悬泉汉简新见钱券考释一则
2024-03-13罗晨
罗 晨
(河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10)
《悬泉汉简(贰)》中有一枚编号为I90DXT0210①:3的文书简,长22.6厘米、宽1.1厘米、厚0.4厘米,形制完整,红柳质地,右侧有刻齿[1]610。悬泉汉简中这类带有刻齿的文书,多是先在简牍双面书写文字、再从简牍侧面自上而下中剖形成,可称为“券”或“券刺”[2]235-256,据此可知此枚文书简系当时的一份券书。券书所记内容为:
出钱九百七十五 卩
以给民牛车一两送客五人至广至
建始三年四月己巳少内啬夫辅付尊贤里孟延年 □孟子出 卩[1]327
建根据简文内容可知:记录时间为西汉成帝“建始三年四月己巳”,当年四月为壬子朔[3]20,由此可推算出“四月己巳”为当年的四月十八。事件为少内啬夫辅出975钱给孟延年,作为使用牛车送客的费用。综合这些信息,可知此简应为一枚出钱券。秦汉时期券书的应用较为广泛,涉及买卖交易、借贷债务、抵押典当、罚款赔偿、租税徭役等方面[4],是一类较为重要的社会信用凭证。具体到此枚出钱券,其中所涉及付与收流程、人员身份及人员关系等,为了解当时的社会经济史实态提供了可能,故有必要对此枚钱券进行更加深入地分析与探讨。
一、简文补释
出钱九百七十五,卩。以给民牛车一两送客五人至广至。建始三年四月己巳少内啬夫辅付尊贤里孟延年。文孟子出,卩。
如此,首先需要对“文孟子出,卩”的含义进行探讨。简文中的“卩”为一种勾校符,是“予”字的符号化表现,置于物品名称之后,表示确认已经给予[5]。因此“出钱九百七十五,卩”即表示975钱已经支付,而“文孟子出,卩”则似乎省略了已经给予的物品。由于此简为一枚出钱券,那么所出之物则应当为钱,故“文孟子出,卩”也应表示钱已支付之意,此钱也即应是前文提到的975钱,故此处即便省略不写,也不至于造成对券书内容的误解。继而,“文孟子”的含义需进一步厘清。将“文”作为姓氏理解似乎可通,汉代的确已存在以“文”为姓的人物,如文颖、文聘等。但一方面,“子”作为尊称时,只需加在姓之后,如孔子、孟子、荀子等,若此处“文”为姓氏,则似乎只需记录“文子”即可,不必为“文孟子”;另一方面,若“孟”指孟、仲、叔、季等表示家中排行,则此种称呼并非尊称,其后不应加“子”,如《汉书·高帝纪》中所记萧何对刘邦的评价“刘季固多大言,少成事”,吕公则认为“臣少好相人,相人多矣,无如季相”,以及吕媪因不满吕公将女儿许配刘邦而提出的质疑“何自妄许与刘季”等[6]4,由此可见,汉代在表示家中排行的孟、仲、叔、季等文字后面是不加尊称“子”的。故此处“文”不应作姓氏理解,“孟子”为简文记载除少内啬夫辅、孟延年之外的第三人。至于此处“文”字之意,由于其与钱的支出有关系,或许含有现钱、实物钱之义[7]。故“文孟子出,卩”理解为孟子支出现钱975钱似乎更为妥帖。
表1 悬泉汉简所见“文”字字形汇表
I91DXT0309③:120I91DXT0309③:242I91DXT0309③:256Ⅱ90DXT0112③:12
由此产生的新问题则是,券书将同一笔钱的支出作两次记录的原因。根据简文内容可知,券书涉及的三方分别是少内啬夫辅、孟延年和孟子,而将975钱付给孟延年的是少内啬夫辅。那么据此看来,孟子支出的975的现钱只可能是交给了少内啬夫辅。如此,则此枚出钱券应事关一次三方交易,即孟子出了975的现钱交给了少内啬夫,而少内啬夫又将这笔钱付给了孟延年。而之所以如此支付的原因,则与三方的身份、事件的内容和钱款的性质等问题相关。
二、交易三方身份及相关问题考辨
此次975钱的交易涉及少内啬夫辅、孟延年、孟子三方,那么便需要对这三方的身份及在交易中扮演的角色进行探讨。
(一)孟延年
根据简文所记,孟延年为尊贤里人,而尊贤里隶属于敦煌郡效谷县[8],悬泉置遗址亦位于当时效谷县境内,故孟延年为当地人无疑。从975钱的付与收关系来看,既然孟延年为收钱者,那么也即意味着他便是简文中的“民”,是牛车的所有者,同时也是“送客五人”任务的实际承担者。
(二)孟子
既然975钱是由孟子交给少内啬夫,继而由少内啬夫支付给孟延年,那么也即意味着这次任务本应由孟子来承担,但不知因何缘故,孟子缺席,因此才出钱给平民承担。据此,可以结合悬泉汉简中的相关内容,对孟子的身份进行分析。
一方面,类似的“送客”任务本应属于悬泉厩的工作范畴,有如下简文可供佐证:
简1 甘露二年五月己丑朔乙巳冥安令阳移悬泉置=书曰遣厩佐成持传马送客往来过稟穬麦小石十一石九斗五升为大石七石九斗六升茭四石二钧书到簿入五月报有书=到簿入五月 Ⅱ90DXT0113③:6A
掾光啬夫齐 Ⅱ90DXT0112③:6B[1]545
简2 永光元年十一月甲子朔丁丑冥安丞光谓效谷遣御持传马送迎客往来过稟各如牒今写券墨移书到受簿十一月报毋令缪入律令 I90DXT0206②:11[9]591
简3 建昭三年三月丁巳朔丁丑冥安丞光移效谷遣吏御送迎过客往来过稟今移券墨书到簿入四月报如律令 I90DXT0110①:10A
掾建成啬夫得 I90DXT0110①:10B[9]357
简4 鸿嘉五年(1)“鸿嘉”为西汉成帝时年号,实际应只有四年,故此处“鸿嘉五年”实则应为“永始元年”。对于这种情况,张德芳认为是新旧年号交替时允许两个年号混用,见张德芳《悬泉汉简中若干纪年问题考证》,载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历史系等编《简牍学研究》(第四辑),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8-75页;李学勤认为是年号变更的消息未能即时传达到所致,见李学勤《论汉简、钱范所见纪年超长现象》,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第3-5页。二月壬戌朔辛未悬泉置啬夫□敢言之遮要置樊□治所遣吏御持传马送迎客往来过稟谷谨写券墨移唯治所抅校受簿入……□□敢言之 Ⅱ90DXT0111①:217[1]458
简1-4中涉及的“持传马送客往来”“持传马送迎客往来”任务大部分由“御”负责,少数情况下也由“厩佐”负责。“厩佐”与“御”均为悬泉厩的工作人员,其中“厩佐”是厩啬夫的助手,负责经办具体事务,包括文书的撰写上报、谷的出入事宜等;而“御”也称“厩御”“司御”,是厩的骨干成员,其主要工作包括驾车马送往迎来、传递信件等[10]255-266。由此可见,“送客”任务本身应由厩御负责,故出钱券中本应承担“送客五人至广至”任务的孟子极有可能为悬泉厩中的厩御。
另一方面,当厩御因故不能执行迎送任务时,可以出钱雇人代替自己执行任务,这一点在悬泉汉简中亦有佐证:
简5 葆给方春草盛马当别牧今置四月御皆未到署道上过客众多 I90DXT0209⑤:6[1]311
简6 七月厩御逋二人 闰月厩御逋二人 十月厩御逋二人 十一月厩御 I90DXT0209③:6+1[1]304
简7 段柱为同县大穰里任居正月司御贾钱六百期月廿日毕古酒旁二斗旁人吕少 Ⅱ0115③:63[11]96
简5中“今置四月御皆未到署”表明四月当值的厩御均没有到岗;简6中的“逋”则指应到而未到的情况[11]24,故“厩御逋”即是厩御没有按时到岗之意。由此可见,当时悬泉置厩御不能按时到岗的情况是存在的。而简7虽然上部残断,但根据现存内容可知:段柱应是替同县大穰里的“任”承担了正月司御的工作,双方约定的佣钱为600钱[11]96。据此可知,若厩御不能到岗,可出钱雇人替自己执行任务。
此外,从钱券出土地点来看,悬泉置为当时的驿站,既非少内啬夫的办公地点,也不是孟延年居住的尊贤里。如此,此券似乎应为“孟子”保存,而“孟子”应为悬泉置内的工作人员,这种情况才能较合理地解释钱券出土于悬泉置的原因。如此,悬泉置中负责迎送任务的工作人员,也应当是厩御。
综合上述三方面情况,“送客”属于厩御的本职工作,且在厩御因故不能执行任务时可出钱雇人替自己执行任务。这两点与出钱券中孟子的情况较为吻合,本应“送客五人至广至”的孟子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到岗执行此次任务,因此出钱雇人替自己承担。由此看来,孟子的身份应为悬泉厩的厩御。
(三)少内啬夫辅
根据出钱券所记内容来看,少内啬夫辅的角色是整个交易的中间环节,厩御孟子将975钱交给了少内啬夫辅,辅又将这些钱支付给了平民孟延年。这一流程的形成,应当是与少内啬夫的职掌有关。已经公布的悬泉汉简中涉及“少内啬夫辅”的记录还可见两例:
简8
出垦田一顷一十五亩
籴粟小石六十九直钱六千二百一十
建始二年十二月 少内啬夫辅付宜民里韩延 ⅡT0114③:442[11]27
简9
出垦田五十一亩
籴粟小石廿石直钱二千七百
建始二年十二月 少内啬夫辅付寿亲里董彭I90DXT0111②:97[9]405
从中可以发现,“辅”于建始二年的十二月就已经任职少内啬夫了。
关于“少内啬夫”一职,《汉书·丙吉传》中有记载:“后少内啬夫白吉曰:‘食皇孙亡诏令’。”颜师古注认为:“少内,掖庭主府藏之官也。”[6]3149-3150“掖庭”本为汉武帝时延续秦代的永巷设置的宫廷监狱,在西汉末年及东汉,则成为皇帝选取后妃的重要场所,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后宫机构[12]。若依《汉书》与颜注,则少内啬夫应为掌管后宫机构财政的职务,这与出钱券所记少内啬夫的职掌是完全不同的。
由于出钱券及简8、简9所涉及的尊贤里与寿亲里均属于效谷县[8],而宜民里在广至县、敦煌县均存在[13]291-302。故此处少内啬夫职掌应与县级机构有关,不涉及后宫机构。如此,则简10的内容则有助于进一步了解“少内啬夫”这一职务:
简10 敦煌县斗食令史万乘里大夫王甲自占书功劳
为敦煌少内啬夫十月
为敦煌斗食令史一岁
凡为吏一岁十月
大凡劳一岁十月
今为敦煌县斗食令史一岁十月·应令(以上为第一栏)
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
年若干岁
长若干
敦煌万乘里 用二尺质量 (以上为第二栏)
不告归 某年
某年某月以修行书次除为某官佐若干岁月日
某月某日以功次迁为少内啬夫十月某年某月
某日令甲以能授甲为令史·产某郡某县
列上各案
占本始四年功劳讫十月晦某日 (以上为第三栏) Ⅰ90DXT0309③:49A
伏衣衣 敦煌太守府府吏 去去去时 (习字)
Ⅰ90DXT0309③:49B[1]358
简10为敦煌县令史王甲的自占功劳书,其中第一栏所记“敦煌少内啬夫”“敦煌斗食令史”中的“敦煌”均指敦煌县,故由此可知西汉时在县内也设有少内啬夫一职。同样根据第一栏的记载,王甲将作少内啬夫的十个月和作斗食令史的一年统计为“凡为吏一岁十月,大凡劳一岁十月”,可知县中的少内啬夫、令史均属于县吏,其负责的工作均属于计“劳”。而根据第三栏中“某月某日以功次迁为少内啬夫十月某年某月”的记载,则王甲任少内啬夫一职是因“功”升迁(2)简文所记“劳”与“功”揭示的应是汉代官员两种不同的升迁途径中的考量因素。其中“功”主要指治理成效,即是任职期间表现好、效果突出;“劳”则侧重任职期间的“积日累月”,即便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详见蒋波《两汉刺史“居部九岁举为守相”考》,载《中国史研究》2022年第3期,第204-208页。。据此类比,辅担任的有较大可能性为效谷县的少内啬夫。
由此看来,少内啬夫辅亦应属于效谷县县吏,关于其具体职掌,还可从如下简文中找到一些痕迹:
简11 出五月奉食钱八百八十五 建始二年六月己未少内啬夫朱□付望都亭长成禁 □□□□ ⅣT0617③:3[11]27
简12 建始四年十月辛未厩啬夫辅受少内啬夫罢军 Ⅰ90DXT0110①:4[9]356
简13 入闰月四月御钱万 阳朔二年闰月壬申悬泉置啬夫受少内啬夫寿(右齿) Ⅰ90DXT0210①:96[1]341
简14
入籴粟小石百五十三石
建直钱万八千五百一十三
永始三年正月 临乐里史顺受少内守啬夫永 ⅡT0115①:43[11]31
简15
出丝絮八斤糴粟八斛二斗
建帛二斤籴小麦五斛
建橐絮十一斤籴小麦六斛
亖月甲申少内啬夫岑付擅利里张仪ⅣT0617③:4[11]56
结合前述简8、简9与简11至简15内容来看,可以发现,作为县吏的少内啬夫负责的工作主要与钱(奉食钱、御钱)和物(垦田、丝织品、粮食)的出入、付收相关。其出入、付收的对象可分为两种,一种为基层官吏,如望都亭长成禁、厩啬夫辅、悬泉置啬夫、临乐里史等;另一种虽只记录里名与姓名,如宜民里韩延、寿亲里董彭、擅利里张仪等,但相关内容均与出物(垦田、丝织品)换取粮食有关,或许这些人即为普通民众。
综合来看,则出钱券中的少内啬夫辅即应为效谷县管理政府财产(包括钱和物)的吏员。继而可知,厩御孟子雇孟延年代替自己送客,需先将钱交给少内啬夫辅,再由辅支付给孟延年。
三、975钱的性质考辨
如前所述,由少内啬夫作为这次交易的中间环节,或许意味着此次送客任务为效谷县的政府行为,而非厩御孟子的私人行为,因此这975钱应是从厩御孟子应得的收入中扣除的县财政资金。对此,有一枚简可供类比理解:
简16 入钱五百卅二 初元五年六月乙卯厨啬夫宫受千乘里郑奉德作十日(左齿) ⅤT1311③:280[11]24
简16所记为悬泉厨啬夫收到郑奉德退回的532钱,此钱系因郑奉德本应在悬泉厨做工而实际没有到岗的情况下退还的钱款[11]24。由此情况类比,虽然975钱由厩御孟子实际支付,但也应是将之前收到的关于送客任务的钱退还给少内啬夫辅,进而由其再支付给任务的实际承担者孟延年。也即是说,这975钱应是县财政为“送客五人至广至”任务的专项支出,而非是厩御孟子自己出钱雇人代替自己承担任务的私人报酬。
既然出钱券所记975钱为县财政为此次送客任务的专项支出,那么其应当是有相对固定的标准。根据悬泉汉简记载:
简17 出钱三万四千二百三钱八千七百七十五里 取民牛车卅九两 ⅡT0215①:84[11]96
由此简可计算出租用百姓牛车往返225汉里,每辆应支付877钱[11]96。若依此标准,则“送客五人至广至”的往返路程大约为283.5汉里,则单程应约140汉里。而由悬泉置向东至广至置应为130汉里,由广至置向东到冥安置80汉里[14]55-71,故这140汉里的路程应是将“客五人”送到了广至置以东约10汉里处的广至县境内。由此可知,出钱券上记录的“广至”应不是指广至置,而是指广至县。因此,这支付给孟延年的975钱即应是县财政支出的送客五人至广至县的专项经费。
四、“客五人”的身份及相关问题考辨
对于此处的“客”,在居延汉简与敦煌汉简中也可见到,或指西域诸国使团成员,或指当时西北边地带有较显著流动性的特殊人群,似乎“客”具有与“吏”“民”“卒”不同的社会身份[15]239-260。悬泉置在地域范畴上属敦煌郡效谷县,在行政管理范畴上则要接受敦煌郡、效谷县两级政府的双重领导[16],故出钱券中记录的“客五人”应也不会超出此范畴,依此可作进一步分析。“客五人”乘坐的是孟延年的牛车,这表明其几乎不可能为诸国使团成员。
一方面,根据悬泉汉简的相关记载,汉成帝时期接待诸国使团成员时是使用马匹的,如:
简18 出粟三石,马十匹,送大昆弥使者,都吏张掾。阳朔四年二月戊申县(悬)泉啬夫定付遮要厩佐常。 Ⅴ1812②:58[17]144
简19 出粟十八石,骑马六十匹,乌孙客。都吏王卿所送。元延四年六月戊寅,县(悬)泉啬夫訢付敦煌尉史裒马 Ⅱ0114③:454[17]144
虽然汉成帝时西域诸国来访不会只有这两次,但依据这两次的记载可推测当时迎送诸国使团成员均应是使用马匹,而并非牛车。
另一方面,汉代牛车与马车相比级别较低,这一点可以从《汉书》的记载中得到佐证:
汉兴,接秦之弊,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6]1127
自吴楚诛后,稍夺诸侯权,左官附益阿党之法设。其后诸侯唯得衣服食租税,贫者或乘牛车。[6]2002
据此看来,身份较高之人只有在马匹不足或者自身贫困等特殊情况下才会乘用牛车,乘用牛车并不是一种常态,故而迎送诸国使团成员应不会使用牛车。因此出钱券中所记“客五人”的身份不会是使团成员。
既然“客五人”并非诸国使团成员,那么其应当属于当时西北边地带有较显著流动性的特殊人群。对此,悬泉汉简中也有相关记载的痕迹可寻,如:
简20 酒泉稟客新茭皆束补稟
Ⅰ90DXT0109S:90[9]333
简21 迎戊己校罢校尉置(3)“尉置”二字的释读,详见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32页。客往来食如牒前与政相见 Ⅰ90DXT0112①:27[9]420
简20 四月庚子食客刺
□□□ □□□□□□□□□□□食
渭仓丞杨卿一人小吏二人从者三人=再食 行事千人李君一人=一食
敦煌大守男载稚孙一人夫人一人子二人奴婢六人=再食 都吏张卿一人=再食
Ⅰ90DXT0307①:1[1]348
简20所记“酒泉稟客”中的“客”应来自酒泉郡;简21所记“戊己校罢校尉”,即为戊校、己校中“更终代罢的校尉”[17]132,迎送这些人也属于置中接待的往来之“客”的范畴;而简22自名为“四月庚子食客刺”,“刺”为汉晋间常用的一种文书形式,而简文记录的“客”的身份则包括了敦煌太守及其家人、奴婢,渭仓丞、渭仓小吏及其从人,行事千人(4)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中尉,秦官,掌徼循京师,有两丞、候、司马、千人。”颜师古注中解释“候及司马及千人皆官名也。属国都尉云有丞、候、千人。西域都护云司马、候、千人各二人。凡此千人,皆官名也。”详见《汉书》卷19《百官公卿表》,第732-733页。由此可见,简文中所谓“行事千人”,应为西域都护下属的一个官职。、都吏(5)根据学界新的研究成果,“都吏”并不是一个具体官吏,而是对乘坐传车的使者的专称,都吏的派遣者主要是皇帝和二千石(含比二千石)的高官。详见单印飞《都吏新解》,载《出土文献》2022年第3期,第68-74页。等。综合来看,似乎“客”既可指官员、吏员,也可以指从人、奴婢,既可指由外郡到来之人,也可以指本郡之人,似乎凡接待对象均可被称为“客”,但其具有较显著的流动性这一特点则是无疑的。
具体到钱券上记载的“客五人”,一方面,其乘坐的交通工具为牛车,且由平民驾车送至广至县,故“客五人”的身份地位应不会很高;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客五人”到达的地点应在广至置东10汉里左右的广至县境内,而并非是官方驿置,则到达地有较大可能性即为“客五人”居住之地。综合这些信息来看,则“客五人”应是广至县人。至于其到悬泉置的具体原因,仅凭钱券内容尚无法确知,仅能作一猜测。
简23 建昭三年三月丁巳朔辛巳,广至长朔、丞 移效谷,亭长封苛问一男子,自谓司寇大男尹齐,故冥安安里,署属县泉置,乃己卯去署亡。书到,案齐有告劾毋有,有云何告劾。当移系所,并论者、非不当,白报,须决狱。毋留,如律令。 ⅡT0115②:2A[11]127
依据简23内容来看,尹齐自谓“司寇”,其身份应为徒隶,是一种“负身份”[18]。尹齐为冥安县人,而在效谷县境内的悬泉置服役,由此可见当时在悬泉置服役之人并不仅限于效谷县人。由此类比,则钱券中记载的“客五人”有可能也为在悬泉置劳作的广至县人,但其被称为“客”,又安排了牛车送其回广至县,似乎待遇较徒隶稍高,故“客五人”有可能为广至县在悬泉置劳作的庶人,劳作期结束后由悬泉置安排将其送回。
五、余论:关于钱券形制的一个推论
秦汉时期的券书主要有左、右两券两种形制,但具体到悬泉汉简中此枚钱券,其有可能为三辨券。所谓“三辨券”,即是一式分为左、中、右三份的券书形式[19]29-35。作出此种推论的理由如下。
其一,早在秦代,三辨券就已经正式应用于日常的行政文书中。
简24 【廿六】年十二月癸丑朔己卯,仓守敬敢言之:出西廥稻五十Ⅰ□石六斗少半斗输;秶粟二石以稟乘城卒夷陵士五(伍)阳□Ⅱ□□□。今上出中辨券廿九。敢言之 □手。Ⅲ 8-1452
□申水十一刻刻下三,令走屈行。 操手。 8-1452背[20]330
虽然里耶秦简发现于里耶古城遗址的古井中,悬泉汉简发现于西北边塞的悬泉置,但二者内容大部分均属于当时官府使用过的公文书。根据简24的内容“今上中辨券廿九”可知一方面秦代已经将三辨券应用于日常文书行政中;另一方面在秦代,中辨券是需要上交县廷保存[21]189-226。
其二,关于汉简中的三辨券,胡平生较早指出已出土的汉简文书中或许已经存在三辨券,只是尚不能将其区分出来[22]52-61;王素也在认同关尾史郎关于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为纳税证明之观点的基础上,进而指出田家莂即为一种三辨券[23]。既然秦及三国吴时期均有使用三辨券的现象,那么处于二者中间的汉代也应当会存在使用三辨券的情况,故胡平生之说应是准确的。
其三,益阳兔子山汉简中发现一件东汉时期的“出入米”三联单,实为三辨券,所记内容为:
入掾胡盛平斛品米三斛五斗二升六合 建安十九年二月二日付仓啬夫文 熊受
入掾胡盛平斛品米三斛五斗二升六合 建安十九年二月二日付仓啬夫文 熊受
出掾胡盛平斛品米三斛五斗二升六合 建安十九年二月二日付仓啬夫文 熊受[19]34
根据简文内容可知,此三辨券涉及掾“胡盛”、仓啬夫“文”和实际接收人“熊”三方,这与悬泉汉简钱券共涉及少内啬夫辅、民孟延年、厩御孟子三方是相似的。据此来看,则悬泉汉简的此枚钱券也应当是三辨券,但与兔子山汉简三联单不同的是,钱券应是有两份出券,分别记录少内啬夫辅、厩御孟子出975钱;有一份入券,记录孟延年收到975钱。
致谢: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先后得到河北师范大学贾丽英教授、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张俊民研究员的悉心指教,特此致谢。对匿名评审专家及编辑部提出的宝贵建议也一并致谢。文中疏漏,由作者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