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及其限度
——基于农业农村部评选的12个全国农村公共服务典型案例的分析
2024-03-11乔湘然
高 红,乔湘然
(青岛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青岛 266071)
一、问题提出与相关文献述评
2022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中指出:我国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仍不健全,与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有差距。近期财政部发布的《做好2023年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要“以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构建线上线下结合的乡村便民服务机制”[1],为乡村公共服务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数字技术聚焦提升多元服务供给主体运用数据信息与网络资源的能力,能引导、规范数字乡村情境下农村居民的公共参与行为,协调政府、企业等不同服务供给主体的集体行动,促进乡村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深刻变革,为乡村公共服务发展注入新动力。运用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推动数字化技术平台嵌入乡村场域,有利于破解乡村公共服务建设低能、弱质的困局。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建设,不仅是数字时代下创新和开拓乡村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有效举措,也是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随着乡村公共服务领域数字技术作用发挥的不断增强,学界有关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的议题研究也在不断增多。目前相关研究主要有“动因”“过程”两种不同视角:第一,动因视角。受“城市中心主义”思想及其治理逻辑的影响,乡村居民的真实需求和参与被以城市为导向的公共服务供给路径所忽视,造成乡村公共服务供给错位[2]。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教育、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低下等依然是我国广大乡村地区公共服务的常态[3]。数字技术置于乡村场域有助于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供给融合均等发展,改变乡村公共服务困境[4]。第二,过程视角。数字技术的普惠效应能够加快远程医疗、电子政务、互联网+党建等个性化、低碳化、多元化的公共服务走进乡村,切实解决乡村生活生产的难题,真正满足乡村居民物质需要与精神需求的升级[5]。另外,数字技术能够提供价低质优的资源共享渠道,引导各类资源、人才参与农村地区现代化建设,释放数字乡村资源要素,推动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公共资源高效化配置[6]。
目前有关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的作用得到了政府与学界的普遍关注与肯定。但是总体上该领域的高水平研究成果还比较单薄,特别是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的内在机理及作用机制等方面的系统性研究还比较欠缺。基于此,本研究拟在现有研究基础上,采用TOE分析框架,深入分析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建设的作用机理,并在评估现行实践效果特别是其作用发挥限度的基础上,提出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建设的优化措施。
二、理论框架与研究设计
(一)TOE分析框架
TOE(技术—组织—环境)模型最早由托纳斯基(Tornatizky)和弗莱舍(Fleischer)两位学者提出,侧重于分析技术应用情境对技术应用效果产生的影响。TOE 模型认为,组织创新受到技术、环境和组织因素的综合影响,而且具体条件变量不受明确限制[7]153。经过理论的发展与演化,这一基于技术应用情境的综合性分析框架,已被广泛应用于数字中国建设的各领域议题研究中[8]。本研究从TOE模型的理论视角出发,从技术、组织、环境因素三个维度建构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的分析框架(见图1)。其中,技术维度包括基础设施完善与技术能力完备两个影响因素;组织维度包括政府注意力强化、外部资源补给、信息壁垒打通、政社合作协同共四个要素;环境维度包括信息环境营造和制度环境优化两个因素。在技术、组织、环境三方面的相互联动下,数字技术成为带动乡村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的强大工具。
图1 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建设分析框架
(二)研究设计
1.研究方法。本文采用多案例研究方法,基于两个层面的考虑:第一,相较于单案例研究,多案例研究所遵循的“复制逻辑”能够全面、清晰地展示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过程中众多要素间的复杂关系,提高案例研究的外部有效性,使研究结果更加普遍、稳定和精炼[9]。第二,鉴于学界尚未对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的实践效果提供相对明确统一的操作规范及标准,需对理论与乡村社会实践之间的契合程度展开较为系统深入的研究,多案例分析较为适合。
2.案例选择。2019—2022年间,农业农村部先后遴选了4批共64个全国农村公共服务典型案例,其中第一批18个、第二批23个、第三批21个、第四批22个,涵盖农村养老、文化、儿童关爱、人居环境等服务领域。本研究以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的典型性作为筛选标准,对典型案例进行逐句分析,最终确定12个乡村公共服务典型案例作为研究案例源。综合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案例资料以及案例所在地区政府官网宣传、乡村公众号推文等相关资料,共整理得到案例库文本9万字,将其数字技术赋能公共服务情况概述于表1中。
表1 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典型案例
3.评估指标的设计。(1)技术维度。技术条件聚焦于技术自身的特性以及技术与组织的结构、组织应用能力等方面的适配程度,具体包括基础设施完善和技术能力完备两个观测指标。一方面,完善的数字基础设施是发挥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效用的基本前提。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中数字技术的嵌入与应用,能够极大提高乡村调配公共服务资源的能力,缩短其感知、响应村民服务需求反馈的时限。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伴随公共服务用户范围、服务规模的扩张,数字基础设施所具有的范围经济、规模效应等优势特征,能够持续降低和节省在服务供给过程中追踪供给信息、供给质量以及因风险和不确定性产生的各种成本。另一方面,供给主体技术能力的强弱也愈加成为影响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成效的关键。数字技术携带的纷杂服务信息与数据往往真假难辨,对服务供给主体的数字运用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服务主体能力与数字技术的一致度与融合度对于实现乡村公共服务的供给承诺具有重要意义。
(2)组织维度。组织条件包括组织的结构特征、职责范围以及组织的体制机制与后备资源储蓄等,本研究将这一维度具体设定为政府注意力强化、外部资源补给、信息壁垒打通与社会合作协同四个观测指标。在中国政策与项目的实际执行中,议题被关注的可能性高低最主要取决于其与领导人偏好的契合程度,决策者的注意力分配是影响政策执行的重要因素[10],行政权威与财政资源会在政策问题引致政府注意力聚焦时快速积聚,推动政策加速执行[11]。因此,政府注意力对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议题关注的强弱,与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的效果密切相关。而作为促成政策执行的最关键要素,一定的资源支撑对于政策目标的实现能够产生积极效应。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的过程是乡村社会不断开放的过程,来自乡村外部的流动性资源通过全方位、宽领域覆盖乡村公共服务实体与虚拟空间,能够激发乡村公共服务供给流程的创新,赋予乡村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动态、灵活的属性,进而实现乡村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提升与效益的倍增。另外,数字技术与乡村原有公共服务体系的有机融合能够实现乡村建设的各个要素、主体、内容等方面的联合[5],塑造出多部门协同、多主体合作的新的乡村数字生态[12],实现数字技术对乡村公共服务赋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3)环境维度。环境条件更多考虑组织所承受的外部情境带来的支持与压力,诸如需求、资源、政策环境等,本研究将这一维度具体设定为信息环境营造、制度环境优化两个观测指标。一方面,对于乡村信息环境而言,依托数字技术的数据共享与集成机制推动乡村公共服务数据公开化。政府可以通过互动平台凝聚、整合乡村多元主体对数字技术的共识,使其逐渐建立公共服务数字供给的自觉意识,也为村民知情、参与和监管乡村公共服务供给提供更加便捷的渠道。可见数字技术通过创新服务模式和激发主体参与意识,可以为乡村公共服务供给构筑更加灵活、高效的信息环境。另一方面,对于乡村制度环境而言,数字技术能够减少乡村制度设计、变迁与执行的成本,促使乡村原有规则、权力与制度发生变革[13],以体制机制层面的协同取代传统分离式多头管理,消解乡村公共服务需求回应和公共服务供给中存在的阻滞因素,促进乡村公共服务供需双方及服务主体间的关系调适,解决乡村传统公共服务体系“零星”供给问题,提升乡村公共服务的整体性、连贯性。
三、数字技术赋能公共服务的实证结果分析
基于TOE分析框架,本研究从技术、组织、环境三个维度构建了8个观测指标与21个评估指标(如表2所示),通过对12个案例的资料进行编码,进一步明晰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建设的效果,深入考查数字技术之于乡村公共服务的价值与效能。鉴于对案例程度的测量在研究中并未涉及,因此研究主要以“是”“否”“无法判断”对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的作用效果和限度进行评估,其中,“是=Y”“否=N”“无法判断=/”。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的作用效果见表2。
表2 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建设的效果考察
(一)技术之维:乡村公共服务需求的复杂性化约
将各种复杂事项转化为清晰、可见的量化指标是数据技术赋能谋求的目标[14]。农村居民的需求识别是乡村公共服务建设的基础性环节。数字技术作为在乡村公共服务建设中被应用的新型治理工具,其可以从数据集成化、民意整合化两方面赋能。在数据集成方面,以村镇区三级为建设轴线的数据仓、数据库等,能够在需求采集与扫描时统一录入、实时上传乡村公共服务数据,通过系统化清洗将村庄海量数据资源转化为数据资产,标签化、数字化处理资源、人群、养殖、污染等乡村公共服务相关事务,全方位归集乡村零散服务需求信息与数据。研究发现,案例中过半数的乡村能够“建立数据库等处理服务信息”,83%的乡村能够在需求摸排过程中“运用技术捕捉村庄服务供需规律”。例如,浙江省诸暨市依托“一证通办”系统,全面梳理高频率涉民涉企事项,分类集成事项数据串,全面建成涵盖户籍、社保、不动产等涉民涉企25个主要数据仓,纳入并可实时调集72类涉及个人户籍、民政等信息3300余万条次。在民意整合方面,数字技术着眼于乡村公共服务要素与乡村居民需求的对接以及公共服务供给的有效性,改变了乡村公共服务供给原有的无序状态。大数据、云计算等网络平台将政府服务调控空间留出适当“余地”,使多元服务主体能够更多借助技术力量分析、捋顺村落繁杂信息背后与公共服务有关的舆情民意,将农村居民的服务需求准确传递并反馈至乡村公共服务供给端。同时数字技术内在的系统化、标准化的服务供给机制,能够保持乡村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效率导向与人本导向的统一,使乡村公共服务体系能够在贴合乡村居民的动态需求、深度学习乡村舆情民意的基础上,有效提升乡村公共服务供给的“锚向性”。案例中的绝大多数乡村实现了“各类村务云平台建设完善”,67%的乡村能够在服务供给过程中“通过技术精准满足村民多元需求”。例如,广州从化应用的“仁里集”云平台能够系统化采集、处理每位村民的资料,并与镇(街)、区级“仁里集”大数据平台无缝对接,村民也可通过平台对村里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实时接受政府的回应,有效提升乡村公共服务精准性。
(二)组织之维:政府与乡村社会公共服务供给的协同
行政权力分工、专业分工和区域分工的存在造成了乡村地区治理形态的碎片化[15]。而数字技术具有的信息优势与联通功能,创造了国家权力进场的合理方式,推动乡村空间、要素、主体和内容的协同[5],使乡村在与政府、市场的互嵌互动中实现公共服务的数字化创新:一方面,由于政府在乡村公共服务资源调配、效能提升等方面起到决定性影响,数字技术的深度开发与普遍应用能够为政府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转变提供技术支撑,通过强调政府在乡村公共服务中利益协调、过程监管的角色和责任,倒逼政府以制度手段培育自身数字服务理念与数字服务能力,实现职能结构和服务流程的优化重组。案例中所有乡村积极“据上级指示出台数字服务落实文件”,过半数的乡村能够“设置数字化服务建设工作专班”。例如,北京市延庆区在区委书记直接领导下组建工作专班,出台相关文件,探索建立“点单派单”数字化服务平台,整合文旅局、卫健委等各部门资源,统一文化、医疗等各项服务机制,实现村民点单、中心派单、志愿接单、网上评单的线上全流程服务。另一方面,数字技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吸引更多人力资本、资金、制度向乡村公共服务领域倾斜,在所涉区域内形成开放、共享的资源信息网络。一些村庄借助现有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平台等建立动态连接,让资源投入的种类、数量以及组合方式创新成为新的服务内容。研究中83%的乡村能够“即时更新、同步村庄各领域数据”,通过技术实现“村镇、村村共享数字服务经验资源”,75%的乡村可以“依托外界平台、政策丰富村庄服务”。例如,浙江遂昌建立的“智慧文化礼堂”,参照“礼堂家APP”逐渐形成理论政策、培训教育等五大块81项认可度高的特色服务内容,依托技术向乡镇文化站、其他农村文化礼堂实时直播活动,统计文化礼堂进出人次、用电使用情况等数据,实现资源、活动、场地的共享。
(三)环境之维:技术与乡村公共服务场域的深度共融
技术和乡村公共服务场域之间的互构是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的基础。数字技术嵌入乡村,能够在与乡村社会的不断磨合中推动社会化赋权与乡村数字观念的养成,重构乡村公共服务的组织间合作网络与服务供给机制,实现技术与乡村公共服务场域的共存共生。一是为乡村公共服务建设厘定数字化基调。各类数字基础设施和平台终端在乡村社会的渗透是推进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建设的必要条件,乡村生活场域的数字化转向有助于释放村民的技术运用潜力,唤醒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转型的内生能动性,进而促使原有单轨式、长线化服务供给方式向扁平状、网络化发展。案例中83%的乡村“更多村民通过技术平台获得服务”,所有乡村实现了“技术力量替补村庄原有服务环节”。例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81团推动常用电子证照数据和便民事项向“兵政通”APP汇聚,网上办理事项率达100%,全程网办率提升至80%,逐步让职工群众办事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极大方便职工群众享受政务办事服务,让信息服务无处不在。二是为提升村庄整体性数字素养提供关键助力。在提供、获取公共服务过程中,村庄多元主体在资源储备、行动目标和实际需求等方面存在差异,难免会产生服务中断、合作停滞等问题,而数字技术可以通过提高服务供给的公开透明程度,丰富村庄多元主体表达与行动空间,高效协调并回应各主体的利益与需求,赋予多元行动主体参与资格和行动能力,进而逐渐强化多元主体对数字公共服务的信任与掌握程度。案例中有超过90%的乡村实现“村内建立起数字服务认知及信任”,58%的乡村能够实现“村党员、干部等协助数字服务供给”。例如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通过发动符合条件的干部、党员组建340余支红色便民服务队,推行“上门来办+远程协办”保障高龄群众、特殊群体办事,并将居住证、房产交易等重点事项以及政府公文、法律条文转换制作成为“二维码”办事指南和20余首打油诗,大大提升干部群众对数字化服务的理解和接受程度。三是协同体制机制助益乡村公共服务规范化运作。实践中,数字技术在乡村公共服务建设中的应用和推广促进了相关制度规范的制定和更新,方便了乡村公共服务的监督与管理,减少了乡村公共服务供给与运行成本。案例中绝大多数的乡村“村庄数字服务供给监管制度完备”。例如浙江宁海推行垃圾智能分类,出台了全国首个农村生活垃圾智能分类地方标准,垃圾处理全程上传云端平台。
上述对农业农村部评选的12个“全国农村公共服务典型案例”研究发现,数字技术在乡村公共服务需求的复杂性化约、政府与乡村社会公共服务供给的协同、技术与乡村公共服务场域的深度共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数字技术对乡村公共服务的此种作用,其背后体现了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建设的如下作用机理(如图2所示):在技术维度,数字技术能够更新乡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提升技术服务能力,实现乡村公共服务需求的动态捕获和高效处理;在组织维度,数字技术能够加速服务供给主体对乡村社会需求结构转变的适应,提升其服务共建与价值共创的积极性;在环境维度,数字技术则通过推动乡村社会的数字化情感交互和公共参与,构建以数字乡村为纽带的服务共同体,实现乡村公共服务生态的重构与革新。
图2 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建设的作用机理
四、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的作用限度
尽管数字技术在乡村公共服务供给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乡村内部主体的分化、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过程中所发挥的乡村需求态势感知、乡村规则变革滞后等因素制约,数字技术在乡村公共服务生态重塑等方面的价值作用目前仍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一)乡村内部主体分化与数字技术赋能之间的张力
乡村公共服务的数字化变革与更新不会自动均衡地触及并惠及每一位农村居民,囿于个体学习能力、乡土社会因素以及包括数字技术本身的特征和属性等其他特殊因素的差异,共同反映到乡村现实服务场域,会逐渐暴露出乡村内部部分主体的弱势地位。在乡村社会,许多老年人、妇女、身患残疾或文化程度不高的特殊社会群体容易对数字技术产生较高的陌生感与不可控感,无法真正迈进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的“共同在场”网络结构中。因此在数字乡村建设以及数字鸿沟的双重影响下,部分农村内部主体的技术使用能力与服务享受权利,受到年龄、教育水平、身体状况等因素的严重制约,自动被技术排斥到服务获取和村庄公共事务参与的边缘。而在研究案例中,绝大多数乡村忽视了数字技术对数字弱势群体的考虑,没有考虑通过关怀性界面和平台的设计保证这些群体的数字服务权力,仅有33%的案例乡村“具有面向弱势、特殊群体的平台”。加之案例中有一半的乡村未能将“吸引专业技术人才进乡村”置于重心,关键人力资本要素的匮乏极大地削弱了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转型的动力,这些都与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张力。
(二)“数字加码”下的农民需求表达失语与多元协作空转
数字技术融入乡村场域需经历复杂的适配与调试,藉由多元主体间的主动选择和相互配合,以最大程度释放技术赋能的作用。但在诸多地方实践中,数字技术进场乡村公共服务的初期设计与实际运行效果出现严重偏差,由此建立的服务供给模式不能实现自我维系和自主改进,导致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建设陷入“表面数字化”困境。一方面,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的数字意识还较为薄弱,部分农村群体的数字素养与数字技能不足,在线上服务获取、智能服务设施操作等方面表现滞后。另一方面,个别政府部门或企业囿于技术安全与保密,不愿将自身所掌握的服务信息或流程信息与乡村居民共享,“数据小农意识”进一步削弱了乡村居民对公共服务的意见表达欲望。加之部分村庄的服务平台或信息系统往往是乡村基于自身服务内容和绩效考核要求而开发,主要聚焦数据上传、信息查询、政策宣传等功能,面向村民、企业与社会组织的政民互动、互联网公益等适宜合作生产公共服务的功能板块仍旧虚设、不设。数字公共服务内容及功能的单一不仅难以适应数字乡村建设进程中服务要素重组、农村居民需求多元化个性化等新趋向,还制约着乡村公共服务资源普惠共享乃至新技术在乡村公共服务场域的落地和应用等新情况。在研究案例中,超过一半的乡村无法实现“各主体在平台开展多元服务活动”或“各主体线上参与服务供给全过程”。
(三)乡村规则变革滞后消解数字服务效能
数字技术与乡村公共服务的融合如若仅停留在工具层面,必然不会带来理想的赋能结果,需推动技术应用、制度变革、规约完备等多维度、全方位的同步,才能发挥出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的应有效应。这里的制度规则变革既包括宏观层面国家政策法规对于数字下乡的指引,也包括微观层面村庄内部村规民约对技术运行的接纳与包容。作为一种外部力量,数字技术在进入传统乡村公共服务体系过程中作用的发挥程度,很大一部分取决于微观上技术行动与乡村社会非正式制度规则、价值伦理等方面的适应程度。传统乡村社会以熟人社会关系特征为主导,乡村情感规则为其主要遵循,但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是依靠技术理性逻辑,运用数据化、程序化的方式和手段处理村庄服务供需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定向、精准的服务行动,人情关系影响被技术的标准化、非人格化所极力排除,固有的村庄运转规则无法在乡村数字化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发挥出应有的约束与激励作用。在研究中,仅有一半的乡村能够达到“数字化服务相关的村规民约完善”的状态,数字技术与乡土规则基础的异步,数字服务有效运行等机制的缺乏,容易造成数字技术“悬浮”于乡村公共服务生态之上,带来技术的违法乱用和技术泛滥等问题。
五、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的改进路径
新一轮以数字、信息为代表的科技革命在创新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增强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针对性及有效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快引进数字技术与乡村公共服务融合相嵌,推动农村基础设施、人居环境等乡村民生和社会事业不断优化,使以数字技术为支撑的乡村公共服务释放出更大的空间效应,打通服务农民的“最后一公里”,是助力农村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举措。在数字时代,应当防范附着在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数字鸿沟”“数字痕迹化”等负强化效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构造适应数字化要素融入的乡村公共服务场域,具体可从以下三个主要向度着手:
1.坚守数字公平,以伦理关切推进乡村公共服务均衡可及。基层政府应将“数字贫困”群体的赋能纳入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的核心环节,完善乡村为老、为残等数字系统与平台的建设,开展“一对一上门”等形式的数字技能培训,提高对乡村弱势群体的技术引导力度,帮助其学会运用、熟练使用技术平台及相关数字服务设施获取乡村公共服务,以目标群体的反馈为主线,有针对地消除部分乡村主体的技术排斥与疏离感;积极释放“清单积分”“参与奖励”等机制效用,激发农村居民使用线上公共服务程序、参与线上服务流程的热情;发挥乡村精英的社会影响力,鼓励其带动更多村民认可并接受乡村公共服务的数字化转型。同时辅以相应的数字排毒、数字健康等干预措施与工具,培养乡村弱势群体健康的数字使用惯习,保证其乡村社会现实生活的优先性和重要地位,在数字技术赋能基础上充分释放农村居民的主观能动性,使数字技术真正成为助推乡村公共服务现代化建设的驱动力。
2.深耕数字协同,以过程共建突破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长效发展困境。首先,以农村居民需求为本位,调整村庄服务重心,优化村庄服务结构,深入挖掘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建设背后实际的供需关系,加强在民生、生态领域的服务创新,在符合乡村运行规律与阶段性发展要求的基础上,扩充能够满足乡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的数字公共服务模块和内容。其次,推动各级政府加强对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建设的支持力度,将村庄数字化服务平台的实际使用率与服务满意度纳入基层干部绩效考核体系,提高其对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以保障数字技术的赋能真正落实到为民服务质量的提升上。再次,创新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多方协作供给模式,探索完善政府购买、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等市场化、网络化乡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吸纳并推动高新技术企事业单位、智库等服务主体形成乡村数字服务共创共同体,使数字技术在赋能乡村公共服务建设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3.厚植数字信任,以规法兼施构筑良性乡村公共服务生态。技术主义思维往往在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以多种样态呈现,要克服数字技术的负面效应,需完善与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建设有关的规范性约束和正义性规制,勘定数字技术的使用边界,调节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供给效果。一方面,国家层面应持续完善与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建设相关的顶层设计,进一步明晰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转型的基本架构与阶段性目标,并考虑设置专门的乡村数字化公共服务技术保障部门,解决因技术短缺、技术落后等因素引发的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建设困境。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应积极制定并细化数字技术融入乡村公共服务过程中相关的权力分配、数据使用等的规章制度,同时根据“数字下沉”的新趋势引导村集体及时填补村规民约的内容空白,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推动农村居民接纳数字化公共服务进程中的独特功能,真正实现数字技术与乡村社会的相契相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