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有哪些考量因素?
2024-03-11
推进移风易俗,治理高额彩礼。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民政部、全国妇联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旨在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案例一: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
1.基本案情
2020年9月,王某某与李某某(女)登记结婚。王某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为与对方顺利结婚,王某某给付李某某彩礼18.8万元。李某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李某某返还彩礼18.8万元。
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准予离婚。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经济情况,王某某所给付的彩礼18.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了较重的家庭负担。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化解矛盾纠纷,酌定李某某返还王某某彩礼56400元。
3.典型意义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然而,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却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不仅会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仅一年多时间,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彩礼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同时考虑到终止妊娠对女方身体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等事实,法院判决女方李某某酌情返还男方王某某部分彩礼。
案例二: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1.基本案情
张某与赵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某收到张某给付的彩礼款16万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了同居关系。张某起诉主张赵某返还80%的彩礼款,共计12.8万元。
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此时仍要求返还彩礼,对赵某明显不公平,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3.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等情况下。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生育一子。本案判决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平衡了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别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案例三:婚约财产纠纷中,接受彩礼的婚约方父母可作为共同被告。
1.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赵某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22年4月定亲。张某某给付赵某某父母赵某和王某定亲礼3.66万元;2022年9月张某某向赵某某银行账户转账彩礼款13.66万元。赵某某等购置价值1100元的嫁妆并放置在张某某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举行结婚仪式。未久,双方就意见不同解除婚约并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张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赵某某及其父母赵某、王某共同返还彩礼17.32万元。
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与赵某某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张某某不存在明显过错,但在案证据也能证实赵某某为缔结婚姻亦有付出的事实,故案涉定亲礼、彩礼在扣除嫁妆后应予适当返还。关于案涉彩礼13.66万元,系张某某以转账方式直接给付赵某某,应由赵某某承担返还责任,扣除嫁妆后,酌定返还12.18万元;关于案涉定亲礼3.66万元,系赵某某与其父母共同接收,应由赵某某、赵某、王某承担返还责任,酌定返还3.29万元。
3.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没有就彩礼问题予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按照习惯处理涉彩礼纠纷。因此,在确定诉讼当事人时,也应当考虑习惯做法。如果婚约当事人一方的父母接收彩礼的,可视为与其子女的共同行为,在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中,将婚约一方及父母共同列为当事人,符合习惯,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