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VIE架构的反避税问题研究
2024-03-09孙次宜
张 英 孙次宜
一、VIE架构的研究背景
(一)VIE架构的定义
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即可变利益实体,也就是“协议控制”,其本质是境内主体在境外上市所采取的一种复杂股权设置方式。而VIE的另一个名字是“新浪模式”,新浪模式亦称新浪架构(马小虎,2020),因新浪公司首家采用合同绑定内资公司获得海外上市而得名,这是为了满足国内监管和公司海外上市的双重要求而找到的一套复杂的组织架构体系(郭远,2023)。VIE模式主要是用在以下场景:在境内注册的企业为了融资而选择在境外上市,上市后又需要控制境内的运营实体,而股权控制的外商独资企业在互联网、通讯等领域被国家限制进入,为了避开国家对外商独资企业的监管和对合理避税的考虑,这些企业就不会选择传统股权控制形式,而“铤而走险”选择VIE模式。
(二)搭建VIE架构的动机
企业选择搭建VIE架构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1.企业在国内上市比较难(刘丽等,2021)。国内上市需要满足比较严格的条件,例如对注册资本金、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额、营业规模、公司净利润等财务指标,证监会都有硬性要求。公司想要通过上市来完成融资,对于一些初创的高科技企业来说,他们前期研发投入和市场推广费用巨大,利润少,根本达不到国内上市的门槛,这无疑是阻碍一批优质科创公司上市的难关。
2.企业去海外上市比较难。这里主要有两个门槛:首先国内监管严。审批难度大且程序繁复、成本高、时间长,一般国内注册国外上市的都是H股,这一类基本都是国企,其他民企想要国内注册国外上市很难,而VIE架构上市则不需要经过证监会批准。然后是国外监管严格。当一个企业想进入海外市场,进入另一个国家经营运作时,由于是外国企业必须经过该国更加严格的监管,面临很大的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等。
3.中国政府对外商在国内投资有严格限制,VIE架构可以帮助外资企业有效规避我国政府的严厉管制和纠纷(李可煜,2022)。2021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其中第六条明确指出外商投资对于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都有所限制。而第七条则指出外商投资对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有所限制,目前正处在互联网时代的风口,传统红筹模式将无法适用于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互联网时代的互联网领域蓬勃发展需要大量融资,VIE架构提出了解决方法:国内企业通过自身资产反向包装其在海外设置的壳公司,通过一系列操作,最终使企业实现境内注册海外上市,这样做可以有效避免国内监管机构对外国资本进入某些领域的监管。
4.VIE架构有税收优势。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我国对外汇存在着严厉的管制,也就是我们常常说的“不可自由兑换的外汇管制制度”,而VIE架构能够成功规避管制。例如在我们所熟知的“新浪模式”中,其在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设立公司的好处有很多,如公司能够享受巨额免税(开曼对个人、公司、信托机构等都不征税)以及低成本的股份转让,与此同时该公司在香港以及其他国家还可以申请挂牌上市。
二、VIE架构的避税问题分析
(一)基于VIE架构的避税问题
要研究VIE架构的避税问题,首先要了解VIE架构的整体搭建过程,其搭建步骤如下:1.内地创始人、天使投资人和员工持股ESOP(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等在一些岛屿上(大多数在BVI)设立离岸公司;2.离岸公司控股开曼公司,相当于是SPV(Special Purpose Company)公司,同时吸引外国投资者,完成国外融资;3.开曼公司创立香港公司并100%控股香港公司;4.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WFOE(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5.外商独资企业通过与境内公司签署一系列协议来控制VIE公司,而这就是境内实际运营公司。VIE整体架构如图1,从VIE架构搭建步骤能分析出其中避税问题。
图1 VIE整体架构图
1.国内创始人会选择在一些离岸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创立特殊目的公司(林子杭,2023),通常是在BVI(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这是因为BVI 当地物资非常匮乏,当地政府致力于发展配套金融服务,放松管制,对个人、公司、信托机构等都不征任何税,只用交部分管理费。
2.BVI 公司在开曼创立公司,以作为上市主体,同时吸引外国投资者,完成国外融资。如果直接用BVI 公司作为上市主体是行不通的,这是因为BVI管制松懈、对上市公司的披露要求很低导致其并不被信任,也不能获得全球各个国家尤其是香港的认可,但是开曼可以。因为开曼群岛采用的是英国法律的普通法和成文法,股东数据私密性好,故而在全球范围内都有良好的信誉和影响力。
3.开曼公司创立香港公司。香港公司相当于一个SPV 公司,它的存在主要是为了节税(谢岷,2022)。由于诸如像BVI 和开曼这样的离岸国家与我国没有税收协定,然而香港不一样,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的友好往来与经济交流,内地对香港有税收优惠政策,VIE企业利用香港与内地的减税条款从香港打入中国境内,实际上就又实现了一次减税。
4.香港公司创立WFOE公司。外商独资企业在我国有诸多税收上的优惠政策,为了吸引外国资本进入中国,国家为外商企业设立了地区投资优惠以及再投资退税等政策,鼓励外资企业不断在中国投资,同时还设置了诸多投资类型方面的优惠。
5.WFOE公司通过与VIE公司签署系列协议来控制VIE公司。WFOE公司通过与VIE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包括控制类协议和实现经济利益类协议)将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润大部分转入WFOE公司。由于VIE表面看起来利润少,因而其在中国境内税收少。从这个过程可以看出,VIE架构形成了闭环避税,从而实现了收益最大化。
(二)基于境内运营实体的避税问题
1.境内经营实体(VIE)的税收利益。首先,外商独资企业为了实现“控制”目的,会与境内运营实体签订一系列协议从而能够确保运营实体的控制权和利益最终归属于外商独资企业。并且外商独资企业与境内运营实体所签署的协议涉及经营管理控制权、资金注入和利益输出三个方面(田思远等,2023),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签订的协议分类见表1。
表1 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签订的协议分类表
这些协议能够实现外商独资企业成为真正控制人和最终获益人而达到他们的目的,其一是这些协议可以将公司实权交到资本人手里;其二是通过VIE架构方式可以规避法律强制性的要求;其三就是VIE架构兜兜转转后能做到合理避税。就相当于WFOE公司为VIE公司提供服务,VIE公司支付给WFOE公司服务费。在实际操作中,VIE公司通过这些协议要将自己在境内所获取的大多数的利润全部转给WFOE公司,用以支付所谓的技术费、咨询费等隐形费用,通过转移利润的方式从而可以降低所得税税负。WFOE、境内股东、境内实体公司之间有着特殊的安排,这三者所签署的协议也是VIE架构的关键,VIE架构的特殊安排见图2。
图2 VIE架构的特殊安排
2.外商独资企业(WFOE)的税收收益。在VIE架构中外商独资企业与境内运营实体签署协议,以高额信息费、技术费等转移境内运营实体经营利润,这样就做到了大大降低境内运营实体企业经营业绩的实际税负(潘圆圆,2023)。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我国为了吸引和鼓励外国资本,在税收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有诸多优惠政策以减免外商企业的税收负担。从地域分类来看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设立在经济特区的外商独资企业设立机构、从事生产经营可以减免15%的企业所得税;设立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将企业所得税减至24%;设立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国家制定了“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为鼓励外商不断将资本投入中国,国家制定了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这项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外商独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主要内容就是外国投资者如果从中国投资中所获取的利润再投资进入该企业,使其能够增加该企业注册资本,满足一些硬性条件后,经税务机关批准,会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
(三)基于境外运营部分的避税问题
1.香港公司的税收收益。境内运营实体将利润转移给外商独资企业后,外商独资企业想要将利润转移给香港公司通常采用的方式就是分配股息、支付股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三种。其中分配股息是在此类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转移支付方式,但实际上这并不是总税额最低的一种,因为其他两种方式是可以税前列支的。根据2006年8月21日在香港签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及于2019年7月19日在北京签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中的相关股息条款,如果外商独资企业满足“受益所有人”的相关规定,那么内地与中国香港地区之间股息将向香港公司支付的预提所得税的税率由原来的10%降为5%,意思是说香港公司收到外商独资企业的这笔股息是需要在中国内地缴纳所得税的,而所得税率按照5%而非原本的10%来缴纳,由支付股息的内地公司代扣代缴。这样的税收优惠无疑大大降低了外商独资企业支付股息的利息。而如果中国香港进行税款征收时所采用的是“所得来源地原则”,那么如果此时再来看缴税情况的话只有来源于香港的所得才需要在香港缴纳税款,而VIE架构中的香港企业支付给开曼主体企业的股息并不需要在香港缴税(曹安美,2022)。内地与中国香港之间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税率情形见表2。
表2 内地和香港之间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2.开曼公司和离岸BVI 公司的税收收益。关于开曼公司的税收收益,开曼皇家法令规定:“永远豁免开曼群岛的缴税义务。”从这条法令我们就可以知道,在开曼最不用担心的就是税收问题。无论是个人、公司还是信托行业在开曼都不被征收任何税,因此聪明的企业创始人在VIE架构中就以开曼公司作为上市和融资主体,这大大降低了整体结构的税负。其次对于BVI 公司来说,最主要的目的就是避税,这里的避税意图和方式又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就是利用BVI 税收体系来帮助原始股东和创始人免除个人所得税。第二种就是制造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在中国境内VIE公司将国内盈利通过协议的方式转移到香港公司,而采用这种方法就可以逃避税负,从而提高股东和创始人的利润;在中国境外通常是通过出让股权或股票的方式来分得红利,而在BVI 就是用这个方式,最为重要的是这个过程是无需缴纳资本利得税的。
三、VIE架构的避税原因分析
(一)信息披露不足问题
首先可以从VIE架构本身来看信息披露不足问题。VIE架构中涉及境内境外多个公司,利润不是通过某一种方式流动于这些企业之间,而是通过分红、支付股息、协议控制等多种方式。换言之,正是由于VIE架构涉及境内境外多个公司,复杂的架构导致架构过程的信息不透明,信息不透明就会产生涉税信息的不对称性,从而加大了税务部门的征税难度。目前国家监管部门对VIE仍旧没有明确的描述。2015年《外商投资法》的征求意见稿中在提到VIE模式的时候曾经提出了“实际控制人”的概念,但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却完全删除了“实际控制”这个概念。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中第四条的明确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而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由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并未将VIE相关内容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根据“非禁即入”原则,VIE模式会继续存在于国内,但又由于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会给税务机关监管增加难度。实际操作中,企业往往将VIE架构模式的特性作为借口,比如企业商业秘密、外资企业国家的监管、税收管辖权限制,等等。而对有关税收的财务信息、利润在境外公司的分配或者转移利润等关键资料进行隐藏。境外公司财务报表中涉及到美国会计准则编制的专业会计术语,而这部分专业术语可能不会被中国境内监管部门所采纳,而且中国境内的基层税务机关也很难从依照美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获得有效信息,进而难以做出准确判断。
(二)关联交易界定不清楚
通常认为,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它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号——关联方》应用指南中明确指出“控制与重大影响”的概念。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关联企业的界定是以股权、投资的方式,然而VIE架构中最重要的部分是通过协议控制的方式,而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与关联企业有着很大的区别(俞敏等,2020),这就是政府监管部门在实施监管时无法判定到底是不是关联交易,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上,在VIE架构中存在多种关联交易类型,包含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金融资产转让、融通资金、劳务交易五个方面,通常包括产品购销、技术使用费、商标使用费、资金占用费等(王建宾,2020)。VIE架构中的关联交易类别与说明见表3。
表3 VIE架构中的关联交易类别与说明
VIE架构涉及境内境外多个层次,导致其股权关系复杂,而且为了应对国家税务机关对商业实质的审查,国家税务机关对VIE架构中的这些企业会有意增加在整个架构中间控股公司所承担的功能和职责,这样就使得境内的WFOE公司所承担的功能能够与从VIE公司所获得的高额费用匹配,其本质就是可以找一个借口转移利润,从而加大税务机关审核和追逃税的难度。
(三)国内企业上市门槛高,注册制不够完善
2023年2月1日证监会发布了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相关规则,注册制的实行为中国企业特别是一些前期发展需要资金但利润不高的一些高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了更加包容也更加便捷的融资渠道。在注册制实行之下,审核机关不再对公司价值做出判断,而是只负责审查信息披露事实,看似降低了上市门槛,强化了退市机制,实则在某些方面则不然。从沪深主板实行全面注册制前后的上市条件对比,沪深主板注册制后对企业的净利润和营收要求比原来要高很多;注册制的核心内涵事实上是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其实是对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更加严格,信息披露是否彻底是否真实。上市门槛降低力度不够,比如对企业预计市值、净利润、营业收入等方面标准依然较高,而很多企业无法满足这样的要求。比如京东从成立开始连亏15年,按照这样的标准在中国是无法上市的,也无法获得外部融资。
(四)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9),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虽然2023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表明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实施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被认定为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等。但是,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仍然占大部分。实际上,我国内资企业税收和外资企业税收差距巨大,企业税收主要来源仍旧是内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的《中国外资统计公报》(2023),我国2012年至2022年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税收统计见表4。
表4 我国2012—2022年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税收统计
根据我国2012年至2022年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税收统计,不难发现我国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税收差距,由表4所作的2012年至2022年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税收折线图见图3。
图3 2012—2022年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税收折线图
从我国2012年至2022年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情况与税收对比我们不难知道,内资企业税收始终占据国家企业总税收的大部分;同时与外资企业较为稳定的税收水平相比,内资企业的税收增长速度更快。因此内资企业仍旧是国家最应该关注的问题,内资企业的发展影响着国家经济的走势。由于企业种类很多,情况也很复杂,企业税收减免手续繁复,税收优惠政策认证困难,很多企业无法满足国家税收减免的要求,仍旧需要支付高昂的企业所得税。很多企业在支付高昂的企业所得税后,净利润所剩无几,导致企业没有资金投入创新,企业也没有动力继续发展,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只能慢慢走向倒闭。因此国内企业为了盈利,选择采取VIE架构这样的方式海外上市融资,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协议控制国内实体公司,转移利润从而降低税收。
四、VIE架构反避税建议
VIE架构是一把双刃剑,首先它很好地满足了国内企业的海外融资需求,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提升了我国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但与此同时缺点也显而易见,运用VIE架构的企业通过签署一系列协议将国内运营实体的大部分利润流向国外,而这样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造成了严重的避税问题,这既会对国内其他企业不够公平,更为重要的是会严重影响我国税基的安全。因此,为了维护国内企业发展的公平性,保护国家税收权益,从政策层面抑制在VIE 架构搭建过程中的避税问题。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VIE的实质是通过协议和合同控制境内公司,其架构的合法性一直存在争议。本文站在保护国家税收的立场从政策制定和宏观层面提出反避税的相关建议。
(一)提高信息披露的强度,制定VIE架构企业信息强制披露政策
避税的很大一个原因是信息不透明化,VIE架构由于链条太长,架构过程势必是不透明的,不透明性会导致一系列的恶性循环,架构过程的信息不透明会产生涉税信息的不对称性,而涉税信息的不对称性自然而然会加大国家税务部门的征税难度。这些运用VIE架构的企业为了实现避税的目的往往利用VIE架构模式以企业内部商业秘密、外资企业母国的监管、税收管辖权限制为借口,一些有关税收的关键信息被隐藏,造成税收信息的不对称性,这就像用布蒙住了监管机构的眼睛,让他们对税收无从下手。因此我们应该制定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VIE架构企业信息强制披露政策。VIE架构下有一些企业为了实现避税的目的可能隐瞒企业真实的税收筹划安排,对于这些企业需要实施精准调查并且对他们有意隐瞒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具体可以通过加强监管、对经营条件设限,或者对其在中国进行的业务活动进行限制等来实施(吴凤霞,2021)。还有,对于一些企业能够积极披露自身税收信息,比如企业的税收筹划,这包括税收安排、安排目的、企业搭建结构、最终节税效果以及与其他同类型企业税收的比较,等等,可以给予一些政策上的奖励,比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都可以享受、业务“绿卡”、为企业经营提供便利等。
(二)以大数据技术为支撑,建立“智慧化监管体系”
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技术不断发展并日渐成熟(孟庆琨等,2023)。对于企业信息披露不足的问题,我们可以培养具有良好IT职业素质、专业实践能力、能适应生产、建设、管理第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智慧化监管体系”。从大数据技术的方面来看,最重要的部分就是信息的数量,单个数据对于分析来说往往是没有价值的,我们需要获取庞大的信息,由量变到质变,由表象来分析本质。而大数据真正的意义却不在于采集到庞大的数据,而在于采集之后的分析和处理,从庞大的数据库挑选出有价值有意义的信息,对这些信息进行专业化处理才是问题的关键。采集庞大的信息,再从庞大的信息库中挑选出有用的信息,对有用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就可以发现一些有用的规律和结论。将进行专业化处理过后得到的信息与企业所披露的信息相对比,从而分析企业的真实情况。在VIE架构过程中涉及境内境外多个公司,我们应收集大量相关信息,采用分布式架构对大量信息进行分布式数据挖掘,利用大数据技术有效处理大量数据,实行全域实时智能化监管,准确识别出“企业税收”“净利润”“高额咨询费”等关键词,分析出有用信息,助力政府监管。以大数据技术为支撑,所构建出的“智慧化监管体系”见图4。
图4 “智慧化监管体系”
(三)实行VIE架构公司分层税收优惠策略
目前我们正处在互联网时代,VIE架构越来越热,很多企业加入其中。但是这些企业所在的领域、规模、利润情况等以及企业披露其税务筹划等信息的自愿程度都大不相同,那么我们就可以根据VIE企业所在的领域、经营方向、具体规模、资金投入、利润情况、信息披露程度等指标(指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个或者多个)与该VIE企业实际缴税的金额比例,来对VIE公司进行分层,达到每层标准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上缴政策。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指标及其权重来对其进行分层,由此所构建的公司分层评价指标体系见图5。
图5 公司分层评价指标体系
另外,对于多方面表现良好的VIE企业可以在享受分层税收优惠策略的同时享受其符合条件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举个例子:一个规模中等的VIE公司原本应缴税200万,但由于其企业信誉良好、收入可观、信息披露彻底、积极配合国家监管部门监督工作、积极缴税等,达到标准后就能够享受减税政策,最后仅缴税180万。从企业层面上来说,由于分层税收优惠策略所减免的20万税收既可以作为企业创新成本以用于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又可以用于开展多渠道培训提升员工职业技能,提高核心或优秀员工薪酬,为员工提供更加舒适的工作环境等,以加强员工人文关怀。从国家层面上来说,这样做既能促进VIE企业努力实现信息披露,又能鼓励企业盈利,同时企业对于信息披露工作的配合也有助于监管部门监督,最终实现国家税收透明化,以巩固国家税基,维护国家经济稳定发展。
(四)强化关联关系的界定,建立以实际控制为区分标准的监管措施
从法律角度来讲,关联企业主要是通过投资、股权的方式来界定的,且是通过支付股息、分红的方式来支付利润。而VIE 架构则与之大不相同,最为关键的一点是VIE主要是依靠协议来控制企业完成利润转移,这样的控制方式与关联企业在法律上有着很大的区别(姚宏等,2020)。换句话说,VIE架构因为其架构的特殊性规避了“关联企业”的法律形式,从而也通过这样的规避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也正是由于“VIE”的面纱而导致国家税务机关找不到确凿的证据证明他们之间的关联关系,当然也就无法确定关联交易而对企业进行强制披露要求。因此,在法律范畴内应该强化关联关系的界定,需要建立以实际控制为区分标准的监管措施。不管是协议控制,还是股权控制,都需要被政府部门严格监管起来,我们不应该看控制的形式,而是看控制最后的实质,也就是控制的结果。以“实际控制”作为“是否为关联关系”的区分标准就能做到有效规避这个问题,既然企业想要用协议控制的方式来规避关联企业的这个法律形式,那我们就看企业到底是不是相关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到底控制没有?”是关键。控制了,那就属于监管范围内;没控制,那就界定为无关。
(五)选择性降低企业所得税,减轻国内企业负担
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风云变幻,让有些企业就想走VIE之路,长此以往,VIE架构严重的避税问题会对国家税基造成严重影响。其实VIE架构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协议控制”的合法性存在潜在问题,并且VIE的协议控制力度也一般小于普通公司的股权控制力度。如果此时国家能有选择性地对一些有价值、有发展前景、对社会发展有贡献的企业予以企业所得税的减免,这样企业利润增多,企业就会向产品研发、产品创新投入更多,以此为企业带来发展的可能和动力。与此同时,企业也会有能力提高员工福利待遇,吸引并留住人才,企业发展的同时还能创造更多就业机会。这些企业创始人就会在VIE上市和国内上市之间选择,有一部分企业就不会选择VIE上市。就能缓冲VIE架构上市,进而解决VIE架构中严重避税对税基的冲击。
五、结论
在经济发展如此迅速的今天,境内企业通过VIE架构进行境外上市从而获得融资的做法很常见,虽然确实有增加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增加就业机会等诸多好处,但是由于国家对于外商独资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和香港签订的各种税收政策,采用VIE架构的企业就可以合法逃避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收。这样会造成对国内其他企业发展的不公平性,最为重要的是,可能会对我国税基产生严重影响。因此政府应该以大数据技术为支撑,建立“智慧化监管体系”并且制定VIE架构企业信息强制披露政策来提高信息披露的强度、实行VIE架构公司分层税收策略、建立以实际控制为区分标准的监管措施来约束此类企业的避税做法,在鼓励企业大力发展的同时,巩固国家税基,保护国家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