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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促进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机理

2024-03-08周科选罗学强余林徽

学术交流 2024年1期
关键词:试验区跨境试点

周科选,罗学强,余林徽

(1.广东开放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广州 510091;2.浙江大学 经济学院,杭州 310058)

当前,中国跨境电商正处于迅猛发展阶段,据《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2》的数据统计显示,2022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首次突破2万亿元大关,其中出口额更是高达1.55万亿元。另据中国海关统计,2023年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商继续表现出强劲增长势头,进出口贸易规模达1.1万亿元。其中,出口8 210亿元,进口2 760亿元。但是,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在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贸易规模不断迅猛扩大的同时,中国跨境电商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却还面临着诸多困境和发展瓶颈。诸如,跨境电商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还相对较弱、产品种类与质量仍在低位徘徊、管理效率较为低下等,中国跨境电商企业也因此仍处于“大而不强”的困境(金祥义和施炳展,2022)[1],也很难契合当前中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特别是在全球经济发展持续放缓的背景下,如何快速提升中国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水平、实现中国跨境电商企业由微笑曲线的低端向高端迈进已成为高质量发展阶段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我国政府也高度重视高质量发展的问题。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继续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2023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期间,再次阐明:“必须把坚持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的硬道理,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与此同时,我国正在全力推进综合试验区的建设。自2015年以来,已推进了多批综合试验区的试点建设。在此背景下,探究综合试验区的试点政策对中国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及作用机理将有助于化解当前中国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的困境,并有助于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宏伟目标的实现。

一、政策背景

为推进跨境电商贸易新业态的发展、助力企业跨境电商转型,自2015年以来中国政府先后开展了七次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试点。截至2023年12月底,全国已累计设立165个综合试验区,其中2015年3月,在杭州设立了全国首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2016年1月确定了第二批综合试验区试点城市,包括天津、上海、广州、重庆等12个城市;2018年7月确定了第三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试点城市,包括北京、长春、沈阳、珠海等22个城市;2019年12月,石家庄、汕头、佛山、银川等24个城市获批;2020年4月,乌鲁木齐、大同、吉林、三亚等46个城市获批;2022年1月,鄂尔多斯、镇江、扬州、泰州等27个城市获批;2022年11月,廊坊、沧州、运城、包头等33个城市获批。

综合试验区的主要政策措施包括:一方面,税收优惠措施。(1)无票免税。对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即便其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也一律给予免征消费税和增值税待遇。(2)所得税核定及征收。综合试验区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所得税税率均按照4%来进行确定。对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按照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执行。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企业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另一方面,通关便利化。综合试验区内符合相关条件的跨境零售商品出口的,均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便利措施进行监管验放。再一方面,放宽进口监管。对跨境零售进口的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全部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

本研究进一步计算出了中国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水平(1)查看图1实验组的变化趋势,具体计算方式见“共同趋势”判断部分的介绍。,发现中国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水平在2010—2014年间处于低水平徘徊,而自2015年以来呈现出显著递增态势,中国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水平也由2010年的6.67快速提升至2021年的9.46。初步表明综合试验区的试点政策可能对中国跨境电商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水平具有推进作用。

二、文献综述

(一)有关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研究

当前,针对企业高质量发展问题的研究已是学界普遍关注的热点和焦点话题。通过对现有文献进行归纳和总结,主要集中在下述三方面:一是企业高质量发展概念的界定。目前,主流学界对于该概念的界定还存在较大差异。诸如,黄速建等(2018)[2]主要从目标状态和发展范式两个维度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指出企业高质量发展应该包含资源能力突出、产品服务一流、透明开放运营、管理机制有效、综合绩效卓越、社会价值驱动以及社会声誉良好七个方面的内容。而李巧华(2019)[3]则强调企业高质量发展应该是不断追求高的经济效益、高的社会效益和高的环境效益的过程。霍春辉等(2021)[4]却认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更应关注企业在转换发展驱动、效率变革以及战略转型等方面的表现。二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测度。主要包括单一指标测度方法和多指标测度方法两类。在单一指标测度方面,全要素生产率是当前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诸如,李佳霖等(2021)[5]、武常岐等(2022)[6]均采用了该指标来对企业高质量发展水平进行了测度。同时,也有一些学者采用了企业经济增加值(陈丽姗和傅元海, 2019)[7],研发创新(林志帆和龙小宁, 2021)[8],利润总额(毛军权和敦帅,2023)[9]等指标来对企业高质量发展进行测度。在多指标测度方面,唐红祥等(2019)[10]构建了一个包含2个1级指标、6个2级指标、11个3级指标组成的企业高质量发展指标评价体系来测度企业高质量发展水平。Huang et al(2019)[11]借助中国物流上市企业数据,构建出了物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多指标体系,并据此对中国物流企业高质量发展水平进行了测算。王贞洁和王惠(2022)[12]运用了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企业可持续发展表现等2个指标来测度企业高质量发展。除此之外,Wang et al(2022)[13]通过运用因子分析法和层次分析法构建了中国实体企业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并据此对中国实体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水平进行了测度。虽然从表面来看,多指标测度方法相较于单一指标测度方法似乎显得更为综合且全面,但是由于多指标测度法在运用过程中往往包含过多的主观分析,且还存在指标体系差异巨大、数据难以获取等难题,由此很难得到较为客观且精准的评估结果(陈昭和刘映曼,2019;吴成颂和程茹枫,2021)[14-15],因此,该方法在实际运用中并不广泛。三是影响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因素。主要包括企业内部因素和企业外部因素等两大类。在企业内部因素方面,主要讨论了企业数字化转型(刘艳霞,2022)[16]、企业技术创新(张鑫宇和张明志,2022;Zhai et al,2022)[17-18]、董事网络(吴成颂和程茹枫,2021)[15]、企业内部控制(许志勇等,2022)[19]等因素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在企业外部因素方面,则主要探讨了政府补贴(陈昭和刘映曼,2019)[14]、城市文明(石大千等,2019)[20]、融资约束(孔祥贞等,2020)[21]、减税降费(晏国菀和夏雪,2023)[22]、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王贞洁和王惠,2022)[12]、服务型政府建设(张思涵等,2022)[23]等因素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

(二)有关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的相关研究

当前,随着中国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的不断推进,围绕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的相关研究成果也开始不断增加,通过对已有文献进行归纳发现,已有研究主要围绕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所引发的经济效应展开。诸如,综合试验区的试点政策对跨境电商贸易(王瑞等,2020;马述忠和郭继文,2022)[24-25]、地区经济增长(Ma et al,2021;王利荣和芮莉莉,2022;Chen,2022)[26-28]、城乡收入差距缩小(黄先海等,2022)[29]、电商行业发展(杨以文等,2023)[30]、生产性服务集聚(刘玉荣等,2023)[31]等的促进效果研究。与此同时,也有部分学者关注了影响综合试验区发展的因素,诸如Geng(2020)[32]、Alekseenko(2022)[33]等。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分析了综合试验区的演化动力与创新实现机制等问题(肖亮和柯彤萍,2020)[34]。而当前,有关综合试验区的试点政策对企业影响的相关研究还十分匮乏,仅探讨了综合试验区的试点政策对企业出口规模(宋颜群和胡浩然,2022)[35]、企业工资水平(胡浩然和宋颜群,2022)[36]、企业风险承担(胡浩然和宋颜群,2022)[37]等的影响。

综上,尽管当前围绕企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的相关研究已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但也存在如下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地方:首先,现有围绕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的相关研究还处于发展阶段,且主要围绕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的经济效应展开,而对综合试验区的试点政策如何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如何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如何实现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等诸多问题的关注还不够。其次,已有针对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对企业层面影响的相关研究还相对较少,且主要围绕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对企业出口规模、企业工资以及企业风险承担等方面展开,缺乏针对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对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相关研究,更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当前针对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对中国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及作用机理的研究则更是未曾见到,这也是本研究重点关注的核心问题。

由此,本研究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边际贡献:一是本研究以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作为突破口,全面检验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对中国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研究视角较为独特。二是本研究主要基于企业层面展开,对已有研究也是一个较为有益的补充。本研究利用2010—2021年间阿里巴巴国际站会员企业数据库与中国上市公司数据库相匹配的高精度企业层面数据,来全面探讨综合试验区的试点政策对中国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影响的内在规律和特征。三是本研究采用双重差分法(DID)能较好克服以往研究文献采用传统OLS方法所普遍存在的内生性难题,进而能够确保结论的正确性。四是本研究首次从政府财政补贴、降低制度交易成本以及增强产业集聚程度等三个维度探究综合试验区的试点政策对中国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机理。

三、理论机制分析

综合试验区的试点政策对中国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机制可能主要集中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的政策效应;二是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的产业集聚效应。

(一)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的政策效应

当前,各综合试验区纷纷提出要抓紧推进与跨境电商相关的制度创新并颁布了一系列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政策[25],且主要从管理体制创新、融资体系构建、法律法规构建与完善、基础设施搭建、政策优惠措施制定等方面来推进区内外部环境的改善,以吸引跨境电商头部企业的进驻、推进区内企业跨境电商转型升级、实现区内企业的高质量发展目标。从现有综合试验区的建设实践来看,基本都制定了符合各区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目标以及与之适宜的重点产业布局。由于区内政府一般都享有对本区的土地、资本等关键生产要素的定价权,并对税率设定、财政支出等具有决定权[38],因此,区内政府能够提供包括行政审批、补贴、信贷、用地等在内的一揽子特殊政策待遇[39]。除此以外,区内政府也会将大量资金投向综合试验区内部的基础设施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在此背景下,综合试验区的建设也必然会给区内企业带来丰厚的直接或间接的外部资源,有助于推动区内企业获取外部资源。总体来看,政策效应主要体现在“政策租金”和制度性交易成本两方面。

“政策租金”主要包含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两项,企业能据此获得可观的额外经济利益。这不但有助于企业当期资金存量的大幅增加,还会极大增强企业未来持续获取资源的能力。在综合试验区的建设过程中,试验区内的各级政府均对区内从事跨境电商活动的企业给予了财政补贴,而区内政府也期望借此推动区内企业的效率提升和区内社会效益的持续改善。但区内企业效率的提升又往往取决于区内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强弱,而区内的财政补贴能够借助资金无偿转移的方式快速充实区内企业可支配的资金,从而实现区内企业总利润的增加,这有助于缓解区内企业的融资约束、增强区内企业的融资实力、提升区内企业的研发投入,最终推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与此同时,综合试验区内的各级政府也对区内从事跨境电商活动的企业给予了大量的税收优惠。而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目的之一便在于促进区内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提升区内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40]而对于区内企业而言,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企业成本优势的迅速获取和企业盈亏平衡能力的快速增强,亦有助于企业效率的改善,而伴随着税率的持续下降,区内企业也能够从效率改善的过程中获取更高的分成[41],因此,区内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激发区内企业优化效率的内在动力、增加区内企业的技术创新的投入、提升区内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最终有助于推进区内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主要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为遵循政府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而要负担的各项成本支出,诸如融资成本、各种税费等。[42]当前,为推进综合试验区的建设,各区政府都先后实施了若干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政策举措,显著降低了区内从事跨境电商活动的企业所负担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这必然有助于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各项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从而有利于推进区内跨境电商企业的高质量发展;与此同时,各区政府行政审批权的不断下放也有助于区内跨境电商企业融资约束的有效缓解,进而促进区内跨境电商企业财务成本的持续降低,从而能有效促进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各项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最终实现区内跨境电商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二)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的产业集聚效应

当前,各综合试验区主要借助打造跨境电商创新创业示范基地、跨境电商产业孵化基地、跨境电商物流产业园等来促进区内企业的高质量发展。而在具体的产业引进过程中,各区主要依据各自设定的重点产业发展目标来进行,而产业内企业、生产与服务供应链条上的高度关联企业的进驻,相关产业集群逐渐形成,集群程度由此提升,集聚效应开始显现。而集聚效应的重要功能之一便在于推动技术创新活动的循环累积,综合试验区可借助这种循环累积效应来带动区内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有序开展,并最终实现区内企业的高质量发展。与此同时,集聚的正向外部效应的作用也不可小觑。具体来看,集聚的正向外部效应主要包括知识外溢、中间投入品与劳动力市场等的共享。而综合试验区对区内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推动技术扩散、增强知识外溢以及增加要素投入规模等方面。综合试验区能显著提升区内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知识外溢效应以及增强技术扩散效果,从而提高区内企业的技术创新效果,最终推动区内企业的高质量发展。除此以外,生产要素的高度集聚有助于为区内提供源源不断的高端劳动力资源、激发市场需求潜能以及促进市场信息的有效传递等,这不但可以降低生产要素成本、还能增进要素服务的质量与水平[38],进而促进区内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具体来看,综合试验区的集聚效应主要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学习效应。综合试验区内部的目标产业及关联产业的高度集聚有助于促进区内企业之间的信息传递、交流与沟通,亦有助于技术创新相关知识的累积、扩散以及新技术的诞生,而产业集聚所带来的这些知识及技术的外溢则是区内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重要支撑,有助于区内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顺利开展,进而推动区内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二是规模效应。综合试验区的产业集聚有助于资本、劳动力、高端人才等要素资源的快速流入,生产要素资源的规模也随之扩大,人力资源的配置效率也得以显著提升,区内企业的技术创新的要素投入要求也得以很好满足。由于空间与地理上的接近,区内企业间能够共享基础设施,区内企业所需的技术创新原材料、技术创新产品的销售成本都将得以显著降低。除此以外,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又会加快与技术创新相关知识、技能的快速传播,从而优化区内的技术创新环境,进而促进区内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三是竞争效应。综合试验区内的产业与关联产业企业的高度集聚会呈现出更为激烈的竞争,而区内企业为在激烈的竞争中不被淘汰,必然会不断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升技术创新水平、实现产品质量升级,最终有助于区内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四是协作效应。综合试验区内部的产业及关联产业企业的高度集聚必然会增进区内企业之间的熟悉程度,亦会提升彼此间的信任程度,从而有助于增强区内企业间的协作效应,进而能显著降低区内企业的信息搜寻成本尤其是技术创新要素的信息搜寻成本,同时也能极大降低区内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风险,进而能够更好激励区内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从而实现区内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四、模型、变量与数据

(一)计量模型

综合试验区的试点政策可以视作一项准自然实验,本研究以各城市设立综合试验区作为政策的冲击点,并将在样本期间处于综合试验区试点城市且又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设为实验组,其他企业则设为控制组。与此同时,考虑到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主要针对的是选择跨境电商平台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而为确保所选的控制组同实验组之间的相似度,降低样本偏误,本研究对非外贸类企业样本进行了剔除,仅保留外贸类企业样本。除此之外,因本研究所涉及的数据年份跨度为2010—2021年,故仅将第一批至第五批设立综合试验区的城市拉入实验组,而第六批、第七批综合试验区由于设立的时间分别为2022年1月和2022年11月,时间相对较晚,超出了本研究的样本年份,故不在讨论的范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参考王贞洁和王惠(2022)、马述忠和郭继文(2022)、刘玉荣等(2023)等的经验做法,构建如下双重差分模型,全面检验综合试验区的试点政策对中国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

lnqualitycift=β0+β1treatcft+β2Zcift+Fc+Fi+Ff+Ft+ζcift

(1)

模型(1)中,c、i、f、t分别代表城市、行业、企业、时间。qualitycift表示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水平;treatcft用来代表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的冲击变量,当该城市c在t年为综合试验区,且企业f处于该综合试验区c内并在t年为跨境电商企业,那么treatcft取1,其他设为0;Zcift代表控制变量的集合;Fc、Fi、Ff、Ft分别为城市、行业、企业、时间等层面的固定效应,ζcift则代表误差项。

(二)变量说明

1.被解释变量(lnquality):企业高质量发展水平。借助已有文献的做法(石大千等,2019;张思涵等,2022),采用全要素生产率来测度企业高质量发展水平。目前来看,全要素生产率的测度方式又主要包括C-D函数法、LP方法以及OP方法三种。本研究主要选取LP方法来对企业高质量发展水平进行测度,且采用C-D函数法以及OP方法进行后续的稳健性检验。

2.核心解释变量(treatcft):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采用综合试验区设立的虚拟变量来表示。c城市在t年为综合试验区,且企业f处于该综合试验区c内并在t年为跨境电商企业,那么有treatcft=1,否则treatcft=0。这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精准识别企业f在t年是否为跨境电商企业。考虑到阿里巴巴国际站(www.alibaba.com)是中国目前规模最大的B2B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其业务已覆盖全球200多个国家(地区),海外优质客户数已累计达到1 000万,每日海外订单创造力均超30万个。此外,该平台不仅能提供翔实的产品交易信息,还能提供该交易产品所对应的企业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的英文名称以及企业成为金牌供应商的年份等信息),据此,本研究以企业c在t年是否为阿里巴巴国际站的会员企业作为判断企业是否为跨境电商企业的标准(2)具体处理方法请查看数据与来源处理部分,其中有详细的说明。。

3.控制变量(Zcift)。本研究在借鉴于瑶和祁怀锦(2021)[43]、许志勇等(2022)的经验做法基础上,选取了以下7个企业层面的控制变量:(1)企业薪酬(lnwage)。本研究选取企业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与应付职工薪酬的和除以企业员工总人数取对数来表示。(2)资产负债率(lev)。本研究用企业总负债占企业总资产的比率来表示。(3)企业成长性(growth)。本研究采用企业营业收入的年增长率来表示。(4)企业资产收益率(roa)。本研究采用企业净利润与企业总资产的比值来表示。(5)股权集中度(share)。本研究用企业前十大股东持有股份占企业总股份的比重来表示。(6)企业年龄(lnage)。本研究用当年年份减去企业成立的年份取对数来表示。(7)企业市场价值(tobinQ)。本研究采用企业市值与企业总资产的比值来表示。

(三)数据来源与处理

本研究所涉的数据主要源自于2010—2021年间的阿里巴巴国际站会员企业数据库和中国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数据库,具体数据库处理方案如下:

首先,在对阿里巴巴国际站会员企业数据库的数据处理上,主要参照岳云嵩和李兵(2018)[44]、刘斌和顾聪(2022)[45]的经验做法,先是借助阿里巴巴国际站的产品类别信息,通过编写Python命令并进行搜索获得阿里巴巴国际站企业的英文名称、成为金牌供应商年份等相关信息,并进行剔除重复值处理,再将收集得到的企业英文名及企业邮箱等相关信息批量导入企查查平台,从而获得企业的中文名称。

其次,在对中国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数据库的处理上,一是剔除所有非外贸类企业,仅保留外贸企业样本,在外贸企业的认定标准上,主要参考胡浩然和宋颜群(2022)的做法,根据该企业是否存在国外销售收入来进行判断,如果存在国外销售收入则被认定为外贸企业,如果不存在,则被视作非外贸类企业。二是对金融类和房地产类企业、ST以及*ST企业、财务数据指标缺失严重的企业均予以剔除。三是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上下1%的缩尾处理,以消除极端值的影响。

最后,对遵照以上方式处理好的两大数据库依次按照企业中文名称、企业邮箱的标准进行匹配,从而得到符合本研究需要的数据。为直观起见,主要变量的统计描述见表1。

五、实证结果分析

(一)基础模型回归结果

基础回归模型的分析结果如下表2所示,其中,第(1)列仅将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变量加入回归,且未控制城市、行业、企业、年份等层面的固定效应。容易得出,此时,试验区试点政策变量前的估计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第(2)列是在第(1)列的基础上,进一步控制住了城市、行业、企业、年份等层面的固定效应,结果表明,此时,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变量前的估计系数仍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第(3)列是在第(2)列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入其他控制变量,结果证实,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变量前的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因此表明,综合试验区的试点政策确实促进了中国跨境电商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此外,企业薪酬(lnwage)、资产负债率(lev)、企业成长性(growth)、企业资产收益率(roa)、股权集中度(share)、企业年龄(lnage)、企业市场价值(tobinQ)等控制变量的估计系数均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这些因素均对中国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显著正向促进作用。

表2 基本回归结果

(二)稳健性检验

1.“共同趋势”判断

采用双重差分法探究综合试验区的试点政策对中国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影响的重要假设前提条件是,倘若在没有外部因素的冲击下,实验组与控制组之间的变化趋势应该是一致的,并不会因时间变化而呈现出任何系统性的差异。为检验本研究的基础回归模型是否满足该项条件,本研究参考Zhou et al(2022)[46]的做法,先测算出实验组与控制组企业高质量发展水平的平均值,再来观测两组平均值变化的趋势特征。图1是依照上述方法所得到的结果,容易发现,在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开始前,实验组与控制组始终保持了变化趋势的一致性,但是随着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的开始实施,实验组表现出了快速增长态势,而控制组却未出现显著变化,由此证实基础回归模型符合“共同趋势”的假定条件。

图1 实验组与控制组企业高质量发展水平的变化趋势

说明:(1)括号中的数字代表标准误;(2)*、**、***分别代表在10%、5%以及1%的水平上显著;(3)所有回归均聚类到企业层面,下同。

2.PSM-DID稳健性检验

本研究采用PSM-DID来验证基础回归可能存在的样本偏误问题。在具体操作上,本研究先运用lnquality、lnwage、lev、growth、roa、share、lnage、tobinQ等一众协变量对实验组和控制组进行logit回归,从而获得相应的匹配得分预测值。然后运用核匹配的方法来对实验组和控制组进行匹配,进而获得同实验组高度近似的控制组。最后再对匹配所得的结果采用双重差分法进行估计。结果表明(见表3),匹配前实验组与控制组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然而,在经过匹配后,两组之间的差异开始呈现出明显下降态势,且总体趋向于一致,进一步采用DID对匹配后的结果进行重新回归,见表4方案(1)—(3),此时的核心自变量(treat)前的系数仍十分显著,由此验证了基础回归结论的可靠性。

表3 匹配前后变量变化趋势

3.政策干预时间的随机性检验

考虑到可能存在其他政策因素或随机因素的噪音干扰,本研究将各批综合试验区的设立时间全部提前1年和2年,结果发现,此时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变量前的估计系数不再显著,见表5方案(1)—(2)。由此证实,中国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水平的提升主要源于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的实施,而非其他随机因素或政策因素。

表5 政策干预时间的随机性检验、内生性问题处理、束紧政策年份的识别条件的回归结果

4.内生性问题处理

考虑到基础回归模型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本研究通过引入被解释变量的滞后1期、滞后2期,构建动态GMM面板模型来对内生性问题进行处理,结论表明,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变量分别在10%和1%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了检验,说明基础回归并未因内生性问题而呈现不一致的结果,见表5方案(3)—(4)。

5.束紧政策年份的识别条件

考虑到历次综合试验区的设立时间并不都在当年的1月1日,而在基准回归模型设定时,却并未考虑各批次当年设立的时长差异是否会导致政策实施效果存在偏差。因此,本研究参考Lu et al(2017)[47]的处理方法,采用约束政策实施年份的识别条件(3)第二批综合试验区设立的时间在2016年1月,故不需要对此批次的综合试验区进行缩紧政策年份识别条件。,即对2015年3月设立的第一批综合试验区,将2015年以前的年份均设定为0,2015年当年设定为3/4(因2015年当年综合试验区设立的时长只有9个月);对2018 年7月设立的第三批综合试验区,将其2018年之前的年份均设计为0,2018年当年设定为5/12。对2019年12月设立的第四批综合试验区,将其2019年之前的年份均设计为0,2019年当年设定为1/12;对2020年4月设立的第五批综合试验区,将其2020年之前的年份均设计为0,2020年当年设定为3/4。回归结论表明,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变量前的估计系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了检验,且与基础回归模型结论相较并无明显差别,见表5方案(5)。

6.更换高质量发展水平的测度方法

考虑到采取不同方法来测度企业高质量发展水平可能会导致基础回归结论的不同,本研究借助以往研究文献的做法(张思涵等,2022),分别采用OP方法和OLS方法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进行了重新测算,结果发现,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变量前的估计系数均显著为正,说明改变企业高质量发展水平的测度方式并不影响基础回归的既有结论,见表6方案(1)—(2)。

表6 更换高质量发展水平的测度方法、政策唯一性检验、选取相邻城市作为控制组、剔除第五批综合试验区试点城市、剔除副省级及以上城市的回归结果

7.政策唯一性检验

考虑到样本期内,我国还开展了创新型城市试点、低碳城市试点以及智慧城市试点,这些试点政策的开展同样可能也会对中国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带来重大影响,为消除这些因素可能带来的噪音问题。本研究在基础回归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入2012年及以后年份低碳城市试点政策虚拟变量、2012年及以后年份智慧城市试点政策的虚拟变量、2018年及以后年份的创新型城市试点政策虚拟变量,结果表明,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变量前的估计系数仍显著为正,说明其他试点政策并未给基础回归模型的结论造成显著差异化影响,见表6方案(3)。

8.选取相邻城市作为控制组

考虑到地理位置,彼此相邻的城市之间在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区位等方面一般会存在较高的相似度,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样本选择的偏误。由此,本研究选取了与试点城市相邻的城市来重新构建控制组,结果表明,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变量前的估计系数仍显著为正,说明对控制组进行重新调整并未给基础回归造成显著偏差,见表6方案(4)。

9.剔除第五批综合试验区试点城市

考虑到第五批综合试验区的试点开始时间为2020年,时间上相对较晚,其政策效果可能还不能全部展现,因此,对这一批试点城市均加以剔除,结论表明,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变量前的估计系数仍显著为正。由此验证了基础回归结论的精确性,见表6方案(5)。

10.剔除副省级及以上城市

考虑到不同级别的城市在资源获取能力上会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本研究将副省级及以上的城市样本予以全部剔除,结果表明,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变量前的估计系数仍显著为正。说明副省级及以上城市样本并未改变基础回归的结论,见表6方案(6)。

(三)异质性分析

1.不同地区

考虑到综合试验区的设立可能会因跨境电商企业所处的地区不同而对其高质量发展水平带来显著差异。为此,本研究将全体企业样本划分为东部及中西部地区两大类,并据此进行分组回归,结果表明,综合试点政策对东部地区跨境电商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水平有显著提升作用,而对中西部的提升作用却不显著,见表7方案(1)—(2)。可能的原因在于:东部地区是当前中国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区域,地区内要素资源十分丰富,在综合试验区设立后,跨境电商企业能够将综合试验区设立所带来的政策优惠与当地的要素资源禀赋进行有机结合,从而迅速提升自身的综合实力,实现自身的高质量发展。而中西部地区是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区域,地区内要素资源相对匮乏,尽管综合试验区的设立给这些地区的跨境电商企业带去了资源,但由于整体资源匮乏的状况并未得到根本上的改观,企业的各项技术创新及研发活动仍受到较大限制,由此导致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水平并未因综合试验区的试点政策而有显著改善。

表7 不同地区、不同企业规模、不同股权性质、不同技术水平的回归结果

2.不同企业规模

综合试验区的试点政策可能会因跨境电商企业的规模不同而对其高质量发展水平带来显著差异。为验证这一判断,本研究借助国家统计局在2017年12月28日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将全体企业样本划分为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两大类。在此基础上进行分组回归,结果表明,综合试验区的试点政策对大型跨境电商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有显著推进作用,而对中小跨境电商企业的作用效果却不显著,见表7方案(3)—(4)。可能的原因在于:大型跨境电商企业往往能够凭借其规模优势,在成本控制、高端人才招募、技术研发、管理经验等方面已形成了一定的优势。综合试验区设立所带来的优惠措施会迅速促进这些跨境电商企业的转型,最终促进这些跨境电商企业的高质量发展。而中小跨境电商企业由于其自身规模通常较小,由此导致在资本以及高端人才等要素资源的吸引上相对较弱,由此使得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对其影响效果不显著。

3.不同股权性质

已有不少学者研究证实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水平也会因股权性质不同而呈现显著差异[22][48]。而综合试验区的试点政策是否也会因股权性质不同而对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带来显著差异呢?本研究将全体企业根据股权性质划分为国企、民营两大类。在此基础上进行分组回归,结论表明,综合试验区的试点政策对民营跨境电商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有显著促进作用,但对国有跨境电商企业的影响则不明显,见表7方案(5)—(6)。可能的原因在于:国有跨境电商企业由于与政府存在较为紧密的关联,从而能够较为容易地获得政府的政策倾斜与资金扶持,进而使得综合试验区的试点政策对其影响不显著。而民营跨境电商企业相较于国有跨境电商企业而言获取政府政策倾斜就相对较难,而且经常因为资金不足而陷入窘境,而综合试验区的设立,为民营跨境电商企业带来了大量的政策优惠措施和资金扶持,因此有助于推进民营跨境电商企业开展各项技术创新活动,进而实现高质量发展。

4.不同技术水平

不同技术水平也是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水平呈现显著差异的重要影响因素。为探究综合试验区的设立是否会因企业技术水平不同而对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水平带来明显的差异化影响。本研究借助2016年中国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将全体企业样本划分为高技术企业和中低技术企业两类(4)高技术企业划分的依据为:近1年的销售收入低于5 000万元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能低于5%;销售收入处于5 000万元至2亿元之间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4%;销售收入高于2亿元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然后进行分组回归,见表7方案(7)—(8)。结论表明,综合试验区对高技术跨境电商企业、中低技术跨境电商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均有明显的提升作用,但对中低技术跨境电商企业的推进效果更为显著。可能的原因在于:高技术跨境电商企业的技术水平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高度,且影响其继续提升的因素也相对较为复杂,由此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对其的推进作用相对较弱一些,而对于中低技术跨境电商企业而言,综合试验区设立所带来的一系列优惠措施,能够较好地消除其进行技术创新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在此基础上,必然会促进其不断加大研发及技术创新投入,从而有助于推进其高质量发展。

六、作用机制检验

前文已通过理论机制的逻辑演绎初步得出综合试验区的试点政策可能通过政策效应机制和集聚效应机制来促进中国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结论。本部分主要从实证视角来对前述理论分析所得假说进行验证。因为政策效应主要包括“政策租金”与制度性交易成本两项,为此,本研究将从政府财政补贴(sub)、制度性交易成本(cost)、产业集聚(ind)三个维度来对综合试验区的试点政策对中国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影响的中介传导机制进行检验。在对机制指标的具体量化上,本研究选取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金额来对政府财政补贴机制进行量化,在对制度性交易成本机制的量化上,本研究则参考王永进和冯笑(2018)[49]的经典做法,运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及财务费用三项相加之和占企业总利润的比重来进行替代。最后,在对产业集聚机制的量化上,本研究主要选取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erfindahl-Hirschman Index,简称HHI)来进行测算。在此基础上,本研究借鉴Baron and Kenny(1986)[50]的做法,构造出如下中介机制效应验证模型:

subcift=η0+η1treatcift+η2Zcift+Fc+Fi+Ff+Ft+ξcift

(2)

costcift=ω0+ω1treatcift+ω2Zcift+Fc+Fi+Ff+Ft+ξcift

(3)

indcift=ϑ0+ϑ1treatcift+ϑ2Zcitf+Fc+Fi+Ff+Ft+ξcift

(4)

Inqualitycift=η0+η1treatcift+η2subcift+η3Zcift+Fc+Fi+Ff+Ft+ξcift

(5)

lnqualitycift=γ0+γ1treatcift+γ2costcift+γ3Zcift+Fc+Fi+Ff+Ft+ξcift

(6)

lnqualitycift=φ0+φ1treatcift+φ2indcift+γ3Zcift+Fc+Fi+Ff+Ft+ξcift

(7)

lnqualitycift=∃0+∃1treatcift+∃2Mcift+ι3Zcift+Fc+Fi+Ff+Ft+ξcift

(8)

其中,(2)—(8)式便为中介机制检验模型,M代表中介机制,包含sub、cost、ind第三个机制变量,分别代表政府补贴机制、制度性交易成本机制、产业集聚机制,其他变量和含义均和基准模型(1)一致。

表8汇报了中介机制回归分析的结果。从中容易发现,第(1)列、第(3)列核心自变量(treat)前的估计系数均在1%显著性水平上通过了检验,证实了综合试验区的试点政策对政府财政补贴、产业集聚均具有显著促进作用。第(2)列的核心自变量(treat)前的估计系数显著为负,这表明综合试验区的试点政策显著降低了跨境电商企业所面临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第(4)—(6)列为模型(5)—(7)的回归结果,其中,第(4)列为政府财政补贴的回归分析结果,结果表明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变量前的估计系数从原来的0.027下降为0.018,且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了检验,由此表明,政府财政补贴是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促进中国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中介机制变量。第(5)列为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回归分析结果,结论发现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变量前的系数由原来的0.027下降为0.020,且在5%显著性水平下通过了检验,制度性交易成本亦是综合试验区的试点政策促进中国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中介变量。 第(6)列为企业集聚的回归分析结果,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变量前的估计系数由开始的0.027,下降为0.019,且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了检验,企业集聚也是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促进中国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中介变量。进一步参考周科选和余林徽(2021)[51]的做法,并结合模型(8)的回归结果,见表8方案(7),能分别得到政府财政补贴机制、制度性交易成本机制、产业集聚机制所占的比重分别为15.77%、15.65%、30.46%,这就表明综合试验区的试点政策对中国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中产业集聚所起的作用最大,贡献率达30.46%。

表8 机制检验结果

七、结论与建议

综合试验区的试点政策对中国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本研究以综合试验区的试点政策作为研究视角,借助实证研究,得到如下结论:

(1)综合试验区的试点政策对中国跨境电商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具有显著促进作用。(2)综合试验区的试点政策对中国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呈现出明显异质性。这主要体现在:分不同地区异质,东部地区的企业获得了显著提升,但对中西部地区企业的提升效果却不明显;分企业规模异质,大型企业获得了较为显著提升,但中小型企业的提升效果并不显著;分股权性质异质,民营企业有显著提升,但对国企的提升效果却不显著;分技术水平异质,高技术企业与中低技术企业都有显著提升,但中低技术企业的提升效果更为明显。(3)进一步通过机制检验发现,综合试验区的试点政策主要通过政府财政补贴机制、制度性交易成本机制、产业集聚机制等途径来推进中国跨境电商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同时也发现,产业集聚机制所起的作用更大。

本研究的政策含义是:

第一,全面推进综合试验区的高质量发展。当前,中国政府设立的综合试验区在数量上已达到了相当大的规模,这对中国跨境电商的迅猛发展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不少的问题,例如,各试验区的发展基础参差不齐、同质化竞争日益严重,中国综合试验区仍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由此,如何实现综合试验区的高质量转型就显得尤为关键。这就必然要求:一方面,要严把试点关,确保试点效果与预期相吻合。针对当前综合试验区的试点实际,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甄选标准,并严格依托标准甄选试点地区,严把“入口关”,做到“宁缺毋滥”,而对于已被列入试点名单的地区,应将其拉入动态监督体系之中,进行实时监控,对于那些只申报不建设、建设过程敷衍、建设期末经屡次整改仍旧无法达标的试验区,应该坚决取缔其试点称号,并追回相应的配套基金。另一方面,各试验区政府要“因地制宜”开展综合试验区的高质量打造。区内各级政府应紧扣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挖掘当地的产业优势资源,并将区内跨境电商的发展与当地的优势产业资源相结合,从而形成具有当地特色的“跨境电商+产业”模式,助力当地产业的转型升级,最终实现区内跨境电商的高质量发展。

第二,实施各项便利化举措,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首先,优化企业申报备案。鼓励跨境电商企业依托“海关+互联网”“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在线平台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备案等相关事宜,进而实现备案全流程无纸化;加快推进跨境电商海关监管作业的场所建设,全面推进智能审图方式,实现对跨境电商包裹的非侵入式查验及顺势监管工作,从而全面提升智慧监管的水平;全面推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条码化,强化商品溯源管理,促进管理的精细化,降低跨境电商企业的合规成本。其次,创新税款担保方式。鼓励跨境电商企业采用银行保函、保证金等多种税款担保方式,开展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方式革新,实现一份担保可在全国海关通用于多种税款担保业务,减轻跨境电商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最后,通关查验便利化。鼓励跨境电商企业采用B2B出口模式,并优先给予查验,且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申报;创新实施“属地清关、转关运输、口岸出境”的通关便利化措施;推进跨境电商公共分拨中心、跨境电商全球集采中心的建设。

第三,推进跨境电商产业集聚,激发产业集聚效应。首先,加快推进跨境电商龙头企业的培育。积极引进和培育产业关联性强、创新能力高、群链牵引力强、核心竞争力突出、市场前景广阔的优质跨境电商企业,并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区内跨境电商产业的迅猛发展。其次,推进跨境电商品牌打造。鼓励具备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打造直面消费者的品牌;鼓励跨境电商企业采用自主品牌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直播等数字化平台、社交媒体方式进行品牌推广;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开展境外品牌推广活动,并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加大对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傍名牌、搭便车的侵权行为。最后,推进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各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应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和发展重心,积极推进跨境直播类、物流仓储类、平台合作类、专业服务类等产业特色明显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的打造,与此同时,鼓励各园区积极开设跨境电商线下服务中心,打造智慧园区系统,开展包括企业孵化、人才培育、政策宣讲、智能仓储、通关申报、市场拓展等在内的各项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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