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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二)

2024-03-07

现代妇女 2024年2期
关键词:钱某人民检察院分局

案例三

湖南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外嫁女”土地征收权益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6年以来,湖南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下称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在履行土地征收管理职能过程中,对在公安户籍管理系统单独登记立户的“外嫁女”张某及其子、王某及其女、易某及其子,分别纳入张某、王某、易某的近亲属户进行补偿安置。张某、王某、易某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6月,在张某行政诉讼案中,某区人民法院判决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按单独一户核算征收补偿安置款,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依法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2018年12月,在易某行政诉讼案中,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主动按单独一户标准计算了安置补偿费;2019年4月,在王某行政诉讼案中,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当庭发表“外嫁女”不按单独一户进行补偿安置的答辩意见。上述3起案件,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对“外嫁女”是否按照单独一户核算征收补偿安置款,认定标准不统一。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王某、易某等3起具有典型性的案件为切口,通过数据检索,发现全区涉“外嫁女”土地征收补偿行政诉讼多达上百件,经研判决定开展类案监督。通过走访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及村民委员会,调取案卷、查看资料,发现行政机关对“外嫁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较为突出,还存在行政诉讼答辩“同案不同辩”应诉不规范等问题。

2022年3月29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1.对“外嫁女”进行补偿安置时,要充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以是否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形式要件,以是否实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为实质要件,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对“外嫁女”是否按单独一户进行补偿安置,制定统一的补偿认定标准。3.完善行政应诉机制,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维护政府公信力。

2022年4月27日,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书面回复,表示进一步完善征地拆迁安置政策和补偿认定标准;严格落实“三轮会审”机制,及时梳理总结涉拆案件情况;提升自身应诉能力水平。2022年5月,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制定新的《征拆安置政策和补偿认定标准》手册,对“外嫁女”制定了统一的身份认定、户型认定的补偿标准,按单独一户标准对符合规定的王某等“外嫁女”及其子女计算安置补偿费。聘请4名专职律师负责行政应诉工作,从源头堵塞行政应诉不规范问题。某区人民检察院与某区妇联会签《检察监督保障妇女权益协作配合机制意见》,在线索移送、支持起诉、行政争议化解、司法救助等多方面达成合作意见,建立长效机制。2022年6月以来,该区再未发生因“外嫁女”补偿安置标准不统一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典型意义_

征地拆迁补偿,事关民生民利。“外嫁女”应否予以补偿安置,以及补偿安置标准是否一致,事关妇女群众切身利益。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农村集体组织单独登记立户的“外嫁女”,应当平等享有安置补偿权利,以单独一户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补偿安置。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对于侵害“外嫁女”补偿安置权益,已被人民法院判决纠正后仍得不到有效落实的多起同类不当行政行为,注重类案监督,找准深层次问题,推动完善制度构建,确保同类案件在同等条件下得到同等处理,促进诉源治理,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责任担当。

案例四

钱某娟、季某熙诉浙江省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_

钱某娟系浙江省某镇(现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婚后仍落户在其父钱某户内,育有1女季某熙,亦落户在钱某户内。2015年9月,钱某娟与其夫季某离婚,季某熙随母共同生活。2017年,钱某娟、季某熙所在的某镇某村列入拆改范围,钱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7年9月11日,钱某与某镇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协议,钱某娟、季某熙未被计入安置人口。钱某娟\季某熙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重新签订补偿协议;附带审查并确认某区政府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中“虽户口在册,但已嫁于外村且无独立合法产权房屋,不计入安置人口”的规定违法。某区人民法院判决駁回诉讼请求。钱某娟、季某熙不服,提出上诉,申请再审,未获支持。钱某娟\季某熙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并根据一体化办案规定,成立两级院办案组,由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包案办理。经调阅法院卷宗材料,调取钱某的户籍信息及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情况,咨询区集体土地征收安置人口认定政策的制定背景及实践情况,查明:钱某娟、季某熙的户籍自始在某村,未变动,二人一直与钱某夫妇在该村生活。钱某娟系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股权6.21股,有股权证。钱某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房屋被拆除,钱某娟、季某熙面临住房困难。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中的“已嫁于外村”,在实践中解释为“与外村人结婚”。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钱某娟、季某熙自始系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人也未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受宅基地分配使用、安置补偿。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损害妇女、儿童权益,不应作为否认“外嫁女”及其子女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依据。考虑到提抗、审判、执行周期长,且可能引发新一轮诉讼,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为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某市人民检察院牵头召开府检、法检联席会议,研判“外嫁女”安置补偿案件的司法裁判规则,某区人民检察院与区房征办、信访局、街道办事处等共同研究解决方案。经多方协调联动,最终达成对钱某娟、季某熙补偿50万元的方案。2022年11月14日,钱某娟、季某熙领取补偿款后,向检察机关申请撤回监督申请。

目前,某区政府已修订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涉“外嫁女”安置政策得以调整。

典型意义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充分彰显党中央对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将“外嫁女”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权益排除在外,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现象,通过一体化办案、成立联合办案组、院领导包案、府检联动、法检联动等方式,依法开展监督,妥善化解争议,有效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同时,通过案件办理,推动地方政府在行政管理中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完善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政策,有力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摘自《检察日报》)(责任编辑辛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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