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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2024-03-07李安琪

经济研究导刊 2024年1期
关键词:权益保障制度体系

李安琪

摘   要: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一对在学术层面上争议颇多的法律概念,受传统道德观念的约束以及公序良俗的影响,现代社会中不断衍生出有关非婚生子女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亟待定纷止争。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相比,法律地位不尽平等,生活中更是被区别对待。在法律层面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往往也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尽管现行的《婚姻法》以及尚颁行的《民法典》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问题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让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非婚生子女落户难、抚养难、入学难等相关难以解决的问题。如何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与婚生子女相同以及如何做到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层面的地位趋近乃至达到平等,成为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燃眉之急问题。纵观世界其他国家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可以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同时,完善自身的法律体系,以此合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制度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4)01-0158-03

纵览我国立法历史沿革不难看出,自婚姻制度出现以来,婚生子女皆为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期间所诞生。与此同时,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也随之产生。无论从社会实践的角度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相比,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存在一定差距的。非婚生子女在遭受社会层面带来的舆论压力的同时,法律层面的权益往往也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随着结婚率大幅下降,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单身女性及非婚生育群体,并且近年来呈现明显走高趋势。如何使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体现相应的法律地位以及法定权利行使方面趋于平等成为迫在眉睫需要考量的关键问题。在实践中普遍存在非婚生子女落户难、抚养难、落户难、入学难等一系列繁复零碎的问题[1]。因此,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仍需进一步得到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仍需提上完善日程。

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概念及隶属地位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一对相对的法律概念。在理论层面以生父母之间是否建立有效的婚姻关系为认定的基准,因而将所生子女划分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之属。尽管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将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统称为子女,摒弃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划分[2]。但是从我国目前实施的《民法典》相关规定观之,其仍然保留着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称谓。当前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存在着出生说、受胎说等相关学说之分。出生说认为,子女出生时其生父母没有形成合法且有效的婚姻关系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男女之间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为重要前提。受胎说认为,女方在受胎期间男女双方没有建立起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关系,从而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女方是否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内受胎为重要前提。目前我国学界中的主流观点认为没有进行合法且有效的婚姻登记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其主要类型包括:可撤销婚姻期间与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未婚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婚外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以及女方因遭受强奸行为所生的子女等。

现代社会以来,尽管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说非婚生子女并未得到真正的认可和接受。我国《民法典》规定给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毫无二致的基本法定权利,任何公民、组织均不得轻视和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正常行使。同时也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不直接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相应的抚养费、抚育费、义务教育费用等隶属于基本权利需要行使的必须费用应由其承担,直至子女能够独立具备生存能力[3]。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也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在立法层面对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工作来说也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二、当前我国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的治理困局

(一)非婚生子女落户难问题亟待破冰

户口是证明个人身份的重要证件。没有户口就无法办理身份证,并且影响入学、医疗、以及社会保险的办理等一系列切实关系到个人基本权益的问题。现实生活中部分非婚生子女面临着落户难的问题。2015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解决非婚生子女的户口登记问题应当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落实相关规定。禁止对户口登记设置其他条件,不再将户口登记与社会抚养费、落户、入学等情况相关联。该条文规定本身对于解决非婚生子女的落户问题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遇到了不少的阻碍。

根据《意见》规定,非婚生子女可以自主选择落户对象,落户至生父或生母任意一方均可,如果选择落户至生父处,便应当提交司法亲子鉴定证明。有部分非婚生子女在提交亲子鉴定证明时出现许多状况。个别生父为了逃避履行抚养义务,故意不配合做亲子鉴定,不愿意承认自己的子女为自己的亲生子女,导致落户工作面临不小的阻碍。如果父母双方均已死亡,进行亲子鉴定就变得异常困难,如果无法提交亲子鉴定证明,便会导致办理登记户口时户口登记机关以此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此外,简化了户口登记程序,不再需要父母的结婚证等证件,但规定了在办理非婚生子女的户口登记时应当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可以由受委托的相关机构进行。该规定的本意旨在使《出生医学证明》的一系列办理流程更加高效便民、透明公开,但是以此接受委托的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由于受到个人业务能力水平或者其他隐性因素的束缚,使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并未达到期望值。并且其中还出现办理程序不规范、额外收费等问题,使得落户工作造成的困扰更为突出[4]。

(二)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判决申请执行难问题亟待解决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承担抚养义务[5]。在实践中,时常出现部分生父母对未成年人生而不养的问题,非婚生子女本身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在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时,其身心的健康成长主要依赖父母。如果此时出现抚养人缺位的情况,那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主要由生父母履行,并且当生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非婚生子女有权请求其履行。但从司法实践中看,已有的规定并不能真正规制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不少非婚生子女仍然面临着得不到抚养费的现实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自己不能提起诉讼,需要由其监护人代理。但是,许多情况下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现缺位,例如生父母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正在服刑或者下落不明,此时非婚生子女在提起诉讼时,很难再找到其他合适成年人代为提起诉讼。退一步讲,即使非婚生子女提起了请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法院也以此进行受理,但由于部分非婚生子女没有经济来源,如何支付诉讼费用便成为摆在其面前的又一难题,此时非婚生子女就陷入了两难的尴尬境遇。再退一步言之,如果非婚生子女交纳了诉讼费用,法院也依法进行了判决,并判决原告胜诉,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此时如果出现生父母死亡、下落不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其他无法承担抚养义务的情况,判决又该如何执行。更有甚者,部分生父母没有应当具备的责任心,故意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或者故意迟延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非婚生子女请求生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案件,走完诉讼程序本身就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成本,此时如果生父母故意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就会导致诉讼案件不能充分执行,法院的判决也将面临着公信力丧失的实然风险,非婚生子女的基本生活和生存发展也将遭遇巨大的危机[6]。

目前,我国法律缺乏对故意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的相应处罚措施。部分生父母在客观上是具有支付抚养费的能力,但总是逃避履行抚养义务,以此来逃避承担责任。导致这一局面出现的原因,与当前法律欠缺相关惩罚救济措施是存在相当程度的逻辑联系的。

三、建构我国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的制度体系

(一)精准落实非婚生子女的落户规定

首先,同非婚生子女落户问题关涉的相应法律法规体系应进一步优化补正以期达到必要的治理效果,在必要时可以参考地方出台的相关法律文件。比如,2023年2月,四川省卫健委出台了《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对进一步完善非婚生子女的落户制度做出了更加合理、细致的规定。《办法》中有几点规定,一是不再要求办理生育登记时父母处于已婚状态。该规定有利于增强生育政策的包容性,这既是对生育数量的包容,也是对非婚生子、非婚生育的一种包容,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给予了足够的尊重。二是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生育登记的内容只需要囊括夫妻双方的基本身份信息和子女身份信息等。办理生育登记如果在线上进行,只需要上传证件原件或扫描件完成实名认证,进行信息审核并提交登记表即可;如果可以调取有效证件的电子形式,可不再上传。持有生育登记之后便可以办理出生证明,无须再提交其他材料。这有利于解決因生父拒不做司法亲子鉴定,导致非婚生子女在办理落户登记时无法提交亲子鉴定书,进而无法办理落户登记的问题以及需要出具非婚生育的说明才能办理落户登记的问题。除了四川省,广东省、安徽省、陕西省、福建省在各自的生育登记办法中,都放宽了生育登记的要求,并未将是否结婚作为限制性条件。

其次,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工作的监督。提高受委托的相关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使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达到期望值。规范办理程序,不额外收费,进而为落户工作减少一定的困扰。

最后,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对不配合非婚生子女落户的父或母追究法律责任。父母故意拒绝做亲子鉴定、不配合有关部门为非婚生子女办理落户的,相关部门可以依职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减少故意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的发生。此外,如果出现生父母双方均已死亡的情况,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确有困难,进而无法办理落户手续时,也可以在征求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近亲属意见后将户口落至其处。

(二)优化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

首先,对我国法域外关涉到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执行问题的措施予以吸纳借鉴,当然我国不能照搬国外的相关执行制度,应在吸收、借鉴的基础上完善我国法律对于抚养费何以强制执行以及如何执行到位的具体规则,进而切实可行地制定实施契合我国本土国情的中国特色制度范式。在此基础上可以重点关注美国对于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一旦不履行抚养协议所规定的抚养义务或拒不执行抚养费给付判决的治理措施。例如美国各州可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支付保证、取消或者吊销执照、削减相应收入等相关措施,以此倒逼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强制履行法定抚养义务,进而使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其次,对于部分非婚生子女因其生父母出现死亡、由于犯罪在监狱服刑、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客观原因无法享受抚养费的情况,可以借鉴英国采取的相应的解决措施。例如英国已然搭建起关联非婚生子女基本权益保障的教区抚育体系,旨在利用民间团体组织或者救济联合会筹集的社会善款为无法从生父母处得到抚养的非婚生子女提供生存和教育的场所,确保其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为此,我国也可以参考英国的相关制度建立抚养机构,由国家财政部门提供专门的经济帮助或者由社会进行公益捐款,通过抚养机构为无法得到抚养的非婚生子女提供专门的照顾,确保其健康的成长。

最后,切实加大对生父母履行非婚生子女抚养义务的管治监督力度。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示非婚生子女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者民政机关具有协助法院督促生父母履行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义务的权利。法院可以根据应当履行抚养义务的财产状况以及支付能力,判令其在将来对非婚生子女应予给付的抚养费进行提存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必要时经申请人申请可以先予执行,如果其故意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管制或者处以限制高消费、限制就业等惩戒处罚。

四、结束语

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问题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在进行完善时,要深刻地认识到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问题的紧迫性和严重性。目前经过多年的立法实践,已经使非婚生子女的立法工作取得显著的进步,并从中汲取了大量的经验,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落户难、抚养难问题,这就说明在立法层面相关法律依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存在上升空间。希望在不久的将来,非婚生子女能在真正意义上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其权益能真正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王洪.婚姻家庭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8-19.

[2]   杨大文.亲属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5-27.

[3]   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78-79.

[4]   严砺.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考量[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9-11.

[5]   潘春玲.论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制度之完善[J].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3):13-15.

[6]   耿志强.非婚生子女人权保护现状、原因及对策[J].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45-47.

[责任编辑   刘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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