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面对的困境及完善研究
2024-03-07周吉
周吉
摘 要:一些互联网市场主体由于利益的驱动,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侵犯同业对手,蒙骗欺弄购买者,对购买者以及其他竞争者权益造成伤害。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频频出现,既有互联网快速发展、判别价值取向模糊、案件取证认定困难等原因,也有规制机制不完善的原因。针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现状和成因,必须在立法司法、价值取向和案件认定取证等方面采取措施,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完善的互联网市场主体运行机制。
关键词: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困境;完善机制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4)01-0145-03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指的是基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内电商、网约车、外卖等领域的不公平竞争,是相关经营主体不恰当地采取各种违法手段,肆意践踏人们的公序良俗和普遍遵循的法律法规,与同类从业人员进行恶性较量,对同类从业人员和顾客造成物质和精神上的侵犯。为此,必须厘清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的内容和对策。
一、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类型
(一)违法提高自身商誉和损害竞争对手商誉型
违法提高自身商誉是指通过正向刷单、假评论等手段在互联网商务平台上采取虚假手段提高自身销量和信誉度的行为。“正向刷单”属于一个电商游生名词。经营商家通常出钱请社会上的消费者假扮购买客户,用弄虚作假的购物手段提升网店的销量和排名获取销量及美评骗取消费者的信任。正向刷单,通常是由卖家供给购买资金,帮相关的网店卖家买进商品拉升信用度和销量,并填写虚假好评的行为。
通过这种手段,网店能够得到较好的排名搜索。比如,在相关平台进行搜索时“按销量”搜索,该网店因为销售含量高(即使是不真实的)会更方便被买家选中。通常分为单个商品刷销量为爆款做准备和刷信誉从而提升店铺整体美誉度两种。
损害竞争对手商誉是指通过反向刷单、假评论等手段对竞争商家的美誉进行损害,隶从于一种传统的恶性竞争方式,这种不正当行为与互联网联结后就归为一种不同的手段,进而获得新的渠道。2013年11月北京智齿数汇科技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淘宝网注册“PaperPass论文通行证”的相关网上店铺,主要用于论文重复度检测,由智齿科技南京公司具体负责运营网店。2014年4月,34岁的秦云飞是数家阿里巴巴淘宝店老板,经营论文重复度相关检测生意,在打击对手的过程中,他通过“PaperPass论文通行证”的网上店铺让一名年轻人不停地刷单上千个,在进行完这些活动后“闪电”退货。使得商业竞争对手的生意崩塌。淘宝官方侦察到这种不真实买卖,迅即对该网店进行严厉处罚,相关部门马上受理秦云飞的竞争对手的申诉,最终这场乱刷单给秦云飞带来的必然是牢狱之灾。
目前许多商家利用互联网的特殊功能,通过微信、QQ、抖音等现代化互联网手段抹黑同行对手,混淆视听,破坏其声誉,使得对手的销量下降,自己的销量上升,从而占据市场的有利地位。
(二)破坏商业秘密型
商业秘密是提升或降低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主要因子,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破坏商业秘密活动,以大数据、物联网为基础的互联网规则下的商业秘密侵权活动通常途径多、难以察觉。破坏商业秘密通常采取电子公告板、商业电子邮件、以文档传输、新闻组和远程遥控登录等手段进行侵权,目前主要呈现为下面几种形式。
一是非法编写破坏性计算机程序是指运用黑客技术方法攻击互联网计算机程序资料,使用高科技手段破坏或攻击商业竞争对手的网络系统,致使竞争对手丧失自我保护和防御能力,从而盗得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二是恶意冒充商业竞争对手的相关商业伙伴,与商业竞争对手沟通,获得商业竞争对手的经营资料,如相关产品报价、特点、性能等;假扮商业竞争对手上级,阅览有关信息,或发出不真实交易命令,骗取商业机密材料;非法盗取计算机硬件设施,不正当使用和获取相关计算机硬件中所有的商业机密材料。三是盗取、变换、曝光商业对手的商业机密。网络系统如果被攻击,没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攻击,就会被非法人员所利用,被对手获取珍贵的商业资料。另外,在计算机管理岗位上的员工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客观存在的缺陷,窃得互联网企业商业机密资料,以及不履行网络监管岗位职责,为非法人员窃得本互联网企业商业机密创造有利条件。
(三)流量劫持
这里所说的流量劫持指的是互联网企业采取非法手段,对网络客户访问和浏览商业竞争对手产品的活动采取拦截和组织的行为,这样就可以把相关客户的流量导引到自己公司的服务和产品上来。概括一下引流行为分类包括如下:其一,在相关网站上提前预置热搜词,拦截网上竞争对手的客户流量,把这些流量不知不觉引入自己公司网站上来。其二,现在很多客户使用链接功能,通过浏览器插件或者电脑插件等手段,一些公司便会恶意将链接流水无形地嫁接到自己的公司网站上,以获取非法利益。
(四)互联网恶意干扰
这种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类:第一,有意识地开发设计恶意软件。对同行软件进行恶意骚扰,恶意软件被同类竞争对手登录使用后,如木马一样影响同类竞争软件正常使用。第二,同类竞争对手在登录有害软件后,利用程序变更同类竞争对手的网络浏览器信息,篡改默认浏览器网页,加大恶意广告的投放。第三,在同类竞争对手登录下载有害软件后,用户自动会陆续不断地接收弹窗,无法屏蔽。
(五)互联网商业标识混同
在立足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经济环境下,作为极其重要的无形经济资产的商業标识,是自身企业与其他互联网差异化发展,赢得自身独特优势,站稳激烈市场竞争的关键所在。许多不正当互联网经营者故意与优势互联网企业的商业文字和图形标识混同,并用之引诱消费者达到牟利的目的。当前商业标识混同不正当竞争产生了新的特征,就是包含有别于以往的网站标识、网站域名和风格设计等,而不是以往人们认为的商业的文字和图形标识。“宽娱数码”是哔哩哗哩弹幕网www.bilibili.com(B站)的主办单位,主办为广大互联网用户提供广受欢迎的网络视频传播、直播等服务。而宽娱数码发现,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及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是www.dilidili.wang(D站)的联合老板,D站主要提供流量极大的动漫等网络视频业务,在网络上提供故意混淆的“dilidili”LOGO。甚至有预谋地在D站手机APP以及羁绊网中广泛使用“dilidili”LOGO。宽娱数码认为,“dilidili”LOGO与“bilibili”LOGO高度混同,故意引诱用户不能正确识别标识,进而使用本公司的服务,对B站造成不可估量的财产和无形资产损失。因此,B站将几个福建被告向法院起诉,获胜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罚款被告300万元。
(六)恶意抢注互联网域名
互联网域名与实体网络主体往往紧密联系在一起。在竞争激烈的商战中,用户通常依托企业域名寻找相应服务,互联网域可以说是关系到商家生死存亡的无形资产。例如,高德的域名、美团的域名等。许多恶意竞争者不怀好意抢注与头部公司大致相同的相关网络域名,最后在相关公司极不情愿的情况下卖给他们,非法谋取暴利,麦当劳、京东网络等企业和有名老字号都碰到过网络域名被不法分子恶意抢注的情况。
(七)互联网企业捆绑搭售
互联网企业的捆绑搭售行为包含很多种。比如,免费微信搭售保险产品,买机票、火车票,预定酒店等。搭售现象主要是指相对于普通企业而言,占据了垄断地位的互联网企业,通过捆绑搭售,或者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来强行推销捆绑搭售的产品。比如,腾讯公司已有巨量客户群汇成的免费通讯软件微信,腾讯迅速进入门户,音乐、视频共享、搜索引擎、电子邮件、微博、网络游戏、社交网络、团购等领域,几乎渗透所有互联网业务。虽然腾讯的经营方式在国内被视为模仿,但可以肯定的是,对于以利润为导向的互联网企业来说,利用捆绑销售进入新的领域,开展新的模式以获得更多收入是一种普遍现象。
二、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机制不健全原因分析
(一)互联网发展迅猛和相关立法滞后
伴随大数据云计算的相关业务一日千里的前进,网络经济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进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但互联网领域的非法恶意竞争日趋白热化,并呈现出新情况。因而,全国人大修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被加入,并在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新法的内容对于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领域仍然存在滞后性,无法满足互联网市场随时更新的发展需求。
(二)判别价值取向模糊
在互联网领域,因为一方经营者恶性竞争行为对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及侵害,枉顾商业道德,违背经营者应当遵守的基本诚信原则,其具体界定是含有模糊性的。由于技术的更新换代导致在互联网领域难以产生一致公认的行业标准。如今针对品牌和商业信誉的诬蔑,产生的实际损失如何计量,不管是在评估界或是法律界,都依旧是一道难以解决的问题。虽然网络用户可以使用由网站为其提供的免费更新服务,免费杀毒服务,甚至免费搜索服务,但是此类服务产生的成本必然会经由网络广告的投放从各个互联网公司中得到填补,譬如互联网上的弹窗广告及视频广告等。利用消费群众厌恶一切不同形式广告的心理,花费屏蔽弹窗广告和视频广告,进而赚取广大消费群众的喜爱与认可,增加了产品的热度。虽然违背正当竞争原则的做法,但是从实际效益来看,却得到更多消费者的推崇和青睐。
(三)案件取证认定复杂
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我们可以发现侵权行为技术性强,加上恶意竞争者刻意规避处罚,造成取证困难。但是在互联网商业领域,由于商业机密盗取的各环节非常复杂,牵扯到极其专业的计算机服务器及商业代码的权衡。总的来看,取证比对环节过程相当不容易,从而使得认定比对此类不正当行为的难度加大,所以大多消费者和普通经营者几乎不能检查出互联网中的非法竞争活动。同时,因互联网具有与生俱来的开放性特征,许多计算机专业高手能够利用互联网这一特性对消费者和同行竞争者的权益进行非法迫害。例如,计算机专业人士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缺陷,通过不接触的手段或者病毒植入的方法对商业对手的计算机进行遥控,限制被掌握的计算机运用同行竞争者的软件或者驱使计算机使用者捆绑不符合自己需要的软件等。以上种种行为必然损伤其他计算机软件的合法权益,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完善互联网领域不正当行为的规制机制
(一)完善立法司法措施
第一,应当完备其列举条款,针对在互联网领域出现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行列举,明确划分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限。可以通过颁布司法解释,或通过经由地方宣告法规、行政规章作为助力。在保障法律的原则条件下,同时需要使法官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由此来落实对于保障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正确处理,形成行业内持续稳健发展的健康风气。必须高度重视协调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内部条款,从而落实传统法律条文与“互联网专条”的调和;另外,需要重视协调其他同等级部门法,由此来规避司法实务中的法律可能发生冲突的隐患。使法律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形成有机统一。第二,立法应该明确了解对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惩罚举措,加大惩处力度,必要情况下还可对其施以刑事制裁,针对不正当竞争者还可以从法律制度上施以一定的处罚,从而使更多网络经营者遵守健康的网络竞争规则。第三,针对互联网领域的部分重大典型的不正当行为案例来裁判制定并形成新的审判准则,这样往后此类案件可以在司法审判中充当指导性案例,增加司法规制的可预见性,产生指导性作用。
(二)形成明确科学的价值取向
倡导互联网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和遵守商业道德。各行各业都需要遵循自己的商业道德,讲诚信,讲公平,讲究正确的义利观,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互联网的商业道德正是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评价原则。商业伦理尤其要按照自由、公平和效率的价值取向进行认定或者创制,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社会义务。
(三)科学落实案件认定取证
具有易被破坏性、系统依赖性等漏洞的电子证据,同时具有即时存储性和强大说服力等优点。在司法实践中,对收集的相关电子证据,我们应该避免其不足,发扬其长处。第一,取证主体。与电子证据,传统证据有相当大差异的取证主体要有很高的网络专业知识。电子证据在取证过程中必须谨慎小心,任何细小的失误都有可能毁灭、破坏电子证据,从而减小电子证据的证明功效。由于电子证据的取证需要很高的安全技术标准,所以要想应对电子取证过程中的弊端,就可以借鉴外国发达国家的经验成立专门组织,专门收集网络证据、控制网络病毒等也可以在司法行政部门中聘请互联网专家兼职。第二,取证内容。民商法规定诉讼活动的中心是证据,法官公正裁判的依据是证据。证据的提供者应当最大程度提交原件,一旦提供非原始资料,应当收集尽可能多的依據,否则不予采信。所以,在收集电子证据的流程中,最好不能将与产生它的原始软件、设备分开,必须将稳定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共同收集,如U盘、电脑、手机等。取证主体要全面、客观、综合地取证,不能只拘泥于现有的证据,还必须用高科技方法检测是否含有被删除的证据或有隐匿的证据。被删除的证据,可以运用技术手段恢复,以最大限度地弄清案件事实。第三,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法官在核验当事人双方以及行政司法机关送来的电子证据时,必须周全慎重,一方面核验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关联性,另一方面必须运用综合知识和技术来衡量电子证据是否拼凑、伪造、篡改、剪裁等痕迹。
(四)科学采纳利益衡量手段
在衡量互联网业务的商业道德和利益冲突时,必须考量创新因素影响。必须把商业道德与科技创新统筹结合,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同时,也要符合社会公众利益。因此规制互联网不正当行为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要创设出推动我国生产力快速发展和科技创新的发展,又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达到法律规制的双重目的。在审判有关案件时,各级法院既要考虑到商业伦理道德和广大消费者利益,也要考虑到企业科技创新的需要,实现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在具体法律条文中明确利益衡量标准,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成为维护、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