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犯罪治理模式的演进
——基于人口年龄结构转型的规范性分析
2024-03-06李光宇杜晨炀
李光宇 杜晨炀
犯罪治理模式的更新迭代,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转型发展的重要标志。在这一变迁过程中,核心要素是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关系。学界普遍认为,总体上,中国的犯罪治理已从单一的国家本位模式向国家—社会双本位模式转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犯罪治理日益需要国家与社会的协作,这种整体转型是刑事政策的理性选择。(1)参见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65—466页;严励:《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犯罪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7—222页。然而在划分犯罪治理的具体阶段时,学界仍存在一定的争议。一些学者囿于“犯罪的国家治理”这一范式,针对犯罪治理模式的探讨常以“刑事政策”为核心展开,如李富成教授指出的“严打”治理模式、“宽严相济”治理模式。(2)参见李富成:《转型期的犯罪治理模式研究》,《刑法论丛》2016年第4期。这造成了“犯罪治理模式”与“刑事政策模式”的同义反复。相较之下,“犯罪的社会治理”或许更贴合犯罪治理模式演变的整体特征。如单勇教授从文化的规范性角度出发,提出了“运动式治罪”和“日常性治理”的重要区别;(3)参见单勇、侯银萍:《中国犯罪治理模式的文化研究——运动式治罪的式微与日常性治理的兴起》,《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2期。再如,学者唐皇凤从社会治理资源分配的角度分析了常态社会应该摒弃“运动式治理”的主要原因。(4)参见唐皇凤:《常态社会与运动式治理——中国社会治安治理中的“严打”政策研究》,《开放时代》2007年第3期。尽管如此,此类研究在阐释社会要素方面仍存在不足,也未能指明中国犯罪治理模式转变的确切时间节点。
溯源“治理”一词的本义,其与人口密切相关。在福柯的经典定义下,“治理”意味着“处理事情的正确方式”,是“由制度、程序、分析、反思、计算和策略所构成的总体,使这种特殊而复杂的权力形式得以实施,这种权力形式的目标是人口”。(5)[法]米歇尔·福柯:《安全、领土与人口》,钱翰、陈晓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140页。联合国公布的人口老龄化指标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明确的人口年龄结构演进路线,即人口年龄结构从“年轻型社会”(6)65岁以上人口占4%以下或60岁以上占7%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至20世纪70年代后期为人口年龄结构年轻型社会。“成年型社会”,(7)65岁以上人口占4%~7%,或60岁以上占7%~10%;改革开放之初至20世纪末我国为人口年龄结构成年型社会。到“老龄化社会(或称老年型)”(8)65岁以上人口占7%以上,或60岁以上占10%以上;2000年至今我国为人口年龄结构老龄化社会。“中度老龄化社会”(或称深度老龄化社会)“超老龄化社会”(9)老龄化社会可进一步分为深度老龄化社会和超老龄化社会。前者65岁以上人口占14%~20%,根据2020年人口普查推算,21世纪20年代中期我国将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后者65岁以上人口达到20%,我国预计在21世纪30年代中期进入超老龄化社会。的变迁。这几个时期分别对应着中国犯罪治理的不同阶段:政治运动总体治理阶段、运动治理迈向常规化阶段、依法治理常规化主导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初步形成阶段。(10)由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才逐步确立定期人口统计调查制度。实行逢“0”开展人口普查、逢“5”开展1%人口抽样调查(通常叫小普查),其余年份采用1‰人口抽样调查,非普查年份抽样和调查的误差较大。为科学准确并便于归纳,我们将各个历史阶段的起点定为1949年建国、1978年改革开放、2000年跨世纪、2025年等关键年份。相应地,各阶段的终点则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20世纪末、21世纪20年代中期、21世纪30年代中期等时段。沿着“犯罪的社会治理”这一路线,我们从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宏观社会制度设计、微观文化符号这四个层面展开规范性分析。
一、人口年龄结构与犯罪治理模式的内在逻辑
年龄是定义和解释人的行为的重要因素,也是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定标准之一。自20世纪80年代起,关于年龄—犯罪曲线的深入探讨催生了生命发展过程理论的形成。(11)参见[美]亚历克斯·皮盖惹:《犯罪学理论手册》,吴宗宪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455—456页。在这一理论的指引下,有关不同年龄段犯罪率、犯罪转折点的实证研究便成了犯罪治理的重要参考。人口年龄结构转型,作为反映整体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重要标志,必然导致犯罪关系的结构性变化,为阶段性区分中国犯罪治理模式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一)“年龄效应”是理解不同人口年龄结构下犯罪治理模式的理论基础
1831年,比利时学者凯特勒发现了“犯罪随着年龄增长而下降”的这一统计规律,(12)See Quetele A. Research on The Propensity for Crime at Different Ages, 1831, Translated and Introduced by Sylvester, S. F. Cincinnati: Anderson, 1984: 64-75.这一规律被广泛认为是犯罪学中的“年龄效应”(Age Effect)。这一发现促进了关于年龄—犯罪曲线(Age-Crime Curve)的争论。以郝希与戈特福雷德森为代表,他们采用横剖式的、社会学分析范式为主的研究方法,总结了年龄—犯罪曲线的基本共性。他们认为,犯罪与年龄有着高度相关性,犯罪的年龄分布是右偏的,在青少年时期达到犯罪高峰,且这种关系在时间和地点上没有显著差异;年龄效应的内在机理在于个人的自我控制能力,自我控制将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长。(13)参见[美]戈特弗里、赫希:《犯罪的一般理论》,吴宗宪、苏明月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6—137页。而以布鲁姆斯坦、科恩和法林顿为代表的学者,采用纵向式的、统计学分析范式为主的研究方法,侧重定量分析,关注不同年龄—犯罪曲线间的差异。他们认为,对于活跃犯罪人(Active 0ffenders)而言,其越轨或犯罪行为的发生频率是恒定不变的,这种个体的年龄—犯罪曲线与社会整体的年龄—犯罪曲线有很大的差异。(14)See Blumstein A, Cohen J, Farrington D P. Criminal career research: Its value for criminology. Criminology, 1988(1).
“年龄效应”具有相对稳定性,即一定时期内年龄—犯罪曲线基本不变。这使得随着总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犯罪人的年龄分布产生相应变化。这意味着,犯罪治理的策略也需作相应调整。比如,假定不同时期20岁始终是犯罪率高峰期,那么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犯罪人群的年龄分布可能会向年龄较大方向移动,甚至可能出现多个高峰。同样,如果在不同时期12岁儿童的违法越轨行为都处于低谷,那么随着少子化现象的加剧,12岁儿童的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更多关注,将被视作更加严峻的社会问题。此外,这种“年龄效应”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即年龄—犯罪曲线并不是恒定不变的。那么,研究不同人口年龄结构下的年龄—犯罪曲线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对现代化犯罪治理而言至关重要。
目前,中国尚未建立统一的不同年龄段犯罪指标体系和对公众开放的相关数据库。例如青少年罪犯比例,直到1990年才被纳入法院的基本统计指标;女性罪犯数量及年龄分布,直到2017年才在法院系统对外有所公示,而公安、检察系统对外公布的数据则更为模糊,各类统计指标五花八门。相较之下,在传统人口学领域,人口普查与抽样调查数据公开制度较为成熟;在域外犯罪学领域,美国有对外开放的统一犯罪报告(UCR)、德国有联邦警察犯罪统计数据库(PKS)。囿于微观数据的缺失,以宏观人口年龄结构转型为切入点,对不同历史阶段的犯罪治理模式进行规范性分析,便成为本研究的优先选择。
(二)犯罪治理模式的演进受客观治理资源的制约
在犯罪治理资源的组成中,人口结构显示国民参与犯罪治理的基本能力;人口年龄结构转型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结构样态和社会意识形态发展;社会结构样态表征社会参与犯罪治理的客观能力,社会意识传递出社会成员参与犯罪治理的主观愿望。
在人口年龄结构年轻型社会阶段,中国计划生育思想淡薄,可供配置的物质性资源极度贫乏,以政治运动整合犯罪治理资源成为资源约束条件下的功利选择;费孝通教授笔下的“长老统治”(15)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乡土重建》,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75—80页。一度走向衰败,宗族、宗教及其他介于国家与家庭之间的中介组织丧失了生存的空间,不满35岁年轻人占据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队伍的大多数,(16)以上海市为例,1949—1956年干部队伍中35岁以下占比超64%。参见《中共上海党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331页。官僚体系的年轻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犯罪控制的秩序价值,出现泛犯罪化现象。
在人口年龄结构成年型社会阶段,计划生育成为基本国策,可供配置的物质性资源相对贫瘠,物质激励替代集体伦理,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基层犯罪治理的积极性。由是,以“严打”为代表的运动治理,成为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的理性选择。但是,为了打破这种路径依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得以提出:一方面,经历拨乱反正,国家专业化的犯罪治理体系得以加强,人们开始意识到常规治理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国家放利让权,出现了治安联防队、安保公司等一系列犯罪治理的社会资源。
步入老龄化社会阶段,中国人口总量问题向人口结构问题发生转变,犯罪治理渐从总量治理向结构治理转型。1981年以来,独生子女生育政策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体现在罪犯的年龄分布上,2000年18—24岁青年罪犯比例首次降到了30%以下,2010年以后直线下滑,2020年甚至不到14%。(17)数据来自《中国法律年鉴》有关2000—2023年的数据。显然,不满25岁人群不再是罪犯的主体人群。同时,随着社会物质水平的不断提高,运动治理的边际效益日益递减,“法治”成为犯罪治理主线。
进入深度老龄化阶段,中国或将不再是“人口第一大国”。(18)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测算,印度2022年人口约为14.2亿,成为人口第一大国。伴随资源利用率的不断提高,资源配置公平的重要性将更胜以往,犯罪治理将走向自洽的体系阶段,即初步形成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稳定压倒一切”的“社会治安”,到“平安中国”的“社会管理”,再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犯罪的社会治理日益体系化、精细化、法治化,其效用不仅局限在政府打击刑事犯罪,更强调预防犯罪,以法律约束公权力,保障社会主体参与犯罪治理的合法地位。
(三)犯罪治理模式的区分具有相对意义
运动式治罪与日常性治理两种治理模式共存于中国犯罪治理实践中。(19)参见单勇、侯银萍:《中国犯罪治理模式的文化研究——运动式治罪的式微与日常性治理的兴起》,《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2期。对于人口众多、文化多元的中国社会而言,要想剥离出一个纯粹的犯罪治理模式,是不切实际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犯罪治理模式的理论价值可以被忽视;相反,理论上的抽象有助于理解和分析历史发展的规律。对此,本研究沿着犯罪治理从政治化、运动化向法治化、常规化转型这一主线展开,概括四个人口年龄结构阶段的犯罪治理模式分别为:政治运动总体治理阶段、运动治理迈向常规化阶段、依法治理常规化主导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初步形成阶段。
四个与犯罪治理有关的规范性命题的意义在于:首先,价值观念体现了个体所能够接受何种犯罪治理的主观愿想,是犯罪治理规范性分析中的本质内容;其次,生活方式影响着国家与社会共治犯罪的客观组织动员能力,是犯罪治理规范性分析中的形式与现象;再次,制度设计作为刑事政策的上位概念,是犯罪治理规范性的集中表现;最后,文化符号表明国家与社会不仅在控制、消减犯罪,也在定义、产生犯罪,是解构犯罪治理模式的重要规范性要素。
二、人口年龄结构年轻型社会阶段:政治运动总体治理
根据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推算,自1949年建国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中国尚属人口年龄结构年轻型社会。在这一阶段,犯罪治理主要采取了政治运动形式的总体治理。这些政治运动组织了基层民众,彻底改变了传统中国的社会规范。以父权为核心的宗族制度被削弱,公众的价值观和生活习惯被颠覆。在单位制和户籍系统的支持下,治安组织网络得以重塑。中国犯罪治理框架初步形成。
(一)年轻型社会下的人口年龄结构、犯罪总量与结构数据表征
尽管建国以前数据不可考,但很明显,建国以后人口年龄结构年轻型社会犯罪治理与以往有着显著区别。首先,犯罪总数较低,社会治安状况总体较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1950年,犯罪数量达到顶峰,为每万人9.3起,此后一直到1965年均保持在每万人约5起的较低水平。(见图1)其次,青少年犯罪问题起初并不突出,1953年仅占19%,与14—24岁人口比例相符。(见图2)总体上,图1、图2反映出1949年建国以来七十年左右犯罪总数(刑事立案率)与犯罪结构(青少年罪犯比例)(20)狭义上的青少年罪犯,是指人民法院在报告期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有罪判决中14周岁以上不满25周岁的罪犯。的演变。
图1 1950—2022年刑事立案率(犯罪率)(22)刑事立案数,1980年以前源自胡联合:《转型与犯罪:中国转型期犯罪问题的实证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1981年以后源自《中国法律年鉴》有关1987—2023年的数据。人口数据源于国家统计局“年末人口数”,按上一年年末人口数与当年年末人口数平均值计算。
图2 1953—2022年14—24岁、25—29岁人口比重与青少年罪犯比例(23)数据源自《中国法律年鉴》有关1987—2023年的数据、《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有关1988—2023年的数据、《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1987、2001两卷)、《中国妇女儿童状况统计资料(2022)》。
此外,从治理主体结构来看,年轻化趋势明显。以上海为例,1949至1956年,35岁以下干部占比高达64%。(21)参见江怡、邵有民:《中共上海党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331页。这与当时的人口年龄结构相符合。
然而,随着“文革”爆发,政法机构陷入疲瘁之中,犯罪治理暂时停滞。尽管该时期没有具体的犯罪数据,但毋庸置疑,在此期间犯罪总数曾达到历史的顶峰。有趣的是,1964年人口统计数据显示,14—24岁人口占比高达36%,远超其他时期,青少年犯罪比例也急剧攀升至60%。青少年犯罪成为一项严重的社会问题。(见图2)
(二)走向政治运动的总体治理
旧中国的社会基础是家庭,基于许多小家庭的宗族形成了秩序网络,组织着社会成员。治理主体是一家之长,奉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其背后是长者为尊的儒家阶层等级。皇帝作为君父治理天下万民,刑事司法权最终归属于皇权;地方上,官僚作为皇权的名义代理人被称为“父母官”。但这种长老统治也有其自身的问题——皇权不下县。为维护政治安全,年轻的皇帝为维护君父的形象不能频繁与其子民见面,年长的皇帝则更因身体原因不能频繁出宫;小农经济将年富力强者限制在乡间田野,导致官僚体系羸弱不堪。地方上,宗族势力取代了官僚,成为基层治理的实际主体。宗族豪强削弱了中央政权的政治合法性,成为历朝历代国家暴力机器主要应付的对象。这种制度悖论造成犯罪治理的效用极为有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打破了这种悖论,犯罪治理走向政治运动总体治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价值观层面上,集体主义价值观取代了旧中国的小农思想。“无私奉献”“人民至上”等价值理念通过一系列犯罪治理运动深入人心。在农村,土地改革运动组织起大批年轻的农民群众,掀开了一场针对地主阶级的斗争。以李季陶案为代表,群众通过控诉大会的方式积极参与犯罪治理的运动,参加的群众人数甚至达到一千多人,农村年轻群众的政治参与性被充分调动起来,用于犯罪治理活动。(24)参见吴革、邢赫塵、李冉等:《60年60个重要案例》,《中国法律》2009年第5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特刊)。
2.生活方式层面上,群众生活取代了以往的宗族活动。大量从事农业和手工业的年轻人被动员起来加入合作社,参加集体组织生活。尤其是过往遭受父权与夫权双重压迫的年轻女性们,摆脱了“三纲五常”的封建标签,突破了旧式社会分工,积极参与集体劳动与政治生活。这种集体生活方式对犯罪治理产生了如下影响。其一,强有力的集体组织生活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犯罪总量大幅减少。其二,以打击反革命案件、镇压破坏分子为主,对传统“自然犯罪”打击面相对减弱。其三,妇女地位的提高使得针对年轻女性的性犯罪数量大幅减少;旧中国刑法中以家庭利益为中心的法益观念被集体利益取代,以家庭法益为根本的犯罪概念(如“和诱”“略诱”“奸非”等)被取消,影响犯罪治理的方向。
3.制度层面上,单位制、户籍制与干部下基层制实现了政治权力网络的基层渗透。其一,在城市,对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成功统一了财经体制,确立了单一所有制,单位体制由此确立。(25)参见胡绳:《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中央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239—240页。单位,不仅通过高度科层化的行政结构直接对个体的越轨行为进行纠偏,防止其走上犯罪道路;也通过社会资源的配置与再分配,满足个体的生存需要,从而间接实现犯罪控制。其二,在城乡之间,户籍制划分了一条精确的边界,营造了一种“相对静态”的社会治安。户籍制的封闭性与排他性使得相同地域的社会成员聚集在一起,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文化与权利冲突,犯罪率由此被很好地控制。其三,在农村,“干部下乡”运动如火如荼地展开,实现了对封建社会“皇权不下县,县下行自治”的超越。政治权力网络渗透到各个基层组织,并形成了干部下基层的传统。国家权力直达基层,缓冲地带——宗族或宗教等社会中介组织被党组织的网络所替代,党对政法队伍的直接领导主导了这一时期的犯罪治理活动。
4.文化符号层面上,围绕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文化符号影响了犯罪治理。“斗争哲学”一度被视作解决社会矛盾的主要方式,并成功运用到犯罪治理领域。反对社会主义的标签如“反动分子”“反革命分子”被赋予了强烈的负面评价。虽然在毛泽东同志“改造罪犯思想”的指导下,“反动分子”“反革命分子”与“犯罪分子”的量刑应当区分对待,(26)毛泽东同志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指出:“对于反动阶级和反动派的人们,在他们的政权被推翻以后,只要他们不造反,不破坏,不捣乱,也给土地,给工作,让他们活下去,让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载《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二版,第1476页。本文的“改造罪犯思想”参见辛国恩等:《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但在实际操作中,三者却无一例外都站在了人民的对立面,被扣上“帽子”的人无法在集体生活中获得身份地位、价值认同、社会支持,许多人即使被改造之后依旧如此。(27)例如,《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这些人,合作社要分别情况加强教育和加强管理,并且要经常地教育社员和社外农民,提高警惕性,防止他们中间可能发生的破坏活动。已经成为社员的或者候补社员的过去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如果表现不好,并且屡教不改,是社员的,可以分别降为候补社员或者监督生产;是候补社员的,可以降为监督生产。如果有破坏行为,还应当给予法律制裁。”但也正是在这种强烈的“标签效应”引导下,去除标签的讨论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促成了“枫桥经验”的诞生。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县枫桥区的干部群众揭发和检举了163名“四类分子”,起初大家都要求严惩不贷,但在教育和讨论过程中,干群达成了一致意见,决定将这些人就地管制改造,最后没有人进监狱。这种做法后来被毛泽东同志批示转发,成为“枫桥经验”。
三、人口年龄结构成年型社会阶段:运动治理迈向常规化
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起,一直至20世纪末,中国一直是人口年龄结构成年型社会。这一时期的犯罪治理为“运动式治理迈向常规化”阶段,即,犯罪治理以政策为核心、运动治理为主导,但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日渐完善。表现为:犯罪总量与结构发生剧烈变化;“人本”思想促进了个体自我认同的形成,“实用理性”对犯罪治理各方面形成了“宰制”(28)所谓“宰制”,即统辖、支配。如《史记·礼书》所言:“宰制万物,役使羣众。”;法律与政策相分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为犯罪治理提供依据;“青少年犯罪”“农民工犯罪”等去意识形态的概念被建构起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逐渐形成。
(一)成年型社会下的人口年龄结构、犯罪总量与结构
如李斯特所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29)[德]冯·李斯特:《论犯罪、刑法与刑事政策》,徐久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00页。在21世纪以前,对于犯罪治理,有三项必须分析的社会政策——改革开放、计划生育与“严打”。前两项是重在追求长期效用的社会政策,最后一项则是实现短期目标的刑事政策。
1.改革开放促使犯罪总量快速增长。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口流动规模与日俱增,刑事犯罪数量也急遽上升:刑事立案率从1978年的每万人5.6起,飙升至1999年的每万人17.9起,跃升了一个量级。(见图1)其中,财产犯罪总量的上升是关键:盗窃犯罪总量从1981年的74.3万起上升至1999年的144.7万起;诈骗犯罪总量从1981年的1.9万起上升至1999年的9.3万起。(见图3)
图3 1981—2022年暴力犯罪立案数
2.“严打”政策短期内收效显著。1983年,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精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掀起了一场从严从重整治犯罪的政治运动,简称“严打”,短期内震慑相当数量的犯罪分子。刑事立案率从1983年的每万人6起,降至1987年的每万人5.4起,1984年甚至一度降至每万人5起以下。然而,这种政策的弊端也是明显的,即具有不可持续性。1996年初,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发案率再次显著上升,特别是这一年 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沛瑶被杀一案,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4月,全国部署“严打”斗争,重点打击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成功降低了暴力犯罪的数量。(见图3)
3.计划生育政策对犯罪治理的深远影响。计划生育政策不仅将劳动年龄人口从生育行为中解放出来,从而影响当下犯罪治理,更是影响未来的人口年龄结构,进而影响可预期的犯罪治理目标群体。如美国法学家唐诺修和犯罪经济学家莱维特所言,堕胎合法化是导致1991年以来美国犯罪率(尤其是暴力犯罪)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30)See John J. Donohue, Steven D. Levit. The Impact of Legalized Abortion on Crime over the Last Two Decades. American Law and Economics Review, 2020(2).1980年9月25日,党中央发布的《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31)这份公开信指出:“为了争取在本世纪末把我国人口控制在十二亿以内,国务院已经向全国人民发出号召,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在此之前,七十年代末流行的计划生育口号是“一个太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标志着中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确立独生子女政策。该政策对人口年龄结构与青少年罪犯比例产生影响:(32)如果按青少年罪犯的最低年龄14岁起算,那么这一政策影响将在1994年开始产生。事实上,我国人口控制政策议题早在文革期间便已有所提及,如1973年第一次计划生育汇报会便提出了“晚、稀、少”的政策,但这项政策直至文革结束(1976年)各方面工作才予以开展。因此综合来看,生育政策的影响在20世纪90年代才集中有所反映。第一,14—24岁人口占比自1987年以来便持续开始缩减,从25.7%持续缩减至1999年的15.8%;第二,90年代青少年罪犯比例也在持续缩减,从1990年的57%直线下滑至1999年的37%。(见图2)
(二)迈向常规化的运动治理
“严打”运动仍主导这一时期的犯罪治理,但这种运动式治理的边际效用与日递减;常规化治理初露端倪,但法制建设基本仍由供给端的政府主导,群众尤其是年轻人无法有效参与其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价值观层面上,重视“人本”,刑事犯罪治理的追责原则实现了由集体责任向个人责任的嬗变,犯罪治理资源也开始显得紧张。其一,在人口年龄结构成年型社会阶段,个人利益自负得到社会更多的认可。计划经济时期将个性视为小资产阶级的局限性。(33)例如,郭沫若在《文艺论集》的序文里如是说:“我从前是尊重个性、景仰自由的人,但是最近一两年之内与水平线下的悲惨社会略略有所接触,觉得在大多数人完全不自主地失掉了自由,失掉了个性的时代,有少数的人要来主张个性,主张自由,总不免有几分佞妄。”这种观点在计划经济时期得到推崇。而随着成年型社会的来临,市场化改革促使个体展现更多的主观能动性和独立创造力;人们开始摆脱长期以来“左”的思想束缚,进行人道主义反思。改革开放,如同西方的启蒙运动,对“人性”“人的情感”“人的权利与自由”“人道主义”“人的价值”等的认识,成为自由浪漫思想的最初寄生地。(34)参见黄石:《社会转型与犯罪治理——转型期犯罪治理模式变迁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17—118页。从“以人为本”政策的提出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对个人利益的肯定态度逐渐被社会认可。(35)譬如,20世纪70年代末出现的“朦胧诗派”,表达了自我意识的觉醒;20世纪80年代以“金庸热”“琼瑶热”为代表的通俗文学,开始回归普罗大众;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张爱玲热”,人们开始关注人的自身欲望与生存困境。其二,随着“人本”意识的提升,违法犯罪行为人罪责自负原则的确立也使得犯罪治理的资源出现紧张。在这一时期,原有的犯罪治理手段如批斗大会、集体审判等开始销声匿迹,《刑法》的出台结束了刑事责任株连的历史。尽管如此,由于立法技术和社会发展水平等限制,类推制度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一直适用。另外,司法机构虽得以恢复重建,但其规模和人员数量有限,许多非法律职业的军人转业成为审判员、检察员。这种客观存在的犯罪治理资源不足的问题,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失范,由是产生更多的犯罪。
2.生活方式层面上,大集体的农村生活向小集体的城市生活过渡,实用理性在犯罪治理的各方面形成“宰制”。治理者普遍重视法律的工具属性;相较于认识和运用法律关系,人们更重视人情世俗关系、金钱物质利益。
其一,成年型社会和改革开放的到来促成了静态社会向动态社会的转变。催生这一变化的内在动因主要不是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而是对于违法后果的畏惧、对于金钱与人情的追求。“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鼓动了人们对于物质的空前追求,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并非一蹴而就,两者之间的“不协和音”催生了大量财产犯罪。“上山下乡”运动停止后的知识青年“走后门”“顶替”现象助长了不良社会风气的滋长,人们对于人情世俗关系的看重远超以往。“随着知青返城势头的加强,有史以来第一次‘公关热’悄然兴起。”(36)刘小萌:《中国知青史:大潮:1966~1980年》,当代中国出版社2009年版,第496页。
其二,“实用理性”对犯罪治理各方面形成了“宰制”。1962年7月,邓小平同志援引了刘伯承同志的一句话:“黄猫、黑猫,只要捉住老鼠就是好猫。”(37)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3页。其后,一种缺少反思的“实用理性”主张被不断以讹传讹。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的“工具属性”大行其道,而其程序价值隐而不显,突出表现为:2000年以前中国盛行的“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方针和一系列“严打”整治运动。不过,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立法事业本就百废待兴,客观上所面临的严峻社会治安状况又前所未有,导致原本就稀缺的配置性资源无法提供全面而有效的供给;(38)譬如警力资源,在改革开放初期仅占总人口的万分之六,而同时期法国为万分之三十五,美国为万分之二十八,日本为万分之二十。若论及刑警,则更是如此。相较而言,党在基层组织的权力组织网络高度发达,人民群众对党的衷心拥护形成了可供充分调配的权威性资源。由此,立法过程的“宜粗不宜细”、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一系列“严打”运动成为必然而又合理的选择。这实际上是以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为目的,以整合、调配犯罪治理资源为手段,不断迈向常规化的运动治理过程。
3.制度层面上,1979年《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制度基础由此被奠定下来,常规性的犯罪治理逐渐兴起。
过去,配置性资源一端如果出现了严重不足,可以采取权威性治理资源进行填补,但这种做法的边际效用会与日递减。原因也很好理解,运动治理的供给(成本)是无止境的,而普罗大众对于犯罪治理的需求(收益)则是有限的。菲利的犯罪饱和定律早已对此展开了充分表述,他在《犯罪社会学》中指出,犯罪可被视作自然、社会、个人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当社会孕育的这些犯罪原因达到一定量的时候,就会发生一定量的犯罪,既不会多也不会少。(39)参见[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144页、第163—164页。司法的权威性为这一矛盾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冤假错案频发。为此,必须进行犯罪治理的转型,从“严打”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常规性治理,有效控制犯罪治理的成本。
4.文化符号层面上,“青少年犯罪”“农民工犯罪”等去意识形态的犯罪学概念被建构起来,并逐步实现去标签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应运而生。
从“青少年”年龄范围的模糊性看,当时“青少年犯罪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具有较为明显的“建构”色彩。(40)参见姚建龙:《远离辉煌的繁荣:青少年犯罪研究30年》,《青年研究》2009第1期。最初,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兴起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关注,标志性事件是1979年8月17日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央宣传部等八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但是有意或无意的,关于青少年罪犯的年龄界限,至今学界尚未有统一的论断。(41)譬如,是否包含25周岁,在各项政府文件、学术报告中皆不一致;再如,刑法修正案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至12岁以后,是否涵盖12至14年龄段的罪犯,亦未有定论。相关统计指标的模糊性,加之典型个案的衬托和政策的推动,“青少年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一论断便迅速获得了广泛的认同。而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这一符号逐渐去政治化,“青少年犯罪”的研究也逐渐从政法学界转向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等领域,而“未成年人犯罪”“农民工犯罪”两个符号取代了它原本的地位。(42)参见姚建龙:《远离辉煌的繁荣:青少年犯罪研究30年》,《青年研究》2009年第1期。“农民工犯罪”是随着城乡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而逐渐为人所知的一个社会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根植于户籍制度的城乡二元体制结构。“农民工”一词本身并非贬义词汇,然而,囿于户籍制度,身处城市的农村流动人口(43)彼时户籍制度尚未改革,称“农业人口”或许更为适宜,但为行文之方便,以下皆称为“农村流动人口”。难以取得户籍制度背后的社会福利,非户籍人士在劳动力市场遭歧视也造就了其经济上的相对弱势地位,使得这一群体的犯罪率远超本地人群,有关偏见由此产生,一系列社会排斥制度相应诞生,典型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偏见还产生了更大层面的地位不公,恶性循环由是而生。
为克服上述“青少年犯罪”与“农民工犯罪”两大社会难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运而生。“综合治理”方针提出于20世纪80年代,源于治理青少年犯罪的需要,本质上是对“严打”运动局限性的反思;其深入开展,则是建立在群防群治工作基础上的对外来流动人口犯罪的管控,本质上是当时对“群众路线”这项方针的贯彻落实。其一,对于青少年犯罪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单纯采用以“严打”为代表的运动式治理显然不够合理。于是,1982年8月28日,在第一次“严打”实施以前,中共中央批转了《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提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点。其二,群防群治工作路线的开展,突出表现在治安联防队伍的建设。随着城市单位制与农村公社制的瓦解,20世纪90年代“严打”运动的“负外部性”(44)“负外部性”是指行为主体的活动对他人和社会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所谓“严打”运动的“负外部性”,即指“严打”对诸如经济发展、国际舆论、群众参与度等方面的负面影响。日益凸显,党在基层社会组织的权威性资源受到一定影响,而社会治安联防制度回应了这一难题。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市、县人民武装部门要积极组织民兵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两项决定标志着执政党内外形成了一套全新的社会治安工作体系,很多地区治安联防队伍数量都超过了当地警察数量。事实上,这一项制度创新,是对过去以“枫桥经验”为代表的群众路线的继承与突破。对于犯罪治理,尤其是以农民工犯罪为典型的外来人口犯罪治理,影响极其深远。
四、人口年龄结构老龄化社会阶段:依法治理常规化主导
根据2020年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推算,自2000年至21世纪20年代中期,中国尚未进入深度老龄化。(45)有报道称,2021年我国社会已进入深度老龄化,比预期提前4年。参见钱景童:《深度老龄社会提前到来,这个群体成为养老改革最大变量》,2021年6月4日,载中国新闻网,https://news.cctv.com/2021/06/04/ARTIcRFYwSkNdmILNVatdm6A210604.shtml?spm=C94212.P4YnMod9m2uD.ENPMkWvfnaiV.421。2023年12月1日访问。这一时期的犯罪治理为“依法治理常规化主导”的阶段。一方面,运动式犯罪治理日渐式微,常规性犯罪治理成为主线;另一方面,中国法治体系尚未形成,法治建设从供给导向型向需求导向型转变,社会冲突逐步被“法治”所规训,表现在:犯罪治理从总量问题向结构性问题转变;“法制”建设被“法治”精神建设所取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主导了犯罪治理的过程;刑罚日益宽缓,犯罪治理从重打击转向重预防;“罪错未成年”治理、“司法适老化”改革等年龄结构转型问题日益凸显。
(一)老龄化社会下人口年龄结构、犯罪总量与结构的数据拐点
图3与图4刻画了1981年至2022年的分类别刑事立案情况,用以对比2000年前后犯罪的结构变化,分别为两项典型财产犯罪(盗窃、诈骗),四项典型严重暴力犯罪(杀人、伤害、抢劫、强奸)。(46)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八类严重暴力犯罪还包括爆炸、放火、劫持、绑架,但总量与前述四类犯罪并不在同一量级上,相关数字也并不公布在《中国法律年鉴》统计数据内,故本文不予列出。结合图1与图2,考察相关数据拐点,总结相关特征如下。
图4 1981—2022年财产犯罪刑事立案数(49)图3、图4的数据来源于1987—2023年《中国法律年鉴》。
1.犯罪总量的拐点。2000年以前,刑事立案率的转折点都与当年的“严打”活动密切相关,严打期间犯罪率大幅降低,严打过后犯罪率再次抬升,如1987年、1997年;进入21世纪,刑事立案率的转折点则与“严打”等专项整治活动并无明显联系,刑事立案率在2015年迎来了拐点。近年来(2021年除外),刑事立案率不断下降,从2015年的每万人51.9起降至2022年的每万人31.3起,犯罪率重回21世纪初水平。(见图1)
2.财产犯罪的拐点与暴力犯罪的拐点。两者拐点出现的时间点并不一致,总体呈现轻刑化趋势。(见图3、图4)
盗窃犯罪在2015年迎来拐点,2022年盗窃犯罪刑事立案率重回21世纪初,与整体刑事立案率的变化如出一辙;诈骗犯罪则呈指数上升趋势,与2000年以前的平缓增长截然不同,并在2020年超过盗窃犯罪,成为当前犯罪治理的重中之重。
严重暴力犯罪在2000年以后整体大幅度下降。其中,抢劫犯罪、杀人犯罪在2000年前后迎来拐点,2022年刑事立案数量重返改革开放初期的水准;伤害犯罪在2010年前后迎来拐点,此后连续十年直线下降;强奸犯罪在2000年以后总体下降,但相较于其余三类严重暴力犯罪,趋势并不明显。2015年前后,强奸犯罪的数量有着较为明显的波动。(47)这可能与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废除嫖宿幼女罪所引发的争议有关。用学者卢建平的话来说,这是一种“双降”“双升”的趋势。(48)参见卢建平:《我国犯罪治理的大数据与大趋势》,《人民检察》,2016年第9期。即,在犯罪现象的内部结构中有“双降”——八类严重暴力犯罪的犯罪率逐年下降,重刑率下降;同时,有“双升”——轻微犯罪大幅上升,轻刑率稳步提升。
3.青少年罪犯比例的拐点。(见图2)2000年至2010年,青少年罪犯比例呈波浪式的态势,总体略有下降,从2000年的35%降至2010年的29%;2010年以后,青少年罪犯比例则直线下滑,降至2022年的17%。
4.人口年龄结构的拐点。(见图2)14—24岁人口占比在2010年前后迎来拐点,25—29岁人口占比则在2015年迎来转折。总体来看,14—24岁人口占比与青少年犯罪比例的波动相吻合,25—29岁人口占比则与总犯罪率的波动相吻合。
上述四项特征充分表明,21世纪以来犯罪治理正从总量治理向结构治理转型。
(二)常规化主导的依法治理
随着犯罪治理从总量治理向结构治理转型,其背后的制度逻辑也在悄然转变。2000年以前,犯罪治理围绕“政策”而生;进入21世纪,犯罪治理的核心显然转移到了“法律”层面上。当然,人民群众对于“法治”信仰的建立并非一朝一夕,这一阶段经历了从供给端主导(政府、立法或司法机关推行政策为主)向需求端主导(人民群众的社会需求为主)的转型升级。对于从顶层设计的法治“蓝图”到群众真切信仰的法治“大厦”这一转变过程,可以结合相关法律规范的演进予以考察。
1.价值观层面上,“法治”逐步取代“法制”与“人治”。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改,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根本法,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历史性转变。一方面,“法治”取代了“人治”。以“严打”为代表的运动式犯罪治理本质上是一种“贤人之治”,在其开展过程中,政治权威、领袖个人魅力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深入推进,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人性的弱点也被极大限度地激活了。正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之言,人在达到完善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离开了法律和正义,它就是最恶劣的动物。(50)See Lord C. Aristotle's Politics.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13: 5.“法治”由此取代了“人治”。另一方面,“法治”取代了“法制”。两个词虽看似只是动词和名词之争,背后却是观念上的差别,主要表现在是否肯定“宪法法律至上”观念,是否认同“价值论”的法律观上。坚持“法制”一词的人往往认为法律虽然需要完善,但也仅仅只是统治国家的工具;而在坚持“法治”一词的人看来,“法制”须与“民主”一词连用,方能与专制统治相区分。显然,采用动态式的、兼含民主平等之意的法治观念更贴合21世纪后的中国国情。
2.生活方式层面上,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人民群众对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需求越来越受重视,并成为推动犯罪治理日益法治化的主要动力。这些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对人权的尊重、对公平正义的追求等。
其一,人权。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大会报告之中。同年,《刑法》作了修订,废止了类推条款,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事法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2004年,宪法修正案写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自此成为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原则。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在此基础上吸收了2010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确立了人权保障的基本程序法规定——证据裁判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自此,犯罪治理告别过去的运动式治理,迈向“事实与程序兼重”的法治化进程。
其二,公平正义。21世纪以前,人们的眼光更关注如何“做大蛋糕”;21世纪以后,人们渐渐意识到“分好蛋糕”与“做大蛋糕”同样重要。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需求更是逐渐主导了法治建设进程。以“孙志刚案”“唐慧案”“黄海波嫖娼被收容教育案”“大连13岁男童杀人案”等为契机,收容遣送、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所龃龉的制度相继废止;(5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而为前述制度背书的规范为行政法规、行政命令,具体适用过程中更是以“红头文件”“会议纪要”等行政规范性文件为准。以“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为代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在21世纪正式启动;以“念斌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为代表,司法实践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进而开始了一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以“邓玉娇案”“于欢案”“于海明案”为代表,司法实践扩大适用了2000年以前基本被束之高阁的正当防卫制度。虽然中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在中国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不能直接用于法律审判,但是,上述司法典型案例具有普遍的启发意义,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感与日俱增,进而推动法治建设的集中表现。
3.制度层面上,刑罚日趋宽缓,法网日益严密,犯罪治理逐渐从重打击转向重预防。一方面,刑事政策走向宽缓,死刑数量减少。1997年的《刑法》修订,删去了自1956年以来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表述,厘清了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界限。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确立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将“宽”字提在了刑事政策最前面。201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启动了中国逐步减少死刑罪名的进程,减少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201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取消了9个罪名的死刑。另一方面,刑事立法不断填补漏洞,展现预防性特征(或称积极主义刑法观),即立法者强调法益保护的早期化,通过新增抽象危险犯条款、犯罪预备行为实行化、共犯行为正犯化等手段,严密刑事法网。例如,《刑法修正案(八)》的醉驾入刑、污染环境罪的危险犯入刑,《刑法修正案(九)》的恐怖犯罪预备犯入刑、网络犯罪帮助犯入刑,202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罪、高空抛物罪等。再如,针对反腐败斗争中的“开着水龙头拖地”(52)即“处理受贿者众多、处理行贿者少,处理受贿者重、处理行贿者轻,受贿者锒铛入狱、行贿者逍遥法外”。参见赵绪生:《破除“开着水龙头拖地”现象的利器——〈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解读》,载《党课参考》2021年第20期。的现象,2023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决策部署,体系化修改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法定型,凸显职务犯罪治理的重预防特征。
4.文化符号层面上,“熊孩子”“坏人变老”等标签极具老龄化时代特色。对“青少年犯罪”的关注逐渐转变为对“未成年人司法”的重视,“司法适老化改革”也提上了日程。这些转变反映了社会对于年龄与犯罪关系的新认识。一方面,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处遇引发了公众关注,人口老龄化时代的刑事法律颇显“法律家长主义”。例如,《刑法修正案(九)》废止了“嫖宿幼女罪”,引发了全国各界的讨论。关于该讨论的缘起,可追溯至2003年朱苏力教授对一项司法批复的质疑。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批复,其中心意思是“行为人如果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岁幼女,双方又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认为是犯罪”。朱苏力教授对此有所质疑,担心那些嫖宿的男性很可能是一些有钱或有势的人,譬如老板、外商,还可能是腐败的政府官员,“他们更容易以各种方式诱使幼女‘自愿’”。(53)参见苏力:《司法解释、公共政策和最高法院——从最高法院有关“奸淫幼女”的司法解释切入》,《法学》2003年第8期。而以邱兴隆、刘仁文为代表的规范刑法学研究者则“一边倒”地委婉批评其观点,认为该批复更多地涉及刑法上“主客观一致评价的规定”。(54)参见邱兴隆:《一个半公正的司法解释——兼与苏力教授对话》,《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刘仁文:《奸淫幼女与严格责任——就“高法”司法解释与苏力先生商榷》,《法学》2003年第10期。而随着贵州“习水案”的发酵,废止“嫖宿幼女罪”终于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予以落实。站在犯罪学角度看,否定该罪的根本原因在于该罪所隐含的不良社会标签——“幼女卖淫”。在“嫖宿幼女罪”的说法下,被害者通常被贴上越轨的社会标签,成为道德社会中不齿的“卖淫女”,形成二次伤害。再如,《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至12岁引发了公众探讨,而且基本可以确定的是,该条文修正与“大连13岁男童杀人案”有着密切联系。(55)该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中甚至没有提出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且该条款在草案二审、三审中皆有很大变动。社会舆论场充分展示了针对“熊孩子”的批判:过往的司法立场在针对罪错未成年人时往往“过度强调保护、不谈惩戒”,而此次引爆的民情舆论场中,“从严惩处罪错未成年人”“降低加害人保护”之声不绝于耳。(56)参见朱笑延:《舆论与刑法的偏差式互动: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的中国叙事》,《法学家》2022第1期。当然,对于上述条文的修改不应孤立地看待,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最新修订一并考虑。这些法律条款均对应了同一社会力量的诉求,那就是家长的关切。另一方面,社会对老年人越轨或犯罪行为的关注日益增加,司法服务向适老化改革迈进。流行语如“不是老人变坏了,而是坏人变老了”一度甚嚣尘上,以“南京彭宇案”为代表,针对老年人群体的污名化报道曾在网络媒体中大肆传播,人们将此类案件视作现代版的“农夫与蛇”。2017年,《人民法院报》以专栏刊载《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一文,宣传主流文化的价值导向。应当认识到,老年人群体的污名化现象,其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21世纪以来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年轻人群体(尤其是年轻网民)与老年人群体之间的代际差异。与此相对应的,近年来司法诉讼服务日益突出适老化改革趋势。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强调,要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建立健全便老惠老司法服务机制。
五、人口年龄结构深度老龄化社会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初步形成
未来,犯罪治理必将从法治为主导向法治为主体转变。对过往犯罪治理模式的划分,须以描述性分析为基础(Descriptive Analytics);而对未来的犯罪治理,则需要更多地借助预测性分析(Predictive Analytics)与规范性分析(Prescriptive Analytics)加以甄别。以下,根据深度老龄化时代的相关数据,并结合202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以下简称《法治规划》)进行考察。
(一)深度老龄化社会的数据推测
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3.50%,离深度老龄化的14%仅一步之遥。基本可以确定的是,2025年以后,中国将彻底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57)另据《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2022》直接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为14.2%,达到深度老龄化标准。但鉴于存在调查和抽样误差,笔者仍以普查年份或小普查年份的数据为准。深度老龄化将导致难以走出经济层面的“未富先老”困境,面临社会保障层面的“未备先老”、健康层面的“未康先老”、区域层面的“农村先老”等一系列社会失序问题。
1.“未富先老”问题依然严峻。在2000年初,我国刚刚迈入老龄化社会,“未富先老”这一现象受到人们广泛关注。“从1979年到2004年,我国的GDP年均增长率为9.6%,1980年人均GDP为400美元,2000年为840美元”,“从纵向比较来看,我国的收入保障能力比过去是大大提高了,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仍然不够富裕”。(58)杜鹏、杨慧:《“未富先老”是现阶段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特点》,《人口研究》2006年第6期。近年来,随着我国迈入中等收入偏上国家之列,关于“未富先老”的讨论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例如,林宝教授通过分析人口老龄化水平与发展水平一致性指数发现,该指数自2000年代初期的接近3降至2017年的1以下,表明中国正在由“未富先老”向“老富基本协同”过渡。(59)参见林宝:《对中国“未富先老”判断的新考察》,《人口研究》2023年第3期。然而,尽管有这样的趋势转变,关于“未富先老”的问题仍不可小觑。用邬沧萍教授的话来说,“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们讨论‘未富先老’问题时的一个基本出发点”。(60)邬沧萍、何玲、孙慧峰:《“未富先老”命题提出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人口研究》2006年第4期。2022年,我国人均GDP约为85310元人民币,以购买力平价(PPP)计算的人均GNP为21250国际美元,与世界人均GNP(20593国际美元)相近。(61)数据源自:国家统计局,网址为http://data.stats.gov.cn;世界银行国际比较项目数据库,网址为https://data.worldbank.org.cn。2023年12月3日访问。这说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够高,总体还不富裕,与发达国家相比尚存在较大差距。可以推测,深度老龄化时代,虽然我国在经济总量上居于世界前列,但个体经济能力仍相对薄弱,这或将导致经济犯罪治理困难(尤其是金融领域、资本市场的犯罪治理)。另外,如果退休年龄(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延至65周岁,那么因“未富先老”问题,延迟退休人群的薪酬提升空间恐难以明显改善,由此会给职务犯罪治理带来影响。
2. 面临“未康先老”与“未备先老”。据报道,75%以上老年人(65周岁以上)至少患有1种慢性病。(62)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传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1月1日专题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2019年11月1日,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http://www.nhc.gov.cn/xcs/s7847/201911/b01a5ca22bef4570ab44605c12940f97.shtml。2023年9月8日访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压力会不断增加,这与中国的养老和医保体制机制起步较晚有关,或将因经济高质量发展得以解决完善。但目前来看,各地区之间养老待遇差距明显,部分地区难以解决养老金赤字扩大的风险;(63)如近几年东北三省养老金收不抵支,即使采取“南金北调”计划,此问题未来依然严峻。医疗保险在覆盖老年人疾病方面存在明显不足。(64)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尚未普及、抑郁症尚未纳入门诊医保、门诊慢性病保障病种较少,导致部分老龄人采用门诊转住院方法浪费医疗资源。由此可做合理推测,2025年之后,这些问题将持续带来社会紧张,影响犯罪治理。
3.要重视“农村先老”。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2020年农村60岁以上、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分别为23.81%、17.72%,比城镇分别高出7.99个百分点、6.61个百分点,相较于2000年初时更为严峻(彼时农村老龄化水平分别为10.92%、7.50%,比城镇仅高出1.24个百分点和1.08个百分点)。由此可以推测,在中国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的过程中,农村地区及农业转移人口的老龄化将给犯罪治理和社会稳定带来挑战,如农村地区及农业转移人口的自杀率上升、电信网络诈骗受害数量提高、遗弃或家庭暴力增多等。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初步形成
随着社会深度老龄化,犯罪治理领域亦将迎来新的发展契机。根据《法治规划》所确立的目标,到2025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将初步形成。即,犯罪治理将以法治为主导向法治为主体进行转变,这一转变可概括为“良法善治”。
1.“良法”,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和文化符号,是判断犯罪治理现代化的标准。《法治规划》指出,中国要“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所谓“良法”,是指既符合民主科学程序的形式,又具有尊重、体现正义,促进社会公益的实质。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刑事法治进步巨大。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强调,要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为系统有效的刑事错案防范机制的建立打下基础;(65)参见梁健、徐建新:《新时代刑事错案防范机制实施效果研究》,《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6期。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并适用,调整了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的犯罪圈,进一步限制了死刑适用;2017年于欢案落下帷幕,确立了正当防卫的边界,“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开始深入人心;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积极回应新时代的变化,在涉未成年人、金融乱象、产权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做了诸多修改。上述法治改革意义深远,然而,频繁修改法律,尤其是频繁删改作为后置保障法的刑事法律制度,表明公众对当前犯罪治理的不满,同时表明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信仰还有待提高。事实上,21世纪初的二十年里,总计出台了两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十部刑法修正案、上百部刑事司法解释、数十个刑事指导案例。这种修改频次,在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后恐将难以持续。“良法”形成的第一要义是形式性要求,如新自然法学家富勒所强调的,“明确性”“稳定性”及“一致性”等八项原则构成了法律的“内在道德”。(66)参见[英]瓦克斯:《法哲学:价值与事实》,谭宇生译,译林出版社2013年版,第7—8页。
2.“善治”,作为一项制度设计,要求今后犯罪治理更注重常态化机制;作为一种日常生活方式,要求今后犯罪治理更注重多元共治,共建共享。正如《法治规划》强调,中国要“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第一,犯罪治理要实现善治,其关键是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在各项专项整治过程中推行常态化法治工作。例如,2022年6月10日“河北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引发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公安部党委对此高度重视,决定自2022年6月2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积极回应群众的关切。百日间,河北省抓获犯罪嫌疑人2.76万人,破案2.7万起。(67)参见《深入推进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2022年9月1日,载河北公安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g2eTBpwe3nzNb8tBaRnUlw。2023年10月4日访问。这一数字乍看之下是运动式治理的“成就”,但深究其内,却是法治体系初步形成的结果。因为依照2020年数据推算,河北百日间刑事破案数也是2.7万件。(68)2020年全国总人口141178万人,河北省人口7461万,全国刑事立案4780624件、破案率38.61%,就此推算百日间刑事立案总数为26725件。当然,刑事犯罪治理不能因一场专项整治行动而突破常规治理的界限,从而在数据上走向极端。总的来看,治安保卫战是一场持久战,“攻心为上,攻城为下”,短期的整治绩效无法代表社会的长治久安。
第二,犯罪治理实现善治,其生命线在于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平衡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在尊重司法专业与独立性的同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以“河北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的后续审判为例,判决主文显示,首犯“陈继志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69)参见《陈继志等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2022年9月23日,载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网,http://lfgyqfy.hebei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926639.shtml。2023年10月7日访问。此案在事发后3个月即获判决,充分展现了司法效率;判决结果并未因社会舆论而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或加重处罚),而是严格按照证据定罪量刑,充分体现了司法规范性;首犯陈继志获刑期24年,这兼顾天理、国法与人情,充分显示司法公正性。在这场全民参与的犯罪治理公开课中,人们的法治观念得到增强,司法透明度、公信力得到有效提高。可以预想,2025年以后,类似这样公正的犯罪治理活动将会有条不紊地开展,不断为人们传递法治的饕餮盛宴。
第三,犯罪治理实现善治,其根基在于尚法卫法、全民守法,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警力的增长是有限的,社会矛盾变化则近趋无限,要实现未来社会的“警力无增长改善”,重点在于协同共治,共建共享。其一,共建美丽乡村、和谐社区。以县域社会为主要抓手,向基层治理攻坚克难,针对当前“指令性过强,需求导向性不足”的问题对症下药。其二,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譬如,当前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首选目标是中老年人,主要原因就是未实现数字发展的成果共享,使老年人落于“数字鸿沟”。其三,强调多元共治。坚持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多元主体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譬如在适老化犯罪治理当中,不仅要调动中老年人自身预防诈骗的积极性,更要防止养老机构自身参与非法集资,要强调家庭、社会组织、银行、民政部门等各方力量系统参与犯罪治理,形成常态化协同防治机制。
六、结语
中国在21世纪30年代中期将进入超老龄化社会,届时中国也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犯罪治理将以法治为主体。鉴于未来社会的“法治”主题,笔者对犯罪治理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以“法治”促“德治”,实现数字化犯罪治理的“智慧之治”。作为一种价值导向,“法治”“德治”都在犯罪治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谓“智慧之治”,就是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提高治理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数字化时代,通常需要借助先进技术手段来实现犯罪治理,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这种技术治理的前提是构建科学民主的法治保障体系,对犯罪治理主体的权力进行合理规制;在此基础上,要重视个体的道德教化,提升社会整体道德水平,从而应对“数字利维坦”风险(70)这种“数字利维坦”风险可具象地表现为:防止“唯数据论”的风险,如类似于“离开了数据就是伪科学”的论断;减少数据垄断下的分配不公,如老年人“数字鸿沟”;减少数据集中对国家安全的损害,如“数据跨境传输的安全问题”。,帮助老年人跨越“数字鸿沟”。
第二,倡导“法治”的生活方式,将其融入日常,为多元化犯罪治理打下坚实基础。把“法治”当作一种生活方式,意味着与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连的文化建设。这需要群众的权利意识觉醒,从根本上为现代化犯罪治理提供有力支撑。为此,政府应当以身作则,推进法治型政党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鼓励网络平台、企业、学校、民间自治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犯罪治理。
第三,建立健全现代化犯罪统计制度,让“法治”与国际化犯罪治理接轨。作为一种开放性制度架构,“法治”不能以敝帚自珍为底色。中国犯罪统计数据缺口问题由来已久,与国际先进水平有着一定差距。当前,可以通过各项人口统计数据,轻松描述各时期总人口的年龄分布情况,却无法表述各个时期犯罪群体的年龄分布情况。因此,为适应全球化程度的加深,中国犯罪治理应与国际接轨,建立现代化的犯罪统计制度至关重要。
第四,让“法治”浸润“中国特色”,讲好法治背后的“中国故事”,最终实现犯罪治理的“中国之治”。建国70多年来,在党的领导下,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绝对贫困被彻底消除,这是影响犯罪治理的治本之策。改革开放以来,创造了社会持续稳定四十多年的历史奇迹,这是中国犯罪治理成功经验的集中表现。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刑事案件数量大幅下降,特别是新冠疫情期间,“中国之治”与“西方之乱”形成鲜明对比,破除了对西方犯罪治理的迷思。犯罪治理务必走好“中国道路”,讲好“中国故事”。互联网的进步为中国与外界的交流带来了新机遇。展望未来,要让中国的犯罪学理论与实践走向国际舞台,关键在于巩固和推广网络犯罪治理的“中国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