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加强社会组织信用监管
2024-03-05宋龙艳
宋龙艳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创新社会组织监管方式,日前北京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印發了《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推动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新型监管机制。《办法》突出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明确了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方式、评价指标、评价等级、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内容,是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专业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综合监管”体制的丰富和完善,是北京市首次在社会组织监管领域出台信用监管相关办法。
助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等具体要求,2022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强调“以有效的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加快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北京拥有庞大的社会组织队伍,并呈逐年增长趋势。截至目前,全市社会组织数量从“十二五”末的9000余家增长到1.2万余家,增长率达30.8%。备案社区社会组织从2万余家增长到4.7万余家,增长率达135%,社会组织已经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服务国家战略和重大活动、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社区治理与服务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自身实际,重点研究参考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并吸收借鉴北京本市部分行业领域及其他省份关于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制度和政策,北京出台了《办法》。
《办法》适用于对北京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开展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公开以及公共信用评价等信用监管活动,主要有四个特点。首先,有利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加强信用监管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办法》突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强调提升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社会组织诚信自律、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其次,有利于加强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登记管理机关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统筹联动,在开展诚信教育、归集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等方面形成监管合力;第三,《办法》结合工作实际详细制定了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等级、评价方式和评价指标,具备较强的可实施性,有利于开展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工作;第四,《办法》在保障措施章节提出组织保障、技术支撑、信息安全、权益保护、监督检查、执纪问责、宣传指导等措施,有利于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工作推进落实。
突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办法》突出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提出采用动态管理模式,掌握社会组织最新信用状况,信用积分将成为对社会组织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将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对社会组织监管和扶持发展方面采取不同方式,优先扶持信用等级优良的社会组织。
对于事前信用监管,《办法》鼓励社会组织主动行动,向社会作出诚信承诺,并将书面承诺、履约践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纳入公共信用评价管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在办理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备案、换届、年检年报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时,可以开展诚信教育,提高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诚信意识,引导社会组织诚信自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对于事中信用监管,《办法》鼓励社会组织主动报送信用信息,自觉依法接受信用监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建设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报送系统,提供信息报送渠道。在评价方式方面,社会组织监管部门通过信用积分的方式,对社会组织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在评价指标方面,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为基础,通过加分项和减分项,从党组织建设、诚信建设、内部治理、规范运营、评估等级、社会评价等多个维度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开展正面信用行为,避免发生负面信用行为;在管理模式方面,《办法》明确采用动态管理模式,即信用积分并非一成不变,根据社会组织信用行为,对其信用积分、信用等级进行实时调整。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等级统一分为A、B、C、D四个等级。按照国家和北京市信用评价工作相关要求,社会组织信用积分基础分值设置为600分,分值上限为950分,下限为350分。分值到达上限后,不再加分;到达下限后,不再减分。信用分值由基础分值、加分分值、减分分值组成。《办法》提出根据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对社会组织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按照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推进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
对于事后信用监管,《办法》将对信用等级优良的社会组织,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等级一般的社会组织,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信用等级差的社会组织,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加大监管力度。在扶持发展方面,对信用等级优良的社会组织,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规范流程,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对信用等级一般和差的社会组织,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中慎重使用。
按照《办法》规定,失信社会组织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同时,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为社会组织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信用核查等信用修复服务,社会组织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
多项保障措施为信用监管护航
为了确保政策顺利有效实施,《办法》提出多项措施,全方位为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工作护航。
对于政府相关部门,应主动归集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为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工作提供数据支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社会组织信用监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有序开展、协同推进。依托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京策”“京办”“京通”平台,各部门应建立数据同步、按需共享、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社会组织信用监管机制,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精准化、智能化的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同时加大信息安全和社会组织权益保护力度,加强信息安全基础建设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加强数据安全教育,提高数据安全意识。如果有信息提供和归集单位对社会组织提出异议的信息,应在自收到社会组织提出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错误的,应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或撤销;经核实后作出不予更改决定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税务等部门对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进行监督,对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和委托事项的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审计部门结合审计项目依法开展审计。对于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工作中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将予以查处,对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责任的相关领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办法》还提出各部门应做好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工作的宣传指导工作,激发社会组织诚实守信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等作用,及时阐释解读社会组织相关信用政策,强化正面宣传引导,为社会组织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北京市社会组织管理中心副主任李仁利表示,《办法》的出台是全市社会组织监管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北京社会组织监管方式方法的一次创新。将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和机构运作等都纳入了信用监管体系中,有利于推动社会组织提高自治、自理能力,同时也将推动各政府部门协同监管社会组织,形成综合监管机制,促进北京市社会组织实现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