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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企业破产重组与清算中的税务问题及策略

2024-03-04付世鑫

中国商界 2024年2期
关键词:企业破产清偿破产法

付世鑫

破產重组既能平衡债权各方、政府和社会各方的利益,又具有双赢的可能性。破产是一种新的解决办法,与传统的破产清算、按比例清偿相比,重组程序更注重可利用的资源和资金来源,可以将债务折价、延期清偿、资产处置、资产抵偿、债转股等多种手段加以实现。“税”参与了企业从新设到注销的全过程。目前,复杂程度高、适用广的重组程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操作指南还未建立。因此,必须对涉及的有关税务问题进行标准化处理,在增值税、所得税等各种税收手段上进行相应的调整,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稳定增长,同时又要确保交易的公平正义,防止不合理的税收行为,这样才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所以,在重组实践中,对各类税务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以期为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和重组程序的顺利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破产重组的概念 破产重整针对的是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型企业。其是我国破产法中一项重要的司法程序。在依法清偿债务、解决生产经营困难的基础上,通过重整程序进行改制、转换经营机制、盘活存量资产、实现债务清偿等方式,促进企业涅槃重生,提高经济效益。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此外,还将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便利。有些企业本身的核心业务仍具备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但由于市场、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而陷入暂时的困境,最终导致了破产清算。这就导致大量的社会资源浪费,对于地方社会的稳定与经济发展、投资环境都有很大的影响。

破产重组的一般模型 破产重组程序有很多方法可以拯救债务人,在实践中有一些常见的重组方式:

第一,破产重组中的存续重组。所谓存续重组即通过减免债务、延期清偿、债转股等手段进行债务重组,同时,通过引入重组公司来改善公司的经营和治理,使公司得以重构。重组后,公司仍然保留其原来的法人地位,但企业的股东可以变更,这样可以保持企业品牌、相关资质等。

第二,破产重组中的出售重组。通过出售重组,可以使公司的核心业务得以保留,使其核心业务与债务分离,并能在一个更干净、更美好的环境中持续经营,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样的出售,不仅可以使公司获得资金,还可以使公司的债务得到减轻,从而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转让所得及其他未转让之财产,应由债权人负责。在转让之后,原债权人将进行清算,不能继续存在。虽然这样做会导致品牌和相关资质的消失,但也能让企业的核心资产在高质量的平台上运行,并消除现有及或有负债带来的风险。

企业破产重组与清算的基本流程 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若不能偿还其所欠的债务,当债务人或债权人无法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程序。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进行清算、未完成清算的,应申请破产清算。对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来说,他们的财产是有限的,所以,如果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清偿债务,就会被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在受理企业的破产申请后,就破产申请做出裁决,并按照规定派遣管理人。债权人可以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提出请求,并组织债权人大会,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在不转换为重组、和解程序的情况下,在破产宣告之前,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判决,并拟定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将其变卖,依规定进行清算及分配。管理人在最后的分配结束后,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的分配报告,由人民法院判决终止。人民法院判决后,应当公布。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10日内,可以依照人民法院的裁定,向其原来的注册机构申请注销。

税务行政执法与破产诉讼流程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若有拖欠税款、拒不缴纳或未尽到应尽的义务,可以依法予以实施。其内容主要有二:一是告知企业开户银行应扣减所欠税款之存款;二是查封相当于拖欠税款的相关资产,将其拍卖、变卖所得,先缴纳相关税费、滞纳金、罚金。然而,该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税务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着明显差别,税务强制执行与破产程序之间存在矛盾。

企业担保债权和税务债权的冲突 当前,我国企业在破产过程中最复杂、最棘手、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企业和税务债权之间的冲突问题。究其原因,是由于不同的利益受到法律的限制,所以,究竟是企业担保还是国家税务债权,这一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在外国的《破产诉讼法》中,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把保证债权置于优先清偿的地位,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却未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如果出现税收债权与担保债权并存的情况,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第一,公司作了担保,并产生了担保,但该债权没有被登记,因此没有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税收债权比担保债权更高,具有优先清偿顺序;二是,如果担保债权已经注册,并且在纳税申报以前,担保债权的纳税义务具有优先的清偿次序;三是,虽然担保债权已经被注册,但是在纳税申报前,税收债权被用作抵押物,一般具有优先清偿权,但同时也要兼顾留置、抵押权、抵押权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常常出现混乱局面。

税务滞纳金未列入税基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纳税人若有拖欠税款,从拖欠后的第一天起算,自缴纳税款之日起,每天需要额外增加5%的滞纳费。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税务债权的定义并不明确。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并未对滞纳金的含义和作用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在征收和管理上,既没有直接的参考,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局限了规定的实际操作。

税务部门没有明文规定纳税申报 当一家企业的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从30天到90天的时间里,所有债权人都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来决定是否受理或者不受理。债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债务人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税收债权是否也应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他债权相同,提交给法院,但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像员工劳动报酬、社保金、伤残补助金等,则不需要申报。因此,税收债权是否也享有这种权利,并没有明文规定。

企业破产程序中对税务强制执行的本质规则精益化 一家企业之所以会破产,肯定是因为资金问题,而且大部分情况是资不抵债。除了税收机构之外,还有很多组织或者个人,与税务部门相比,其他的债权人可能相对处于弱势,需要得到更多的保护。在重组程序中设定完善的综合税负。从税收征管法和企业破产法来看,我国对破产企业实施税收保全制度的规定不尽相同,对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也有所不同。如果纳税人在法律上同意对其实施强制措施,那么对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在制定法律时,也要考虑到它的影响。企业破产后,仍存在税收债权,税务部门不得对其进行保全和强制执行。在企业破产之后,应当对已建立的担保征税制度予以保障,同时也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使其在某种程度上得到重视并赋予其某种程度的优先级。

对企业担保和税务债务清偿次序予以确定 在我国现有法律中,的确不能完全兼顾,有时只能从个人的利益出发,这就造成了复杂问题的处理难度,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并达到公平性。如果一家企业已经濒临倒闭,那么企业的资金肯定是有问题的,很有可能不能同时兼顾企业的担保和税收的要求,而这两种法律本身就有矛盾。因此,必须要决定其清偿次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破产流程中应当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进行公平的保护以彰显司法公正。企业破产后的税务债权应当在两种立法中达成一致,即确认担保债权高于税收债权。在具体实施法律时,应当明确担保债权人是否存在欺诈等不良行为,如果存在,那么税务部门有权撤销其担保债权。

明晰税务滞纳金归入税源的属性 对于没有依照相关法律或者相关法规规定缴纳税务的破产重组清算企业,必须要缴纳一定金额的滞纳金。由于滞纳金具有双重属性,使得滞纳金的征收更为合情合理和科学。这样做不但可以保障国家的税收资源,还可以惩罚那些违法的、不愿意缴纳税款的公司,从而让其承担不遵守法律的代价和责任。目前,滞纳金的税率已经由原来的73%降低到了18%,尽管降低的幅度非常大,但这并不是说罚款之后就没有处罚了。所以从这个层面来说,税款滞纳费可以说是一种具有双重性质的款项。

规定税务部门在纳税申报中的法律责任 我国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破产、税务债权的立法均未明确规定纳税申报。税务债权申报是一项具有先决条件的制度,它既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通过纳税评估加强监督管理,避免企业以重组为名逃避税收税务债权人的追缴税款义务,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与其他债权的本质不同,税收债权是公法,它是建立在一定的行政关系基础之上的,其法律效力受国家强制力的制约。因此,它在授予时应当进行公示,并接受监督,确保其合理合法。

综上所述,本文阐述了企业破产重組与清算中的税务问题及策略。希望通过制定一套与破产法、破产重组等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以达到对企业破产重整清算中税收的规范性、权威性的目的,从而有效提高重整程序的成功率和效率,同时也可以防止企业利用税收政策进行逃税。具体来说,策略如下:企业破产程序中精益税务强制执行的本质规则,企业担保和税务债务清偿次序予以确定,规定税务部门在纳税申报中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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