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
2024-03-02佟大建
喻 佩, 佟大建
(安徽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6)
一、引 言
制度性永久迁移(落户意愿)和事实性永久迁移(居留意愿)是中国农民工向城市迁移的两个重要特征[1]。长期以来,为加快农民工市民化,中央与地方政府逐渐放宽农民工城市落户限制且不断提高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水平,然而政策效果不尽如人意。研究发现,没有城市户籍的流动人口常年超过两亿人,其中大部分为农民工[2]。如果说农民工制度性永久迁移意愿较低是由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社会、文化等复杂因素导致,那么受上述因素影响较小的事实性永久迁移意愿应当相对较高。事实却并非如此,根据2018年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计算,农民工事实性永久迁移意愿仅为36.01%。由此可知,农民工并没有表现出制度性抑或事实性永久迁移的热情,相反,二者均较低[3]。
既有研究表明,影响农民工长期居留和落户城市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对城市公共服务的需求[4-5]。近年来随着市民化政策不断推进,城市对农民工进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的歧视逐步弱化,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在公办学校就读、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保险等方面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有所提高[6],但城市户籍制度仍制约了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均等化地享受城市基本公共服务[7],农民工公共服务实际获取水平与城市整体发展水平并不协同。因此,本文旨在探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能否提高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如果能,其作用机制是什么?是否会因农民工类型而存在差异?
回答上述问题不仅有助于科学认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的影响,而且可为有效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提供决策依据。
与以往研究相比,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提供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影响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的经验证据。已有研究考察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地区差距、消费率、个人创业等的影响;探讨了方言距离、阶层地位、相对贫困等对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的影响。尽管有学者关注到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但其主要考察城市整体供给水平而非农民工享有的均等化水平。本文则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视角探究其对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的影响。
第二,识别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影响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的作用机制。现有研究注意到了农民工面临着对自身城市人身份认同感较低、职业地位低以及难以与城市本地人进行广泛而深刻的交往等问题,但对如何缓解以上问题则较少探讨。本文则发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通过提高农民工的城市人身份认同、职业地位以及增进其与本地人的社会交往等方式进而提高他们的城市永久迁移意愿。
二、文献回顾
自从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以来,学界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测度及其影响进行了相应探讨。一般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使居民尽可能地享有同样的公共服务权利。当然,均等不是没有差距,而是要保障居民达到“底线均等”[8]。然而,“底线均等”无法控制居民间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底线与高线之间的差距可能很大,并不体现均等化含义,因此有学者主张在强调“底线均等”的基础上,要重视基本公共服务享有结果的均等化[9]。测度指标多选择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就业等[10-11],测度方法多为熵权法、泰尔指数、变异系数法[11-13],测度对象主要选择城乡、省际或区域[10-12]。影响研究方面,既有文献发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了经济增长质量的地区差距[11]、提高了最终消费率[14]、促进了个人创业[15]等 。
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内涵与决定因素两个方面。就其内涵而言,大部分学者在实证研究中采用“是否愿意向城市迁户口”来度量农民工的城市永久迁移意愿[5,16]。然而,也有学者认为,在存在户籍制度的中国,农民工长期在城市居留是一种事实上的城市永久迁移行为,因此农民工的城市永久迁移意愿应分为制度性永久迁移意愿和事实性/行为性永久迁移意愿[1]。关于其决定因素,已有文献表明农民工的阶层地位越高,城市永久迁移意愿越高[17];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方言距离对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具有负向影响[3];与城市居民相比所产生的多维相对贫困抑制了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18]。此外,也有学者研究发现,城市公共服务供给也是一个重要的决定因素[5]。
农民工的城市人身份认同、职业地位以及与本地人社会交往也引起了学界的关注。既有研究发现,尽管长期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但农民工对自己是城市人的身份认同程度并不高[17],居住时间与社区融合[19]、社会歧视[20]是重要影响因素。在职业地位方面,虽然农民工从农村到城市的初次职业流动实现了地位的较大提升,但再次职业流动大多是平行流动,职业地位提升不明显[21],社会关系[22]、人力资本与行业分割[23]、迁移时间[24]等均会影响农民工职业地位提升。在社会交往方面,多数农民工在流入城市无法突破亲缘、地缘的约束,其重构的社会网络仍以亲友、同乡等熟人为主,与当地城市居民的社会交往较少,呈现出一定的社会交往内卷化现象[25]。
综上,农民工市民化是现有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既有研究从多个方面考察了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的决定因素,并且也意识到城市公共服务的重要性,但其主要考察的是城市整体层面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而非农民工个体层面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对其城市永久迁移意愿的影响。此外,由于我国独特的城乡二元结构,进城农民工城市人身份认同感、职业地位均较低,同时与本地人社会交往较少,但目前对于如何缓解上述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基于此,本文重点探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的影响并识别其内在作用机制,同时分析个体异质性,力求能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一些有益思考。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进行社会比较是人的天性[26]。既有研究表明,农民工进城的初衷之一是为了改善以原村庄居民为参照系的相较于其他居民较低的经济地位[27]。值得注意的是,参照对象并非一成不变。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和新生一代逐渐成为农民工主体,农民工不再以原村庄居民作为唯一参照系,而是将城市居民也纳入自己的参照系范畴[26]。由于公共服务享有与城市户籍挂钩,以及农民工自身较低的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水平,使得其在子女教育、医疗健康、社会保障、就业等多个维度的基本公共服务获取上与城市居民相比存在较大差距[28]。因此,当农民工迁移至城市就业和生活后,随着迁移时间的拉长,其参照对象可能发生转变,逐渐由原村庄居民变为城市居民,并且与之相比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也显得较低。作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关键抓手之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能会提高农民工的城市人身份认同、职业地位以及增进与本地人社会交往进而提高其城市永久迁移意愿。
第一,改善社会歧视,提高身份认同。身份认同是指农民工与流入地城市居民之间的心理距离,包括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身份认同和农民工的自我身份认同[3]。农民工作为城市边缘人,通常处于进退两难的身份认同困境。与城市居民相比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提升意味着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在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享有上的差距缩小,在城市所面临的社会歧视得以改善,这可能会提高农民工对自身城市人的身份认同[20]。已有研究发现,身份认同对农民工的城市永久迁移意愿具有显著影响,越倾向于自身是城市人的农民工, 其城市永久迁移意愿越高[3,17]。
第二,积累人力资本,提高职业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农民由农村涌入城市,成为城市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虽然出现了职业阶层分化,却并未同步实现城市永久迁移[28]。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提升可以促使农民工工作技能、健康水平等人力资本的积累,提高他们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优势,进而提高其职业地位。相较于职业地位低的农民工,职业地位高的农民工其生存能力、抵抗风险的能力以及社会声望就越高[28],并且职位地位越高,其工作越趋于稳定[29],进而其城市永久迁移意愿就越高。
第三,缩短社会距离,增进社会交往。农民工的高度地域流动性使其较难与本地人进行密切的社会交往,并且高强度的工作也使得农民工缺乏投资流入地社会资本的时间与精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提升可缩小农民工感知到的与城市居民间的社会距离,提高他们的社会公平感,缓解他们因户籍歧视带来的自卑感,这可能会促使他们主动与本地居民展开社会交往。与本地人社会交往的加深可使农民工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这有助于消除原有经济、文化带来的隔离,增强他们的城市归属感[30],进而提高其城市永久迁移意愿。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研究假说1和2:
H1: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以提高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
H2: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通过提高农民工城市人身份认同、职业地位以及增进其与本地人的社会交往,进而提高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
农民工并非是一个完全同质的群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于他们的城市永久迁移意愿的影响会因他们的类型不同而产生差异。地域文化差异使得跨省流动的农民工无法与流入地城市居民展开有效的社会互动,难以形成本地化的社会网络以及城市人身份认同,这使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下,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更低。家属随迁的农民工对基本公共服务产生更大的需求,且家庭化迁移更易于与所在城市居民展开社会交往[31],因此家属随迁的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更强。自雇农民工在人力资本水平上不如受雇农民工[33],即使增加公共服务,也难以给这部分农民工带来身份认同感的提升,因而表现为自雇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相对较低。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研究假说3。
H3: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省内流动、家属随迁、受雇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的促进作用更强。
四、数据说明及研究设计
1. 数据说明
本文旨在以城市居民作为参照系,测度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相比之下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并探讨其对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的影响,因此所用数据需要同时含有农民工以及农民工所在城市的城市居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7年在江苏省苏州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广州市、重庆市九龙坡区、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开展了对农民工及其所在城市的城市居民的专项调查,这是目前唯一一个同时针对农民工和城市居民的专项调查,可用于本研究。由于本文研究内容为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因而只保留了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的流动人口,同时剔除了流动原因为投亲靠友、学习培训、参军、出生及其他的样本。宏观城市特征数据主要来自四城市(江苏省苏州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长沙市)(1)C、D卷还调查了广东省广州市、重庆市九龙坡区、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这四个城市(区)的数据之所以没有采用,是因为本文使用的是城市下辖区(县、市)数据作为城市层面的特征变量,而上述四个城市下辖区(县、市)数据无法获取,因而未采用。下辖各区(县、市)统计年鉴、统计公报,房价数据则取自安居客房屋交易平台。
2.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测度
(1)测度方法 本文采用比值法,以城市居民为参照系测度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测度方法如下:
第一步,单一指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计算。
(1)
(2)测度指标体系构建 参考《“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中关于基本公共服务的界定,同时结合2017年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本文选择以下4个维度共10个指标并以城市居民相关指标中位数作为参照值,具体指标及说明见表1所列。
表1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测度指标体系
3. 模型设定
为探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的影响,采用Logit模型估计:
Migjl=α0+α1EPSjl+Xθ+εjl
(2)
其中:Migjl表示j城市农民工l的城市永久迁移意愿;核心解释变量EPSjl表示以j城市居民为参照系下的农民工l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X表示控制变量集合;α0、α1为待估参数;θ为控制变量待估参数集合;εjl为随机扰动项。
4. 变量选择
(1)城市永久迁移意愿 参考既有研究[3],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可分为制度性永久迁移意愿和事实性永久迁移意愿,只要具备其一,即具有城市永久迁移意愿。其中,制度性永久迁移意愿根据问题“如果您符合本地落户条件,您是否愿意把户口迁入本地”设置。事实性永久迁移意愿根据问题“今后一段时间,您是否打算继续留在本地”和“如果您打算留在本地,您预计自己将在本地待多久?”设置。
(2)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由上述比值法测度而来,本部分将不再赘述。
(3)身份认同、职业地位、社会交往 身份认同根据问题“我觉得我已经是本地人了”的同意程度设置;参考既有文献的处理方式[4],职业地位根据“您现在的主要职业是什么”设置;社会交往根据问题“您业余时间在本地和谁来往最多(不包括顾客和其他亲属)”设置。
(4)控制变量 参考既有研究[3,16,18],个体特征变量选取包括年龄、婚姻、性别、收入、流入时间、就业身份、宅基地、流动范围、老家地理位置、居住证等。此外,既有研究表明,人均GDP、产业结构、房价、城市工资水平、固定资产投资等城市特征变量对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具有显著影响[5,18]。因此上述城市特征变量作为控制变量纳入模型(2)受篇幅限制,文中没有列出变量描述性统计表格,感兴趣的读者可以来信索要。。
五、实证结果分析
1. 基准回归——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的影响
表2列(1)结果显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以显著提高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提升意味着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获取上的差距缩小,农民工感知到的社会歧视随之减轻,身份认同感得以提升,因而提高了其城市永久迁移意愿。此外,由于获取的基本公共服务相较之前有所增多,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工生活压力,因此其更愿意永久迁移至城市。表2列(2)、列(3)结果表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农民工制度性永久迁移意愿、事实性永久迁移意愿均具有显著促进作用。由此假说1得以验证。
表2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的影响
控制变量估计结果表明,人均GDP、城市工资水平、年龄平方、宅基地、流动范围等对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均具有显著负向影响。人均GDP和城市工资水平较大程度上反映了城市生活成本和压力状况,这种状况抑制了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年龄增长所带来的工作经验有助于提高农民工的职业地位,具有促进农民工事实性永久迁移的效果,但当年龄增长到一定程度时,农民工乡土情结加重,因而表现为抑制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以及事实性永久迁移意愿;宅基地除了承担着居住保障功能之外还代表了户籍地的羁绊,因而有宅基地农民工的城市永久迁移意愿更低;跨省流动因远离亲朋好友以及预期迁移成本高等原因导致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降低。此外,老家地理位置对农民工事实性永久迁移意愿具有负向影响。原因可能是,老家地理位置相对偏僻的农民工由于家乡发展水平受限、工作机会较少,因此其居留城市的意愿更强,即事实性永久迁移意愿更高。
房价、固定资产投资、婚姻、流入时间、居住证等对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具有显著正向影响。房价高不仅反映了城市生活成本高,也表明城市具有较好的工作机会和更完善的公共服务[18],当农民工为了更好地获得公共服务而忽略生活成本时,房价的系数会表现显著为正,固定资产投资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这可能提高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婚姻会给农民工在城市发展给予支持,因而具有更高的永久迁移意愿;随着流入时间的延长,农民工积累更多的技能经验,社会网络更广,因而城市永久迁移意愿更高;有居住证农民工由于在公共服务获取上更具资格,且能够满足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农民工自身市民化能力相对较强,所以具有更高的城市永久迁移意愿。
2. 分维度讨论——各维度均等化对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的影响
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各维度均等化水平不同,导致他们对不同维度的基本公共服务的诉求也不同,因此本文在基准回归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分维度讨论。
估计结果见表3所列,子女教育维度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事实性永久迁移意愿具有负向影响,对制度性永久迁移意愿具有正向影响。可能的原因在于,子女教育维度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提升可能使农民工对实现家庭团聚的欲望变得强烈,促使其携带子女进城,这使得农民工不得不分身去照料子女的生活[33],无暇参与城市丰富的社交活动,由此反而弱化了城市生活对于他们的吸引力,进而降低他们的事实性永久迁入的意愿。但另一方面,优质教育资源供不应求和农民工随迁子女排队无望的现象,主要源自城市政府区别对待不同户籍的常住居民,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城市户籍的含金量,农民工从内心深处渴望获得城市户籍以寻求制度保障,从而表现为制度性永久迁移意愿上升。
表3 各维度均等化对城市永久迁移意愿的影响
就业维度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制度性永久迁移意愿、事实性永久迁移意愿均具有正向影响但不显著。原因可能在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城市派生出更多的就业岗位,增加了农民工获得就业的机会。加之政府对于农民工劳动合同权益立法保护政策的出台、对企业监督力度的加大,农民工就业合同签订情况逐步变好,这使得农民工在就业维度公共服务均等化已经处于较高水平。尽管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给农民工带来制度性的合法权益保障,增加了他们融入城市的可能,但农民工长期居留和户籍转换决策是其在权衡自身能力禀赋之后以及基于家庭或个人经济效益最大化原则所做出的理性选择,这使得就业层面的不公待遇是否被改善对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决策的影响有限。
社会保障维度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事实性永久迁移意愿均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对其制度性永久迁移意愿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不显著。这可能是由于现实中大部分农民工主要从事非正规就业,就业不稳定且收入较低。农民工风险抵御能力较弱,当遇到较大风险,如工伤事故、大病等,农民工将难以应对,这使得农民工对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诉求更高。然而,本文测度结果表明,农民工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存在短板,尤其是医疗保险这一指标。农民工如果在城市没有医疗保险,将需要更多的储备金以面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从而不利于其产生城市永久迁移意愿。因此,社会保障维度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提高能够降低其就医成本,增强他们的风险抵御能力,进而能提高他们的城市永久迁移意愿。
健康医疗维度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制度性永久迁移意愿、事实性永久迁移意愿均具有显著正向影响。较低的人力资本水平使得农民工大多集中在体力耗损大、职业病多发行业,因此维系良好的身体状况和劳动能力是他们在城市生存的根本。加之农民工在城市的健康教育、医疗服务等方面权益不足,致使其对健康医疗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诉求更加强烈。此外,健康医疗公共服务权益不仅可保障这一群体身体健康安全,而且有利于补齐健康“短板”,从而提高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35]。因此,健康医疗维度公共服务均等化能够提高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制度性永久迁移意愿、事实性永久迁移意愿。
3. 稳健性检验
尽管本文发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对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具有促进作用,但这一结论可能受到内生性的影响,因而采取以下多种方式来缓解。
(1)控制潜在遗漏变量 不同类型的就业单位所附带的基本公共服务可能存在差异,且其给农民工所带来的职业发展前景不同。相比于私营部门,在国有企业、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就业的农民工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可能更好,同时其为农民工在当前城市的未来职业发展带来相对较好的预期。因此,遗漏就业单位类型可能导致高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的影响。此外,不同类型的城市在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以及农民工落户门槛上存在差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以提高农民工的城市永久迁移意愿的部分原因可能是,当前城市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较高同时落户门槛较低,因而当前城市的农民工同时具有较高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和较高的永久迁移意愿。考虑到上述遗漏变量可能带来的内生性,本文在基准回归的基础上进一步控制就业单位类型和城市虚拟变量。表4列(1)估计结果表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仍具有显著正向影响。
表4 稳健性检验
(2)改变变量度量方式及样本 首先,采用直接对各指标等权重的方式重新测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估计结果见表4列(2)所列。其次,将城市居民各指标参照值由中位数替换成均值,重新测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估计结果见表4列(3)所列。最后,改变样本。问卷调查中回答“没想好是否愿意把户口迁入本地”和“没想好是否打算继续留在本地”的样本日后实际的迁移与否具有随机性,将其定义为不具有永久迁移意愿可能影响估计结果的准确性。因此本文进一步剔除“没想好”的样本,估计结果见表5列(4)所列。表4列(2)~(4)显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系数均显著为正,表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显著提高了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这一结论是稳健的。
4. 机制检验
理论分析表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以通过提高农民工城市人身份认同、职业地位以及增进与本地人社会交往这三种途径实现,进而可能提高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本部分将对此一一检验。
(1)身份认同作用机制 作为中国户籍制度背景下特有的弱势群体,农民工往往身处进退两难的身份认同困境。而身份认同作为农民工心理状态的映射,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其迁移决策。已有研究表明,城市人身份认同可提高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18]。受制于户籍制度及自身人力资本水平,农民工在基本公共服务获取层面相对城市居民处于弱势地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提升,意味着农民工能够获取更加健全的公共服务,也表明流入地城市政府对农民工的制度性歧视相应减轻,这会缩小农民工主观上感知到的与城市居民的身份差距,有助于促使农民工产生自身是城市人的身份认同,进而提高城市永久迁移意愿。表5列(1)显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能够提高农民工城市人身份认同,而城市人身份认同的提高对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具有显著促进作用。
(2)职业地位作用机制 较高的职业地位不仅有助于农民工产生对城市生活的满足感以及对未来城市生活的积极预期,而且有助于促使农民工降低职业流动频率,加强人力资本积累[30],从而提高城市永久迁移意愿。一方面,健康医疗、社会保障方面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提升,有助于提升农民工的健康人力资本水平,能帮助农民工获取更好的职业,提高其职业地位;另一方面,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还可以促使农民工与城市居民进行社会交往,社会网络的拓宽有助于农民工获取较高地位的职业[36],进而提高其城市永久迁移意愿。表5列(2)显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能够提高农民工的职业地位,而职业地位的提高对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具有显著促进作用。
(3)社会交往作用机制 既有研究表明,农民工在城市社会交往中呈现出一定的内卷化,多半以地缘、亲缘为纽带聚居,被隔绝于城市社会网络之外[37]。因此,增进与本地人的社会交往,不仅可以使农民工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和信息资源,为其在本地求职提供帮助[22],并且与城市居民社会交往深的农民工城市人身份认同感更高[38],这有利于提高其城市永久迁移意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提升有利于缓解农民工因户籍身份所带来的自卑感,增加其社会公平感,使得农民工能够积极主动地和城市居民进行社会交往,进而提高城市永久迁移意愿。表5列(3)显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能够增进农民工与本地人的社会交往,而社会交往的加深对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具有显著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通过提高农民工城市人身份认同、职业地位以及增进与本地人社会交往,进而提高其城市永久迁移意愿,假说2得以验证。
5. 异质性分析
本文从流动范围、家属随迁、就业身份三个方面出发,考察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的影响是否会因农民工类型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异,表6为估计结果。
表6 异质性分析
表6列(1)显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流动范围的交叉项系数显著为负,表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省内流动农民工的城市永久迁移意愿的促进作用更强。相较于省内流动农民工,跨省流动农民工因离家距离远、地域文化差异大,较难获得户籍地亲朋好友等关系网络的支持和帮助,在陌生的社会环境中面临较高的心理调整成本,难以真正融入城市与流入地城市居民展开有效的社会互动,引致农民工城市人身份认同感下降。因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能提高省内流动农民工的城市永久迁移意愿。
表6列(2)显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家属随迁(3)本文将“配偶、子女同时随迁”视为核心家庭迁移程度较高,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交叉项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家属随迁的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的促进作用更强。相较于孤身外出的农民工,家属随迁的农民工与本地居民的社会交往更融洽[32],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更高,并且在家人的支持下易于产生城市人身份认同感。因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能提高家属随迁农民工的城市永久迁移意愿。
表6列(3)显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就业身份交叉项前面系数显著为负,说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受雇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的促进作用更强。相较于受雇农民工,自雇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相对缺失,加之自雇农民工人力资本水平较低,即使获得更多的公共服务,但依旧难以带来其城市人身份认同感的提升。因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能提高受雇农民工的城市永久迁移意愿。至此,假说3得以验证。
六、结 论
本文以城市居民作为参照系,从就业、健康医疗、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四维度构建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测度指标体系,并探究了其对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的影响及作用机制。研究表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显著提高了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制度性永久迁移意愿和事实性永久迁移意愿,其中健康医疗维度公共服务均等化可显著提高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事实性永久迁移意愿和制度性永久迁移意愿,社会保障维度公共服务均等化可显著提高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和事实性永久迁移意愿,而就业和子女教育维度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无显著影响;提高农民工城市人身份认同、职业地位以及增进与本地人社会交往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的作用机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能提高省内流动、家属随迁、受雇农民工的城市永久迁移意愿。
基于以上研究结论,本文认为应做好以下几点:第一,应进一步剥离与城市户籍挂钩的公共服务供给制度,保障农民工的公民权利,均等化地为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进而提高其城市事实性与制度性永久迁移意愿,最终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市民化。第二,遵循优先原则,优先保障农民工享有社会保障以及健康医疗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其市民化进程;对于子女教育以及就业,要时刻关注随迁子女照料服务及入学问题,缓解因子女入学、就业问题而对农民工城市永久迁移意愿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要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的效力。第三,城市要营造开放包容的生存环境,提高农民工对自身的城市人身份认同感;要为农民工提供更多的职业技能培训,改善其综合素质;要保障农民工参与各项社会活动的权利,加强其与城市居民的互动与交流。第四,对不同类型农民工分类施策。优先促使省内流动、家属随迁、受雇农民工群体实现市民化;对跨省流动、孤身处出务工、自雇农民工群体,要时刻关注其真实需求,循序渐进,逐步提高他们的生存能力进而提高其城市永久迁移意愿,最终实现市民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