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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担忧什么:一个教育惩戒案例分析

2024-03-02赖秀龙黄卫薇王洁

教师教育论坛(高教版) 2024年1期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

赖秀龙 黄卫薇 王洁

摘 要:教师为维护考场秩序对违纪学生进行管教,一个把学生从座位上拉起来站立的行为导致自身受到处分,也引发了人们对教师工作职责、权益保护、尊严、职业地位等方面的各种争议。通过对教师行为、学生行为、学校管理及教育行政的法治审视,从依法治教角度来说,教师需要提升依法执教的能力,但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更应该引以为戒,依法建立健全教育惩戒制度,保护师生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才能有效落实教育惩戒规则。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忧虑;依法治教;教育惩戒制度;办学自主权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995(2024)01-0091-07

近年来,时有中小学师生冲突或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事件见诸报端或网络媒体。但人们对这些事件往往缺乏深入了解,更鲜有追踪调查研究,对其前因后果不甚了了,多是先入为主式无关痛痒的评论,既不突出要害中心,也缺乏具体可行的对策建议。另一方面则是一线教师对学生犯了错“说不得”“碰不得”“惹不得”的困惑与无奈。那么,当学生犯错时,教师到底该如何教育呢?2021年3月开始试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颁发前后,引发了人们的热议,不少人用“众望所归”来形容这份规则,认为这明确了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与权力,为教师对学生进行适当、适度的惩戒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不乏持谨慎、担忧或争议态度者[1]。2021年两会期间,关于明确教育惩戒权、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议案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文以此为契机,对2017年11月海南省某县教育局下发的《关于给予L初级中学蔡XX通报批评的决定》(以下简称《通报》,蔡XX为该校教师,简称蔡老师)中的事件及其产生的后续影响进行追踪调查,走访知情教师,探究为什么类似事件发生后会引起教育界的一片哗然,特别是在中小学教师群体里引发广泛的争议,进而从依法治教角度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使《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发挥应有的效力。

一、教师“拉站学生”受处分案始末

(一)为维护考试秩序“拉站学生”

根据《通报》原文,“2017年11月16日上午,L初级中学教师蔡老师在七年级(1)班监考英语学科。离考试终了时间约20分钟,蔡老师看到部分同学讲话,便对讲话同学提出有关考试时间不要讲话的要求。考生基本安静,蔡老师便走回教室后面继续监考。不久,蔡老师看到黄XX(该班学生,简称黄同学)又跟同学嘀嘀咕咕,便又走到黄同学身边,要求黄同学不要再讲话,但黄同学没有静下来,蔡老师用手抓住黄同学肩膀将黄同学从座位上拉站起来,并跟黄同学说:如果不听话就到办公室考试。黄同学用手将蔡老师的手甩开,然后坐下。”这种学生扰乱考试秩序而监考老师加以制止的现象,似乎是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中常见的一幕,但因为有了师生“一拉”与“一甩”的肢体接触,事情就变得复杂起来了。

(二)主动向家长解释没有打学生遭到质疑

看似简单的一件事,为什么就变得复杂起来了呢?根据《通报》,“2017年11月19日晚修时间,黄同学的家长到学校反映情况。蔡老师看到该家长过来,在学校没有要求他配合的情形下,就直接走进办公室,对着黄同学的家长说自己没有打人之类的话,没有向家长说明情况的意向。”从中可以发现,蔡老师对自己在考场上的行为有比较清晰的认识。在黄同学的家长到学校反映情况时主动向家长说自己“没有打人”之类的话,也就是在向家长解释自己行为的性质。蔡老师知道来者是黄同学的家长,而且是为此事而来,便主动向其“述说”自己的行为,但因为“学校没有要求他配合”,因此,蔡老师主动与家长沟通的行为被校方认定为“没有向家长说明情况的意向”。

(三)态度不好向家长道歉并被通报批评

根据《通报》,“2017年11月23日中午,蔡老师在该中学两位副校长陪同下,到黄同学的家里,就黄同学家人到学校找蔡老师处理这件事的时候态度不好一事向黄同学家人道歉。”

《通报》指出,“蔡老师身为教师,在监考工作中,积极加强考场纪律管理,是符合考试有关要求的。但是在对黄同学进行教育的过程中,方式方法过于简单粗暴,有用手将黄同学从座位上拉起来的行为,且在家长到学校了解情况的过程中,对待家长的态度不好,没有积极配合学校将有关情况对家长进行说明,致使该事件没有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因此,“经局党组2017年11月27日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给予蔡老师通报批评。”

从《通报》内容来看,蔡老师维持考试秩序首先是对部分讲话同学提出有关考试时间不要讲话的要求,考生基本安静。接着,黄同学又跟同学嘀嘀咕咕,蔡老师走到黄同学身边,要求其不要再讲话,但黄同学没有静下来。最后,蔡老师才用手抓住黄同学肩膀将其从座位上拉着站起来,还被其甩开手。蔡老师通过“说教”没有起到效果,才用手把学生“拉站”起来。在此,蔡老师的“多次说教”和“拉站起来”成了《通报》中说的“方式方法过于简单粗暴”,至于蔡老师对待家长的态度是如何不好,从《通报》中也无法得知。蔡老师“在学校没有要求他配合的情形下,就直接走进办公室”被认定为“没有积极配合学校将有关情况对家长进行说明”。综合上述种种情况,蔡老师被所属县教育局党组通报批评,并在微信群转发,希望全体教职工引以为戒。

二、教师受处分案引发的种种忧虑

近年来,类似案例中教师都成为了事件的焦点,《通报》发布之后被迅速传播,引起了教师的种种忧虑。通过对当事学校知情教师及该县部分中小学教师的追踪调查,此案引发的教師忧虑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师工作职责之忧

传授、授业、解惑是教师亘古不变的工作职责。由于教师是国家教育责任的具体担当者,保护和扶助学生也是教师职业必须坚守的道德底线,是教师职业区别于其它任何一种职业的特征,且这种职责具有公务性质[2]。对此,我国教师法作出了关于“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等教师义务方面的规定。但《通报》一发布,却引发教师们发出这样的感慨:“学生不要你管,家长不要你管,学校不要你管,教育局不要你管,你还管,不搞你搞谁?”“滥用职权,这样下去,没人敢教,没人敢管。”“领导们这样处理问题太可笑,没有是非曲直抡棍就打,以后谁敢再管?谁敢再教?如果有教师以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遇到这类问题绕道走,在工作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怎么办?”如果这种局面不加以及时扭转,长此以往,势必会给一线教师带来众多负面影响,会形成“能做的不想做、去做了不做好、该做到的应付做、预见到的懒得做”等消极的工作心态,心神不定,无法安心于教育事业。

(二)教师权益保护之忧

在法律上,权益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的权利和利益。教师权益既包括教师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权益,也包括教师职业的特殊权益。依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教师法,任何人不得侵犯教师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或伤害教师的身体。可见,保护教师权益既有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以及教师心理规律的理论依据,亦有教师权益合法性的法律依据,还有遏制随意侵犯教师的人身权利、殴打教师等不良现象的现实依据[3]。而一旦学生和家长越来越多地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教师的权益却往往会被侵犯或忽略。正如一些老师所说的那样:“一旦有家长闹事,学校先将老师推在前沿,教育主管部门也将老师推出做挡剑牌,从来不问谁是谁非,先处理了教师安抚家长。”“这样处理不但助长了学生的嚣张气焰,而且也给家长们树立了一个坏榜样,以后个个家长都来效仿,简直是无语”“教师要学会利用教师法来保护自己,告上法庭,全国教师持别是一线教师才能找到尊严,新时代是文化人的时代,不太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的时代”。试想,如果家长吵闹索要赔偿就一味地迁怒于教师并让其受处分,如果无限放大教师责任给教师工作层层加压,如果放任教师人身被攻击、人格尊严被侵害,又怎么能让老师们“静下心来教书,潜下心来育人”?

(三)教師尊严之忧

教师尊严,体现在个体上就是教师拥有“自尊感”,能够获得他人的价值承认和尊重,体现在群体上就是对教师职业和角色的尊重。从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来看,教师尊严不但是教师的基本需要,是教师获得职业幸福感的重要前提,也是教师的一种不容侵犯的地位和身份。我国的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关于“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之类的条款。然而,中国教育最重要的传统优势和特色之一,得到国外学者和教师的充分认可,也常常让西方教师羡慕不已的“师生关系的融洽,特别是学生对教师的尊重和爱戴”[4],却呈现出逐步沦落之势。一些教师看到《通报》后,评论道:“你监考时部分学生讲话也就算了,你要求后还是有学生黄某公然讲话也就算了,但你屈身走到黄某的身边要求其停止讲话时居然被他无视。作为学生的他在公然挑战你这位教师的权威,藐视你的威严,你工作得真悲惨!”“你作为学校教师的一员,在学校领导的心目中居然没有一丁点的地位,连自己决定进办公室的权利都没有,连自己决定向家长解释的权利都没有。你进办公室还需要学校领导授意后才能进,你向家长解释没有打学生居然还要领导授意后才能进行,你的做人的尊严到哪里去了?你作为教师的尊严到哪里去了?”从中可以看出,一方面,一些媒体对教师不良行为个案的大肆炒作,会连累教师群体的整体声誉,以致教师缺乏安全感,因而难免会发出教师权威不再、尊严缺失的感慨。另一方面,师道尊严不再被重视,师生关系紧张、疏远甚至对立的现象引发了人们对重构新时代良好师生关系的思考与渴望,正如时任教育部长陈宝生在2018年两会期间答记者问时所强调的:“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违反了师道,迟早要受到惩罚。”

(四)教师职业地位之忧

当代,人们评价教师职业社会地位有社会声望、财富、权威这三个主要标准,包括工作环境、荣誉、尊重等非经济因素以及待遇、福利等经济性因素。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得到了不断提高,教师绩效工资以及乡村教师工资倾斜政策、实施教师安居工程、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改善教师工作生活条件、大力宣传优秀教师事迹、表彰优秀教师等等新举措频出,不一而足。2018年,在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党全社会要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努力提高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让广大教师享有应有的社会声望,在教书育人岗位上为党和人民事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5]。然而,一些教师对这些变化似乎并不以为然,在《通报》发布之后,发表了各种评论,诸如“社会上如此多的职业,你为何偏偏选择做人民教师?”“这么多的职业,你为何要选择当老师?你选择当老师,这就是一个最大的错误。现在你既然选择了,你就要选择委曲求全,你就要选择忍声吞气,你就要选择逆来顺受。现在,你既然选择了做老师,那这样的通报批评,就是活该!”等。显然,这是老师们在愤懑不平,发泄心中的不满,既是因《通报》而起,也是对当前媒体不断报道的辱师、伤师、弑师事件的集中爆发。另一方面,这也表明政策宣传、落实还不到位,一线中小学教师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标志着教师队伍建设“极端重要性”的关于教师编制、待遇、职称、专业素养等系列政策的了解度、理解度比较低,认同度不够高,从而影响了老师们的忠诚度、向上力、成就感和事业心。

概而言之,之所以一些中小学教师对当前教师职业会有如此评价,存在如此之多的争议,一是因为评论者以点带面、以偏概全,不太了解我国教师队伍建设的整体情况、各地实际以及发展趋势;二是因为教师队伍庞大,大多数都是普通教育工作者,他们缺乏被尊重与认可的自豪感;三也表明虽然教师经济待遇得到很大提高,一些地方教师工资已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工资,但教师的社会声望、威信、受尊重程度等还比较低。

三、教师忧虑背后的真相

“法贵于行”。能否自觉地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教育、发展教育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是教育“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换言之,教育法律不是单纯的解决纠纷的工具,而是可用于改革与创新教育的手段。教育部于2016年颁布的《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也要求各地、各校要切实转变观念,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加快构建政府依法行政、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支持和参与教育治理的教育发展新格局。因此,从教育法治的角度来看,《通报》中的许多内容值得深入思考。

(一)教师行为具有合法性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依据国家的教育目的、培养目标和所在学校的实际自主组织教育教学内容、选择相应的手段与方式方法的权利,这是我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享有的基本权利。本案中,蔡老师在监考中发现部分同学讲话,就以“说教”的方式对讲话同学提出有关考试时间不要讲话的要求,此时考生基本安静。然而,仍有黄同学多次“说教”无效之后,他才“用手抓住黄同学肩膀将黄同学从座位上拉站起来”,并说“如果不听话就到办公室考试”。这时“黄同学用手将蔡老师的手甩开,然后坐下”,才达到了维持考场秩序、保障考试活动顺利进行的目的。而对于同考场的其他同学来说,蔡老师也尽到了教师法规定的“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义务。至于“将黄同学从座位上拉站起来”这一行为,“拉”是牵、扯、拽的意思,此处是蔡老师站在黄同学旁边用手抓住他的肩膀用力往上牵引而他则顺势往上站立,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方式对他进行警示教育。“拉站”比“说教”在方式上更严厉,也才能对屡教不改的行为产生效果。那么,“拉站”这一行为算不算是对学生的体罚行为呢?我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虽规定教师不得体罚学生,但对哪些行为属于体罚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一般而言,体罚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用其它强迫性手段,侵害学生身体健康的行为,其结果就是直接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害。由此判断,蔡老师“拉站”学生显然不属于违法的体罚行为,而是对学生必要的教育或惩戒。

(二)学生缺乏法治观念

我国教育法把具有学生身份的公民统称为受教育者。这里专指未成年的中小学生。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学生应当履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等义务。显然,本案例中黄同学在考试时讲话且屡禁不止,没有履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以及“遵守所在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他对监考老师的话置之不理,在被老师“用手抓住肩膀从座位上拉站起来”时也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是错误的,并及时改正,还“用手将蔡老师的手甩开”,这是对“尊敬师长”这一优良传统以及法定义务的极大亵渎,更何谈“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十多年前,很多人认为“我们学校教育的最主要弊端是培养不了学生的创造力。这的确是个问题”,但“最致命的问题还是我们的教育在把培养学生成为一个合格公民过程中,对诸如诚信守法,对社会、对个人负责任等基本素质的培养比较忽视。”“我们教育出来的许多学生,已逐渐成为不会生活、没有激情、思想意识薄弱、缺乏法律觀念、缺乏诚信、承受困难和挫折的能力不强、无定位、不会创造的人。”[6]现在看来,这些问题依然存在且比较突出。黄同学“缺乏法律观念”“承受困难和挫折的能力不强”才会把自己在学校的表现告知家长,并博取同情。遗憾的是学校管理者忽略了教育学生如何行使权利,忽略了培养学生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意识。2016年6月由教育部等三部门联合颁发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标志着从“法制教育”向“法治教育”的理念转型,要求“把法治教育融入学校教育的各个阶段”“注重知行统一,坚持落细落小落实”以“全面提高青少年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案例中学校的做法与“注重知行统一,坚持落细落小落实”的理念背道而驰,且有渐行渐远之势。

(三)学校未尽量到应有的管理义务

学校是专门用来教育特定对象——学生,传授知识和价值体系的地方,是为学生的成长和未来事业奠定良好品德及文化科学知识的第一基础阵地。为实现学校教育的目标,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定责任,也负有维护学校教师及其他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本案例中,学校组织学生进行考试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28条规定的学校有权利“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具体体现。当黄同学家长到学校反映考试情况时,学校有责任就学生、监考老师在考试活动中发生的事情与家长进行沟通、解释,必要时还应召集当事的学生和老师询问当时情况,弄清整个事情的前因后果。但事实是,学校并没有采取合情的态度、合理的方式、合法的手段,协调解决好学生与教师之间可能存在的“纠纷”。学校在整个事件中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反而让这个事件扩大化了。另外,蔡老师监考是一种职务行为,他有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校也有责任维护他的权益,而当蔡老师“对着黄同学的家长说我没有打人之类等的话”以维护自身权益时,却被学校认为“没有向家长说明情况的意向”,明显是对教师权益的漠视。另一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因此,即便是“在学校没有要求他配合的情形下”,蔡老师也可以“直接走进办公室”,对考试时发生的事情进行解释说明。然而,教师的这一权利却被学校无情地剥夺了,并被认定为“没有向家长说明情况的意向”。换言之,在学校看来,蔡老师就是在为自己“狡辩”。

(四)教育行政存在严重的职能错位与越位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中小学的主管机关,其行政目的是通过对教育事业进行组织、领导和管理,保障公民的教育权利,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行政管理的内容有其特殊性,涉及到公民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即受教育权,较多地涉及到学术领域,如学位的颁发、职称的评定,涉及到对相对人能力、学识的认定等各个专业领域,因此,在管理的方式上,除了传统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许可证等方式外,采取合议制的方式较多,如各种委员会作出评议决定[7]。这在强调政务民主、政务公开的新时代,显得尤为重要。在本案例中,“通报批评”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七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其应属于行政处罚范畴,指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予以公布,以导致其声誉和信誉造成损害,既制裁和教育违法者,又广泛教育他人的一种措施,与该县《通报》中“希望各校继续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全体教职员工要引以为戒,自觉提高自身素质和育人观念”的表述和目的是一致的。然而,该县教育行政部门并没有对整个事件的性质进行清晰的认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情节及其危害程度如何等都不清楚,也没有陈述行政处罚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四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以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该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且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的规定,该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存在严重的职能错位、越位问题,有背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理念。从上述《通报》分布之后引发的各种争议来看,这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形象。

四、有效落实教育惩戒规则需要消除教师的忧虑

《通报》要求“全體教职工要引以为戒,依法治教,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诚然,教师是依法治教的重要主体之一,教书育人要有爱心和耐心,让学生感受到教师的真心,即便必要时使用惩戒这一辅助性教育手段,也要依法依规,把握好尺度和分寸。但从有效落实《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这一角度来说,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更应该引以为戒,削除教师的种种忧虑,为教师“静心教书,潜心育人”保驾护航。

(一)教师依法执教能力的提升

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具体到学校的日常工作当中,就是要做好学科教学工作,还要作好学生的思想道德、行为习惯、心理健康等教育引导工作。如果说当前人们热议的各种进校园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调研、统计、信息采集等名目多、频率高、交叉重复、布置有些随意的活动对教师教学工作造成的冲击是一种“外患”的话,那么,品行不良、行为习惯不好、心理状态欠佳等学生的教育感化对教师育人工作带来的困扰则是一种“内忧”。“外患”可以通过外部的教育治理加以缓解或解决,而“内忧”则是对教师的一种重大考验,更多地要靠教师自身去排解。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改正缺点、养成良好习惯,不是一蹴而就的,教师要懂得让学生感受到整个班集体都在爱他、引导学生发现自己的优点、会用正确的方法表扬和鼓励学生、暂时性降低对学生的要求,还要有足够的耐心和定力允许学生不断反复。然而,从师生冲突引发的众多教育案例来看,当学生出现不良表现时,一些教师往往采取消极的办法,轻则埋怨、指责学生,重则作出罚抄、罚站、赶出教室、挖苦嘲讽等行为,甚至打骂学生。这不仅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学生的心灵,教师自身也在埋怨、指责、愤怒中受到很大的损害,甚至受到政纪处分或法律惩处。对类似案例的深入分析会发现,出现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教师缺乏教育法治意识,即没有意识到教书育人要遵循一些规则、要懂得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存在、要尊重一定的程序、要有理有据。因此,教师遇到所谓的“问题学生”,要积极应对、正确处理,除了要提升自身业务素养和能力之外,还需要提升依法执教的能力。一方面,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涉及教师职业规范的政策法规,掌握教书育人要遵循的一些规则要求、懂得师生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存在、尊重教育工作中必要的法定程序、确保自己的所作所为要有理有据。另一面,教师也要熟悉教育法、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政策法规,善于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出现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时,能及时向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向同级综合人事管理部门申请人事争议仲裁,而当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利时,也能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这样合情、合理、合法地分析并处理教书育人活动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教师才能更好地排解工作中的忧虑,正所谓“不打无准备的仗,方能立于不败之地”。

(二)学校的担当

当下,许多中小学教师感慨师生关系不再纯粹了,对管理学生心存戒备,“不敢管”“不能管”“想管却怕管”成为一些老师的共同心声与愤慨。面对学生不尽应有义务、扰乱课堂秩序、顶撞老师、欺凌弱小等不当行为,如果一味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与做法,不但难以保障大部分学生的学习权益,还会不断强化部分学生的不当行为。因此,要打破当下教师“只能教知识,不敢教做人”的窘境,学校就要敢于担当责任,勇于直面矛盾。一是依法建立健全教育惩戒制度。我国当前的教育法律法规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操作性界定,以致人们常常混淆教育当中的体罚与惩戒,教师也难以把握教育惩戒的“度”。因此,学校可以本着“唤醒学生的责任心,培养学生的羞耻心,发展学生的规则意识”这一目的和理念,以“尊重学生个性、保护其自尊心和人格不受到伤害”为基本原则,在学生身心能够承受的前提下,在学生的学业任务、谈吐方式以及行为习惯等几个主要方面,建立健全公开谴责、诫勉谈话、反思检讨、为班级做一件好事等教育惩戒制度,让学生引以为戒,不敢、不想再犯错误。例如,2017年2月颁布实施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52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虽说这一规定还比较模糊,还需建立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但这种突破至少表明学校应有这种责任担当,探索构建适合学校、学生和家长的教育惩戒机制,使惩戒措施逐渐规范化、可操作化。二是依法保护师生权益。学校负有保护师生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具有“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法定职责。因此,学校可以且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师生合法权益的申诉救济制度,当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侵犯了教师或学生的权益,抑或教师或学生对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济。

(三)教育行政的职责

从“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方式”转向“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是我国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提高学校管理效能的战略目标。因此,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并承担相应责任。在本案例中,无论依据《教育法》《教师法》还是《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学校都有权对此事件进行处理,但恰恰相反,该校校长自认为应有这种权利并试图自行合理、合规解决的时候,在教育行政的“一声令下”,不得不任由教育行政部门全权处置。可以说,由于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尚未完全摆脱传统管理思想的束缚,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学校服务的意识不强,办学自主权的具体范围和权限界定不清等原因[8],中小学在落实办学自主权中存在政府及学校的角色关系处理不当、教学自主权和学习自主权不充分等问题。针对当前这种教师“不敢管”或“管不了”学生的现状,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等办学权利,适时扭转中小学纵容、溺爱、迁就和放任学生的局势。将学校办学的责任回归到学校,增强校长的责任感,提升校长的机遇意识,激发学校发展的内部活力,实实在在地朝“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目标迈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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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廖哲勋.中小学办学自主权的落实[J].教育科学研究,2011(4):22-25.

What are Teachers worried about: A CaseStudy of Educational Discipline

Lai Xiu-Long,Huang Wei-wei,Wang Jie

Abstract:A teacher disciplined students who violated discipline in order to maintain order during examination,and his behavior of pulling a student up from his seat caused himself to be punished. The incident has caused various disputes about teachers' job responsibility, rights protection, dignity and professional status. By examining the rule of law in teacher behavior, student behavior, school management, and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an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ducation administration by law, teachers need to improve their ability to teach according to the law,but schools and education authorities should take warning,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educational punishment system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eacher and student,and implement autonomy in running schools.Therefore,educational punishment rules can be effectively implemented.

Keywords:managing education by law; educational punishment system; autonomy in running schools.

基金項目:海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海南民族地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研究——以五指山市为个案”(课题编号:QJZ20211003).

作者简介:赖秀龙,男,江西大余人,教育学博士,海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教育基本理论与教育政策法规研究;

黄卫薇,女,四川成都人,海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教育基本理论研究;

王洁,女,河南商丘人,海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教育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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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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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教学理念的几个基本问题
如何提高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教育行动研究可促进中小学教师科研发展
信息技术与中小学教学相融合的措施探讨
电子白板在中小学教师培训中的应用探讨
中小学教师职前培训面临的现状与解决对策
中小学教师信息素养现状分析
基于混合学习原理的教师培训模式研究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