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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专业化进程中的法律与人情困境

2024-02-28潘嘉欣

客联 2024年12期
关键词:案例分析

摘 要:社会工作专业化强调在专业关系中推进高效服务,同时要求社会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保持价值中立,特别是西方社会工作伦理更是强调与案主保持明确的专业界限。然而,在中国本土的人情社会背景下,社会工作者往往不得不依赖熟人关系作为开展专业服务的起点,这导致在服务过程中面临法律与人情界限的复杂挑战。因此,平衡专业性与本土人情现实成为社会工作者的重要任务。本文通过分析两个案例,旨在探讨本土语境下社会工作面临的法律与人情双重困境的产生过程及其影响,进而探索有效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社会工作专业化;法律与人情困境;案例分析

一、研究背景

在社会科学领域,社会工作专业化对提高社会工作的服务效能和社会认可度具有重要的意义[1]。这一进程要求社会工作者在专业关系中严格遵循专业伦理与规范,以推进高效、专业的服务。然而,当我们将目光投向中国这一具有深厚熟人社会传统的文化背景时,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实践面临着一系列独特的挑战。在熟人社会中,人际关系的亲疏远近往往成为资源分配与机会获取的重要因素,社会工作者在尝试建立专业关系时,往往不得不借助既有的熟人关系作为初步接触与信任的桥梁。这种依赖熟人关系作为专业发展突破口的现象,不仅引发了对于社会工作服务专业性的广泛质疑——人们担忧个人情感因素可能干扰到服务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在服务实践中,社会工作者常常发现自己在专业职责、法律规定与根深蒂固的人情逻辑之间挣扎,难以清晰界定并坚守法律界限,同时又不至于完全忽视社会文化背景中的人情因素。这种法律与人情的张力,构成了社会工作在中国本土语境下独有的实践难题。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分析两个具体案例,细致描绘社会工作者在熟人社会背景下遭遇的法律与人情双重困境的动态演变过程,以及这些困境对其专业服务、职业认同等多维度影响。进一步探索并提出一系列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为本土社会工作者在服务实践中有效应对在尊专业性与法律要求及人情因素平衡的难题提供经验借鉴,从而增强其服务的有效性与可持续性。

二、社会工作专业化进程中的法律与人情困境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主小H是家中长子,与其父母和弟弟一起生活,家庭经济条件优渥。父母长期关系紧张频繁争吵,父母对小H态度都较为冷漠,其父有时心情不好会对小H发泄如扇脸等行为,对其弟弟较为温和。小H初一时因为身体出现不适症状首次被诊断出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中度焦虑、重度抑郁,在医生诊断后,小H遵医嘱服用了医生开的控制疾病的药物,但其妈妈无法接受儿子的病症,更不想别人知道儿子的病情,甚至拒绝让小H接受药物和专业治疗。驻校社工在日常与小H的接触中发现小H在班级有频繁的割手自残行为,小H曾多次主动求助想要去医院买药,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未成年人需要其监护人同意方可接受治疗。因为监护人不同意,所以小H的病情无法通过专业和药物进行治疗。根据其在学校中的种种行为以及班主任、教务主任的反馈表明小H存在自杀念头。小H平日在学校没什么朋友但又渴望得到他人的关注。社工基于“保护生命”“最少伤害”的专业伦理原则,针对小H在学校割手后进行危机干预,保护案主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以此减少案主的心理创伤。然而,社工介入可能面临的主要是涉及案主自决、专业关系和法律法规的抉择困境。比如,监护人不愿让别人知道自己的虐待儿童行为,儿童也不希望别人知道自己被父母虐待的情况[2]。 因为当社工是好朋友才将自己过去及现在的受虐经历相告知,并强调不让社工跟任何人说他的事情。社工与案主之间的关系是单一的有限关系,一旦出现朋友、伙伴等关系,双重关系便形成。而对于我国社会工作本土化而言,完全禁止双重关系的产生是不现实的。在中国差序格局[3]的人际关系中,没有与案主建立亲密的“朋友”关系是难以让案主信任社工的。赵万林在专业关系的友伦面相重构了双重关系话语中确立了朋友关系作为专业关系存在的正当性,认为无论是关系本身的疗愈力量还是与之有关的伦理困境,皆以友伦之\"善\"为前提[4],因而肯定了朋友关系在专业关系中的合理性。但在实践中,这样的关系形成则有可能在进一步的服务中产生伦理困境,使专业边界模糊,导致社工的专业角色混乱。此外,案主自决与法律规定之间显示出较大张力,社工基于“保密原则”、“最少伤害”等专业守则应该做出保护案主生命安全、的原则陷入介入方式选择的困境。社工一方面应该尊重案主自决,帮助其接受药物和专业的治疗,缓解病情,另一方面法律则要求必须由监护人同意方可接受治疗,由此陷入伦理困境中。

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均有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规定,其目标宏大而全面,但这是原则性和笼统的,事实上缺乏操作性,执行中仍然面临法律责任上的模糊不清,即王思斌提及的“宣称型政策”[5]。值得引起重视的是,我国还缺乏专门的《反家暴法》和《防治儿童虐待法》,这样实际上没有把家庭式虐待儿童上升到法律层面,得不到整个社会的关注和重视。《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遵循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第三十一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该案例中,法律与人情的冲突体现在:从法律角度看,精神障碍患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治疗,但对于未满18岁的精神障碍患者其自身有强烈的康复意愿并主动求助社工的情况下,依然要征得监护人同意才能接受治疗。但从人情角度看,小H受精神疾病影响日复一日更加严重,社工秉持尊重案主自决希望能够帮助他尽快接受治疗以改善病情。法律如此的规定,就意味着对未成年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法律是不全面的,本质上是对该群体正当权益的忽视。

案例二:

孤残儿童小G自从7年前被送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项目,便一直生活在寄养人W的家中。W是一个慈祥的老人,尽管年岁已高,但对小G的照顾无微不至,给予了他家庭的温暖和母爱的关怀。小G在W的呵护下,从一个内向、敏感的孩子逐渐变得开朗、自信,他视W为亲人,W也视他如己出。然而,寄养人W即将年满65周岁。根据《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的规定,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这意味着W不再符合寄养家庭的条件,社工目前面临协助终止与W的寄养协议,并为小G寻找一个新的寄养家庭。小G坚决不愿离开寄养人W,而W也无法接受小G的离去。社工因此陷入了两难:一方面,坚持将小G带离W家会伤害双方感情;另一方面,继续让小G留在W家则不符合法律规定。此案例中法律与人情的两难在于: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社工的决定是正确的,因为法律规定明确,为了保障寄养儿童的权益和寄养家庭的稳定性,寄养人必须遵守年龄限制。然而,从人情的角度来看,小G和寄养人W之间已经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这种感情是无价的,是任何新家庭都难以替代的,社工基于“案主自决”应该给予支持。

寄养儿童作为未成年人,是天生的弱者,在健康和自主的基本需要诉求上与普通儿童一样,他们有生存需要、受保护需要、发展需要和参与需要。个体依法享有从国家获得能适当满足基本需要的生活物资的基本权利。即寄养儿童享有这些基本需要得到满足的全部权利。由于寄养儿童的成长经历和个体差异有别于普通儿童,因此为促进寄养儿童基本需要得以满足的中间需要是具有特殊性。在这种情况下,社工需要权衡法律与人情,寻找一个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

三、社会工作专业化中的法律与人情困境的应对措施

(一)坚持社会工作者自身的专业反思

社会工作者在服务全程要不断反思自己的服务程序、服务内容、服务理念等,从反思中获得职业成长,以提高未来的服务能力。社会工作者在服务中,反思了自己所提供的服务是否是针对案主、是否遵循法律法规、是否遵循专业规范以及为案主提供帮助的初衷。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工作者才能逐渐明晰专业关系以及困境发生的原因,从而提出针对性的应对方法。在案例一中,社工可以通过专业反思厘清问题症结,评估小H的病情和自决意愿的合理性,尽可能通过学校与其监护人进行沟通和情况反馈尝试链接资源与医疗结构合作,采取必要的医疗措施来保障案主的权益和安全;另外也要耐心与小H的家人进行沟通,澄清问题并解释法律规定和医疗措施的必要性,尽力征得监护人的同意,为小H安排适合情况的解决方案和治疗方法。案例二中的社工同样在专业反思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困境来源和关键突破点,进而探索可能的解决方案,如尝试与福利机构沟通,探讨是否有可能为W提供一些特殊照顾,比如延长寄养期限,或者寻找其他合法的途径来维持小G和寄养人W的关系。同时,社工也需要为小G做好心理辅导,帮助他理解和接受可能的变化,并确保新寄养家庭能够给予他同样的温暖和关怀。

(二)提供支持性的社会工作督导

社会工作者作为“助人者”,“助人自助”过程是双向甚至是多方互动的。社会工作者不仅仅是“助人者”,在实践中往往面临服务中的困难而需要“被帮助”,即社会工作督导[6],通常包括专业层面的支持和心理层面的支持。一方面,面对难度较大的服务案例,社工可以及时寻求支持性督导。在督导过程中,督导者能够根据社会工作者的反馈根据自身丰富经验帮助社工识别法律与人情之间纠葛的关键,方便即时答疑解惑解决社工的困扰,进而采取较为周全的方法从而保护服务对象的福祉;另一方面,当社工因经验不足面对复杂的涉及双重关系甚至法律与人情之间的更恰当方法的探索时,如在精神健康社会工作领域服务案例的复杂性,社工尽自己所能基础上仍然面临双重关系的困扰时,督导应即时给予社工心理支持,肯定其优秀的处理结果的同时给予社工应对困难和挑战的信心。

(三)推进法律向人性化方向的政策倡导

社工在面临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复杂关系时,说明现实情况本就是非常复杂的。在西方文化背景下,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的建立和专业伦理的适用是可行的。但当服务场域转向中国,其文化背景深厚而复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建立完全不同于西方社会,而是遵照其独特的差序格局时,关系的建立很可能会涉及到双重关系、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平衡。当社会工作者根据专业守则尽最大努力仍不可避免地陷入两难困境时,这也在提醒我们,社会工作实践必然要考虑本土文化因素。社会工作者在保证专业服务的同时也有责任去协助推动相关法律向人性化方向迈进,从而为更多的社会工作实践提供宝贵的借鉴。

四、总结

社会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常常会遭遇各种实践难题。特别是在中国这个强调人际关系的社会结构中,精神健康领域的社会工作尤其容易受到监护人过度介入的干扰,这种复杂的双重关系问题显得特别突出,它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工作职业化的进程。因此,对于社会工作者、服务对象以及社会服务机构而言,首要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方式真正帮助个体提升克服困境的能力,而这高度依赖于专业体系的社会工作服务,而非单纯依赖于某位社会工作者的个人努力。因此,每次在实践中的探索,在探索中取得的一点点的突破,终将造福更多的弱势群体,使得中国社会工作专业化程度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唐立, 费梅苹. 结构内化和反思建构:社会工作专业化逻辑的本土审视[J]. 理论月刊, 2021, (01): 113-123.

[2]牛芳、张燕.社会工作介入儿童虐待问题时遇到的困境分析[J].社会工作,2013(03)

[3]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年版。

[4]赵万林.从双重关系到友伦之“善”——社会工作双重关系话语的重构[J].宁夏社会科学,2021,(06):146-153.

[5]高翔.政策相关组织的组织化程度对社会政策制定的影响——以比较中美干预儿童虐待政策为基础的分析 [J].东岳论丛,2015(03)

[6]杨静, 肖爽, 陈会全. 双重关系困境:服务陪伴而非社工陪伴——基于成都市L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精神康复个案的分析[J]. 中国社会工作, 2021,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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