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商品收真退假是否构成诈骗
2024-02-24周宵鹏刘小宁张闯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本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规定,但现实中的一些“不良买家”却盯上“7 天无理由退货”这一“商机”,利用“买真退假”的手段,骗取网购平台商家退款退货。近日,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这样一起网购退货诈骗案。
检察机关查明,2021 年8 月至2022年6 月,高某多次从某网购平台购买名牌化妆品。收到货物后,用事先从别处购买的同款假冒仿品进行调包,在“偷梁换柱”后利用“7 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申请退款退货,并将调包后的货物寄回,网购平台收到退货后自动退款。
2022 年6 月,涉案网购平台发现高某退回的一件知名品牌化妆品与其实际购买的产品不符。经调取高某的购买记录,发现其在该网购平台存在多次“货到即退”名牌化妆品的情况,且发现她退货的商品在二次销售后收到消费者的假货投诉,该平台所属某公司立即报警。
侦查机关查明,高某共在涉案网购平台退货了159 件价值总计263876.2 元的名牌化妆品。高某到案后供述,其利用商家“7 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将购买的真品换成自己低价买来的假货、次货,在不替换外包装的情况下寄回,调包后的真品则放在二手交易平台上变卖牟利。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该平台所属某公司出具退货单据,提出高某共退货价值263 876.2 元的159 件名牌化妆品,但因为疏于审核,已对退货的部分商品进行了二次销售,无法对退货商品作出价值鉴定和真伪鉴定。同时,高某提出,其收到的正品有部分是二次销售的商品,存在事先被拆包情况,自己并非“任意无理由退货”,但具体的商品数量和品种记不清楚了。
本着客观公正的立场,承办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被骗商品的用途及去向。经过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了高某购买假货的记录和销售正品的记录,最终确定其将调包后的71 件商品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在二手交易平台销售,价值共计133 315.89元。高某退货的其他88 件商品,因无法查实来源和出处,未认定为涉案诈骗金额,对此某公司和高某予以认可。
为充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切实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永年区检察院全力为某公司追赃挽损,向高某及其家属积极宣讲法律政策和退赃的重要性,促使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
鉴于高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后取得谅解,且系初犯、偶犯,近日,永年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