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强化与企业研发投资:倒逼效应抑或挤出效应
2024-02-22林飞腾
林飞腾,金 戈
(浙江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一、引 言
为落实“十一五”规划中有关环境治理的目标与任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生态环境部)于2007年公布六千余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旨在通过中央、省级垂直监管和地方监管并行的方式来强化对污染密集型企业的环境监管。时隔十年,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于2017年11月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作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替代和延续,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是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2022年1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研究表明,对重点排污单位企业强化环境监管能够促进其污染排放的外部性内部化,矫正环境保护收益和污染排放成本的失衡,进而促进污染密集型企业的环保治理投资,并减少污染排放[1][2]。然而,由耶鲁大学等研究单位联合发布的《2020年全球环境绩效指数(EPI)报告》显示,我国环境绩效得分位居120位(共180个参评国家和地区),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环境污染问题不容乐观。
创新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根本路径,是优化产业绿色升级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环节,也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因素。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强调“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同时,也强调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目标。既有研究表明,环境规制是影响企业研发的重要因素[3]。基于“波特假说”,学者认为精心设计的环境规制能向企业施加外部压力,矫正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失衡,进而有效克服组织惰性,倒逼企业绿色创新[4]。然而,新古典学派认为,环境规制会增加企业非核心的环境业务,提升其环境遵从成本,进而对创新活动产生挤出效应[3][5]。那么,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为渠道,通过垂直监管和地方监管并行的方式来强化对污染密集型企业的环境监管是否会影响企业的研发活动?其作用机理又是什么?以及对企业的发展会产生何种影响?为此,本文以2016—2020年中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针对上述问题展开研究与分析。
本文研究主要的贡献有:首先,丰富了环境监管的经济后果研究。现有关于环境监管的微观经济后果研究主要围绕企业绩效、环境治理投资等方面展开,鲜有学者关注强化环境监管对企业研发投资的影响[2][6]。而本文基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研究发现强化环境监管对企业研发投资产生了挤出效应,是对环境监管经济后果研究文献的有益补充。其次,拓展了环境监管影响机制的研究。现有研究多关注于环境监管的直接效应,具体表现为环境遵从成本的上升,少有研究关注其背后的作用机制[3]。本文分别从“融资压力”和“业绩压力”两条渠道对强化环境监管抑制企业研发投资的作用机制进行检验,厘清了相应的逻辑链条。最后,为完善环境监管制度和引导企业创新,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和启示。在政府层面,本文就如何提供环境监管配套政策、如何构建合适的绿色信贷体系等方面提供了相应政策建议;在企业层面,本文就是否坚持创新、如何建立绩效激励制度等方面给出了相应启示。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说
(一)文献回顾
环境监管在产生环境生态效应的同时,也会影响着企业的经济行为。基于微观企业层面,学者围绕环境监管对企业的发展展开了详细的讨论。一方面,一些学者认为,环境绩效与企业发展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关系,难以实现双赢。于企业而言,虽然强化环境监管能够显著地改善企业的环境绩效[2],但非核心的环境业务支出也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挤占了企业的日常生产性资源,进而产生一系列负面连锁反应,例如职工福利受损、生产效率降低、经营风险增加、盈利空间缩小等[3][5][7]。随着企业经营风险的上升和经营绩效的降低,市场投资者和信贷机构对企业的风险预期亦会随之上升,导致企业的市场投资和信贷融资减少,进而进一步恶化企业的经营风险和盈利能力,形成恶性循环[8]。
另一方面,有学者指出,环境绩效与企业发展并不存在冲突,二者可兼得。首先,基于“波特假说”,学者认为强化环境监管能向企业施加外部压力,且在企业内部形成激励,进而矫正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失衡,倒逼企业绿色创新[4]。随着企业绿色创新产出的增加,污染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生产产品也随之得到改良,进而有助于企业经营绩效的改善[9]。此外,既有研究表明,环境监管还可能通过多个渠道来促进企业经营绩效的提升,例如信息披露质量的改善、国外直接投资的增加、出口竞争力的提升等[6][10]。
综上,现有文献对环境监管的微观经济效应展开了较为深入和广泛的讨论。然而,少有学者关注到环境监管是否会影响企业的整体研发投入。探讨环境监管对企业研发投资的影响除了能够丰富环境监管经济后果的文献,同时对于完善我国的环境监管制度也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那么,环境监管如何影响企业研发投资行为?其作用机制又是什么?以上是本文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二)研究假说
1.强化环境监管对研发投资的倒逼效应
依据“波特假说”理论[11],强化环境监管能够向企业施加压力,有利于克服组织惰性,倒逼企业技术革新,形成超过环境遵从成本的补偿性收益。具体而言,强化环境监管主要通过增加企业的外部市场压力和内部经营压力,进而对企业研发投资产生倒逼效应。
首先,就外部市场压力而言,随着企业“上榜”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其污染信息在环境监管下会变得更加公开透明[2],导致企业环保责任、产品特征等信息不再隐匿,有助于市场投资者深入了解企业。由于市场投资者会对绿色环保型企业做出更高的估值[12],以及消费者更加倾向于绿色产品,在外部市场压力下,重污染企业会被迫选择创新策略,加大研发投入,以减少利益相关者对其自身价值的负面预期,并帮助企业获得新的市场份额[13]。
其次,就企业内部经营压力而言,强化环境监管会增加企业的环境治理投资成本[2],降低企业的经营绩效。同时,环境治理投资支出的增加会挤占企业的生产性资源,进而约束了企业的生产行为。于企业而言,依靠单一的环境治理手段难以从根源上解决企业的污染问题,反而成为了企业的一项长期经营支出,对企业利润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11]。作为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者,企业管理者自然更关注经济利益,因而会加大研发投资,实施创新策略以改良生产工艺和优化产业结构,消除环境监管强化带来的负面效应,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2.强化环境监管对研发投资的挤出效应
资源和意愿是影响企业创新的两大要素,强化环境监管会增加企业的融资压力和管理层的业绩压力,进而降低企业创新的资源支持和创新意愿,对研发投资产生挤出效应。
首先,强化环境监管可能通过增加企业的融资压力对研发投资产生挤出效应。一方面,随着企业“上榜”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其环境污染信息能够被有效监测并传达至金融机构,绿色信贷部门因此可以快速识别企业的污染信息,约束污染密集型企业的信贷融资。相关研究也表明,受绿色信贷政策的影响,环境监管会约束污染密集型企业的信贷融资金额并增加其信贷成本[14]。另一方面,在严格的环境监管下,环境治理成本的上升会侵蚀企业的利润[7],增加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进而增加投资者的风险预期,并减少对相关企业的投资。然而,外源融资恰是企业研发投资的重要资源[15],强化环境监管带来的融资压力导致企业创新投入的持续性难以得到保障,进而挤出了研发投资。
此外,强化环境监管可能通过增加管理层的业绩压力对研发投资产生挤出效应。强化环境监管增加了企业的当期成本支出,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效率,对企业的短期绩效存在显著的负面影响[16],进而增加了管理层的短期业绩压力。强化环境监管给管理层造成的业绩压力会降低其风险承担意愿和冒险程度,加剧其短视化行为倾向,进而降低创新意愿,挤出研发投资。一方面,管理层的工资、绩效奖励、声誉等个人利益会直接与企业的绩效挂钩[17],而研发投资的回报周期通常较长,其带来的效益未必能够立竿见影。相反,短期内的大量研发投入会增加企业的当期资本密集度,有损当期绩效[9]。另一方面,研发活动具有投资金额大和实施风险高的特点,倘若研发项目一旦失败,势必会进一步累及企业业绩[13]。更何况环境并非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主要领域,许多企业对环境影响的认识只及表面,这进一步增加了创新的风险。因此在环境监管下,管理层可能选择稳健的环境治理投资,而非冒险的研发投资。
综合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有待检验的竞争性假说H1和H2:
H1:强化环境监管存在创新倒逼效应,会提升企业的研发投资。
H2:强化环境监管存在创新挤出效应,会降低企业的研发投资。
三、研究策略
(一)实证模型与变量定义
为了检验强化环境监管对企业研发投资的影响,本文参考谢东明(2020)[2]、王分棉和贺佳(2022)[3]的研究,构建模型(1)进行回归检验:
R&Dit=β0+β1ESit+β2Control+Year+Industry+εit
(1)
在模型(1)中,i代表企业,t代表年份;R&D代表研发投资;ES代表环境监管;Control代表控制变量;Year和Industry分别代表年份固定效应和行业固定效应。
1.被解释变量
企业研发投资(R&D)。为了消除规模效应,本文采用企业研发投入占资产总额的比重作为被解释变量。
2.解释变量
环境监管(ES)。本文参考谢东明(2020)[2]、许东彦等(2020)[6]的研究,若企业年报中披露了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则对环境监管指标赋值为1,剩余样本则赋值为0。
3.控制变量
本文借鉴孟庆斌等(2019)[18]、Huang等(2021)[4]的研究,控制影响企业研发投资行为的相关变量,具体包括:总资产(Size)、资产负债率(Lev)、总资产收益率(ROA)、投资回报率(ROI)、存货比例(Invent)、无形资产占比(Intang)、盈利状况(Loss)、成长性(Growth)、产权性质(SOE)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First)。此外,本文控制了年份(Year)和行业(Industry)虚拟变量。相关变量的定义、度量方式以及描述性统计见表1。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参考金友良等(2020)的研究[19],依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选取2016—2020年间中国A股所有B、C、D一级行业分类下的上市公司作为初始样本。鉴于环境监管的对象是污染密集型企业,因此选择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B、C、D一级行业)作为研究样本更有针对性和合理性。此外,企业主要从2016年开始在年报中披露是否为重点排污单位[6],因此样本起始时间为2016年。在原有数据基础上,本文还剔除了ST类企业,并对主要的连续变量按照1%的标准进行上下缩尾处理。最终,本文得到11952个有效观测值。相关数据来源CSMAR数据库和CNRDS数据库。
四、实证研究分析
(一)基准回归分析
本文应用模型(1)对所提的竞争性假说进行检验,估计结果如表2所示。其中,第(1)列报告了仅控制年份效应和行业效应后的估计结果,第(2)列报告了在年份和行业的双向固定效应基础上加入了企业特征变量后的估计结果。可以看到,环境监管(ES)的估计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即强化环境监管对企业研发投资产生了挤出效应,文章的假说H2得到支持。此外,本文回归结果在经济意义上也具有显著性。具体而言,第(2)列的估计结果表明,相较于没有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当企业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进而受到更为严格的环境监管时,研发投资(R&D)平均而言将会降低约0.32%。
表2 环境监管与企业研发投资的基准回归结果
(二)影响路径分析
王分棉和贺佳(2022)[3]研究发现,环境规制会大幅增加重污染企业的环保投资,进而挤占了企业的绿色创新资源。因此,一个有趣的问题是:强化环境监管对企业研发投资的影响路径是否会涉及企业的绿色研发投资?为了研究这一问题,本文借鉴李青原和肖泽华(2020)[13]的研究,采用企业当年独立申请的绿色发明数量(GI1)、绿色实用新型数量(GI2)、及两者数量总和(GI3)来衡量企业的绿色研发投资。之所以采用企业申请的绿色专利来衡量企业的绿色研发投资,是因为难以对企业研发投资进行详细的区分,而且绿色研发投入与绿色专利申请通常成正比关系。此外,考虑到绿色专利申请可能存在滞后性,本文还使用未来一期的绿色专利申请数据作为绿色研发投资的代理变量,以确保估计结果是可靠的。
表3展示了相应的估计结果,可以看到,环境监管(ES)对GI1、GI2和GI3的回归系数基本在5%以内的水平上显著为负。由此可以证明,环境监管对绿色研发投资也产生了挤出效应。需要说明的是,表3第(2)列的ES估计系数虽然未通过显著性检验,但接近10%的显著水平,这可能是因为绿色专利的申请存在滞后性,导致当期的回归结果不显著。
表3 环境监管对企业研发投资的影响路径分析——基于绿色研发投资视角
(三)稳健性检验
1.基于工具变量的两阶段回归
上文研究发现,强化环境监管对污染密集型企业研发投资具有挤出效应,但可能存在反向因果、遗漏变量等其他潜在的内生性问题,进而干扰研究结果。为此,本文参考现有学者常用的做法,选取同年度、同省份、同行业中其他企业“上榜”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占比(IV)作为工具变量。一方面,同省份、同行业企业在环境监管、产业政策等外部环境和生产方式、污染排放等内部特征都具一定的相似性,因而同省份、同行业其他企业“上榜”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比率越高,企业自身也越有可能成为环境重点监管对象,这满足了相关性假设;另一方面,同省份、同行业的其他企业“上榜”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占比并不会直接影响企业研发投资行为,这满足外生性条件。表4报告了相应的回归结果。其中,第(1)列报告了外生性条件检验的估计结果,即在非“上榜”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样本中工具变量(IV)对研发投资(R&D)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到IV的估计系数并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所选取的工具变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外生性条件假设。第(2)、(3)列报告了两阶段回归结果,可以看到IV对环境监管(ES)的估计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满足了相关性假设。同时由于第一阶段回归的统计量F值为89.68(大于经验值10),故认为所选的工具变量并非弱工具变量。第(3)列展示了使用第一阶段的拟合值作为解释变量(ES_IV)对企业研发投资的影响,结果显示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负。因此可以认为,在考虑内生性问题后,强化环境监管对企业研发投资的挤出效应仍是显著的。
表4 工具变量的两阶段回归结果
2.其他稳健性检验
为了让研究结论更加可靠,本文还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稳健性检验。首先是因变量缺失值再处理。本文对研发投资缺失值的处理方式是对其赋值为零,但如果缺失值过多可能会导致回归结果出现偏误。为此,本文做了两方面工作,一是将缺失值进行剔除,二是使用Tobit模型对其左侧截取样本的偏误加以控制,然后分别进行回归。其次是更换代理变量。本文采用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值(R&D1)和研发人员占员工人数的比值(R&D2)作为研发投资的代理变量,再次进行回归。接着是剔除外生政策影响。我国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开始对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为了剔除环保费改税的影响,本文通过构建虚拟变量tax来反映环保费改税的影响,将其作为控制变量纳入模型(1)中,再次进行回归。最后是倾向得分匹配。为了解决样本可能存在的选择偏误,本文采用了倾向得分匹配方法进行检验。具体而言,选取总资产(Size)、资产负债率(Lev)、总资产收益率(ROA)、投资回报率(ROI)等企业特征变量作为协变量,然后使用Logit模型计算倾向得分,通过“一配一、无放回”的最近邻匹配法,从对照组中选择倾向得分最相近的样本,再次进行回归。
在经过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本文的研究结论依旧稳健。篇幅限制,上述稳健性检验的回归结果略,作者备索。
五、进一步分析
(一)机制分析
1.融资压力机制
根据前文的理论分析得知,强化环境监管增加了企业的融资压力,进而挤出了企业的研发投资。为了验证融资压力机制,本文从企业融资约束、自由现金流水平两个角度进行情景检验。如果环境监管是通过增加企业融资压力的机制挤出企业研发投资,那么在面临较高融资约束和较低自由现金流的情况下,企业对环境监管所带来的融资压力会更加敏感,而强化环境监管对企业研发投资的挤出效应也会更为明显。
本文参考董竹等(2020)[20]的研究,采用KZ指数来衡量企业的融资约束程度。KZ指数越大,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程度越高。同时,本文参考魏志华和夏太彪(2020)[21]的研究,采用经总资产标准化后的经营性现金与企业预期投资及维持性投资之差来测算企业的自由现金流。该指标越低,说明企业面临的财务压力越大。本文以各个指标的“年度—行业”中位数作为分组依据,对样本进行分组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可以看到,在KZ指数较高、自由现流金较低的样本中,ES的回归系数更为显著且绝对值更大,并且通过了组间系数差异检验(Chi2Test)。以上结果支持了融资压力机制。
表5 融资压力机制检验
2.业绩压力机制
由前文理论分析可知,环境监管会对企业的短期绩效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增加了管理层的业绩压力,促使管理层减少研发投资。为了验证业绩压力机制,本文主要从企业上一期业绩表现和企业多元化经营战略两个角度进行情景检验。一方面,企业前期业绩表现可以较好地体现管理层的业绩压力,当企业前期出现亏损时,管理层通常会面临更大的业绩压力[22];另一方面,相较于单一化的经营战略,多元化的经营战略有助于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并且资产组合效应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多、更稳定的收入,管理层所面临的业绩压力通常较小。因此,如果环境监管是通过业绩压力机制来降低企业研发投资,那么可以预期挤出效应会在企业前期经营亏损、单一化经营战略的样本中更为显著。
本文以企业上一期净利润是否大于0来衡量企业的上期业绩表现,并以此作为样本分组依据。同时,参考杨兴全等(2018)的研究[23],以企业跨行业经营单元数是否大于1作为样本分组依据。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可以看到,在上期盈利为负、单一化经营战略的样本中,ES的回归系数绝对值更大,即环境监管对企业研发投资的挤出效应更强,并且通过了组间系数差异检验(Chi2Test)。以上结果支持了业绩压力机制。
表6 业绩压力机制检验
(二)异质性分析
1.企业产权性质的异质性影响
本文推断,相较于国有控股企业,强化环境监管对企业研发投资的挤出效应在民营企业中更为显著。理由如下:一方面,相较于民营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有着一定的政治优势,可以协助企业更为通畅的融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环境监管引发的融资压力,从而削弱环境监管对研发投资的挤出效应;另一方面,国有控股企业承担着创新性和社会性的政策负担,一些在短期内难以实现盈利的技术突破往往需要国有企业承担,因而环境监管对其研发投资的挤出效应会相对较弱。
基于此,本文将样本划分为国有控股企业和民营企业,进行异质性分析。分组的估计结果如表7第(1)、(2)列所示。可以看到,在国有控股企业样本中,ES的回归系数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负;在民营企业样本中,ES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此外,民营企业样本中的ES估计系数的绝对值大于国有控股样本中的ES估计系数的绝对值,并且通过了组间系数差异检验(Chi2Test)。以上结果支持了本文的推断。
表7 异质性分析
2.行业特征的异质性影响
本文推断,相较于重污染行业,环境监管对企业研发投资的挤出效应在轻污染行业中更为显著。理由如下:一方面,某些重污染企业(如火电、钢铁等)属于国家支柱性产业,为了确保经济社会稳定和助推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政府一般会通过补贴的形式来支持重污染企业进行绿色技术研发[24],因此环境监管对其研发投资的挤出效应通常较弱;另一方面,中国的环境规制力度日渐趋严,除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外,中国还实施了环境税法以及其他一系列污染防治法规,上述政策已对重污染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环境遵从成本,导致重污染企业迫切需要通过技术研发来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因此,即使企业面更为严格的环境监管,管理层的创新意愿也通常更为强烈,即环境监管对重污染企业研发投资的影响会较弱。
基于此,本文参考李青原和肖泽华(2020)[13]的研究,将样本划分为重污染行业样本和非重污染行业样本。分组的估计结果如表7第(3)、(4)列所示。可以看到,在重污染行业样本中,ES的回归系数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而在非重污染行业样本中,ES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以上结果支持了本文的推断。
3.地区环境监管水平的异质性影响
本文推断,相较于环境监管水平较低的区域,环境监管对企业研发投资的挤出效应会在环境监管水平较高的区域更为明显。理由如下:当企业所在地区的环境监管水平越高,则企业在成为重点环境监管对象后所承受的环境监管力度会越大,进而导致企业的融资压力和管理层的业绩压力亦会更大,对研发投资的挤出效应也更为明显。
基于此,本文参考谢东明(2020)[2]的研究,以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公布的PITI指标来衡量地方环境监管水平,以城市近十年PITI指标的均值作为划分依据,将样本划分为地区监管水平高和监管水平低的两组样本。分组的估计结果如表7第(5)、(6)列所示。可以看到,在地区环境监管水平较高的组别中,ES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在地区环境监管水平较低的组别中,ES的回归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负。此外,前者ES的估计系数绝对值大于后者,并且通过组间系数差异检验(Chi2Test)。以上结果支持了本文的推断。
(三)经济后果分析:基于企业价值视角
本部分将从企业价值层面考察强化环境监管对企业研发投资挤出效应所产生的经济后果。参考刘行和赵晓阳(2019)[25]的研究思路,采用托宾Q(TQ)来衡量企业市场价值,接着构建模型(2)来进一步检验环境监管、研发投资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
TQit=β0+β1ESit+β2R&Dit+β3ESit*R&Dit+β4Control+Year+Industry+εit
(2)
其中,TQ代表企业市场价值,Control代表控制变量合集。回归结果如表8第(1)列所示,可以看到ES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强化环境监管会对企业价值产生负面影响。可能的解释是,强化环境监管在约束企业生产行为的同时,也强制企业披露环境信息以供社会监督,致使重污染企业的污染行为难以“藏形匿影”,进而降低了投资者的价值预期。此外,交互项(ES*R&D)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环境监管对企业价值的负面效应随着环境监管对企业研发投资挤出效应的增强而增强。换而言之,研发投入可以缓解环境监管带来的负面影响。可能的解释是,企业通过研发投入,有利于加快自身创新进程,提升企业创造价值,并且向外界传递利好信息,进而缓解环境监管带来的负面影响[26]。表8第(2)列还展示了使用未来一期托宾Q作为因变量的估计结果,得到了相同的结论。
表8 环境监管、研发投资与企业价值
六、结 语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重污染企业转型升级和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因素。本文基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以2016—2020年中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考察了强化环境监管对企业研发投资的影响。研究发现,强化环境监管对企业研发投资产生了挤出效应,而非倒逼效应。异质性分析表明,在非国有控股企业、非重污染行业和地区环境监管水平较高的样本中,环境监管对企业研发投资的挤出效应更为显著。进一步的研究发现,环境监管对企业研发投资的挤出效应会给企业的市场价值带来负面影响。
根据本文研究,提出以下政策建议和启示。基于政府层面:一方面,坚定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完善环境监管的配套政策。本文研究表明,强化环境监管对企业研发投资产生了挤出效应,涉及企业的绿色创新投入,并且最终损害了企业的发展。因此,在实施严格的环境监管时,政府部门应当设计并完善相应配套政策,以减少环境监管对企业研发投资的负面影响。例如,政府部门可以为企业提供环保补助。另一方面,完善以创新为导向的绿色信贷体系,引导金融部门加强对污染企业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本文研究发现,融资压力是促使环境监管对创新产生挤出效应的一个重要作用机制。因此,政府部门应当完善绿色信贷体系,对具有创新潜质或是具备绿色转型升级的污染密集型企业,应当引导金融机构为其提供必要的绿色信贷支持,以缓解企业的融资压力。
基于企业层面:一方面,在严格的环境监管下,企业应坚信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动力之源,杜绝“躺平”行为。本文研究发现,尽管环境监管会降低企业的价值,但是创新行为有利于缓解环境监管带来的负面作用,并且提升企业市场价值。因此,在面对环境监管时,企业应该坚持创新。另一方面,企业应当进一步完善绩效激励机制,避免制定以短期业绩为目标的激励政策。本文研究发现,环境监管在短期内会增加管理层的绩效压力,进而促使管理层通过减少研发投资来降低企业账面绩效的波动风险,最终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前景。因此,企业在制定激励政策时,应当避免以短期账面绩效为主导的激励政策,这会加剧管理层在环境监管下的短视化行为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