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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触法网

2024-02-20郭红敏

检察风云 2024年4期
关键词: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海事

郭红敏

谢道水与陈祥君合伙购买“浙岭渔29838”船,并雇佣他人使用电脉冲在海面上捕捞海产,潘君芬和陈祥君共销售水产品270万元。三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法院判刑。

2019年3月至2021年3月,浙江省温岭市的谢道水驾驶与陈祥君合伙购买的“浙岭渔29838”船,雇佣他人使用电脉冲在海面上捕捞作业,潘君芬和陈祥君共销售水产品270万元。经专家组评估,其行为对海洋生物资源造成的损害价值为1.188亿元,三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法院判刑。

2021年3月18日凌晨5时多,温岭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海上巡查执法队出动渔政执法船在巡航执法时,发现一艘渔船突然开足马力加速驶离海区,并多次掉转船头方向,形迹可疑。渔政执法船立即追赶,要其停船接受检查。经查实,2019年3月至4月中旬、2020年3月至4月中旬,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谢道水驾驶与陈祥君合伙购买的“浙岭渔29838”船,先后雇佣张安水、吴团结、徐广飞、方东林、潘晨轩、付连升、郑喜旺等人使用购买的电脉冲在海面上进行捕捞作业,捕捞所得的渔获物由潘君芬和陈祥君进行销售,渔获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70万元。

经温岭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认定,谢道水、潘君芬、陈祥君使用的电脉冲为禁用渔具。涉案的13人被移交给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电脉冲捕捞渔具又称脉冲惊虾仪,是一种渔业辅助捕捞仪器,主要功能是通过在拖虾网具上安置电板,在网口部附近形成脉冲电场,使潜伏在泥沙里的虾类包括部分底栖鱼类受电脉冲的瞬间刺激而起跳后进入拖网内,大小鱼虾通杀,严重破坏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

2021年12月16日,温岭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谢道水有期徒刑2年;陈祥君有期徒刑1年8个月;潘君芬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谢道水、陈祥君、潘君芬非法捕捞、销售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履行诉前公告程序。2022年4月8日,该院在《检察日报》、正义网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称:现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鉴于此,温岭市港航口岸与渔业管理局建议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受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委托,2022年5月24日,由浙江省海洋科学院、浙江省农业科学院等单位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出具了《谢道水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所造成的生态损失评估及修复建议》(以下简称《修复建议》)。

专家组认为:2021年1月农业农村部实施的《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修复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直接损害评估主要是评估非法捕捞渔获物的价值”“对于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非法捕捞行为,直接损害还应综合当地渔业资源状况,评估已致死但未被捕获的水生生物的价值。”《修复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使用电、毒、炸等严重破坏资源环境的方式,或者禁用渔具从事非法捕捞的,应同时开展间接损害评估。”因此,直接资源损害评估包括已捕获的水生生物的价值和已致死但未被捕获的水生生物的价值。

专家组根据刑事判决书认定,谢道水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为270万元。已致死但未被捕获的水生生物的价值,本次评估按三倍标准,计810万元。直接资源损害评估价值合计为1080万元。间接资源损害评估“按照不低于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十倍计算”,间接资源损害评估价值为1.08亿元。综上,谢道水等人非法捕捞对海洋生物资源造成的损害价值为1.188亿元。

专家组建议,针对涉案行为,采取在案发海域或附近海域投放鱼苗(鱼种)进行生态补偿。参照《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十三五”規划》中提到海洋类增殖放流投入产出比为1:5,谢道水、陈祥君、潘君芬自行开展增殖放流至少应投入2376万元,作为资源增殖修复的补偿金额。

专家组出具《修复建议》后,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移送至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谢道水、潘君芬、陈祥君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海洋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被告谢道水、潘君芬、陈祥君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3年1月4日,宁波海事法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当日书面告知温岭市港航口岸与渔业管理局。同年3月22日,宁波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谢道水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

被告陈祥君和潘君芬对于公益诉讼起诉人所称的事实和判决结果没有异议。陈祥君答辩称:本人刚出狱不久,一时难以找到合适工作,现在没有能力承担赔偿金,请法院酌情考虑。

潘君芬答辩称:丈夫谢道水刚出狱,本人身体欠佳,两个孩子还在上大学需要钱,负担债务较多。在能力允许的范围内会积极赔偿,但现在没有能力承担赔偿金,请法院酌情考虑。

宁波海事法院认为:本案系海事海商纠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在法定公告期满后没有其他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因非法捕捞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本案非法捕捞的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均在浙江海域,宁波海事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宁波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具有证明效力,法院予以认定。本案非法捕捞行为延续至《修复办法》实施后,法院对专家意见按照上述规定认定本案被告非法捕捞造成的资源损失额总计1.188亿元予以认定。综合考虑三名被告的履行能力及支付赔偿对其生产生活的影响,法院对专家建议增殖放流投入资金2376万元予以认定,三名被告应当承担的生态修复补偿费用金额为2376万元;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为确定三名被告进行修复所应采取的方案及生态修复费用支出的评估费3000元属合理费用,要求三被告偿付,予以准许。

2023年6月20日,宁波海事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谢道水、陈祥君、潘君芬缴纳生态资源修复补偿费用2376万元,分十五期缴纳,每期缴纳158.4万元,第一期于2024年5月1日前缴纳,第十五期于2038年5月1日前缴纳;三名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生态资源损害评估费用3000元支付至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银行账户;案件受理费16万余元由三名被告承担。三名被告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本文谢绝转载)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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