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干部“免债式”受贿
2024-02-20冬雪
冬雪
他利用担任多家国有企业负责人之机频频捞钱。有行贿人以“免除债务”的形式变相送钱给他,最终这笔款项也被计入其受贿犯罪金额。
国企反腐败工作须长抓不懈(图文无关)
钱龙南曾在多家国企任职。2022年7月,他被开除党籍、解除劳动关系。2022年9月,常州市纪委监委通报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其中包括钱龙南违规收受礼品、礼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问题。钱龙南涉嫌犯罪问题此前已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来看,钱龙南的腐败行为几乎贯穿其任职的全过程——每到一个岗位,他都会利用手中的职权想方设法捞上一笔。
天建集团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2011年11月4日,天建集团公司和常州交通产业集团(常州市人民政府投资成立)共同投资成立常州凤凰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公司”)。2018年9月5日,天建集团公司、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三建建设有限公司和常州华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绿砼(江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砼公司”)。
自2014年12月31日起,钱龙南担任凤凰公司副总经理,开启了他的升迁之路。2016年7月13日,钱龙南开始负责凤凰公司的项目推进工作,主管工程建设部,并分管凤凰公司下属的运河南岸置业公司及东南经济开发公司。2019年12月12日,钱龙南担任天建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主要负责天建集团公司房建类项目的推进工作。2020年2月19日,钱龙南担任天建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经理。2020年4月29日,钱龙南担任绿砼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12月31日,经中共常州市天宁区委批准,钱龙南担任天建集团公司党委委员。2021年6月29日,钱龙南担任运河南岸置业公司总经理。
案件卷宗显示,钱龙南在每个工作岗位上都没有忘记捞钱,可以说是“管到哪里,手就伸到哪里”。2015年1月至2022年1月,钱龙南利用负责工程建设类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变更等事项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接、施工协调、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牟某某等38人贿送的财物,价值折合人民币共计379.86万余元,其中有人民币189.88万元、96万港元,还有各类烟酒、购物卡、提货卡,价值106万余元。
钱龙南知道自己的受贿行为触犯了法律。为逃避制裁,他动了不少脑筋,包括象征性地退还部分受贿款,以及默许债主免除他所欠的债务,从而变相受贿。牟某某是钱龙南的第一大金主,两人之间贿赂金额的认定,在本案庭审中引发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
案件卷宗显示,2015年至2021年,钱龙南通过向他人“打招呼”的方式,为常州安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接到水电安装和消防工程,借机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牟某某以转账、现金、免除债务等方式贿送的钱款共计153.57万余元。
2021年5月,钱龙南得知区委巡察组将对天建集团公司进行巡察。他担心自己的受贿罪行败露,遂象征性地退还牟某某50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钱龙南及其辩护人辩称,该50万元是钱龙南之前利用担任天顺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取的,与2015年1月后担任凤凰公司副总经理、天建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没有关联性和对应性,且该款项已经退还牟某某,故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
法院经审理认定,牟某某在钱龙南入职凤凰公司前曾许诺贿送他50万元,但未实际交付。牟某某实际交付该钱款系在钱龙南入职凤凰公司之后。根据牟某某的证言,他送出該笔钱款,既有感谢钱龙南之前帮助之意,也是希望钱龙南入职凤凰公司后继续关照自己。该证言与被告人钱龙南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说明双方具有行贿和受贿的意思表示。
钱龙南入职凤凰公司后,多次为帮牟某某承接工程向他人“打招呼”,且在收受该款项之后较长时间内,并未予以返还。直至巡察组展开巡察时,钱龙南因担心其受贿行为被查处,才返还了该款项。据此可以认定,其不具有退款的主动性。根据相关规定,该50万元应当计入钱龙南的犯罪金额。法院对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一般而言,贿赂的表现形式为受贿人主动收受钱物。但也有特殊情形,即行贿人是受贿人的债主,因得到受贿人的帮助而主动免除债务。本案中就有一笔贿赂涉及债务免除,在庭审中引发关于该债务被免除是否构成受贿的诉辩之争。
公诉机关指控,牟某某向钱龙南行贿的金额中,有28.68万元系钱龙南向牟某某的借款。公诉机关认定该借款以债务免除的方式转变为贿款。钱龙南及其辩护人认为,这一指控证据不足。
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牟某某的证言及钱龙南的供述,双方均认可免除上述债务,且在作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后直至本案案发,牟某某未向钱龙南索要上述钱款,钱龙南也无实际还款行为。由此可见,上述款项已非正常的债务。其间,钱龙南为牟某某承接工程谋取了利益,双方有行贿和受贿的思想表示,故相应款项应当计入犯罪金额。
因涉嫌犯受贿罪,钱龙南于2022年1月25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7月22日被逮捕。在此期间,钱龙南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想通过检举他人争取获得从轻处罚。
2022年3月29日至4月10日,钱龙南向调查人员反映,常州卓正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与时任天建集团公司总经理郭某某私交很好。天建集团公司下属的舜宁公司收购了李某控制的丰铭公司,成立卓正公司。卓正公司先后承接了红星灯具厂、东方化工厂和通达地块等项目的环境修复工程。钱龙南认为,卓正公司和丰铭公司规模较小,且未经过正常招标程序就承接了上述工程,这很不正常。为何上述工程会交给卓正公司来做?工程方案的具体实施情况如何?钱龙南提出,可针对天建集团公司和舜宁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2022年6月24日,常州市天宁区监察委员会对已调任天宁区某局局长的郭某某立案调查,同年6月25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在留置过程中,郭某某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2022年8月10日,常州市天宁区监察委员会对卓正公司总经理李某立案调查。
钱龙南及其辩护人据此认为,钱龙南为侦破郭某某案提供了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钱龙南检举揭发的事实具体、指向明确,符合法律上的立功情节。由于郭某某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钱龙南应被认定为具有重大立功情节。
法院经审理认定,钱龙南确实提出卓正公司承接相关工程存在不合理之处,但并未提供更多的细节。根据郭某某案的办理过程可以看出,郭某某等人贪污犯罪的事实系郭到案后自己供述。钱龙南提供的线索对于侦破郭某某等人贪污案未起到实际作用,不能认定为立功情节。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龙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2023年6月25日,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钱龙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钱龙南未退出的违法所得;对扣押在案的65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钱龙南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9月7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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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