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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治媒体平台中普法短视频传播与效应研究

2024-02-18秦双星

传播与版权 2024年1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创新

[摘要]智慧法治媒体平台是媒体资源与法治资源的智慧集成产物,其媒体符号化、法治标识化意义突出。在智慧法治媒体平台中,普法短视频可以迅速传播,具有卓越的普法实效价值。社区矫正普法实践具有特殊性,相关主体必须借助智慧法治媒体平台在基层进行有效落实。事实上,在智慧法治媒体平台中,智能助力、法治动能是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广泛传播的核心基础。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具有流转迅捷与收益复合的突出特点,但其在智慧法治媒体平台上传播时也存在传播低价输出、效应对接混淆的挑战,相关主体应积极进行创新优化,通过基线规制与精准整合,不断推进我国社区矫正普法实践的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智慧法治媒体平台;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创新

在新时代,智慧法治媒体平台是智慧媒体与智慧法治的复合载体。智慧法治媒体平台拥有最新智慧科技、专业法治资源,是以互联网、人工智能、云数据、物联网等为技术支撑,以法治资源汇聚、专业法治引导、法治资讯传播、涉法问题处置、法治监督管理等为内容单元而构建的集合化智媒平台。特别是随着区块链、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于智慧法治媒体平台,其更成为优质的普法载体。自我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后,我国社区矫正普法实践的革新与发展更应当充分发挥智慧法治媒体平台的优势。在智慧法治媒体平台中,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可以实现精准普法的目标,推进普法“长期基础性工作”[1]发展。在智慧法治媒体平台中,媒体符号化传播与法治标识化效果显著,因此,相关主體应当充分重视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传播实际与效应产生相关问题,积极推进社区矫正智慧普法有序发展。

一、智能助力与法治动能:智慧法治媒体平台中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传播与效应的核心基础

智慧法治媒体平台拥有智慧科技与法治力量,具有智慧科技助力属性与专业法治动能属性,奠定了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传播与效应的核心基础。

(一)智能助力

智慧法治媒体平台依靠人工智能技术、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开发法治类信息采集、传播、交互、处置等强大智慧功能。智慧法治媒体平台类型多样,涉及智慧网站、智慧App、智慧软件、智慧机器人、智慧手机等诸多载体形式。在智慧科技的智能助力下,智慧法治媒体平台在资源数据收集整理等方面优势突出。在智慧法治媒体平台中,大量有效法治信息被输入与采集、区别与分类、加工与整合、输出与传播,智慧法治媒体平台构建起普法智能信息化的全部链条,具备实现优质普法的优势。同时,借助智慧科技,智慧法治媒体平台能够获取用户的个性化法治诉求、偏好等具体数据,从而更精准地进行有效的互动,这使得该平台具备推动基层精准普法的能力。在推进社区矫正普法实践中,智慧法治媒体平台可以提升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的制作质量、速度,强化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传播的深度、速度、阔度,增强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的精准化、复合型效应。

(二)法治动能

智慧法治媒体平台是法治领域的智慧媒体平台,更是高质量普法的动能方式,其法治标识化突出,拥有增强普法效果的法治动能。社区矫正普法是社区矫正实践的前置性、辅助性工作。以往社区矫正普法工作具有细碎、重复、机械等特点,智慧法治媒体平台可以通过自身专业性法治资源优势和及时智慧交互属性等,化繁为简,化重为轻,激发高质量普法效能,为社区矫正普法提供助力。

在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传播过程中,智慧法治媒体平台可以提供专业法治知识、法治资讯、法治指导,如通过短视频方式讲解社区矫正的社会修复性、社会执行方式、社会回归性等问题。这些依托智慧法治媒体平台的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的法治动能充足,具有精准专业普法效能。事实上,智慧法治媒体平台的法治功能提升了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在信息采集、加工、传播等方面的质量,也为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发挥价值效能夯实了基础。

二、流转迅捷与收益复合:智慧法治媒体平台中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传播与效应的特点

智慧法治媒体平台为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的广泛传播提供了有力支持,其具有流转迅捷与收益复合的显著特点。

(一)流转迅捷

智慧法治媒体平台拥有信息化和数字化的媒体资源传播优势,通过分析用户获取信息偏好,提高信息被接受的阈值,因此具有“内容持续输出”[2]特点的普法短视频可充分依靠智慧法治媒体平台进行快速传播。借助智慧法治媒体平台所建立的智慧法治媒体单元,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可迅速流转。例如,通过智慧法治媒体单元,大量有关社区矫正的普法真人短剧、普法动画宣传片、普法问答视频可迅速传播给特定用户。

当前,全国范围内涌现了众多社区矫正App或终端,如心岸、在矫通、易帮矫、矫务通、浙里矫等。在某些社区矫正平台上,用户可以通过观看相关普法短视频实现点对点信息获取。对具有特殊诉求的用户,如社区矫正对象,智慧法治媒体平台通过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进行普法内容的预先设置、在线回复以及区块链资源对接等,实现高效、快速的信息传递。基于智慧法治媒体平台的各项强大功能,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的传播方式变得更为丰富,传播阈值得以提高,优质普法短视频实现了便捷传播。

(二)收益复合

借助智慧法治媒体平台,社区矫正普法短视传播获得更多复合收益。云数据资源共享、区块链信息安全、人工智能融汇等技术的加持,使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具备形式丰富、画面清晰优质、内容简明突出等优势,更具有收益复合的特质。其中,短视频普法感知立体化、内容亲民化、讲授直接化等复合收益得以最大化实现。智慧法治媒体平台通过智慧媒体自身触碰感知、区别分化以及思考整合等功能,可直接满足用户的各类诉求,获得群体性认识等相关复合收益。因此,社区矫正普法实践可以更为广泛地被群众知晓、理解,使得社会更关心、接纳社区被矫正者。此外,智慧法治媒体平台通过互联网,利用专属App、微信、短视频平台、资源网站等进行资源共享与链接。智慧法治媒体平台在视频的转载化、图片化、文字化、语音化等多样传播方式上不断创新,丰富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的传播方式和形式,以获得更为广泛的视频传播受众。智慧法治媒体平台提升了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的传播阈值,增强了媒体化普法信息的对称性和诉求的稀缺性,从而实现了收益复合的普法。

三、低阶输出与对接混淆:智慧法治媒体平台中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传播与效应的实际挑战

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在借智慧法治媒体平台发力的同时,也面对很多挑战,主要为低阶输出、对接混淆的挑战。

(一)低阶输出

在智慧法治媒体平台中,由于在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制作、发布、监管等环节存在一些问题,部分普法短视频对社区矫正普法介绍趋于个性化、碎片化、情节化、枯燥化,导致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传播输出存在低阶问题。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监外服刑方式,是对部分轻罪者进行社会性修复工作,因此更需要借助媒体平台完成普法工作,细化法治知识,这是一种普法诉求。然而,低水平的普法输出问题反映出普法需求与普法实践之间的疏离,对智慧法治媒体平台中的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传播造成了不利影响。一方面,制作粗糙、内容重叠等低水平的普法短视频占据了智慧法治媒体平台的资源空间,阻碍了资源输出途径,降低了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的资源价值,进而影响了社区矫正普法传播的质量与速度。另一方面,情节化、碎片化的低水平普法短视频不仅可能误导用户对社区矫正普法实践价值的全面认识与理解,还会消解智慧法治媒体平台的优势,降低用户关注度、满意度和黏合度,削弱智慧法治资源在普法传播上的整体影响力。

(二)对接混淆

在智慧法治媒体平台中,部分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发挥效应存在对接混淆问题。对接混淆问题既涉及部分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自身制作定位不够精准、过于粗放等因素,也涉及智慧法治媒体平台单元内容设计含混、媒体信息偏好推荐不准确等因素。这一问题导致三个突出的不利效应。其一,这种混淆降低了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的媒体信息覆盖度,从而削弱了社区矫正普法实践在媒体投入与效应受益之间的密切关系。其二,这种混淆降低了智慧法治媒体平台视频化普法在社会上的关注度,导致关注社会的孤岛化和用户兴趣的孤岛化。其三,这种混淆导致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的供给与用户诉求之间的错位,使得智慧法治媒体平台中的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供给出现人为缺失。

综上所述,智慧法治媒体平台中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存在突出的对接混淆问题,亟待相关主体解决。

四、基线规制与精准整合:智慧法治媒体平台中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传播与效应的创新优化

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实际传播与具体效应面临具象化挑战,相关主体须合理应对,重视在应对低阶输出中基线规制发力,在应对对接混淆中创新精准整合,逐步解决相关问题。

(一)基线规制

在智慧法治媒体平台中,面对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存在的低价输出问题,相关主体应当进行基线规制,重视三个层面的创新优化。第一,顶层设计,继续深化构建专项治理顶层设计,强化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专项管理规制,提高视频制作、发布、管理、监督等质量,同时积极探究媒体平台普法短视频发展的规范性、法治化路径。相关主体应当规范智慧法治媒体平台中普法短视频的基本通用标准,提高智慧法治媒体平台普法设置内容清晰度,达到干货媒体普法效果,凸显“高品质普法作品”[3]高地建构。第二,源头把握,在智慧法治媒体平台中,相关主体应重视法律专业人才与媒体专业人才的复合培养与应用,鼓励专业团队参与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实践,积极发挥媒体普法品牌效应,突出视频普法质量社会监督机制,同时增设视频普法质量反馈方式,完善平台客服受理、主管单位回访等机制。第三,实效监管,相关主体应强化主管单位定期审核监管,规范审核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层级,提升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制作与传播合理监管力度,规范智慧法治媒体平台权责范围,积极构建媒体化普法主体与普法责任的对应创新关系。

(二)精準整合

对智慧法治媒体平台中部分社区矫正普法短视频发挥效应存在对接混淆问题,相关主体应精准整合,可从四方面进行创新优化。第一,明确定位,相关主体应确定社区矫正普法对象,识别用户诉求,扩大普法覆盖范围,精准开展社区矫正普法实践,构建生活媒体化、媒体社会化的“普法宣传的新阵地”[4]和新发力。第二,创新形式,相关主体应革新社区矫正App中的普法问答单元,创新有奖问答、积分问答、趣味问答、角色参与等形式,激活用户诉求与普法供给关系,提升用户参与对接感。第三,资源整合,相关主体采用区域性、联动性平台资源互动、互助模式,提高视频化普法的覆盖度,统筹智慧法治、智慧媒体资源对接关系,同时积极进行检法司学资源创新衔接,提升社会力量在媒体化、视频化普法中的参与活跃度,突出社会群体的“核心属性”[5]和功能化价值。第四,智能升级,相关主体应强化人工智能有效融入社区矫正普法实践,增强智慧媒体化信息精准传达效果,强化移动社区矫正机器人、VR等新式普法终端,增强人机互动和线上与线下社区矫正普法呼应。

随着智慧法治媒体平台的发展,相关主体推进社区矫正短视频普法实践,须顺应智慧法治发展规律,结合智慧媒体优势、社区矫正自身特点进行,不断激活我国智慧媒体化普法效能。

[参考文献]

[1]姚苹.提高首都基层普法精准性和实效性的调研思考[J].中国司法,2022(08):56-62.

[2]马树娟.全媒体时代媒体普法模式创新刍议[J].全媒体探索,2023(01):70-72.

[3]唐晓芳.法治日报社“法治融屏”全媒体平台:守正创新打造智慧普法新天地[J].传媒,2021(16):16-17.

[4]李晓群.关于普法短视频制作与传播的思考:以安徽日报普法短视频“晓群说法”为例[J].新闻世界,2023(07):6-7.

[5]马兰花.青藏地区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认知的实证调研[J].攀登,2021 (06):103-109.

[基金项目]2022年度四川省社区矫正研究中心资助项目“智慧法治时代我国社区矫正实践的革新与发展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SQJZ2022-05)。

[作者简介]秦双星(1981—),男,黑龙江七台河人,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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