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不足与优化

2024-02-13孙淑敏

法制博览 2024年1期
关键词:罪犯心理咨询监狱

孙淑敏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061

犯罪行为是许多因素综合而成的后果,除了家庭、学校、社会等外在因素,生理、心理等内在因素同样会对犯罪行为产生影响,而一个人的行为是内心观念的外化,心理因素对分析犯罪行为的产生与实现犯罪预防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对犯罪人的心理矫治必不可少。罪犯心理矫治应贯穿于刑罚执行的整个时期,甚至在犯罪人刑满释放后的一定时期内,安置帮教人员也应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状况进行追踪,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建立正常的心理结构。以刑罚是否在监狱执行为标准,刑罚可分为生命刑、监禁刑和非监禁刑,本文主要探讨实践中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不足与优化。

一、问题

罪犯心理矫治是20 世纪80 年代末、90 年代初期在全国监狱系统试点并逐步推广的,经过30多年的发展,可以发现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取得较好的成绩,尤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现代化设备在心理矫治中得以运用,心理矫治工作逐渐向智慧矫治的方向发展;但是,就实际工作中的心理矫治质效来看,同样存在着不少的问题需要解决。

(一)心理矫治认识不足、定位不清

现阶段,罪犯矫治工作主要包括思想矫治、教育矫治、劳动矫治和心理矫治,前三者在我国发展已久,矫治效果明显,但是罪犯心理矫治是于20 世纪80 年代才应用于我国监狱罪犯矫正的,发展历史较短,监狱民警对心理矫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工作内容不明确,认为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可有可无,并不重视。由于监狱心理矫治工作中最基础、运用最广泛的矫治方式是心理咨询,因此,此处重点讨论心理咨询工作存在的问题。

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内容不仅包括对罪犯心理问题、心理疾病的解决,还包括罪犯犯罪心理的矫正,因此,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是面向全体罪犯进行的,并非部分罪犯。但是在实践中,监狱民警往往忽视对罪犯犯罪心理的矫正,着重于罪犯在服刑中的外在表现。而大多数罪犯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出现了心理问题,即使意识到这一点,出于对心理咨询师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其会“读心术”,看透自己,因此羞于寻求帮助,不愿意将自己的隐私公之于众,使得心理咨询工作经常悬于空中,并未落到实处。

有学者指出,罪犯心理咨询是一种被动干预方式,如果罪犯不愿意接受心理咨询,监狱民警就不应该强迫其进行。[1]笔者不认同此观点,尽管心理咨询作为心理矫治的方式之一,与传统的矫治手段相比不具有强制性,但是当罪犯不愿意接受心理咨询时,难道要对他们的心理问题置之不理吗?笔者认为,在此背景下,监狱民警扮演的是心理咨询师的角色,而非刑罚执行者,但是由于传统矫治方式的影响,监狱民警无法从固定角色中走出来,无法将自己与罪犯置于平等地位。此时,应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通过耐心地交流与沟通,逐步打开犯罪人的心门,使其愿意接受心理咨询,但强迫式、命令式的方法不可取。

(二)心理矫治队伍专业性不强

心理问题、心理障碍、犯罪心理、心理危机与心理成长是罪犯心理矫治的工作内容。[2]不同的工作内容对工作人员的资质要求不同,不仅需要考取资格证书的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还需要专业性更强的精神科医师,以此组成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队伍。

心理矫治是一项专业性强的工作,其对从业人员有很高的要求,需要具备独立工作能力,在心理咨询、诊断和调节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2]2015 年7 月在京召开的全国监狱工作会议也对心理矫治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要求加大对于服刑人员心理、行为的矫治力度,聘请心理理疗师等专业力量,由各方力量共同做好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然而在实践中,心理矫治队伍专业性不强的问题仍然存在。为响应国家号召,多地监狱邀请心理学专家、学者以及经验丰富的实务工作者,为进行心理矫治工作的民警进行培训,但是短期的培训,对提升心理矫治专业化水平作用不大。相对来说,国外从事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警察大多是多年学习心理学专业知识,考取含金量高的资格证书,并具有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心理矫治专业化水平较高。国内也有部分监狱民警考取了国家心理咨询师证书,但是他们对心理学专业知识的学习仅仅几年,而且拥有该证书的民警人数不多,心理矫治的专业化水平可见一斑。

(三)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发展不平衡

21 世纪初期,心理矫治工作已经推行10 年左右,当时并没有一个权威的法律规范对心理矫治工作的执行作出规定,1994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也没有提及心理矫治,各地监狱的心理矫治工作仍然是“摸着石头过河”。尽管有少数省(如山东、湖南、湖北等)对全省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进行过统一的规划和部署,但是从全国来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缺乏比较统一、可行的标准和规范依循。2003 年6 月,司法部发布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专列一章(共七条)对罪犯心理矫治的工作内容、机构设施、从业资格等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3]使得监狱心理矫治工作有法可依。

2007 年7 月,司法部发布的《教育改造罪犯纲要》明确要对罪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发挥心理矫治对罪犯心理的调适、干预作用,心理矫治工作继续推进。但是,地区普及不一,全国心理矫治水平不高,部分监狱开始深入探讨心理矫治的系统方法和具体的技术问题,绝大多数监狱的心理矫治仍停留在一般的宣传、健康教育和心理测验上。[4]

目前,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快速发展,各地逐步开始进行智慧监狱建设,科技在心理矫治工作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各地经济水平不一,经济落后地区的监狱可能无法购入先进设备,建立智能化心理咨询室,这些硬件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整体水平的提高。除此之外,还有监狱心理矫治人才分配不均、专业水平差距大、队伍专业化程度不一等一些现实问题。

二、优化路径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开展,与监狱领导者的关注和认识有一定的关系。因此,要大力进行心理矫治宣传教育,通过全国监狱工作会议,提高各地监狱领导者对心理矫治的认识,完成从上到下的矫治理念的转变,让各级民警认识到心理矫治的重要性,正确看待心理咨询在罪犯矫治工作中的作用,进而提高工作主动性、积极性。用事实说话是最为有效的办法,监狱心理矫治工作人员要干实事,不做“语言的巨人,行动的矮子”,心理矫治工作取得实绩,才会促进良性循环。

除此之外,还要对犯罪人加强心理咨询的宣传,使其认识到心理咨询是帮助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的一种手段,进而使其愿意主动与工作人员进行交流,提升对心理咨询的认识,改变对心理问题的看法,纠正自己的认识偏差,当面对关于心理矫治方面的问题时,应当以积极正确的心理去面对。

(二)心理矫治队伍的专业性建设

1.加强对民警心理咨询师专业技能的培训

第一,要鼓励监狱民警考取心理咨询师证书,使其具备进行心理咨询的资格,实行持证上岗,突出心理矫治队伍的专业地位;第二,对相关业务进行专门的定期培训。各监狱管理局应加强与专业的心理咨询培训机构合作,通过体验沙盘、团体心理辅导等,提高心理矫治技术的实践能力,促进各监狱的矫治实务扎实开展,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例如,2018 年云南监狱开展监狱心理矫治业务培训,邀请监外实务专家、高校学者,为全省监狱负责罪犯心理矫治的工作人员,带来了治疗型团体心理辅导实务、罪犯心理危机干预实务等方面的培训内容。除此之外,一支专业化的心理矫治队伍,在掌握心理矫治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同时,还应掌握其他相关学科知识,如医学、生物学等。

2.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

虽然监狱心理咨询师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知识,能够解决犯罪人的普通心理问题,但是未长期、系统地学习过心理学知识,不具备过硬的专业技能,并且大部分监狱心理矫治工作人员较为缺乏。所以,在建设监狱系统警察自身队伍的同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向社会购买专业心理服务很有必要,有助于提高心理矫治专业水平。监狱可以面向包括独立开业的心理咨询机构、高等院校中设立的心理学机构、医疗机构中的心理学机构等专业机构购买服务,以提升监狱罪犯心理矫治水平。

(三)心理矫治方法多元化

拓宽监狱心理矫治的形式,努力提升罪犯接受心理矫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心理剧疗法是美国医学家和心理学家莫雷诺1923 年在维也纳首创,主张以表演的方式宣泄情感,帮助患者解决心理问题,是典型的集体心理治疗技术。相较于社区矫正对象,监狱服刑人员由于长期封闭的生活,更容易出现心理问题,与社会的脱离使得他们的情绪无法得到释放与排解,心理剧疗法可以使其扮演各种各样的角色、处于特定的情境,帮助服刑人员体验不同的情感,或者将自己的情感代入角色宣泄出来。在这个过程中,他们自由地表达、宣泄,从而看到自己的症结,发现自己的潜能,转变自己对某些现象的偏差认识,从心理上对其进行矫正。并且,在与其他服刑人员合作的同时,可以增强自己的归属感和矫正信心,认识到一些心理问题是大多数人普遍存在的,并非自己独有,进而帮助其正确认识自己,提升自我认同感。除此之外,相较于与心理矫治工作人员面对面交流,音乐治疗与绘画治疗更能帮助服刑人员缓解压力、稳定情绪,促进心理健康。

心理矫治的工作方法不只有单一的心理咨询,犯罪心理治疗、配偶探视、职业培训、男女同监狱(针对部分罪犯)等都是心理矫治工作的方法,例如配偶探视,可以缓解罪犯在监狱期间对亲人的想念,缓解因远离亲人而出现的焦躁不安的心理状态,使罪犯在亲情的牵挂下安心改造,而对于职业培训则更多的是考虑到未来犯罪者被释放后重新走上社会能够拥有相应的职业技能生存,男女同监的方法则是提高未来罪犯进入社会后与异性相处的能力,促进其心理的完整与健全。

(四)健全相关制度规章

适格的准则是进行工作的重要依据,心理矫治工作也应当有合理正确的准则,健全心理矫治工作的考评制度、矫治工作人员的考评制度、心理矫治工作质量效果的考评与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措施标准,使心理矫治工作能够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如果没有严谨的制度规章,那么在工作中就会出现严重的随意性,心理矫治工作一旦出现随意性的问题,就会导致工作浮于形式,只是空有名头而没有实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建立符合当下心理矫治工作的标准,使心理矫治工作有可以依据的工作标准,从而减少工作的随意性与不标准性,提高心理矫治工作的落地程度,使心理矫治工作更加科学与完备,更有利于心理矫治工作对罪犯的重塑。

三、结语

在监狱工作中,心理矫治作为一个全新的矫正手段,能让服刑人员从认知、情绪情感、意志乃至人格实现多方面改变,帮助其更好地改过自新、回归社会。[2]长久以来,我国监狱心理矫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教训,但是全国心理矫治整体水平还有待提高,实践中的问题也远不止以上三点,心理矫治工作网络机制不完善、心理矫治队伍的管理问题、物质保障等问题仍值得关注与重视,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任重道远。

心理矫治工作的目的应当服从于整个监狱的科学化管理,心理矫治工作应当与整个监狱的工作相辅相成,罪犯接受任何矫治方式的目的都是让罪犯能够改过自新,重塑人格,能够彻底地从心理层面将犯罪者转变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罪犯在自身心理上也能避免其“想不开,走极端”的情况,健全罪犯的人格,对于监狱而言,使罪犯处在相对稳定的情绪当中服刑,更有利于提高其服刑的价值,罪犯处在比较好的心理状态时,接受改造的效果必然远远优于罪犯处在极端心理状态之时的改造效果,罪犯在心理上认可服刑也会降低监狱的管理难度,减少在监罪犯的心理问题,这样罪犯接受完监狱服刑后能够更加容易回归社会。社会接受度高,罪犯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就更小,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宁稳定。

猜你喜欢

罪犯心理咨询监狱
监狱选美
论监狱企业立法
诞生在监狱中的牙刷
欢迎你到监狱来
法科大学生心理咨询案例研究
论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高校心理咨询课程教学改革探析
聪明的罪犯
抓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