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父母法定继承的顺位
2024-01-30曲泽丰
自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到2021年《民法典》正式生效,对于法定继承顺位特别是父母法定继承顺位的问题一直是各学者争议的焦点。《民法典·继承编》在这一方面承继了之前《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依然将配偶、父母、子女列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是仍有学者提倡效仿国外立法,将父母列为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这样做虽有其合理之处,但并未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现状,因此,要坚持现行法律规定,完善相关制度,使法律充分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
引言
父母法定继承顺位问题一直是各学者争议的焦点,《民法典》依然将配偶、父母、子女列入第一顺位。关于父母法定继承顺位,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主要是基于我国传统文化理念及司法现状所得出,如梁慧星教授主张父母应继续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1]刘春茂、方流芳提出了“死后赡养说”。[2]郭明瑞教授基于此又提出了“法律地位说”。[3]
二是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郑倩、房绍坤指出保持父母的第一继承顺序,可能带来的后果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先由父母继承后再流转到被继承人的旁系血亲,甚至流转到血亲之外的人手中。[4]杨立新教授认为父母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极少出现的立法例,且遗产自上而下的流转是继承制度的内在本质要求,将父母置于第一继承顺位会损害被继承人子女的处置遗产的自由[5]。
一、我国将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立法理由
现行《民法典》依然将父母的法定继承顺位放在第一顺序,笔者认为之所以这样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一)传统文化理念的影响
孝敬父母、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家族观念已经在人们心中埋下了深深的种子,而父母又是这个家族的尊亲长,“父母者,人之本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肯定是最亲密的,将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也是无可厚非的。我国传统道德文化一直强调“孝”的重要性,孝顺父母是子女的义务与责任。历朝历代制定法律都注重维护家族伦理纲常,重点保护父母的家庭地位,子女一旦有不孝行为,就会受到严惩,这也使得该立法有其合理之处。
(二)缓解社会保障压力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自20世纪继承法制定之初,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并不健全,社会保障能力比较低下,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经济体制未发生改变,经济相对落后,加之人口增加,国家财政无法充分发挥其社会保障作用。因此,家庭化养老便成为社会主要的养老方式,当父母面临困境时,往往由子女来照顾。尽管现在我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社会保障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但我国基本国情未变,家庭化养老依旧占主要位置,社会保障无法充分发挥其养老育幼的任务,由此看来,将父母列入法定继承第一顺位也是有必要的。
(三)死后赡养理论
上文提到,刘春茂、方流芳等学者提出了“死后赡养说”,这是基于赡养父母、养老育幼、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子女幼时由父母抚养长大,特别是成年前其生活学习等开销均由父母支付,因此在父母年老后,子女也应当承担赡养义务,为父母“养老送终”,即便其先于父母死亡,其财产也应当继续被用来为父母“尽孝”。“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极”便体现了这种要求。这样有利于达到赡养老人、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二、父母位列法定第一顺位的可行之处
在民法典审议之初,现任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委员的刘修文建议调整法定继承顺序,顺应遗产流转的规律,引导遗产向下流转,而非向旁流转。但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历代都提倡“孝顺父母”“家和万事兴”,因此,将父母列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是很有必要的。
(一)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
自古至今,人们在弥留之际都愿将自己所有之财产留给最亲近的人,目的是更好地改善家庭生活、造福后代,这是人性的正常表现。如果将父母列为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甚至取消父母的继承份额,使父母在失去子女的同时还可能丧失养老的保障,这明显不符合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
毕竟继承的本质要求就是为了充分维护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绝大多数子女都想在父母年老后,尽自己的孝道,为父母养老送终。被继承人生前愿意赡养自己的父母,即便子女因其他原因先于父母死亡,他們肯定希望自己所留遗产也能够被用来赡养父母。无遗嘱继承(即法定继承)“主要建立于死者推定的、因而是默示的意图之上”。[6]
(二)符合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
《继承法》实为财产与亲属关系的融合,继承关系中涉及的财产不同于合同、物权中的财产,后者不强调当事人之间的血缘、姻亲等关系,更多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财产变动。而继承包含的是基于血缘、姻亲、抚养等更多人身亲密关系而产生的传递财产的过程。基于此,《继承编》不能仅单独强调财产的流转性,应更多地体现和引导尊老爱幼的品行风尚,构建和谐家庭。
父母最疼爱自己的子女,在子女小的时候父母就为其花费了不少心血,在中国,按照传统习惯,子女长大后由于个人经济能力较差,其结婚、购房等所需费用主要由父母负担,大多数父母为自己的子女可谓倾尽所有。而子女在父母的养育下不断发展成长直至成家立业。子女也会感恩父母,尽力去赡养孝顺父母,若子女因意外先于父母死亡,其所留遗产也应当由父母继承一部,以全自己的赡养义务。
(三)有利于缓解社会保障压力
2022年国家统计局公布中国人口情况分析,我国65岁以上人口达到了2亿978万,占到总人口的14%。中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量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其中2021年和2022年的增长速度更为明显。
目前国家的社保制度还不完善,特别是在偏远地区,有些老人甚至得不到政府的救助。《民法典》将父母列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也是考虑到这一点,由于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加之计划生育政策,子女较少且多外出打工不在父母身边,这就导致许多空巢老人面临着“老无所依”的情况。所以,保留父母的第一继承顺位,使他们将来可以继承子女的遗产,不用担心养老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缓解了国家的社会保障压力。
三、父母位列法定继承第一顺位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之处
将父母列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是符合我国国情与社会认知的,现阶段应当继续维持该制度规则。但是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实务中所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与该规则相应的配套制度出现了不完善之处,笔者共总结出以下几点:
(一)父母财产权益未得到全面保障
日常生活中,父母将自己的多数财产都花在子女身上,父母为子女投入了很多。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有很大一部分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父母,而父母却要和其他继承人分割大部分属于自己的财产,这显然是对父母权益的不合理侵害。因此,需要制定或修改相关规则,使父母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二)父母养老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
父母在子女死亡后除了要继承已故子女的遗产,更重要的是考虑自己日后的养老问题。父母养育子女,子女也要赡养父母,一旦子女死亡,父母的养老如何解决是当务之急。例如,父母一直居住在子女的房屋,若子女因故死亡,其房屋将作为遗产发生继承,该房屋若被其他继承人继承,则父母可能面临无家可归的局面。再如,当子女先于父母死亡,一般情况下,该子女应继承份额发生代位继承,由死亡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继承。但我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代位继承人的赡养责任。也就是说,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代位继承其父母的继承份额后,即便其有负担能力,也没有赡养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义务。这样看明显不合理,也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继承原则。
当子女先于父母死亡,对父母的打击是非常大的,如果父母的养老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所影响的不仅是一个家庭,还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有违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
四、完善途径
制定一部良好的法律不是一蹴而就的,要根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现状、价值理念,还要兼顾当地之风土人情、文化水平。针对父母法定继承顺位问题,要在坚持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基础上,制定并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寻找最适合中国国情现状的继承规则。
(一)确定遗产“回流”规则
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每个子女应尽之义务,当子女先于父母死亡时,其本人无法赡养父母,参照前文“死后赡养”理论,尽管子女已死亡,但其个人所留财产应当拿出一部分用来继续赡养父母,以延续子女的责任。笔者主张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中有来自父母的财产,在某些情况下,父母有权要求取回,即要求遗产“回流”。而剩余遗产则可以按照法定继承规则由各继承人分割继承。
笔者认为“回流”条件可以包括以下几点:一是被继承人父母年老体弱,经济困难,需要有人照顾;二是被继承人父母有证据证明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部分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其财产;三是被继承人父母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部分遗产。这也是考虑到被继承人的父母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中可能有较多的经济往来,若父母能够取回所有与被继承人有经济联系的财产,继承的效率会大大降低,在操作上也不具有现实性。[7]
(二)确立父母对被继承人房屋的居住权制度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用益物权种类,是根据当下我国社会现状制定出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我国可以将居住权与父母法定继承联系起来,更好地解决父母的养老问题。
当子女死亡之时,父母如果没有自己的房屋用于居住,则对被继承人房屋享有居住权,直至其死亡。父母死亡时,居住权消灭,不具有可继承性,这种性质的不动产权利,既可以解决父母老有所居的问题,又不影响其继承亡故子女的遗产,即在不影响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权行使的情况下,确保了父母的赡养问题。
(三)明确代位继承人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规定了代位继承,当子女先于父母死亡时,该子女应继承份额由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则代位继承人无权继承该遗产。针对上文提到的子女先亡后父母的养老问题,需要通过立法的手段明确代位继承人的赡养义务,条件可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无子女或子女无力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无生活来源;孙子女、外孙子女已成年且具有负担能力。
综上,将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无疑是符合我国社会大众“法感情”的,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8]将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不仅是对父母养育之恩的回报,也是子女对父母情感的表达,这样做无疑符合社会大众的价值取向,也契合当下我国社会的发展现状。
五、总结
我国将父母列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主要受我国传统文化及社会现状影响,符合人民大众认知。相比之下,将父母列为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太合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社会发展现状决定了我国目前不宜更改此项规定。但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障机制的逐步完善,个人财富的积累,加之法律全球化的影响,可以通过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来优化整个继承编。因此需要参照相关学术观点结合国外立法,及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使其能完美融入我国司法实务中,充分发挥法律定纷止争的作用。
注释:
① 《屈原列传》.
② 《诗经·蓼莪》.
参考文献:
[1] 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3:346.
[2] 刘春茂.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0:68-70.
[3] 郭明瑞.完善法定继承制度三题[J].法学家,2013(04):109-117.
[4] 郑倩.论尊重被继承人意志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定位[J].求是学刊,2016(03):134.
[5] 杨立新.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修改要点[J].中国法律评論,2019(01):120-132.
[6] [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与时间范围[M].李 双元,张茂,吕国民,郑远民,程卫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64.
[7] 郑倩,房绍坤.父母法定继承顺位的立法论证[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3):31-35.DOI:10.16164/j.cnki.22-1062/c.2015.03.006.
[8] 莫庭云.法定继承制度建构——以财富代际流转为内在逻辑[J].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22,40(01):106.
作者简介:
曲泽丰(1998—),男,汉族,山东德州人,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