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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是否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案例分析

2024-01-29韩潇陆锦莹高纯刘建

轻工标准与质量 2023年6期
关键词:产品认证强制性家用

韩潇 陆锦莹 高纯 刘建

(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北京 100833)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需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共有19 种,但市面上流通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种类远远超过此数量。因此,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在申报强制性产品认证时,判定申报产品是否需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企业和认证机构首要关心的问题。在日常工作中,也经常碰到有企业想为其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产品申报强制性产品认证,但是与企业沟通后发现其产品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无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案例。本文将通过两个具体案例,介绍如何对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根据产品信息判定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产品是否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为企业和认证机构判定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是否需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提供参考。

1 判定的主要依据

判定产品是否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主要依据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为进一步明确强制性认证产品适用范围,便利各相关方准确界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 年4 月17 日首次发布了该描述与界定表。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相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的调整等情况,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于2012 年、2014 年、2020 年、2023 年对该描述与界定表进行必要的修订。

现行有效版本为2023 年8 月10 日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 年修订)[1],共包括16 大类96种产品,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说明、部分大类产品的说明,以及每种产品按照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为产品种类及代码、对产品种类的描述、产品适用范围、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说明。

2 典型案例分析

2.1 案例分析一:日本某公司美容仪的判定

日本某公司的美容仪,该美容仪的工作原理是工作时会产生一种脉冲,当它与人体皮肤接触时,这种脉冲能帮助皮肤较彻底地吸收用于护肤的美容液。该美容仪的额定输入电压为交流100 V~240 V,50 Hz。

首先根据该美容仪的用途,其可能属于2023 年修订的描述与界定表中的第七类“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中的第27 种“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0709)。

该美容仪的额定电压符合该类产品的“对产品种类的描述”中“1.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但是根据其产生脉冲的工作原理判断其不包含电加热元件,因此无法满足“对产品种类的描述”中的“2.用于对头发或皮肤护理的带电加热元件的个人护理器具”据此判定该美容仪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

2.2 案例分析二:广东某公司食品烘干器的判定

广东某公司的食品烘干器,该食品烘干器的大小类似家用微波炉,且为非嵌入式、可以摆放在任意位置,工作原理为通过电热丝发热来烘干食品;该烘干器的主要参数如下:额定电压:220 V,尺寸:550 cm×420 cm×370 cm,重量:11 kg,容积:55 L。

首先根据该食品烘干器的功能,判断其可能属于2023 年修订的描述与界定表中的第七类“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中的第30 种“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0712)”中“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中的“食物烘烤器”;或第33 种“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0715)”中“烤炉”。

进一步判断该产品是否属于第30 种——电烤箱(0712):根据该食品烘干器的工作参数,其符合该类产品的“对产品种类的描述”中的“1.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2.采用电热元件加热,具有烘烤、烧煮等食物烹调功能;3.属于便携式器具(根据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 部分:通用要求》[2]之3.5.1 条款:便携式器具为工作时预计会发生移动的器具或质量少于18 公斤的非固定式器具)”,但是该食品烘干器容积为55 L,超过了“对产品种类的描述”中的“4.容积不超过10 L”,据此其不属于第30 种产品。

再判断该食品烘干器是否属于第33 种——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0715):该产品符合该类产品的“对产品种类的描述”中的“1.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 V;2.采用电热元件加热,具有烘烤、烧煮等食物烹调功能”,但是由于如前所述该食品烘干器属于便携式器具,且无需固定安装,所以不符合“对产品种类的描述”中的“3.属于驻立式器具(根据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 部分:通用要求》[2]之3.5.3 条款:驻立式器具为固定式器具或非便携式器具)”,因此其也不属于第33 种产品。

综上,判定该食品烘干器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

3 结束语

判定家电及类似用途电器产品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必须跟客户详细地了解产品,至少要明确其工作原理、各项工作参数、主要功能或用途等信息。首先判定其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中对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的总体要求,尤其是其额定电压这一参数,额定电压一旦不满足其中“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中对总体要求中的“2.除电动机-压缩机外,如果通过市网供电,单相器具额定电压必须包含220 V、额定频率必须包括50 Hz,三相器具额定电压必须包含380 V、额定频率必须包括50 Hz”即可判定该家电及类似用途设备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此外,根据不同的产品,还有其它方面的信息需要明确,如本文中的食品烘干器的案例,需要明确其放置或者安装方式。

在掌握了具体产品的各项必要参数和信息之后,结合“对适用产品的描述和列举”及“说明”等内容,主要依据“对产品种类描述”内容判定产品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和“说明”中的产品列举不一定包括所有可能存在的产品名称,未列举的产品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主要参照“对产品种类的描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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