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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数据租金性质的政治经济学研究

2024-01-26马锦生仲雪茹

北方经贸 2024年1期
关键词:租金劳动数字

马锦生,仲雪茹

(河北经贸大学,石家庄 050062)

一、引言

自2008 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经济陷入低迷。在资本主义社会持续演进过程中,资本会自然地流向收益较高的领域。与实体经济相比,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经济业态在短期内回报更高,更具有活力,因此众多资本表现出对新经济业态的兴趣,数字信息技术得以迅速成熟并高度渗透。以后危机时代过剩的劳动力和货币资本作为物质基础,以新一轮技术变革作为必要背景,平台经济的强势发展被认为是资本主义面对经济危机进行自我调整所引致的必然结果。

平台经济体系中的数字平台不仅是掌握数据的交易中介,同时也是资本主义社会网络的中心节点,天然地就占据了交易关系中的“裁判者”地位,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制定、改变规则,并要求用户遵守。与传统经济模式相对比,平台经济模式在资本流通、行业竞争、劳资关系等方面都独具特点,对社会生产生活产生了多元影响。

首先,平台经济加速了资本流通。通过收集、储存、传输以及标准化利用各种类型的用户信息,平台经济突破了传统经济时空界限,联结了不同领域的经济部门,加快了跨区域的经济活动互通。通过综合分析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数据信息,极大减少了产销对接流程,缩短了商业资本流通时间,节约了流通费用。其次,平台经济泛化了行业竞争,并间接推动传统经济加速转型。平台经济行业个体间的竞争不再满足于经营活动本身,而把范畴扩宽到了公众形象和社会责任领域。平台经济渗透进各个领域,以技术投入或资金投入参与传统经济运行,对原有企业形成威胁,迫使其寻求转变,并带动了新行业的出现。最后,平台经济模式带动了零工经济的繁荣,劳资关系较传统经济而言也更加复杂。零工劳动人员往往面临着收入不稳定、劳动安全得不到保障等等问题。零工经济中劳资双方的契约关系缺乏有效保障,导致劳动人员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Montalban(2019)通过研究Uber、Airbnb 等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丰富了平台的内涵,进一步指明了平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定位。平台不仅是匹配用户和提供者的中介或者工具,同时也是一组对交易中的多元关系进行约束的规则。依靠对数据要素及数字基础设施的控制,平台天然地就占据了交易关系中的“裁判者”地位,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制定、改变交易规则,并要求用户遵守。金达永等(2019)认为,拥有过硬技术优势及知识产权优势的平台企业不断扩大其影响力,渗透进资本主义社会之中,甚至能够掌握国际信息流动的控制权。同时也有学者认为平台经济的影响力尚不足以使用“平台资本主义”来进行概括。如谢富胜等(2022)指出,对于平台企业能否如同“福特主义”一样成为处于主导地位的资本主义组织形式,尚有待观察。

厘清数字平台、提取数字租金的机制可以为规制数字平台发展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同时,对数据租金的分析也是当代租金理论需要解决的“挑战”之一。本文将依据政治经济学中关于地租理论、劳动价值论的论述为理论框架,探讨数字平台所创造的价值和来源、数据租金的性质等问题,以求丰富政治经济学理论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应用。

二、数据租金的提取机制:本质是双重剩余价值生产过程

数字平台获取数据租金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其双重剩余价值生产的过程。一方面,平台雇佣互联网工人进行数字劳动为产业资本提供服务和商品,占有了产业资本工人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另一方面,平台扩大自身规模,以期提升数据资产估值。

(一)数字劳动

1.数字劳动内涵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将劳动描述为“专门的……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并将其归纳为三个简单要素: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劳动者进行劳动时要对自己的劳动成果有明确的预期,并且能够在这种预期的支配之下完成整个过程,生产出包含其劳动目的的商品。普通网络用户在使用互联网时,并不具有明确的劳动目的,进行的所谓“劳动”并不符合既定的原理。这是因为产生的原始数据未经处理前保持着杂乱无章的状态,并不具有使用价值,不可被认定为“数据商品”。同样的,制造出原始数据的普通用户也不是数字劳动者。在政治经济学相关研究中,用户这种用于个人消遣、娱乐地使用互联网的行为被定义为“受众劳动”,其所产生的数据被称作“受众商品”。因此在本文中,受众劳动与受众商品不在讨论范畴之内。

数字劳动的对象是各种类型的数据和原始数据。用户上网产生原始数据后,平台工作者首先对其进行清理,消除其中的干扰项,进而使用数据挖掘技术从中挖掘有效信息。数据商品生产的整个过程,从清洗数据与分类,再到数据挖掘、算法编写,都需要耗费相当程度的数据工作者的活劳动。数据工作者在提供自身劳动的同时,也同步将数字基础设施的价值转移到数据商品中去。地租是占有剩余价值的一种表现形式,劳动则是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是租金的天然形式。劳动形式的演变引致了价值与剩余价值生产方式的演变,进而使得租金具有了多种形态。数字劳动消除了空间范畴的限制,为平台收取数据租金开辟了类同实物土地的“虚拟土地”,同时使不同平台得以联系起来,赋予了数据租金新的内涵。

2.数字劳动的二重性

数字劳动的二重性决定了构成数字商品的二因素,一方面数字劳动的抽象劳动形成数字商品价值,另一方面数字劳动的具体劳动创造商品价值。

人类的脑力劳动作用于互联网用户生成的数据信息,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和劳动产品等都出现了新变化。劳动资料变为计算机软硬件和数字基础设施,劳动对象变为数据信息,劳动产品变为数字产品。举例来说,淘宝的数据专员使用计算机及软件将用户搜索偏好进行存储、分析等操作,最终生成能够指导系统进行精准推送的“用户画像”。撇开数据专员工作的具体形式,其脑力和体力的消耗凝结在数字商品中,构成了数字商品的价值。

即便数字劳动者针对数据进行的加工活动复杂程度不同,本质上都消耗了其一定的劳动力。同时,数字劳动的抽象劳动不仅耗费劳动者生理层面的脑力和体力,还涵盖数字商品交换层面的一般人类劳动,使数字劳动的抽象化过程并非一蹴而就。数字劳动者对数据信息的复杂化加工劳动经过劳动一般的抽象,创造了数字商品的价值。各种各样的数字商品能够进行交换的前提条件就是其中蕴含的一般性价值量,即数字商品包含的人类活劳动的“量”。正是由于人类的劳动力深具同质性,能够在相同的时间内供给相同的价值量,才能够进行市场交换,继而为数字商品的交换提供根基。数字劳动的抽象劳动基于数字劳动者投入同质性的劳动力达成价值量的相等性,推进数字商品的市场交换活动高效开展,最终促成数字商品的价值实现。

数据经过数字劳动加工后进入社会生产的其他领域,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这就是数字商品的使用价值。数字劳动不同形式的具体劳动创造了数字商品的使用价值。例如,社交平台通过读取用户近期个人动态、浏览记录等构建了用户偏好信息体系。在构建好的体系中再进行细化,可以为用户推送“感兴趣的博主”或兴趣领域话题,提升用户使用体验;亦可基于商家需要精准将广告推送到更具购买可能性的用户终端,提高商家广告利用效率。数字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其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具备有用性的数字商品流入社会流通领域,可供人们出于自身需要进行交换行为。然而,由于数据商品的特殊性,交换的是其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这种权利的复制边际成本近乎为零。换言之,数据商品最初的所有者理论上可以进行无限复制,依靠平台进行交换数据商品,从而获得超额利润。

(二)数字平台追求自身估值提升导致的垄断行为

1.数字圈地

数据具备一定价值,但由于缺乏可靠估值方法,其估值通常是不确定的。这在平台经济中是很普遍的现象,曾在谷歌、百度和Coursera 等平台担任高级职位的人工智能研究员吴恩达在公开演讲中提到了这一点“在大公司,有时我们推出产品不是为了收入,而是为了数据。”对于平台设计和运营者来说,将数据变现或许永远不会具备理想意义上的成熟条件,但这种不确定性不会停止他们对数据价值的追求。

Langley 描述了平台对数据价值的狂热追求:平台渗透进日常生活以扩大业务网络,把原本与平台无关的活动与数据关联起来。同时,平台通过占据数据所有权,并依靠数字技术优势制造人为壁垒制约数据访问权,实现数字圈地。圈地的关键是技术与法律的结合,在软件许可证限制下,用户虽然在形式上购买了数据商品,但实质上只是获得了该商品的“被授权”前提下的访问权力,而非成为其真正所有者。购买装备了智能家居软件的家具后,家具上的传感器可以收集设备使用情况的数据,连接Wi-Fi 就可使软件将设备连接到制造商或第三方平台,以便下载和上传数据。用户若想完全使用家具功能,就必须得到软件开发方的进入许可。数字圈地机制强化了平台与用户之间不对等的权力动态,用户们不再是财产所有者,而是成为受软件许可证支配的“租户”。对于占据数据所有权的平台资本而言,越是强化自身对于数字圈地体系的控制力,获取数据租金的能力越强。

2.双向与嵌套共存的垄断形式

(1)双向垄断

根据使用情况的不同,平台用户被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日常用户,指仅为满足个人日常生活需要使用平台的用户;另一种是经营用户,指有获利需求借助平台进行业务经营的用户。这两者之间的界限并非严格划定,可以存在交叉。

平台同时向日常用户与经营用户双向收取不同形式的租金,同时为巩固垄断地位构成了区别于特殊的双向垄断。日常用户在使用平台时必然会“付出”自己的数据信息,被迫无偿提供给平台;经营用户为了运营,要支付货币购买用户数据信息、运营推广服务或者算法服务,等等。用户使用平台服务,就进入平台所构建的生态网络———即不同业务相互连接形成的业务系统。考虑到转移成本,日常用户一般不会轻易考虑退出。平台技术特性决定其天然就存在着较高的技术门槛,行业内部较容易形成垄断,经营用户所付出的租金最终将逐渐转变为垄断租金。

(2)嵌套垄断

拥有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小平台需要资金和资源进行生产和推广,成熟的大型平台则需要扩张规模巩固自身影响力,自我革新以适应竞争。小平台拥有技术和创意,而大平台则拥有充足的流动资金和强烈的投资意愿。由此大型平台对小型平台进行并购或参股管理,大小平台之间就形成了控制与依赖并存的嵌套结构。

实际上,这种垄断形式并没有完全消灭平台竞争。大型平台的并购行为,同时为小平台提供了迅速成长的可能性和必要资源。Airbnb 也在初创时期通过接受融资、寻求上市等方法支持自身产品研发,根据需要调整战略,逐渐成长为相关领域中的头部平台,与原本投资平台形成竞争关系。嵌套式的垄断格局不仅体现在大小平台之间,也体现在平行视角下不同部门平台之间。平台组织之间以各自专长的部门为标志,相互依赖且相互制约,形成了新型的嵌套型垄断格局。具体表现为,提供基础数字设施的平台、提供应用开发工具的平台、进行终端应用的平台、作为第三方的交易平台之间互补互通,构成完整的平台经济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的每一部门,都存在着少数的垄断组织凝聚在上层。

三、不同类型平台的数据租金及性质

与传统交易模式相比较,平台的存在提高了交易效率,加速了资本周转循环,形成了超额利润,为绝对租金提供了可能性。不同的平台企业拥有不同的层次的数字基础设施和数字技术水平,提供的服务或产品也具有一定差异,平台便被自然地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平台固有特征(拥有的数字硬件)等的差别为级差租金的形成构造了自然条件,后续投入所造成的服务不同则成为级差租金形成的直接条件。与农业租金不同的是,数字平台所收取的级差租金无需再进行Ⅰ和Ⅱ的形态区分,二者的差异最终将在资本投入回报率中得到体现。特定条件下,具备垄断优势的数字平台同样可以实现垄断租金。

(一)平台的分类及其利润来源

关于数字平台的分类,国内外众多学者给出了多元化的分类标准。平台的职能并不是扁平单一的,因其业务的复合性,同一平台可能会满足多个划分标准。为了更好地考察数据租金性质,本文将依据劳动价值论把平台划分为生产性平台和非生产性平台两个大类,并分类讨论其租金来源。

1.生产性平台

生产性平台是指参与价值创造过程的平台。这类平台利用自身的数字基础设施和数字信息技术提供商品和服务,辅助商品生产流通过程。例如为其他互联网企业提供服务的云平台(亚马逊等)、确保工业集成生产顺畅的物联网平台等。

与传统企业相比,平台企业在同部门的生产率更高,生产剩余价值的能力更强,能够获得超额剩余价值。通过雇佣专业的互联网工人,平台企业还能够占有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以京东万象云API 商城为例,它可以通过其他软件开发商开放接口,提供高效的数据处理、分析、加工等服务,以满足客户多方面需求。使用平台的产业资本,其个别必要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能够获取超额剩余价值。这部分超额剩余价值虽然实际上由产业资本的雇佣工人所创造,但并不能全部为产业资本所占据,产业资本必须将其中的一部分以数据租金的形式支付给平台所有者。随着平台应用的逐渐普及,通过选择不同平台不同服务、追加投资优化经营模式、提高企业管理效率等方式,使产业资本雇佣工人创造的超额剩余价值更高。与此同时,平台所有者也可据此提出更高的数据租金。此外,部分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生产性平台还可能获得垄断租金。即拥有知识产权、专利的生产性平台可以设置垄断价格,要求产业资本为其服务付费。例如,腾讯云平台为使用者提供八爪鱼等数据文本工具,以“进入许可证”的形式帮助使用者进行数据的计算与存储。不同级别不同规模的云服务定价不同,使用者所要支付的服务费用也就不同,且使用者只能够按照平台所制定的价格进行付费,由此便构成了平台所有者所获得的数据租金。

2.非生产性平台

非生产性平台是指仅作为价值转移者的平台,这类平台不参与价值的创造,只能够参与转移生产部门创造的价值。例如面向商品交换的电商平台、面向房产租赁或劳动力流通的二手平台,等等。

非生产性平台虽然不直接参与剩余价值的生产,但可以利用自身网络效应促进资本流通,或提供交易场所帮助消除传统交易关系的时空壁垒,有效激活多方互动。产业资本利用平台进行商品流通的模式较传统模式效率更高,能够迅速实现交易目标,节省了大量成本。对非生产性平台来说,其企业内部的雇佣劳动力不创造价值,所收取的数据租金来自产业资本向使用平台购买数字产品和服务时通过超额转移价值而获得的利润。根据流通能力的不同,平台被自然划分为优劣不同等级,使用优等平台的产业资本可以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实现超额剩余价值。平台通过提供质量不同的服务来促进产业资本商品交换的实现,以级差租金的形式占据超额剩余价值。非生产性平台亦可获得垄断租金。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空间的同时,也将双方交易信息集中化。利用收集来的信息,非生产性平台可以通过制定垄断价格和定向推送两种方式实现垄断租金。首先,非生产性平台可以对不同主体分别定价。通过对客户画像,对消费能力较强或购买意愿更高的用户制定更高价格。其次,非生产性平台可以对不同主体有针对性地进行喜好推送,如电商平台会向搜索游戏机较多的客户推送更多的游戏卡带购买链接。

(二)数据租金的性质

数据租金与传统农业租金具备一定的共同性。首先,二者本质相同,数据租金和农业租金都是产业资本家为获得资源使用权而进行的支付行为,是资源所有权在经济层面的具体体现;其次,二者租金形式大致相同,数据租金和农业租金都存在绝对租金、级差租金和垄断租金;最后,数据租金和农业租金的产生都与资本主义动态发展过程中主要生产要素的变化有关。在农耕社会,土地和劳动力是主要的生产要素,随着技术革命的爆发,数据和信息成为占据上位的生产要素,促进了数据平台发展的同时也诞生了数据租金。

数据租金与传统农业租金还存在差异性。二者在支付形式、收取名目、收取标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数据租金可以使用现金货币支付,亦可使用虚拟货币甚至流量代币支付。同时,平台所有者为收取数据租金设立了形式多样的名目,如入驻费、会员费、服务升级费用,等等。在收取标准上,数据租金由于数据估值方式的不确定问题,尚未存在固定且公认的收取标准。除上述差异之外,将数据租金与农业租金进行横向比较,本文总结出数据租金特有性质如下:

1.赢家通吃与两极分化

在平台经济生态中,数据毫无疑问处于生产活动的核心地位,不仅是平台据以获利的根源,更是平台争相霸占的居高点。平台特有的强大渗透性,使其占有了数字劳动者的劳动,同时渗透进用户的闲暇时间。平台掌握数据的能力越强,拥有更多的用户群体,积累到一定规模就能反作用于其市场规模扩张,形成“赢家通吃”的局面。举例而言,谷歌通过掌握并分析用户浏览数据进行精准广告推送,通过这种方式在增强“用户黏性”的同时还能提升自身广告价值。这种运行模式,增加了有效数据的数量,而且通过技术分析实现了多边高效互联,提升了数据质量,使得平台有理由收取更多的数据租金。

由于不同的平台在数字技术和基础设施上存在差异,优劣平台之间存在获利空间差,赢家通吃的局面使得这种差距加大,并造成两极分化。行业内卷使得中小平台面临危机,头部平台却通过兼并、收购小平台进一步巩固了自身垄断地位。如果某些平台企业优势过于明显,其就将有可能构建以自身为中心而以其他企业为节点的经济网络,甚至在完全转移其他企业超额利润的基础上通过垄断定价进一步压低平均利润率。这使得数字平台企业即使在剔除掉级差租金之后也依然可以获得高于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而同时其他企业则仅能获得低于平均利润的收益,即社会总剩余在平台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进行了再分配,并显著向平台企业集中,而不利于其他企业的积累与扩大再生产。

2.生态系统化

与农业地租单一化的作用对象不同,大部分平台企业经过初创阶段后获得大量融资,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进入新业务领域进一步扩大规模,形成多领域合一的“生态系统式平台”。这种生态系统化的经营模式提高了产业资本的转换成本,增强了用户黏性,同时使平台网络效应发挥最大化。以淘宝为例,商家与顾客在淘宝网售卖商品,结算时顾客可以使用同一集团旗下的支付宝,售后服务有专职服务人员“淘宝小二”或者网络机器人(智能小蜜)。此外,淘宝还提供更具价格优势的菜鸟商家快递服务供商家发货选择。对于顾客来说,购物时可以选择“花呗”进行贷款预支,并享受到官方售后退货保障(淘宝运费险),如果不方便收货,还可以选择货物送达至菜鸟驿站。

除了扩大网络效应加强垄断优势之外,平台还通过主导交易规则制定保障权力集中。在商品生产流通过程中,平台不仅是匹配、服务多方的中介或者工具,同时也是一组对交易多元关系进行约束的规则。依靠对数据要素及数字基础设施的控制,平台天然地就占据了交易关系中的“裁判者”地位,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制定、改变交易规则,并要求用户遵守。平台有权对入驻商户进行经营资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制定明确标准并加以考核,如有违反,相对应的责任方将面临罚款或者拒绝入驻。对于个人而言,平台通过制定隐私使用协议等来作为进入门槛,若拒绝同一平台协议,用户个人将无法使用平台全部或部分功能。

3.自然属性与人为属性的对比

影响农业租金的两个重要因素“土地肥力”与“相对位置”均是由土地天然所具有的属性决定的,[14]其形成与资本本身无关,而数据租金的收取需要数字基础设施作为基础,即建立在平台初创时期资本的投入之上。

农业资本家支付农业租金以获得实物土地的使用权,现代产业资本家支付数据租金以获得数字平台的使用权。二者相比,实物土地具备自然属性,其天然土地肥力与相对位置不受人为干预,而数字平台的建设前期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具有人为属性。此外,与实物土地数量和位置受限不同,在技术允许的情况下,数据可以无数次被复制和转移,平台所有者可以开辟存储量无限的虚拟空间且不受地点束缚。比如身处异地,房东仍然能够与租户联系进行房产租赁业务,即便是需要线下沟通,也能够委托线下业务专员办理。数据租金与平台的位置、用户的位置都无密切关系。数据租金由此实现了跨地区流动,同步促进了资本周转循环跨时空运作。

四、结论

数字平台的迅速发展是资本主义社会动态演进下的必然趋势,对于数据租金的研究可以帮助理解数字平台的运行机制,为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提供理论基础。

数字平台提取数据租金的过程本质上是一种双重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一方面,数字工作者的数字劳动可以为产业资本提供商品或服务,参与或协助产业资本创造剩余价值,从而占据其中部分超额剩余价值;另一方面,为了提高数据资产的估值,平台会形成垄断趋势、巩固垄断地位。平台的垄断往往表现出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同步面向买卖双方的双重垄断;二是层级包围的嵌套式垄断。

表1 国内外部分主流平台生态系统概览

根据在商品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数字平台可以被划分为生产性平台和非生产性平台,二者所获取的租金表现为不同形式的级差租金和垄断租金。在地租理论提供的分析框架之内,将数据要素与实物土地对比、数据租金与实物土地相对比,本文认为,数据租金与农业租金在本质、租金形式、演变逻辑上存在相似之处,同时在支付形式、收取名目、收取标准、提取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进而总结出数据租金的特有性质:一是在发展趋势上表现出的赢家通吃与两极分化;二是纵向集中横向扩张的生态系统化;三是区别于农业租金所表现出的自然属性,数据租金存在的基础离不开资本等人为因素的介入。

目前关于数据租金的研究方兴未艾,辨明数据租金性质能够丰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应用。伴随平台经济大好前景,未来将有更多的研究致力于规制其良性发展以辅助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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