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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的伦理思考与社会规制

2024-01-25王芷仪孟杰

关键词:生命权商业化生育

王芷仪,孟杰

(锦州医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2)

2020 年末,火爆全网的综艺《演员请就位2》里有一部短片——《宝贝儿》引起热议。短片以反对代孕为基础,实质上是为代孕合法找借口。随即,《人民法院报》便下场回应称,我国明确禁止代孕行为,请勿以身试法。因此,代孕问题重回大众视线,一度引起轩然大波。时隔不久,2021 年初,我国某知名女星又因在美国代孕弃子的新闻爆出,彻底将代孕问题推上风口浪尖。社会上普遍认为代孕是一种违法、损害道德伦理的行为,不仅有损代孕母亲的身体,而且使女性沦为了“生育机器”,这对不断提升的女性地位是一种侵犯。同时对家庭、对代孕所生的孩子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会产生错综杂乱的问题。

一、代孕的分类及管理现状

1.代孕的概念和分类。代孕作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延伸,也是一种代替传统生育方式的存在,与传统的生殖方式大有不同。所谓代孕,就是指妻子不能排卵或其子宫不能使受精卵着床,而将丈夫的精液注入愿意代理妻子怀孕或能够提供卵子的另一女性宫腔内受精、怀孕、分娩,所得子女交由提供精液的男子和其妻子抚养的生殖方式。[1]这个愿意代替妻子怀孕的女性通常被称为代孕母、代理母亲、代孕者等。需要说明的是,丈夫的精液注入方式需要借助医疗手段,传统的性交结合生育方式不在笔者研究的范围内。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代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根据代孕者是否提供卵子还是仅提供子宫,可以分为完全代孕(也称妊娠型代孕)和不完全代孕(也称基因型代孕)两种类型;根据代孕母是否存在过度收取补偿费用以及是否出于商业目的来看,可以将代孕分为非商业性代孕和商业性代孕;根据委托人是否有医学上的代孕指证可分为医学原因代孕和非医学性代孕;根据代孕者是否与委托人有亲属关系可以分为亲属间代孕与非亲属间代孕。更多的细化类型在此不详细列举,广义的代孕类型和狭义的代孕类型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四种:非商业妊娠型代孕、商业妊娠型代孕、非商业基因型代孕以及商业基因型代孕。[2]

2.代孕在我国的管理现状。伦理与法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2001 年,我国卫生部就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2003 年,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也有类似的规定。这两个条文表明了国家相关部门禁止代孕的态度,不过禁止的对象只限于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而对于地下代孕的灰色地带来说并没有任何约束,所以,代孕没有真正的销声匿迹。

二、代孕面临的伦理挑战

伦理是一种社会规范,约束社会中人们的行为,代孕存在一定的伦理问题,在道德方面也违反了我国传统的道德底线,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1.冲击传统生育方式与生育观念。人类从受精卵到生长发育直至死亡都是自然孕育的过程。大多数人认为生育应该遵循自然发展规律并顺应生命的本性,而不是为满足一己私欲人为改变生育的自然属性。生命道德观中最重要的一种便是生命神圣论。我国古代学者和西方学者都对人的自然属性以及生命神圣观有着相似的见解。中国传统文化中就存在着“天覆地载,万物悉备,莫贵于人”“天地之性,人为贵”[3]的思想,这与毕达哥拉斯“生命是神圣的,不能结束自己或别人的生命”[4]的观点不谋而合。生命神圣论源于对灵魂的敬畏,一旦人的孕育被视为机械化,那么,人的神圣感便会消失。代孕使人们一直崇尚的生命神圣观受到挑战,当今社会中生命神圣论依然拥有重要的伦理意义,也是医学需要遵循的道德准则。

2.挑战传统家庭关系。随着社会的变迁以及国家政策的调整,我国的家庭模式主要以主干家庭和核心家庭为主。近些年来,421 的家庭模式逐渐成为我国主要的家庭结构模式,即夫妻双方的父母与夫妻二人和他们的孩子。传统家庭关系是以婚姻为基础,生育是家庭的升华,但是代孕的出现分离了自然结合的生育方式,这种非自然的生产方式对传统的婚姻和家庭产生了不小的冲击。代孕母亲的出现会破坏家庭的完整性,使得夫妻二人中出现“第三者”,这是违背传统道德伦理的。生育行为应该建立在家庭的基础上,但是代孕的出现也会让一些单身女性看到契机,在不用组成家庭的前提下便可拥有属于自己的孩子,这加重了社会之间人伦关系的复杂性。从儒家的角度来说,家庭不仅是社会组织或生物学组织,而且是道德实体。[5]代孕导致家庭模式混乱,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也是错综复杂,动摇了家庭的稳定性。血缘关系是维系良好家庭关系的根基,代孕改变了家庭间的血亲关系,会存在同一个孩子拥有不同身份的父亲和母亲。杂乱的伦理关系发生在一个孩子身上,孩子成长的过程中是否能接受自己的身世,如何去称呼存在多种身份的父母亲,种种问题表明,代孕使得家庭关系多元化更加难以梳理。

3.迫使生育行为商业化。生育行为应该建立在爱的基础上,父母与孩子之间存在着血浓于水的亲情。但是代孕的出现会导致生育动机的改变。一些受到经济困扰的女性出于对金钱的渴望,会在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成为代孕母亲。当这类女性在没有法律保障的情况下,为有需要的人怀孕生子换取满足生活的钱财,这无疑是将生育逐渐商业化。代孕是社会所不允许的,但是代孕并没有因此消失,而是打着其他旗号进行非法代孕。这类机构会尽可能满足委托者的一切需求,挑选代孕母亲的长相、身材、学历甚至挑选代孕所生婴儿的性别。代孕母亲出卖自己的子宫,独自承受代孕过成中的副反应,身体健康也毫无保障可言,只有在顺利交付婴儿后才能得到应有的报酬,这在生育行为商业化的基础上同时侵犯了代孕母亲的人格。代孕行为的对象除了代孕母亲还有代孕所生婴儿,著名的女性主义学者伊丽莎白·安德森认为,代孕是把女性生育能力和婴儿商品化的过程。委托人通过支付相对的金额而获得的婴儿,一定程度上该婴儿也成为一种商品被买走,导致婴儿商品化。这样的买卖关系让正常的生育行为变得僵硬,留下的只有冰冷的商业交易。

4.动摇亲子关系唯一性。稳定和谐的家庭是建立在父母亲与子女间亲密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中国传统观念认为妻子就是怀胎和分娩者,家庭伦理观念中十月怀胎有着特殊的社会文化意义。代孕母亲的出现割裂了传统的生养过程,而且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代孕母亲与婴儿之间有着母子之情,导致孩子一出生就拥有两个母亲,这是有悖于伦理观念的。以代孕方式出生的子女如何确定父母亲关系有四种方式:一是血缘说。即根据孩子的基因来确定其父母身份。完全以血缘作为亲子关系认定标准,当卵子由他人提供时,母亲将是一个不确定的第三方,对婴儿的利益起不到保护的作用。二是契约说。即以委托人同代孕母亲平等签订合同为基础,通过合同确定谁是所生孩子的父母。看似自由平等的契约里存在着巨大的问题,对于委托夫妇来说这个孩子是他们所期盼的。从代孕契约角度来看,代孕母亲的出现与委托夫妇密不可分,正是有代孕需求的人,才会让女性被迫扮演了代孕母亲的角色。理查德·波斯纳说,契约是孩子得以生育的前提,没有契约就没有孩子。[6]这势必会造成代孕的商业化,将女性的身体沦为生育工具,同时也是对孩子利益的忽视。生育子女不能同制造商品联系起来,从契约说来认定亲子关系有悖于伦理。三是分娩说。即谁分娩谁为母,由分娩者担任法律意义上的母亲角色。但这是以自然生育为背景的,在代孕的情况下,代孕母亲只是帮助委托夫妇生下属于他们的孩子,却被强行赋予亲子关系,这对代孕方来说是不合理的枷锁。四是子女最佳利益说。该学说在认定亲子关系上采取开放的模式,以婴儿的最佳利益作为认定的唯一依据。无论是代孕母亲还是代孕委托人,谁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长环境,并以孩子的利益为首要考虑,谁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母亲。但该学说缺乏实际衡量标准,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容易引发更大的争议。

三、代孕的合理化辩驳

生育是人类获得满足和幸福行为的本能,这种利用他人子宫怀胎的行为会引发社会舆论。身体有生育缺陷的夫妇可以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所孕育的孩子,过程发生的主体只有夫妇二人,而代孕的怀胎过程需要代孕母亲借助自己的身体为他人生子,这种生殖方式使得生育发生了质的改变。

1.代孕与生育权。生育权是人们繁衍后代的权利,应当在合理限度内满足人们的生育需求。法律在赋予权利的同时也应有相应的界限,不得随意滥用。从生物学的角度说,生育的实现是以生育主体具备生育能力为前提的。[7]不具备这些条件就意味着公民缺乏生育权所需要的生育能力,因而无法实现生育。从进化论上看,适者生存是进化的基本准则,是提高人类基因质量的手段。不能生育的人在生理上存在缺陷而属于“不适”的范畴,行为能力决定权利的实现程度,不孕不育者因为一定原因无法生育,其本身的生育权就不能实现,在生育问题上理应放弃孕育生命,生育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权利的行使不能对社会和其他人造成伤害,委托夫妇认为,寻求代孕是实现自己生育权的方式,但代孕过程有很大的危险性,不仅对身体是种损害,甚至可能为此付出生命,这无疑是对第三人的权利造成了侵害。

2.代孕与生命权。生命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从出生之时就有、死亡时随之消失的。生命是人格的载体,婴儿从一出生也被赋予了生命权。代孕所生婴儿与正常夫妇自然孕育相比,降低了性别包容度。选择代孕的夫妇可能对婴儿性别十分挑剔,在整个代孕过程中不断要求检测胎儿性别。当胎儿在母体中孕育完整成熟之后,通过非法手段利用仪器来检测胎儿性别,并根据分娩前的检测结果来判断胎儿发育情况与性别。一旦婴儿不符合委托方所想,很大可能会面临引产扼杀的局面。各国对于代孕的政策不一致,会出现许多代孕委托方弃养的行为,或者由于其他因素没有达到预期而拒收,这些被遗弃的婴儿最终归宿也难以想象。生命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生命权具有优先性,只有先得到生命才能享有其他权利,生命权的价值也不可衡量。每个人的生命权都受到保护,婴儿即使不具备行为能力但也不例外。代孕婴儿虽由代孕母亲孕育,但其也无权支配代孕婴儿的生命权,无论是谁都不应该剥夺其生的权利。代孕机构因代孕委托方的种种不满就随意扼杀或者遗弃代孕婴儿,无疑是践踏了代孕婴儿的生命权。

3.代孕与自由权。自由权也是人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法律规定或者认可并保障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活动的权利。卢梭曾经说过,人生而自由,却往往处于枷锁之中,意味着行使自由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范围,没有绝对的自由。许多人认为,代孕母亲有自由选择代孕的权利,身体是可以自己支配的。但是这种行为带来了许多不良影响,例如,伦理关系错乱、女性为了金钱沦为生育机器、代孕婴儿遭到弃养等,这些冲击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代孕是一场生殖交易,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女性对于金钱的渴望会使她们选择这一途径获得收入。当她们选择成为代孕母亲之后,可能会存在胁迫欺诈的情况,其自身的自由权将会受到严重限制。面对利益的诱惑,女性被诱拐成为代孕母亲,不仅加剧了人口贩卖现象而危害社会,自由权也同样会受到侵害。

四、代孕的社会规制

代孕作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衍生品,冲击了伦理道德和法律关系,代孕的社会代价是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资源和面对代孕的技术风险[8]。尽管其他国家有专门针对代孕的规制,但是我们不能照搬照抄,要有我们自己严格的法律法规。

1.坚持禁止代孕的态度。代孕是一种直接关乎女性身心健康、家庭责任和社会正义的生殖现象[9],因为每个国家的社会环境不同,公民对代孕的态度也不同,因此,需要在我国现有的社会环境基础上进行规制。作为一种颇具伦理争议的社会现象,为立法提供了现实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以便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划定一个合理的界限,引导人类社会朝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无论是什么类型的代孕,只要采取代孕的方式生下的孩子,必然会出现道德与社会秩序的混乱,其产生的纠纷也是现有法律无法完全解决的。代孕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衍生出来的违反人伦道德的生命现象,是生命伦理亟待解决的棘手问题。对于那些严重违背生命伦理的代孕现象,尤其是完全为了利益而铤而走险的代孕行为必须坚决禁止,国家基于此立场才能真正维护生命伦理的有序发展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2.严厉打击代孕现象。任何种类的代孕都会不可避免地被商业化。目前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为了金钱利益而选择以代孕谋生,另一种是自愿代孕接受合理补偿。第一种称之为商业化代孕,当商业化代孕合法时,女性会被当作赚钱工具而遭到剥削。我国目前代孕都存在中介机构,当这种中介机构的资本介入时,委托过程变得更为挑剔,代孕母亲会被贴上各种标签,中介将这些标签展示给委托方供其选择,导致剥削程度加重。第二种称之为非商业化代孕,非商业化代孕里用“补偿”来代替明码标价的代孕费用,但代孕女性应该获取的合理补偿的界限很难确定,得到多少报酬才是合理的,这要根据代孕女性的健康状况、长相、学历、年龄等因素进行评判。补偿金额过多可能超出非商业化代孕的底线转变为商业化代孕,代孕女性仍然会遭受周边环境带来的歧视或偏见,把女性当成商品来看待,挑战人类尊严。国家可以鼓励社会大众参与监管代孕,人民群众可以通过举报、报警等途径,社交媒体可以借助传媒手段加大人们对代孕的认知,号召全体公民揭发代孕现象。代孕行为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同时也不符合法律要求,应当给予严厉禁止与打击。生育问题不仅关系到个人,同时也是国家和社会发展必然要面对的问题。

代孕作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之一,给人们带来了希望,为不孕不育者提供了绵延子嗣的可能,但同时也引发了很多伦理问题。社会中人口老龄化问题加重、人口政策不断调整等一系列问题都不是允许代孕合理存在的理由。代孕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既是一个伦理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必须结合我国的文化与道德基础看待代孕。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与现有的法律制度,合理规制代孕行为,这样才能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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