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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市场的法律监管问题及对策

2024-01-23

法制博览 2023年36期
关键词:法律法规监管法律

王 娟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1

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各行各业与互联网均实现了越来越深度的融合,网络游戏产业作为一个新兴的朝阳产业,经历了20 世纪末的初期形成阶段,到21 世纪初的快速发展阶段,如今我国网络游戏产业已逐渐走向成熟。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产业一路向好,不仅构建起了愈发完备的产业链及较为成熟的产业发展环境,而且国产网络游戏除去实现了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转变,还实现了对海外市场的大力开拓[1]。网络游戏在游戏类型、游戏数量、市场规模等方面,均实现了长足发展。依据《2022 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2022 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2658.84亿元,网络游戏用户规模6.64 亿人。在网络游戏繁荣发展的同时,网络游戏市场运营也暴露出各式各样的问题,各种网络犯罪时有发生,虚拟财产未能得到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对其身心发展造成不利影响。针对这些影响到各方主体切身利益的问题,迫切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

一、网络游戏相关概述

(一)网络游戏的基本概念

网络游戏,亦可称之为“在线游戏”,简称“网游”,主要指的是依托互联网平台,以游戏运营商服务器和游戏用户计算机为处理终端,以游戏客户端软件为信息交互窗口的,主要为了实现休闲、娱乐、社交以及获取虚拟成就的,有着可持续性特征的,支持多人同时参与的在线游戏。网络游戏的出现让人类的生活得到极大丰富,并使得人们的物质世界、精神世界得到极大满足,正因如此,网络游戏受到了人们的广泛追捧,进而也发展形成了一个有着庞大文化需求及文化消费的市场。

(二)网络游戏发展特征

首先,网络游戏发展进程与技术发展紧密关联。随着4G 网络的全面普及与近年来5G 网络的不断推广,让我国网络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进一步构建起互联网与游戏产业之间的愈发紧密联系。同时,随着网速的加快,运营商资费下调及移动智能终端的不断更新升级,也助力了网络游戏的长足发展,进而对网络游戏产业技术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进一步推动了网络游戏产业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2]。

其次,游戏产业带来的高收益不断吸引资本涌入,虽然近年来我国游戏市场出现一定下滑,但凭借突出的游戏研发、发行及运营能力,让我国游戏市场仍旧在产品质量、市场开发等方面保持着较高的竞争力,并不断实现了对全球资本的吸引涌入。

再次,激烈市场竞争下形成了行业壁垒。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由此使得行业壁垒不断增高。一方面,伴随国内网络游戏产业市场高度集中,加之国外资本不断涌入,使得国内网络游戏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在此形势下,对新进入网络游戏市场的企业显然提出了极大考验;另一方面,伴随网络游戏产业的迅猛发展,产业链各环节对应依赖的技术标准不断提升,技术上的高要求也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业壁垒。

最后,网络游戏发展与政府监管并行。现阶段,对于我国市场的规制,主要为以政府为主导的自律机制,针对网络游戏产业,我国政府主要依托集行政审批、许可制、注册制于一体的准入监管价值,以推进对网络游戏市场的监管。这一规制主要是为了确立从业者资质,对网络游戏经营主体资质开展审定,对网络游戏本身内容予以审核,进而为符合规制的网络游戏内容提供出版号,实现网络游戏的出版发行。

二、我国网络游戏市场法律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网络游戏市场准入问题

我国网络游戏立法表现出一定滞后性,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迅猛发展,既有立法已不足以满足当前网络游戏市场暴露出的种种法律问题,一些重要且实际的问题没有完备的法律引导及规范。此外,长期以来我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之所以一直被人们所诟病,一项重要原因在于网络游戏产品品质参差不齐,缺乏明确的分级标准。一些游戏产品对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玩家极易构成不利影响。该部分游戏,在进入广大青少年用户视野中时,也未做必要的筛查处理。因为缺乏明确的网络游戏分级制度,使得人们对相关网络游戏的负面看法极易上升至对整个网络游戏产业的误认,对网络游戏产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未成年人网络游戏防沉迷问题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更新迭代,互联网迅猛发展,然而鉴于法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难以预料发生的问题,由此使得未成年人网络游戏防沉迷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于当今时代发展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而言,各大游戏公司迅速推出了面向未成年人的“游戏防沉迷机制”和“未成年人模式”,然后伴随防沉迷新规的实施,电商平台上租售游戏账号的交易量明显增多,消除“未成年人模式”“代刷脸”等不正当交易时有发生,而当前尚未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使得职能部门在对这些行为进行监管时缺乏有力的法律指导。此外,我国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沉迷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操作性偏弱,部分法律条文较为模糊、笼统,难以实现对特定行为的有效规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要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消费行为予以严格规制,然而并未建立相应的规制标准,在未成年人充值退费方面也尚未做强制性规定,由此使得法律法规缺乏实操性,影响了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网络游戏直播监管问题

网络游戏直播有着实时性强、互动性高、用户流量大等特征,对其的监管存在不小难度。我国现阶段在网络直播领域的监管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等,虽然上述规范为我国网络游戏直播监管奠定了坚实基础,但鉴于网络游戏直播的独特性,使得其中仍存在大量法外空间及灰色地带。一些游戏厂商存在虚假宣传、收费不透明、欺诈消费者等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但因为监管部门的处罚力度和监管力度的原因,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很难保证。

(四)亟待持续完善和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目前,我国游戏行业缺乏统一的行业自律机制,游戏企业之间竞争激烈,为了争取市场份额,游戏厂商容易陷入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之中。从文化娱乐产业的发展经验可以得知,当行业内部存在一定普遍性问题的时候,假如没有组织机构建立自律机制,行业会陷入混乱。相反,行业内企业如果能建立规范,则可避免政府进行过多干预,提升行业形象,进而推动行业发展。因此,如果能尽快建立并不断健全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将会使整个行业阳光化、透明化,也有助于形成良性发展的游戏市场氛围。

三、网络游戏市场的法律监管对策

(一)完善网络游戏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1.构建健全网络游戏市场准入法律体系

一方面,应当依托游戏市场现状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实现对网络游戏市场准入规则的明确设定,包括对市场准入积极、消极条件予以明确,以及对监管部门及审查人员的权责等细则予以明确,进而提高网络游戏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法律位阶,彰显法律权威性。另一方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网络游戏市场准入规则的科学性、规范性、可行性,除去要对网络游戏基本法、中间层法律体系进行修订完善,还应当对相关配套制度予以制定或者细化[3]。例如,网络游戏市场中各式各样的虚拟财产纠纷时有发生,对此,应当制定一部面向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专门性法律,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予以明确,对其价值认定建立明确标准,以及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手段、受侵害后的救济途径等进行明确规定。

(一)制定完善网络游戏分级管理制度

针对当前网络游戏市场缺乏明确分级管理制度的问题,可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网络游戏分级的倡议,完善《网络安全法》或者网络游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而对网络游戏分级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具体内容予以明确规定。可适当参考其他国家已有的立法经验,例如日本网络游戏分级制度主要面向的是游戏娱乐软件,囊括了市场中各种网络游戏类型。在游戏包装盒方面,将颜色作为游戏分级标准,以及在游戏产品标识上设置ABCDZ 字母予以明确,同时将12+、15+、17+、18+作为年龄分界点,界定A 级游戏产品适合各个年龄层人群,Z 级游戏产品仅适合18 岁以上人群。基于此,针对Z 级游戏产品,特别要求相关主体应当将其放置于成人柜台,且距离地面应当超过1.5m,同时严禁销售给不足18 岁的消费者。韩国网络游戏分级制度则将网络游戏划分成四个等级,并且同样将年龄作为划分标准,分别为适用于各个年龄层、不适用于12 岁以下、不适用于15 岁以下、不适用于18 岁以下等标准,同时,针对暴力倾向明显的游戏严格限制未成年人接触,儿童只有在家长同意下才能开展上网操作[4]。由于中日韩网络游戏有着较为相似的发展经历,所以我国可对这些亚洲国家成熟的网络游戏分级办法进行学习吸纳,并结合我国发展实践,制定完善网络游戏分级管理制度。具体而言:一是尽可能防止未成年人太早接触有性、暴力等内容的网络游戏,并将12 岁纳为网络游戏中包含以上内容的起点约束年龄;二是对网络游戏内容健康性、付费方式、成瘾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尽可能防止未成年人太早接触需要投入大量时间、金钱的游戏类型;三是建立与网络游戏分级标准相匹配的绿色健康游戏标准,推动各大游戏公司遵循绿色健康游戏标准,助力防沉迷制度严格落实。

(二)完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防沉迷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沉迷监管,必须走法治化道路。对此,为确保在开展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沉迷监管实践中,可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力指导,必须推进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颁布具有科学性、可行性的未成年人防沉迷条款,不仅要在法律制定的内容中,对各方主体的权责义务进行明确规定,还应当针对不严格履行权责义务的主体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以此提升违法犯罪成本,进而实现理想的法律监管效果[5]。

具体而言,对于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在监管中职责与法律责任进行充分明确,对于不严格履行行政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责令整改,同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施以处罚。对网络游戏企业,应推进对企业防沉迷义务、职责的明确表达,明确细化有违网络游戏防沉迷义务的惩治手段,保障网络游戏公司严格执行实名验证程序口设置防沉迷系统。倘若未成年人避开了防沉迷系统的限制,还应基于法律层面对未成年人网络游戏该项问题予以明确规定,提升法律监管效果。

(三)推进网络游戏直播监管立法体系化建设

首先,提升网络游戏直播监管规范的可诉性。鉴于《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了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的处置义务,但并未针对其有违该条规定所需担负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应推进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的修订完善,引入有违这一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文,例如可规定“网络游戏直播提供者倘若有违本条规定,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实行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理手段,则应当担负与网络游戏直播服务用户有违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同等的法律责任”。如此一来,不仅能够让监管有法可依,还可提升其可塑性,促进监管工作更有序开展[6]。

其次,建议尽快颁布统一的“网络游戏直播管理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应当立足于实际,对网络游戏直播予以专门立法,进而依托专门立法加强对网络游戏直播的监管。基于此,不仅要对网络游戏直播监管权的行使主体予以明确,同时明确网络游戏直播行业被监管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应当建立网络游戏直播基本管理制度,依托相关监管技术,引入专业监管人员对网络游戏直播平台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整改。

总而言之,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游戏已得到人们的广泛认知,但对于其的认同感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在网络游戏产业发展中,尽管其造成了一些不良的社会影响,但作为同时能够满足人们精神需求、文化需求的休闲工具,大力发展网络游戏势在必行。而在网络游戏发展实践中,不管是对既有法律的修订完善,还是为网络游戏产业单独立法,唯有加快网络游戏市场的法律监管,方可更好地保障网络游戏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广大受众带来健康的休闲娱乐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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