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保险发展现状与前景探析
2024-01-20张慎满武汉市测绘研究院
张慎满 武汉市测绘研究院
王 莎 中国人保财险武汉市分公司
一、引言
无人机,也称无人驾驶飞行器或无人驾驶航空器,是一种通过遥控器、预设的自主程序或远程计算机进行控制的飞行器,无需人员搭乘。根据不同的设计和用途,无人机具备不同的特性和能力,被广泛运用于测绘、农业、建筑、医疗、媒体、军事和科学研究等诸多行业,已经形成了一个千亿规模的热门产业。随着未来传感器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无人机的应用领域将会进一步拓展,行业规模和产值有望继续快速增长。市场研究数据显示,2022年全球无人机市场规模达259 亿美元,预计到2030年将增至660.12 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达到14.3%。
随着无人机设备存量的快速增长,无人机设备潜在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风险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关注。同时,与有人驾驶飞机一样,无人驾驶飞机依靠精密设备,一旦发生故障需要高昂的维修和更换成本。所以,在这一背景下无人机保险便应运而生。
无人机保险是针对无人机操作和飞行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提供的一种保险类型。无人机保险一般根据无人机的用途、价值、操作地点和风险来定制。无人机操作者通常会根据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类型和范围,以确保在意外事件发生时得到充分的保障。常见的无人机保险如表1所示。
为了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出台,将直接促进我国无人机市场规范、快速发展,无人机保险将迅速受到各家保险公司的重视与关注。
二、无人机保险市场现状分析
据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对外发布的《2022年民航行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22年底,获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无人机通用航空企业15130 家,比上年底净增2467家。全行业无人机拥有者注册用户70.0 万个,其中,个人用户63.9 万个,企业、事业和机关法人单位用户6.1万个。全行业注册无人机共95.8 万架,无人机有效驾驶员执照15.28 万本。2022年,全年无人机累计飞行2067万小时,同比增长6.17%。
据湖北省无人机行业协会不完全统计,该省经营范围含无人机的市场主体有2600余家,以无人机为主业的企业80 余家,主要从事无人机研发制造、应用服务、教育培训等业务。其中,具备整机研发制造能力的企业10余家,从事无人机载荷和应用软件相关技术的企业10余家,并呈较快发展态势。可以预见,未来无人机市场将成为保险公司新的业务增长点。
据调研,目前保险公司开办无人机保险的主要险种有机身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飞手责任保险3 类,此外还有紧急救援和搜索保险、现场污染责任保险、航空器租赁保险等(见表1)。这是一个庞大的市场,对于市场竞争激烈、经营较艰难的财产保险公司而言,无人机保险市场无疑是未来业务发展新的增长点,应该受到各家保险公司的重视和关注。但为何无人机保险市场发展“遇冷”呢?据笔者对湖北省相关保险公司的调研,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持保护的力度不够。据了解,2022年以前,国家尚未出台无人驾驶飞行器方面的法规,只有少数几个部门和地方出台过相关规定,如2017年原农业部、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并规定:“申领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需投保无人机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018年民航局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取得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需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2022年,天津市无人机应用协会联合大地、人保和平安等保险公司出台全国首个无人机从业应用保险标准,规定:“合法从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进行飞行活动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购买相应无人机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障所有人或使用人操作无人机时造成的责任风险,对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这些“通知”“办法”和“标准”因属于部门或地方性规定,而非国家法规,因而执行起来缺乏刚性,执行效果也大打折扣。同时,它们主要是对无人机所有者和使用人提出投保无人机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要求,险种比较单一、保障范围不大、效果也不明显。据了解,在瑞典等国家,无人机保险就作为单独一章出现在相关法规中,一旦投保方与保险公司产生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而这需要国家出台类似车辆“交强险”的方案来作硬性要求,以保障无人机飞行安全,同时为保险业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尽管无人机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巨大,但由于国家对无人机管理尚未建立配套法规予以支持保障,亦无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对无人机市场实施严格管理,更没有像机动车辆那样强制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使得无人机市场管理出现“盲区”。无人机机主和操作者在灾害事故发生前往往抱有侥幸心理,而一旦发生事故则追悔不已。
二是无人机市场的复杂性和风险的不确定性使得无人机保险发展艰难。由于无人机机型的不同和各地地理、气候、环境的差异,以及无人驾驶技术的好坏等多种因素影响,导致无人机出事的概率和事故形式、损失和危害程度也不一样,加之保险公司对此也缺乏相应的风险研判及承保理赔经验,从而导致无人机保险成为保险公司业务发展中的“鸡肋”,弃之可惜食而无“肉”。
三是缺乏科学健全的管理机制。无人机保险是个新领域,不像机动车辆保险经营了几十年,已形成了一整套科学完备的承保理赔机制和风险管控体系。尽管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效益在少数公司和局部地区也不佳,但那更多是因为市场竞争成本加大而引起的,并非机动车辆保险本身的问题。无人机保险至今尚未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承保理赔机制以及风险管控体系,业务尚处在探索阶段。同时,因为无人机事故的不可预见性、飞行因素的复杂性,加之我国无人机行业兴起时间并不长,保险业对其了解又十分有限,保险费率的厘定还需要进行综合评估,所以保险公司经营起来也是顾虑重重,有的产品甚至还出现了单机保费大于机身价值的情况,这也是广大无人机用户望“保”却步的原因之一。
四是消费者态度迟疑。无人机使用者缺乏对保险的正确认识,他们中的很多人对保险理解不到位,担心出险后保险公司不能理赔,从而影响了行业人群的参保率。再加上无人机拥有者及使用者自我安全意识有待提高,不会主动寻求保险产品。
从技术层面看,影响无人机保险发展的还有以下原因:第一,飞行操作者的不可控性。随着无人机使用者的增多,各类人群都有可能成为无人机的操作者,一旦发生故障或操作失误,将会带来不可预估的损失,风险的不可控影响了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第二,承保和理赔定损审核较困难。对机动车辆保险而言,各保险公司都与专门的4S 店合作,修理价格也基本固定,理赔定损工作比较好开展。而无人机缺乏大量实体的4S店,零部件和修理价格在市场上又未统一,一旦发生坠机或“炸机”事故,理赔定损就成了难题。无人机投保,机身和飞行状态、工作情况等都需要进行专业审核,并且只有专业人员才能完成,复杂的审核程序又将会给保险公司增加大量成本。如果审核出现纰漏,将会带来一系列理赔问题。第三,保险责任难以准确判断。目前保险公司对无人机的风险点还无法做到精确判断,飞行的安全性和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都是无人机风险评估的重点,也是保险产品完善的核心点,对无人机行业缺乏深刻而专业的理解,在责任判断时就容易出现问题,进而产生一系列的麻烦和纠纷。第四,承保缺乏统一标识。据了解,机动车辆投保可以通过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标识进行识别,而无人机投保标识的机身编号缺乏在国家标准层面上的统一,而是按厂家自身的标准来进行编号。只有出台统一的编号政策,才可以保证无人机登记的规范性。
凡此种种,都是导致无人机保险发展“遇冷”的原因。以太平洋产险湖北分公司为例,该公司2020年至2023年10月全省无人机承保用户22 家,保费58.2 万元,赔款21.3万元,赔付率43.5%。虽然效益较好,但承保数量少、保费规模小,与该省2600 余家无人机主体市场的拥有量相比,显然严重不匹配,而且还呈现如下特点:一是保费规模逐年减少。保费从2020年的26.6 万元减少到2021年的8.8 万元、2022年的5.6 万元,尽管2023年有所上涨但并非是无人机用户参保意愿提升所致。二是赔付率呈下降态势。赔付率从2020年81.3%降低到2022年的3.4%、2023年的7.3%。如果是用户的风险意识提高了或是安全意识增强了倒也令人欣慰,但就怕是因为偶然情况和有事故不愿报案,那就失去了保险本来的作用。三是作为一家在湖北地区财产险市场份额排前三的头部公司,太平洋产险湖北分公司无人机保险保费连续四年仅占该省特种行业保费的3.8%~5.8%,占比非常低。又如中华财险湖北分公司,2021—2023年仅为该省随州和长阳消防救援大队、中国石化江汉石油管理局等三家单位的无人机提供保险,投保业务共计12 笔,签单保费84122元,处理赔案3起,支付赔款34927元,赔付率41.5%。尽管经营效益都比较好,但发展效果不尽如人意。这些公司都盼望无人驾驶飞行器相关法规早日出台,给无人机保险发展带来“春天”。
三、无人机保险发展前景探析
(一)无人机风险的客观存在需要保险提供保障
无人机是一种无人驾驶的空中飞行器,尽管其研发和制造技术已相当成熟,但在飞行和管理过程中因为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仍然存在一定风险。常见无人机的事故类型有:操作失误、撞击外物、意外进水、信号干扰、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等。从现实情况看,各家保险公司承保无人机后,无人机出险的概率、频次、原因和后果也不尽相同。如平安产险湖北分公司2021—2023年共在全省理赔无人机事故20余起,事故原因既有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碰撞到第三者的情况,也有飞行器本身发生故障的情况,还有农用植保等高风险事故等。
以上数据充分表明,无人机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无人机参加保险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无人机风险的客观存在还会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与和谐。所以,无论是国家、政府还是集体、个人,都有宣传无人机保险的义务和责任,通过保险途径来为无人机风险和事故损失提供保障。从事实情况看,凡是购买了无人机保险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出险之后保险及时提供了经济补偿,使其损失和影响降到了最低,这就是无人机保险的作用。因此,保险行业要让无人机的提供商、使用者和管理者都充分认识到无人机参加保险的必要性、重要性,让全社会形成共识与合力。
(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出台的积极影响
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23年6月25月联合发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此《条例》将于2024年1月1 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分六章共计六十三条,对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员的管理、规范空域划设和飞行活动、强化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各方面从国家法律层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要求:“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第四十八条明确强调:“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依法投保责任保险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法规,结束了长期以来无人驾驶航空器一直无法可依的历史,对于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促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等都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不仅对无人机生产厂家、使用者是利好,对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市场也是重要机遇,更为有利的是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所以,在实施过程中,行业一定要正确认识、广泛宣传、充分运用,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特别是对《条例》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在认识上要一致、实施上要统一、执行上要到位。
这些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点:一是无人驾驶飞行器飞行高度基准问题。《条例》中“120 米真高”到底怎么算,以什么为基准?行业有多种解释。笔者认为,剔除山体高度但不剔除房屋的建筑高度比较符合《条例》本义,因为作为民用建筑物的房屋是人民财产的一部分,并且是重要部分,也是本《条例》保障的重点之一,不应排除在外。而山体是地面的又一表现形式,执行中完全可以视同地面。二是《条例》与有关法规配套执行问题。如有关铁路法规明确规定:“铁路沿线两侧500 米范围内禁止升放无人机、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漂浮物。”这是从保障铁路旅客和沿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考虑的,在执行本《条例》时应自动遵循这一规定。又如,对于管制空域统称“一定范围”的区域界定问题亦应与相关法规保持一致。所有这些都有待在执行中进一步完善。三是相关单位和部门应配套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对《条例》中存在歧义的地方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和制度规定,避免“政出多门”、各行其是。
(三)多方协作共同推进无人机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无人机保险将继续发展和演变并不断创新,以应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可以预见,无人机保险法规的出台,将对保险公司业务发展起到积极推进作用。因此,各家保险公司在发展无人机保险业务时应会同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无人机保险宣传。可以采取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各种形式,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购买使用无人机必保险,保险保安全”的共识,把《条例》执行真正落到实处。
二是创造条件,将无人机强制投保变成用户自觉自愿行为。从无人机保险有利于降低事故损失、有利于保障民众安全、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的角度和高度,积极做好无人机参保工作。特别是要做好无人机“飞强险”、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重点险种投保工作。对“黑飞”“盲飞”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
三是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深度挖掘相关数据,结合无人机操作者的飞行经验、操作特点、安全意识等建立风险评估模型,量化各项风险的影响程度,进一步提高预测准确性。确定风险因素的相对权重后,以个性化方式制定保险费率。同时,定期更新费率模型,实时监控数据,灵活调整费率,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飞行环境,提高保险费率的科学性,为用户提供更为个性化和公正的保险服务。此外,管理部门应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竞争行为,防止恶意抬高或降低费率的无序竞争,促进无人机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四是做好风险减量工作。飞行器事故亦如交通车辆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把降低风险、减少事故的工作做在前头,尽量减少风险事故发生。管理部门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制定更加全面的无人机航空安全标准。首先,在无人机设计阶段,建立统一的技术规范,要求设备具备先进的碰撞避免技术、自主飞行系统和可靠的传感器。其次,明确操作规程,规范飞行高度、飞行区域,以及与其他飞行器的协同标准。在无人机操作者培训方面,设立标准化的培训课程,涵盖飞行技能、应急处理和法规遵守等内容,确保操作者具备全面的技能和意识。最后,要建立实时监控系统,用以追踪无人机行为和飞行数据,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五是及时理赔,取信于民。风险减量工作做得再好也不能完全规避事故发生,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就要迅速进场勘损理赔,取信于民。唯有这样,无人机保险市场才能够做大,并逐步实现做强做优。
六是建立保险公司、无人机制造商和监管机构之间的密切合作机制。为了制定更具创新性的无人机保险政策和规定,保险公司、无人机制造商和监管机构之间需要协同推进。首先,保险公司可以与无人机制造商合作,共同研发基于传感器和大数据分析的风险评估模型,以更准确地衡量无人机操作的风险。监管机构在制定政策时,应认真听取保险公司和无人机制造商的建议,确保政策符合实际情况。保险公司可以提供数据支持,监管机构可以制定更具体、灵活的政策,制造商可以通过技术创新提高产品安全性,并主动参与培训计划,确保操作者具备必要的技能。这样的三方合作将促进创新、智能化的保险政策的制定,为无人机行业提供更安全、可持续的发展环境。通过紧密协作,这个合作网络能够更迅速地适应行业变化,确保保险创新能够有效地保障公众安全,促进无人机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