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智时代司法会计鉴定现代化建设研究
2024-01-19■/李丽
■/ 李 丽
一、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现状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我国法制化进程中,作为一种专业性、技术性的取证手段,司法会计鉴定既能弥补办案人员专业知识欠缺的不足,又能够提高办案效率,日渐成为帮助办案机关(即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常被作为案件查处、审查起诉以及庭审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法律地位日趋重要。然而当前司法会计鉴定的现状却令人堪忧。据统计,2012—2016年,全国刑事、民事案件司法会计鉴定质量综合问题率高达49.2%,章宣静等(2019)列举了35类司法会计鉴定质量问题,然而与此不相协调的是:辩护人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提出质疑的比例却只有17%,并且主要是针对鉴定程序的审查,很难对鉴定内容提出异议,质证多流于形式;鉴定人出庭比率很低,仅占异议鉴定意见的2.45%;法院的平均采信率竟然高达88.7%,其中对刑事案件鉴定意见采纳率98.4%,无论是由于鉴定意见审查能力的欠缺还是审查履职的不充分,太过于依赖鉴定意见的“以鉴代审”,必然增加错案发生的机率,章宣静(2022)就列举了150 个司法会计鉴定典型错案。由此可见,“乱象丛生”的司法会计鉴定现状,已经严重阻碍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影响了司法公正。
上述现象引发了业界的热议,并探究其原因,主要归结为以下方面:一是在法律制度方面,有关法律不完善,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出台,将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由行政审批改为市场准入,未经系统司法会计鉴定专业培训与考核的注册会计师批量加入了司法会计鉴定行业,由于司法会计鉴定标准的缺失,实务中鉴定人往往根据其熟悉的审计规范和审计方法进行鉴定,如采取抽样法、函证法等审计方法,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相背离,降低了执业水准,甚至做出错误鉴定意见。质证时控辩双方和法官无标准可对照,导致无从判断的窘境,增加了错误采信的概率。二是在鉴定实施环节,鉴定人缺乏有关法律知识、审计思维根深蒂固。我国目前司法会计鉴定人中,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占半壁江山,他们对诉讼有关法律知识相对欠缺,一方面考取注册会计师资格时,专业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综合考试科目是职业能力综合测试,很少涉及到诉讼有关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在日常工作中,审计业务或者会计咨询服务等执业中,也较少接触上述法律内容。而国外注册法务会计师被称为一证三师,即: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以美国为例,其认证考试包括“财务舞弊交易”“法律”“犯罪学”“调查学”,选拔的是复合型人才,法务会计业务包含了会计、审计和调查,并通过调查、分析做出适用于法庭形式的财务信息报告,同时以专家身份来协助参与诉讼。三是在鉴定使用者方面,法律工作者的司法会计鉴定专业知识缺乏,导致司法会计鉴定在委托、质证等环节存在诸多问题。在委托阶段,委托事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将法律性问题或检验对象作为鉴定事项进行委托,导致超范围鉴定,再如对委托事项带有倾向性表述,如“确认职务侵占的数额”等,影响了鉴定的中立性;在审查起诉阶段,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及形成过程的客观性、公正性的审查不力情况不在少数;在庭审裁判阶段,一些律师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能力不足,难以提出实质性质证内容,有些法官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审查困难,对鉴定意见随意甚至盲目采信,裁判文书对采信理由表述笼统甚至缺失。为此,业界提出诸多改进建议,如建立鉴定标准、提升鉴定人专业素养、加强规范和诚信建设、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等(杜永奎等,2020)。随着电子商务、云会计、移动支付和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一些学者和专家又提出提高司法会计鉴定人信息化能力、数据取证能力、引入数据挖掘分析技术、借助外部专家力量等改进建议(许汉友,2014)。以上对策的提出固然具有针对性,但是鉴定人和法律工作者业务能力的提高尚需时日,难以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且加大了鉴定人和法律工作者的执业压力。那么,当前司法会计鉴定面临的困境该如何破解呢?
二、数智时代为司法会计鉴定提供了改进契机
我国大规模开展信息化工作二十多年来,陆续建成了以“两网、一站、四库、十二金”工程为代表的国家级信息系统,在保障国家安全、支撑政府行政职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民生经济发展等各大战略层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今大数据时代,各领域逐渐从信息化、网络化阶段迈向数字化阶段,数字中国建设发展空前,并带来生产、生活和治理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以大数据为核心技术构建的行业新模式,已成为新生代各领域转型升级的重磅利器。如“金税工程”经过四期建设,从经验管税、到以票控税、再到以数治税,全面监控税务和非税业务,强大的信息共享、核查功能倍增了发现虚假开户、锁定虚开增值税发票和逃、骗税等违法行为的效能,“云化”打通税费全数据、全业务、全流程,税务办理、监管迈向智慧化;“金审工程”经历了三期工程,不仅得以应对审计对象信息化带来的挑战,更大幅度提升了总体分析、发现疑点、分散核实的效率,增强了查错纠弊、规范管理、揭露腐败的能力。在执法和司法领域,运用大数据助力办案已是常态。公安经侦部门开发经侦应用云平台,根据类案特征搭建类罪模型,一方面进行犯罪生态研判和数据导侦,主动、批量发现犯罪线索,运用数据碰撞、数据穿透揭开不法分子的层层伪装,数据落地精准锁定和抓获犯罪团伙,利用资金查控快速截获、追缴涉案资金,破获了一大批大案要案;另一方面,研发监测预警模型,通过数据比对、数据挖掘发现可疑现象并分等级防控,化解经济犯罪风险,经侦数据化实战进入核能时代。检察系统搭建数据平台,瞄准违法情形易发多发领域,开发数据模型,自动标注异常,主动发现线索,检察监督更加智慧化。以湖北检察为例,运用“违法公告送达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程序性违法事项与恶意诉讼线索,“刑事‘挂案’法律监督模型”,准确发现并纠正刑事“挂案”情形,“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模型”“检察办案质量监控法律监督模型”“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监督模型”等110多个模型的运用全面提升了检察办案质效(刘怡廷和蔡欣,2022)。
然而在司法会计鉴定领域,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科技的应用几近空白,与时代的发展不相协调。司发〔2020〕1 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指出,要加强司法鉴定科技信息化建设,包括加快“智慧司鉴”建设,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强化科技创新支撑。该文件的出台为司法会计鉴定发展指明了方向,数字建设为司法会计鉴定现代化发展奠定了基础,其他领域的现代化建设为司法会计鉴定困境突破提供了借鉴。因此,借助以大数据为核心的现代科技,可以另辟蹊径,有效解决当前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问题,减轻司法会计鉴定从业人员和使用者的执业压力,同时赋能司法会计鉴定提质增效,向现代化、智能化迈进。
三、司法会计鉴定现代化体系构建
大数据赋能,区块链支持,依托互联网、云计算,以海量数据为支撑,开发智慧系统,构建数据化、科学化和客观化的司法会计鉴定智慧体系,集司法鉴定业务办理与监管功能于一体,汇通数据信息,可以为司法会计鉴定人提供智能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在线执业操作系统,提高鉴定质效;为司法会计鉴定相关人提供在线查看鉴定进程、提供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检验等服务;为监管者提供研判与监测模型,前置监管,源头把控;同时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评价,为社会提供对其进行感知的数据画像。
(一)设置和完善司法鉴定法律制度文书库
我国现行的司法会计鉴定法规制度主要有:一是法律,《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 年修正)。二是司法行政管理规章,《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5年修正)、《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2017.11)、《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9.3)、《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2007.11),《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2009.12)、《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2020.11)等。三是法检等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2)、《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规定(试行)》(2008年)和《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2015.7)等。四是行业协会与地方行业协会的有关文件,如《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18〕第2号-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承接与实施的基本要求》等。
法规制度是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法律依据,当前司法会计鉴定规章制度不完整,是导致司法会计鉴定问题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司法会计鉴定执业规范(准则)》的缺位,使得司法会计鉴定混乱,问题迭出。因此,构建司法会计鉴定现代化系统,首先要完善有关法规制度,构建法律制度文书库。一是出台《司法会计鉴定执业规范(准则)》,从司法会计鉴定基础规范、司法会计鉴定程序规范、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规范、司法会计鉴定方法规范、司法会计鉴定文书规范等方面构建司法会计执业准则。二是构建司法会计鉴定法律制度文书库,为鉴定相关人提供执业法律指引。
(二)开发智能化在线鉴定业务系统
司法会计鉴定的具体实施决定着鉴定意见的“实质正义”,其中的每一步骤无不影响着鉴定的公信力。因此,开发智能化在线鉴定业务系统,嵌入易错点比对模型,利用人工智能辅助检测,有助于保证鉴定的客观性、公正性与科学性。
一是基于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承接与实施的制度规定,设计司法会计鉴定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流程。从鉴定业务的承接受理、鉴定人员的选择与回避,到鉴定范围方法的确定、鉴定的论证计算,再到鉴定意见的出具、鉴定文书的生成与发放、案件材料的归档等环节,全程按照系统流程规范办理,并通过AI 智能设备,辅助完成对鉴定材料的特征等各项信息全面获取、深度分析、自动比对,帮助鉴定人科学分析案件财务会计痕迹的形成机制、客观归纳检材所体现的财务会计活动表象指征,正确理解适用鉴定依据和标准,效率化进行检材与同类财务会计的方法原理、活动规律的比对,提高鉴定的公正性与科学性。二是嵌入易错点比对模型,利用人工智能辅助检测错误点。对当前被质疑的司法会计鉴定问题稍加分析即可发现,很多问题十分明显,如果运用传统方法对海量案件进行逐一审查,犹如大海捞针,但是应用数据模型会使大部分问题容易显性与解决。首先是构建鉴定易错点数据库。根据律师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点,业界专家学者提出的问题所在等,梳理出鉴定过程中的易错点,构建数据库。其次是建立比对模型。基于鉴定业务规则,形成易错点比对类别,细分列出比对点,结合技术性证据审查实践经验,建立易错点比对模型。三是利用AI 比对,更正易错点。利用人工智能自动比对,标注异常,更正鉴定错误,提高鉴定质效,同时链接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供鉴定人学习正确方法,提升法律素养。
(三)运用区块链技术使鉴定数据留痕
司法会计鉴定由于专业性较强,显得较为“神秘化”,再加上鉴定机构、鉴定人与鉴定相关人的信息不对称,鉴定相关人对鉴定进展、鉴定依据和鉴定标准等情况无从得知,更是加重了鉴定活动的被信任疑虑。公开是最好的监督,因此,如何在确保安全、不被篡改的前提下,使鉴定进程、鉴定规则的选用公开透明,方便查询,是对司法会计鉴定去“神秘化”,增加公信力的理想途径。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不易篡改、公开透明和可追溯的特质,是当前满足上述需求的最佳选择。将区块链技术运用于司法会计智慧鉴定系统中,实现司法会计鉴定数据的可留痕、可查询和可追溯。一是其加密算法并加盖时间戳的数据记录方式,得以使鉴定全过程上链留痕化。首先是系统操作留痕。案件从鉴定的委托、受理、收费、鉴定、出证、鉴定意见审核签发等全过程,系统自动进行缺项和时限监控,提示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输入,形成时间轴记录。其次是鉴定过程和文档操作留痕。鉴定人采用的鉴定方法、生成的鉴定意见以及鉴定期间生成的过程文档自动存储,每次文档被修改都会有留下操作记录,鉴定环节的全方位留痕。二是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技术,使司法会计鉴定得以被查询与有效监督,增加了鉴定的透明度与监督力度。通过区块链去中心化,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区块链权限用户使用与问责规则,使鉴定参与各方主体包括鉴定申请人、鉴定被申请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及法检机构,无需依赖外部中介机构,均可根据链上授权范围提交鉴定数据使用需求,并对其他各方的入链操作进行查看,保障相关人对鉴定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鉴定机构录入案件信息后直接传输至监管系统,监督机构可对鉴定全过程进行穿透式监管,通过大数据分析抓取关键节点,即时督办鉴定中的不规范之处,管控执业风险。三是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和可溯源性,使鉴定结果发生争议时,责任得以客观地被界定。区块链技术克服了电子数据易篡改、易丢失、易伪造的天然缺陷,为前述每一项电子数据证据的生成、采集、存储、提取、使用、传递以及庭审审查、质询、检验等各个流程节点,提供了溯源的可靠性与溯源路径,使得责任界定更加高效便捷(郝志鹏,2021)。
(四)开发司法会计鉴定实证检验模型
鉴定意见作为重要的案件证据,对经济案件的走向具有重要作用。那么,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与公正性如何得以检验呢?让数据说话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趋势所向,即运用实证法建立数学模型,依据严密的数理逻辑,对鉴定意见进行定量分析。首先是假设鉴定意见具有高可信度,然后选取适当的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构建有效模型,通过描述性模型分析效验所使用的数据是否呈正态分布;其次是通过相关性模型分析确定样本各变量间是否存在相关关系;再次是通过模型回归分析,核实鉴定意见确认的有关鉴定数额的准确性;最后,对模型进行稳健性检验,证实实证模型的可信度(陈德怀等,2022)。对于不同的鉴定项目,可通过人工智能根据其特点,自动优选或者组合使用上述模型,对鉴定意见进行效验。实证模型的应用,使司法会计鉴定的检验从经验性定性分析逐步向科学性定量检测转变,有利于防范鉴定的主观随意性,提高鉴定庭审检验的科学性,保障司法公正。
(五)开发司法会计鉴定监管模型
大数据的特征是数据量大、数据种类多、非标准化数据的价值最大化。大数据的价值不只在于数据量大,更重要的是通过数据共享、交叉复用后获取最大的数据价值。因此,如何运用大数据提升司法会计鉴定监管效能,成为当前的重要课题。
一是设计类案模型研判司法会计鉴定生态。类案数据模型是借助人工智能和知识图谱,通过分析同类案件司法会计鉴定中的可疑点和异常数据,通过算法挖掘数据中隐藏的关联关系,形成输入数据和输出数据的映射。具体做法如下:首先,收集类案鉴定出现的错弊行为,尤其的虚假鉴定、舞弊鉴定行为,形成数据库,解析其行为要素并转化为数据要素。其次,分析数据要素间的内在联系,梳理其数理间的相关关系,搭建行为规则并提炼为机器算法(李丽和何明,2021)。再次,建立数学模型,按程式自动运算,对于可疑点和异常数据的新变化,设置机器深度学习自动更新迭代参数。最后,将每次运算发现的新的虚假鉴定、舞弊鉴定方式,导入数据模型,丰富类案模型的识别维度,并波次循环导入数据,反复衍生扩展,显现隐藏较深的错弊鉴定。通过对类案的鉴定研判,全面掌握鉴定数据运行生态状况,纠偏查错,把控全局,并感知未来的变化趋势。
二是设计监测预警模型进行事前防范。监测预警模型是对司法会计鉴定的历史数据,进行系统地统计分析,剖析鉴定人、事、物、行为间的相互关系,设定量化评价指标,预测未来趋势,感知鉴定风险。具体做法是:首先,提炼警示指标,建立科学的监测体系;其次,将海量鉴定数据分成多个维度,对鉴定业务及鉴定机构和人员数据进行监测分析,结合互联网开源数据,对送检人相同判断、被鉴定人相同判断、鉴定类型相同判断、时间维度判断、检样材相似度判断等情况,通过数据碰撞与模型对比,发现案件之间的相似度。再次,对各指标建立定量的识别准则,按照不同的比重取值,标示出可疑程度,进行分级预警;最后,对不同级别的预警情况及时推送相关机构进行风险消除,例如对达到70%相似的案件推送鉴定机构加强自查,对达到80%相似的案件推送管理机构人工监督等,快速聚焦风险,防患于未然。
(六)开发司法会计鉴定评价体系
司法会计鉴定不同于其他的法律服务,其所蕴含的公平正义可借由其实施所遵循的程序、采用的技术方法被感知,形成对司法会计鉴定的评价。然而当前由于司法会计鉴定评价体系的缺失,社会对司法会计鉴定执业活动缺少系统化的认知。当事人方面的评价,以司法会计鉴定活动是否维护了其希望达成的权益诉求为价值判断,行业内部评价侧重于技术手段、卷宗质量的评价,二者均非以信息参数为基础的科学评价方法。因此,亟待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引导和规范司法会计鉴定行业行为,推动司法会计鉴定公信力建设。一是构建司法会计鉴定质量评估指标,可从前述司法会计鉴定实证检验模型、监管模型中导入数据,对司法会计鉴定的服务质量与文书质量进行评估,包括鉴定受理、与操作的规范性、鉴定程序的合规性、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规范性等方面。评价维度从鉴定机构自评、同行互评、鉴定协会评价,到公、检、法、监、律师等外部评价,以及司法鉴定当事人、关系人和社会等第三方评价,形成全方位的司法会计鉴定质量评估结果。二是构建后续教育培训评估指标。司法会计鉴定是会计学、审计学、法学知识的综合运用,司法会计鉴定人需要同时具备上述三方面的理论基础和业务知识,然而多数注册会计师并未接受过司法会计鉴定的系统培训,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司法会计鉴人进行分层培训,培养依法鉴定的法律思维,提升业务能力,并将培训情况予以评价并纳入评价体系,促进鉴定队伍业务能力的提高。三是构建职业道德与诚信评估指标。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职业道德与诚信评估并赋分,建立数字诚信档案分级管理,评估得分60以下的,列入“司法会计鉴定黑名单”,在鉴定业务的受理方面予以限制;设置违法违规鉴定举报投诉快速通道,发现疑似违法违规鉴定行为的,即刻推送管理机构进行核实查处,并通报典型案例,督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引以为戒、正风肃纪。最后,根据上述评价,导入数据画像模型,立体展现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数据画像。
四、结语
作为交叉学科的司法会计鉴定,其发展与完善不但有赖于诉讼和证据制度的发展、会计审计方法技术的进步,同时也离不开现代科技的支撑。在中国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数智时代开启了司法会计鉴定新时代,发展在线鉴定业务,开发实证检验模型与数据监管、评价模型,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机器算法、区块链技术在司法会计鉴定领域的深入应用,更多更广泛的司法会计鉴定改革将引领司法会计鉴定从思维理念、鉴定实施,到监管、评价等方面实现全方位的升级,迈向“智慧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