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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案件流程监控工作的检视

2024-01-18申国军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3年12期
关键词:智能化

申国军

摘 要:案件流程监控是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具有全面监控与重点监控相统一、监督功能与指引功能相统一、办案质量与办案效率相统一等特征。案件流程监控是以过程控制提升工作效益的必然要求、是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案件管理科学均衡发展的客观需要,需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优化流程监控的理念,提升流程监控实质化、智能化、刚性化、专业化等水平。

关键词:流程监控 实质化 智能化 监督功能 指引功能

流程监控是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检察机关开展案件集中管理的动因之一,就是对案件实行统一受理和流程监控。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十余年来,流程监控工作在各地检察机关普遍开展,制度体系基本健全,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对于强化內部监督制约、提升案件质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对照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当前案件流程监控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亟待进一步厘清概念、特征与价值目标等,以高质效流程监控,推动检察业务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案件流程监控的概念与特征

“流程”原本为水流的路径,《牛津词典》称流程是一个或一系列连续有规律的行动,这些行动以确定的方式发生或执行,促使特定结果的实现。[1]“监”意为督察,“控”有节制、驾驭之意。[2]流程监控的本意,在于通过优化过程控制,实现高质高效发展的目标。流程监控的本意,在于通过优化过程控制,实现高质效发展的目标。流程监控一词较多应用于管理学领域,是指通过程序监测、控制及优化以提升生产效能。案件流程监控是检察机关的一项传统性工作,有案件办理就有对办案流程的监控。流程监控是案件管理三大监管业务中最基础的业务,是以管理案件程序质量为核心,以现代信息化技术为手段,对办案活动施行全程有效的监控。[3]我国现行关于“案件流程监控”的规范性表述是最高检2016年7月印发的《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第2条:案件流程监控是指对人民检察院正在受理或者办理的案件(包括对控告、举报、申诉、国家赔偿申请材料的处理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对办理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防控。准确、深入理解流程监控的概念,需把握以下几个特征。

(一)全面监控与重点监控的统一

案件管理全过程与案件办理全过程相伴相随,对案件受理、流转、办理、办结的各个节点都应当同步开展案件管理,案件办理到哪里,管理的触角就应跟踪到哪里。[4]流程监控面广线长内容多,包括“四大检察”所有案件类别,覆盖案件受理、审查、交办、办结等各个环节,包含办案权限、办案程序、办案文书、办案期限、系统应用、信息公开等多个方面,只有全面监控才能防止遗漏,才能织密监管网络。在抓好案件全诉讼节点、全流程管理的同时,必须强调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突出重点环节、重点内容,防止处处用力、主次不分。如,严重影响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重要文书缺失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制作文书、超过案件办理期限等,应当成为流程监控的重点,情节严重的需要制发《流程监控通知书》和向检察长报告。

(二)监督功能与指引功能的统一

流程监控具有监督和指引两种功能,这是案件管理监督与服务职责在流程监控中的具体体现。一方面,案管部门通过制定流程监控指引,在信息化系统上设置必要的办案节点,指引办案人员按照法定的办案程序办理案件,提醒办案人员在特定节点需要制作哪些法律文书,提示办案人员办案期限即将届满等,服务办案人员依法依规办理案件。同时,案管部门对办案活动的全程、同步、动态监督,通过口头纠正和流程监控通知书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监督是流程监控的本质要求,指引是流程监控的工作方法,没有监督的流程监控就失去了立身之本,没有指引的流程监控效果会大打折扣。要把监督和指引统筹开展,对于全面监控侧重于指引,对于重点问题侧重于监督,对于办案程序先进行指引,指引落实不到位可加强监督,全面提升流程监控的效果。

(三)办案质量与办案效率的统一

传统意义上的流程监控主要针对办案质量进行管理,一般不涉及办案效率。对于程序方面的不规范问题,通过口头和书面方式督促纠正。对于实体处理方面的问题,需要移送办案部门予以提醒。办案人员一般认为,只要案件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办理就是正常的。但对照“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迟到的正义非正义,一些案件长期不能办结,尽管有中止、延长、调卷、鉴定等法定事由,尽管没有超过办案期限,但拖得太长,就会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也谈不上高质效。因此,流程监控在关注办案质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办案时长,特别是对于容易长期未结的案件,如对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对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刑事申诉审查案件等,对于指定管辖等阶段性审查工作等,有必要及时予以提醒,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二、案件流程监控的价值功能

流程监控广泛存在于人们日常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是规范行为流程、提升办理结果、实现目标任务的重要手段,对于高质效开展检察办案活动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制度价值和实践价值。

(一)流程监控是以过程控制提升工作效益的必然要求

流程监控在人类社会长期存在,有人就会有组织活动,有活动就需要对过程进行管理、监控,以确保实现应有的效益。中国传统文化有不少这方面的论述。孔子在《论语·子路》中提出: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抑亦可以为次矣。管子在《管子·立政》中提出:令则行,禁则止,宪之所及,俗之所被,如百体之从心,政之后期也。西方国家学者主要在管理学方面研究流程监控。有人认为,控制是极为重要的,因为管理者只有通过控制这唯一的方法,才能了解组织目标是否实现以及目标没有实现的原因。[5]效益原本是经济学上的用语,但这一概念同样可以适用于司法领域,流程管理相关理论开始应用于司法实践。如美国为解决因管理方面的缺陷导致的司法拖延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掀起了一场司法管理运动;英国通过司法改革和立法,逐步建立了系统完善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6]加强检察机关案件流程监控工作,有利于规范办案过程,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个体权益,有利于促进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被撕裂的社会价值等,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流程监控是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的重要举措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要求通过检察履职办案,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践行这一基本价值追求,是办案部门和案管部门重要的责任。实际工作中,个别检察机关重实体轻程序,比如对案情简单的取保候审类刑事案件审查至第12个月才提起公诉,滥用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措施,对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不到位等,影响了办案效率,也会因为程序不规范而影响当事人对最终处理结果的信任。加强案件流程监控,就是案管部门会同办案部门,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中存在的程序不规范行为,促进检察办案不仅在实体上符合公平正义的标准,而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以严格规范的程序完成办案流程,确保公平正義在当事人的预期内及时实现,以管理提升办案质量,以程序规范促进实体公信,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流程监控是促进案件管理科学均衡发展的客观需要

案件管理职能可以大致分为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等是对整体办案态势的管理,属于宏观管理。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业务数据检查等是对具体个案的管理,属于微观管理。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加大力度开展对案件的宏观管理,使之成为案管部门的亮点工作。与此同时,案管部门的微观管理,特别是个案流程监控发挥作用不足,影响了案管工作的全面发展。微观管理是案管部门的传统职能、基础职能,也是进行监督和服务最直接的职能。宏观管理的结果不能直接评价具体个案和检察官,需要结合微观管理进行有针对性的评价。没有宏观管理,案管工作只能在低水平徘徊;但没有微观管理,案管工作就失去了立身之本,宏观管理也难以真正发挥评价办案的作用。强化案件流程监控,就是针对案件微观管理被相对弱化的问题,重新强化微观管理的价值,通过突出流程监控重点、改进流程监控方式等措施,最大程度提升流程监控的效果,形成宏观管理引领微观管理、微观管理支撑宏观管理、二者均衡发展的案件管理职能格局。

三、案件流程监控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完善举措

(一)案件流程监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有序做好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在促进办案规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进入新时代新征程,流程监控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流程监控主要指出文书中的错误格式、案卡填录不规范、一般性文书缺失等表面化、浅层次问题,对于严重违反办案程序、严重侵犯当事人权益等问题发现纠正不多;案件流程监控总体上处于从人工监控向信息化监控的转变阶段,不少地方主要靠人工开展监控,信息化水平不高是流程监控的重要短板;一些地方案件管理部门“重监督轻跟踪”,对于轻微程序违法问题“一说了事”,对于重大程序违法问题“一发了事”,不督促问题整改情况,导致已经提出纠正意见的问题继续发生;多数检察院从事案件流程监控的人员不足,一些地方没有检察官甚至没有人员专职从事流程监控,降低了流程监控的力度和效果。下一步,要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认识流程监控工作的重要价值,不断改进工作,促进流程监控高质量发展。

(二)完善案件流程监控工作的举措

1.优化流程监控理念。把优化理念作为完善流程监控的先导性工作,充分认识流程监控与司法办案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流程监控有助于规范司法办案、提高办案水平,严格司法办案又有助于流程监控机制效能发挥,从而树立和强化双赢共赢的理念,在监督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流程监控要保证司法办案的独立性,不能影响办案的正常进行,通过管理来促进规范办案。流程监控就像一双盯着办案流程的“眼睛”,注视着办案过程的每一个步骤,但是不干预办案,不越俎代庖,当发现问题的时候也不是直接纠正,而是通过提醒、发出监控通知书等方法进行监督,是一种内部的监督,也是部门之间、检察机关内部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的体现。

2.推进流程监控实质化。把改变走形式、走过场等问题,实质化开展流程监控工作,作为突破流程监控“瓶颈”问题的关键举措,促进流程监控从数量为主向质量为主的转变。要重点监督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问题,如办案组织不合法、没有办案权限、没有依法回避等问题,相对于单纯的程序性问题,影响实体处理结果的程序往往更加重要。对于流程监控中发现的实体处理问题,也要敢于提出意见,移送办案部门处理。要重点监督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问题,如是否三日内告知权利义务、是否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后果等。要重点关注律师权益保护,对于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权利的问题要着重关注,促进司法办案听取各方意见、更加客观公正。

3.促进流程监控智能化。把依托软件智能化开展工作作为高质量开展流程监控的“治本之策”,促进流程监控从“人工监控”向“智能监控”转变。最高检案管办依托法治信息化工程,正在组织研发“最高检案件管理系统”,根据“四大检察”流程监控要点,优化完善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流程监控子系统功能,把流程监控要点转化为软件运行要求,推动建立办案程序问题自动发现、自动推送、自动反馈的流程监控模式,提高流程监控的自动化水平。各地案管部门可以先行先试、积极探索,运行适合本地的案件流程监控信息化软件,扩大流程监控的覆盖面,提升发现问题的能力,解决人力不足的问题,促进提升办案质效。[7]

4.强化流程监控的刚性约束。把增强刚性作为强化流程监控效能的重要保障,创新流程监控的方式方法,做到既能够发现问题,又能够促进问题解决。要把流程监控与质量评查、业务数据分析研判等其他工作结合起来,使得流程监控发现的问题成为下一步质量评查的重要线索,成为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的重要内容,接续督促问题解决。要把同级监控与上级院监控融合起来,上级院支持下级院的流程监控工作,探索开展对下级院久拖不决问题、重点问题的流程监控,推动流程监控工作一体化发展。要深化流程监控结果运用,把流程监控结果纳入检察官业绩考核,严重不规范问题移送检务督察局作为司法责任追究的线索。要健全流程监控机制,最高检建立日常监控、每月通报、每季度分析研判的流程监控制度,各地可以积极探索,提升流程监控的效能。

5.推进流程监控专业化。高质量做好流程监控工作,重要支撑是建立一支数量够用、专业扎实、责任心强的流程监控队伍。市级以上检察院一般需要配备专门的人员从事流程监控工作,优先配备有办案经验、熟悉信息化操作的人员,有条件的检察院要安排专门检察官办理流程监控案件,确保流程监控有人负责、日常开展。最高检案管办将开展流程监控专项实战演练,选拔流程监控专项人才,各地案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学习、专业培训、岗位练兵等,注重对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案件流程监控能力的培养,培养流程监控业务骨干,促进流程监控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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