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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建设视阈下法治人才培养的机制创新研究

2024-01-18

关键词:政法实践性法学

黎 慈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2)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因此,必须造就一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高校理应成为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围绕法治人才培养这一中心任务,政法院校需要重点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三项基本职能工作。实践表明,政法院校的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开展的质效如何,直接决定于学科建设的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无论是中共中央、国务院还是地方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都十分重视推进学科建设,采取了政策杠杆、项目设置、经费支持等多种手段予以激励。然而,优质资源、师资质量、科研创新等学科建设方面存在的瓶颈问题,影响到法治人才培养的进一步推进。因此,以学科建设为龙头,破解学科建设中的难题,推进法治人才培养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应当成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政法院校、法学教育工作者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认真对待的问题。

1 法学学科建设:法治人才培养的基础保障

法学学科建设是法治人才培养的基础保障。一所政法院校核心竞争力如何,其重要衡量标准之一就是法治人才培养的质量,而法治人才培养的质量是由其法学学科建设的水平决定的,可以说,法学学科建设是提升法治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

一是学科建设以创新团队建设为任务,为法治人才培养提供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政法院校拥有一支高水平教师队伍,是学生知识增长、能力提升、素质强化的重要保障,其发展规模是衡量该校社会地位的重要因素。学科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是要开展创新团队建设。根据《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首先要求教师队伍的政治素质强,师德师风优良;其次要求教师能熟练运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技术,教学效果良好;其三是要求拥有省部级以上教学团队或科研团队,研究能力很强;其四是要求教师队伍的结构合理,形成年龄层次、职称和学历层次、研究方向分布合理的学科梯队。可见,积极开展学科建设,能有效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教学科研水平,为法治人才培养提供雄厚的师资力量。

二是学科建设以优质资源建设为任务,为法治人才培养提供高水平的平台基地。综观《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中的有关规定,学科建设中的优质资源主要包括:第一类是教学科研基地,如协同创新中心、人才培养基地、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省级智库及其他产学研合作基地;第二类是现有教学科研设施,如仪器设备、重点实验室、图书文献资料;第三类是建设经费投入。

三是学科建设以一流课程建设为任务,为法治人才培养提供高水平的优质课程。建设一定数量的一流课程,是一流学科和重点学科建设对教学能力和水平提升的要求。“课程是人才培养的核心要素。学生从大学里受益的最直接、最核心、最显效的是课程。”[1]课程建设与法治人才培养关系尤为紧密。课程建设的水平越高,意味着学生能接触更前沿和更先进的知识体系,以及更合理的知识结构。诸多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表明,高素质法治人才的培养使命最终依赖于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创新与完善。所谓“一流课程”,按照教育部发布的实施“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方案,也就是“金课建设”计划,即建设国家级和省级一流课程各10 000门左右[1]。

2 我国法学学科建设背景下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我国政法院校、法律系的恢复重建,始于20世纪70年代,尽管时间不长,但已经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学科体系,为新时代法治建设培养了大批法治人才。但近年来政法院系高速扩张,优质资源、师资力量跟不上规模扩大的趋势,加之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对法治人才提出诸多新要求,使得法治人才培养质量与法学一流学科建设的指标间存在较大差距,突出表现为人才德育培养缺少实效性、人才培养机制缺乏实践性、人才培养视野欠缺国际化。

2.1 人才培养内容欠缺德育元素

从过去几十年的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任课教师更加注重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往往忽视开展以课程思政和法律职业伦理为主要内容的德育教育。其一,对课程思政教学存在认识偏差。从事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师普遍认为,自己的教学任务和职责在于提升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至于学生思想道德素养的提升,应当是专门从事思想政治课程教学的老师应尽之责,从而忽视通过开展课程思政以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意识形态观。其二,对职业伦理培养没有给予重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一种美德性质的教育,其宗旨在于培养法律人的‘法律人格’”[2],有助于学生养成追求公平正义的勇气和韧性。当前,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主要体现为:部分学校的培养方案中没有将法律伦理教育作为必修课予以开设;多数已经开设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课程的高校,欠缺专门的师资队伍;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没有高水平教材;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授课采用讲授式教学,缺乏吸引性;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缺乏操作性强的考核评价标准。

2.2 人才培养机制缺少实践向度

高素质法治人才要求的法学素养,不仅仅是理论素养,还应当包括实践素养,要求法学教育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效融合。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存在重视理论教学、忽视实践教学的倾向。忽视实践教学的主要表现及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实践性教学时数所占比例不高。高校一度认为,法学类学生在学校应尽可能多学习法律知识,到工作岗位再强化其职业技能,因而在培养方案中缺乏实践性教学时数设置。其二,实践性教学所需专任教师缺乏。实践性教学对指导教师的要求较高,必须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指导能力。然而,高校从事法学专业教学的老师长期居于高校的象牙塔中,对法律实务活动的操作欠缺了解和体验;从实务部门聘请的兼职教官虽拥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但在授课表达和教学技能方面往往存在欠缺。其三,实践性教学所需教学资源不足。主要表现为缺乏能有效指导实践性教学的专门教材;难于获取新近发生的典型案例在具体执法、司法方面的原始材料;缺乏开展实践性教学所需的校内设备设施和校外实践基地等。其四,实践性教学没有建立严格的考核评价机制。校内实践性教学成绩评定由于缺乏科学衡量标准而存在较强主观性,影响学生的积极参与和努力付出;校外的实习见习采用分散性模式,由学生自寻实习见习单位,缺乏有效监督,导致假实习现象比较严重。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缺失,产生的直接结果是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动手能力差,无法满足高素质法治人才对法律技能的需求,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影响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2.3 人才培养框架欠缺国际视野

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彰显,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往来十分活跃,对我国法治建设提出了新挑战。涉外法治建设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人才的培养理应将涉外法治人才纳入自身的任务范围。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存在许多不足,与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实际需要之间不平衡、不适应的问题较为突出。其一,涉外法治人才的数量不足、能力不强。许多政法院校采用的是大法学的专业设置,没有国际法、国际私法等涉外法学专业方向。这种模式下的教学培养方案中尽管有国际法、国际私法等课程,但无法培养出有能力处理国际法律实务的法治人才。其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师资队伍缺乏。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对师资队伍的要求很高,既要懂国际法律规范、他国立法,还要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甚至还要通晓相关国家的风俗习惯,而真正达到这些标准的教师为数不多。其三,涉外法治人才的教学资源存量不足。教学资源不足是阻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因素之一,主要表现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专业教材缺乏、案例库难以及时更新、实践教学基地难于建设等。

3 学科建设视阈下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路径创新

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的新要求和新标准,我国法治人才体系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的问题,亟需实现供给侧改革。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解决这些问题,要统筹谋划、整体布局,该坚持的坚持,该改进的改进,该调整的调整,该创新的创新,使法学学科建设跟上时代发展,体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3],为我国法学学科建设的优化发展提供了原则和方向。针对前述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为目标,我国法学教育主要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实现优化。

3.1 完善课程体系建设,强化法治人才德育培养的实效性

习近平总书记提及我国法学教育存在问题时指出,“课程体系不够完善”已经成为培养德法兼修高素质法治人才的阻碍因素之一[4]。强化道德教育类课程的设置,完善课程体系建设,是强化法治人才德育培养实效性的重要保障。

一是应当推动“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同向同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5]除了进一步突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思想道德修养、形势与政策等思政理论课在精神塑造和价值培养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外,还应当各门专业课的课程思政,促进思政教育与专业教育产生更大协同效应,形成育人新格局。

二是应当明确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必修课地位。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法律人的伦理素养”,以防范法律人运用权力过程中发生权力滥用现象[6]。2018年9月,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实现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贯穿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可见,除专门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并明确其必修课的地位外,各法学专业课程授课中也应当引导学生关注法律职业伦理,自觉提升自身的法律职业素养。

3.2 拓展平台基地建设,提升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实践性

法律职业能力是指能熟练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在法学教育阶段,这种能力的培养,既依赖于法学实践性课程的设置,也依赖于学生对法律实务活动的耳濡目染。要实现学生通过以上两方面提升法律职业能力,必须发挥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平台作用。为此,政法院校应当拓展实践基地建设,与法律实务部门建立起协同培养机制。

一是协同开展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活动。法学专业课教师掌握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但普遍缺乏对法律实践活动的实际操作能力。因而,为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技能,高校法学院系亟需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间的交流合作[7],聘请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的业务骨干,到高校法学院系担任兼职教官,参与人才培养方案设计、典型案例库开发、实训讲义和教材编制,共同承担法律实训课程的授课任务。

二是协同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务性活动。当前,法学专业大多采用学生自己联系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方式开展见习和实习,但从实际情形来看,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的诸多。基于当前就业压力逐年加大,学生们往往忙于公务员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研究生考试等,不愿意花更多时间进行见习和实习,加之见习实习单位过于分散,政法院系无法实现有效监管,见习实习单位出于种种顾虑不能进行有效管理,由此导致法学专业学生的见习实习流于形式,不利于法治人才的培养质量提升。要摆脱这种困境,政法院系需要考虑将实习的时间提前至大三年级进行,同时必须强化与见习实习单位的沟通,构建协同指导机制。首先,政法院校应原则上要求学生集中在学校指定的公检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等实践基地开展见习和实习;其二,政法院校应安排专门的见习实习带队教师,与实践基地的实战教官共同指导学生从事法律实务活动;其三,政法院校明确见习实习的考核评价标准,由带队教师与实战教官共同对学生的见习实习予以考评。

3.3 重视对外交流合作,开阔法治人才培养的国际化视野

随着信息化发展和国际交往的日益增多,经济全球化与文化多元性加速向纵深发展,大国间的博弈凸显,国际秩序变化多端,全球治理体系亟需法治塑造国际规则、规范国际关系、维护国际秩序。当今世界形势的发展要求我国必须重视培养既懂国际法律规则与法律实务、又懂涉外交涉能力的高素质法治人才,以维护国家利益、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并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

一是政法院校应构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体系。首先是要建设能胜任法治人才培养需要的教师队伍。这支教师队伍既要具有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专业素养,熟练掌握涉外法律专业的知识与技能;还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思想道德素养,在教育教学中引导学生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并具有牢靠的政治定力,避免西方腐朽思想的侵蚀。其二是政法院系应当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主要国家的涉外法律法规纳入课程体系,同时开设双语课程。其三是政法院系应当重视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实施,并逐步建立起完善的考核评价机制。

二是政法院校应构建师生对外交流合作机制。其一是促进教师国际交流活动的有序开展。政法院校应建立教师对外交流合作的激励机制,通过经费支持、职称晋升优先考虑等措施,鼓励教师出国访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以了解世界法学研究的学术动向,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和教学能力,以培养更多既懂国内法治又懂国际法治的法治人才。其二是鼓励学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政法院校应建立与国外著名法学院系的合作办学机制,通过互派留学生、组织学生开展校际的座谈交流等活动,开阔学生的国际化视野,提升法治人才的国际竞争力。

4 结语:促进法学学科建设与法治人才培养良性互动

要真正落实“法学学科建设以法治人才培养为核心”,实现教学、科研资源的均衡分配,绝非易事,既需要参与法治人才培养的各方在理念层面自觉更新,也需要学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优化政策这支无形的指挥棒。唯有各方共同努力,真正实现法学学科建设与法治人才培养的良性互动,才能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一带一路”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培养出更多高素质的法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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