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线路的概念及其动态性、非物质性
2024-01-16孙静
孙 静
(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北京,100871)
2008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第十六届大会通过了《关于文化线路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宪章》[1](以下简称《宪章》)。作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遗产学界对文化线路进行长期理论研究和保护实践的总结性成果,《宪章》厘清了文化线路的概念和内涵。《宪章》规定—“文化线路是一条陆路、水路、陆水混合或其他类型的线路,具有物理界限,以独特的动态机制和历史功能为特征,服务于特定的、明确的目的,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它必须来自、并反映了人类的交往互动,以及较长时期内国家和地区间的商品、思想、知识和价值观的多维、持续、互惠的交换;第二,它必须在时空维度上促进了文化交流,并反映在物质和非物质遗产中;第三,它必须整合成一个自身存在与历史关系、文化属性相连接的动态系统。”
在《宪章》颁布前,文化线路的概念、内涵和实际操作等都经过了遗产学界的长期讨论。2005年ICOMOS第十五届大会上,时任CIIC主席玛利亚·罗莎(María Rosa)作了《一种理解、合作及可持续发展的新遗产类型以及CIIC的角色》[2]报告,介绍《宪章》制定情况的部分与最终成文非常接近,可以视为《宪章》2008年正式发布前的最终草案,代表了当时遗产学界在经过10年讨论和实践后逐渐形成的对于文化线路及相关问题的主流认识,而与《宪章》之间的出入则体现了文化线路议题中争议和变动较大的部分。
以这份报告为切口,笔者首先对文化线路这一遗产类型的概念进行解读,再结合其他一些重要的文章论述,对概念中所包含的一些重要的特性进行了深入阐释。
1 文化线路类型概念确立的基本历程
遗产学界对于文化线路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伴随着遗产实践逐渐深入、完善的过程。其作为一个世界遗产概念运用在实际操作中,可追溯到1993年“圣地亚哥·德·孔波特拉朝圣之路”列入 《世界遗产名录》。咨询机构在圣地亚哥朝圣之路的申遗评估中指出:“以往在《世界遗产名录》上的遗址和文物古迹要么是单体纪念物,要么是粘连的整体,要么是主题集合物。遗产整体通常呈核心(点状或片状)形式而非线状,但圣地亚哥朝圣之路是一例线状遗产。《世界遗产名录》中已有的2条线状古迹(中国长城和哈德良长城),都是可以明显识别的连续的军事建筑。圣地亚哥朝圣之路实质上却是一条沿途有相关建筑和聚落的交流通道,这使它不同于《世界遗产名录》的其他文化遗产,并难以用现行 《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的标准进行评估。因此,必须马上组建一个工作组对现行《操作指南》进行修订和增补,只有这样才能顺应这一类型遗产的需要。”[3]62-63评估提出了需要将文化线路作为一种新的遗产类型,此后的10余年间,ICOMOS围绕该任务进行了大量工作,直至2008年《宪章》颁布。
1994年,在西班牙马德里召开“作为文化遗产的线路”会议。专家会议的报告(以下简称《马德里报告》)正式建议将文化线路作为一种遗产类型,并对文化线路的内涵、要素、界定标准、登记程序等做了基本讨论。《马德里报告》提出遗产线路的概念包含4个方面:①建立在动态迁移和思想交流的基础上,具有时空连续性;②其总体价值超过构成遗产要素价值之和;③反映国家或地区之间的交流和对话;④具有宗教、商业、行政或其他方面功能的多维度特性。报告还指出,遗产线路是特殊的、动态的文化景观,其真实性依赖于路线的意义及其组成要素,路线的持续时间、目前的使用频率,以及人们对路线的发展愿景需要纳入考虑范畴[4]。但这次会议仍将文化线路看作是特殊的文化景观,并未对文化线路作为新遗产类型进行明确定义,也未建立相应的识别和管理方法。
1998年,为解决文化线路作为新遗产类型的概念以及相关问题,ICOMOS组建了文化线路国际科技委员会①2005年,ICOMOS成立国际科技委员会(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Committees of ICOMOS,ISCs),CIIC成为其下辖28个分支委员会之一。。此后,CIIC组织了多次国际会议和工作坊推进工作。同年9月,在西班牙特内里费岛(Tenerife)召开“洲际文化十字路口:文化线路、立法和旅游”会议,会议首次提出的2个观点对之后文化线路的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一是明确将文化线路的保护范围扩展到线路所处的自然环境;二是将非物质要素明确为文化线路及其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9年,在西班牙伊比萨和墨西哥瓜纳华托召开了2轮“文化路线的方法、定义和操作”会议。2001年,在西班牙帕姆劳拉召开“普遍背景下的文化线路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会议,并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文化线路的其他方面》,细化了文化线路的物质文化遗产部分,说明了普遍背景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文化线路与二者的关系[5]。2002年,在西班牙马德里召开“文化线路与文化景观的概念及实质差异”会议,进一步对文化线路和文化景观进行了辨析,首次明确指出文化线路和文化景观是2个不同的概念,文化线路具有包括非物质性和空间流动性在内的动态性,而文化景观本质特点更多是在于静态性和规定性,并产生了《马德里:考虑与建议》[6](以下简称《马德里建议》)。2003年,在西班牙马德里举办的“关于概念和操作方面的科学”工作坊中,讨论了《操作指南》修订中的文化线路概念、操作以及无形价值等问题[7],同年年底在津巴布韦的CIIC年会上提交了《文化线路宪章草案》[8]。这2次讨论对后续《宪章》的内容,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部分产生了较大影响。
2005年,文化线路以遗产线路(heritage routes)的表述被列入《操作指南》[9],正式成为文化遗产的新类型,与文化景观、历史城镇和城镇中心、遗产运河并列。同年,ICOMOS第15届大会将文化线路列为四大议题之一,围绕文化线路及其《宪章》制定开展了当时为止规模最大的讨论。
2 作为遗产类型的文化线路概念
在2005年ICOMOS第15届大会上,玛利亚·罗莎的报告《一种理解、合作及可持续发展的新遗产类型以及CIIC的角色》回应了一些文化线路与相关概念的争议和混淆,叙述了对文化线路概念提出的背景、意义及CIIC的主要工作,其中最主要部分详细介绍了《宪章》制定的进展情况,列出了已经大致成形的《宪章》草纲,包括宪章目标、文化线路定义、要素定义、具体指标、线路类型、遗产辨识、方法论7个方面。
介绍《宪章》制定情况前,玛利亚·罗莎在文章中首先对文化线路的概念作了笼统叙述,并辨析了作为一种遗产类型的文化线路与其他一些邻近概念的区别。她指出:“作为一种遗产类型,文化线路是人类为了达到某种特定且明确的目的而有意创造或利用历史交流线路所带来的文化动力的结果。因此,文化线路所反映的遗产内容,展示了一种出于特定目的的人类迁徙和交流的具体现象。它们不仅包含了促进人口流动和文化往来的物理交通线路,还包含物质的和非物质的,尤其是那些与线路的特定目的和历史功能相关的文化遗产及其价值。”[2]1“文化线路是一种在界限明确的道路及其遗产存在之中发展形成的历史现象,它反映了特定的功能,并需要用科学根据去证明。文化线路发生在自然环境(陆地、水体等)以及不同的地理范围(地方、全国、地区、洲际和跨洲)中。”[2]2
文化线路是一种“历史现象”的表述也被引用到《宪章》中。这种现象的本质是人类的迁徙和交流;现象的实现手段是创造或利用有明确界限的交流线路;现象的载体是物理交通线路以及各种相关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诚然,这种表述的初衷是为了强调文化线路相较于传统遗产类型的特殊性,但在后来的讨论中,这样的表述由于将作为一种遗产类型的文化线路定义成历史现象而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10]51。现象的本质、实现手段以及载体等还是应当作为一个概念内涵的整体去理解,而不是直接将文化线路简单等同于历史现象。如果要将文化线路准确地放在文化遗产分类的框架中,或许“现象的遗产反映”或“现象的遗产内容”这样的表述更恰当。
在以上关于文化线路的阐述中,暗含了3个认定条件:①文化线路具有整体性;②文化线路具有明确的目的,并因此具有特定的功能;③文化线路的认定具有科学依据。
2.1 整体性
在指出文化线路包含物理交通线路以及各种相关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价值后,文章强调:“尽管文化线路可能包含各种文物古迹和遗址,以及文化和自然景观,但这个概念指的是一个超越其构成要素之和,并因此赋予线路意义的价值整体。”[2]2
从物理形式上看,文化线路是一个不同类型遗产的线性集合,集合以界限明确的交通线路为中心,沿线串联起文物古迹、遗址、景观、城镇等遗产。但文化线路并不仅是这些遗产的简单物理集合,它的整体性更体现在作为一个要素集合,其整体价值大于构成要素的算术加总价值,并且正是这种具有超越性的整体价值赋予了文化线路之所以成为遗产集合的意义。正如有学者曾指出的,与其说文化线路是一种特殊的遗产类型,倒不如称之为一种遗产集合体,这个集合体外包含了无形的、文化层面的要素[11]87。
2.2 目的性和特定功能性
前文已经明确指出,文化线路所展示的人类交流现象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及特定的功能性(用途)。文章又针对这一点做了专门阐述:
“文化线路可以是一条为了特定且明确的目的专门开造出来的道路,或是出于不同目的完全或部分借用已有道路的线路。但其作为文化线路的存在和意义只能通过出于该特定目的的用途,以及专门创造和服务于线路的功能元素来诠释。
文化线路有时作为伴随着充分力量以实现特定目标的人类意志的先验计划而出现……在其他情况下,文化线路是不同人为因素集体干涉并向一个共同目标引导的长期发展过程的结果。”[2]2-3
文化线路的整体价值通过服务于特定目的的用途体现,集合中的遗产要素作为文化线路功能性的一部分而存在,它们分别具有各自的遗产价值,进入文化线路的集合后又得以实现作为个体难以达成的目的和用途,从而共同构成了文化线路的整体价值。
文化线路的目的性可以源于一个短期的、集中的先验意志,并通过强力的人为干预付诸现实,比如古代官方主导修筑的驿路、驰道等。但更多时候,文化线路的发展是一个长期过程,多种人为因素在特定目的下共同作用,使得人类交流和互动的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展,最终形成文化线路。
2.3 科学性
如果说整体性和目的性是文化线路自身的特征条件,那么科学性则是遗产外部的观察者对文化线路的认知条件,即强调文化线路认定的科学依据。
文化线路的科学性是玛利亚对于概念混淆争议的回应。她指出,文化线路的认定不是通常认为的由某些群体的想象和意愿去构建一个要素之间恰好有共性和联系的文化遗产集合,或是作为发生在一个既定行程或路线上的历史活动纪念:“必须明确,一条文化线路不是想法或要素的简单联系,也不是一次军事远征,不是一次不会产生任何文化交流和传续的勘察、冒险或者探索之旅……我们也不能将没有在长时间文化交流下形成文化遗产的大规模迁徙,以及没有体现出文化线路特征的交流路网包含在文化线路的范畴中。”[2]2“(文化线路)是基于遗产证据的历史或文化事实,这些遗产证据产生于其自身的实质性内在动力。”[2]2
从文化线路作为一种“遗产”被认识的角度而言,具有共性的遗产要素不是被有意识地构建成为文化线路,它们的共性基于长时间的人类交流行为,天然属于某个文化线路集合,正如玛利亚所说,这些要素“产生于其自身的实质性内在动力”。
以欧洲的“文化线路”概念为反例,欧盟委员会所定义和实践的文化线路“是一个遗产和旅游相结合的文化教育项目,旨在发展和创立一条或一系列基于历史线路的旅游线路;是一个对于理解和尊重欧洲共同价值具有跨国意义的文化概念或现象。”[12]玛利亚认为欧洲提出“创造自己的文化线路”口号有其特殊的地缘政治原因,目的是寻求地区身份认同,与世界遗产委员会认定的文化线路有本质区别。
秘鲁古迹遗址保护协会(ICOMOS-Peru)时任副主席阿尔伯特·马托雷尔②阿尔伯特·马托雷尔同时还担任法令、行政与财务议题国际科技委员会(ICOMOS 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Legal,Administrative and Financial Issues,ICLAFI)副主席。(Alberto Martorell)也曾就旅游线路、文化线路、历史线路之间的差异发表过相似看法:“文化线路不是被发明或设计出来的,它是被发现的……旅游线路可以根据游客兴趣、地理距离、可利用设施、名胜古迹以及众多因素被设计出来,这种设计从逻辑上缺乏科学依据。”[13]1“历史线路要被认定为文化线路,其使用必须引起了人群、商品、思想、知识和价值观的长时间交换。”[13]2
意即构成旅游线路的要素本身没有内在联系,完全是根据人的需要被统合设计出来的;历史线路和文化线路的区别则在于是否存在长时间的人类交流行为。
以上思考最终凝结成了玛利亚文章中对文化线路的概念表述,并被《宪章》完整引用[2]4。
文章还规定了文化线路认定的4个要素。
(1)自然背景:文化线路形成于某种自然背景并对其产生影响,作为互动过程的一部分赋予背景新的特征和内容。
(2)内容:文化线路的构成内容以交通线路为主、其他功能性关联的物质和非物质遗产为辅。
(3)整体价值:文化线路的总体价值超过构成遗产要素价值之和。
(4)动态性:在物理形式之外,文化线路扮演了文化交流通道的角色,具有动态性。
《宪章》在文章的基础上,将“自然背景”的表述修改为“自然和/或文化背景”,并新增了“环境”要素,即文化线路与周围地理环境、区域自然或文化环境密不可分,地理环境决定文化线路的形状、走势并影响其发展,区域环境则为文化线路提供框架,赋予其独特风格,不同地段的景观塑造了文化线路的多样性特色。“背景”(context)和《宪章》后加入的“环境”(setting)的区别在于:背景要素更为宏观且抽象,指包括大范围自然环境、历史背景、文化背景等在内的文化线路的形成背景,并侧重于阐述文化线路对形成背景的影响;环境要素则比较具体且可操作,如沿线地理环境、景观、社会文化等,并侧重于强调环境对文化线路的影响以及二者的整体性,对划定文化线路遗产点的保护范围和缓冲区有直接影响[11]84。
3 文化线路动态性和非物质性的相关讨论
文化线路之所以能成为一种特殊的遗产类型,在于它本身具备一些与其他遗产类型相区别的类型特性。其中,以动态性和非物质性最为重要,它们是文化线路与其他遗产类型相区别的关键,集中了遗产学界大量的讨论。笔者将在玛利亚的文章和《宪章》的基础上,结合其他一些学者的重要文章和观点,对文化线路的动态性和非物质性进行阐述。
3.1 文化线路的动态性
动态性是文化线路的核心要素之一,反映在文化线路定义的每一个限定条件中。文化线路的动态性寓于线路所承载的人类互动和文化交流行为,包括商品、思想、知识、价值观等内容的交换。这种动态过程在空间维度上表现出明显的流动性,又因线路承载的互动交流行为长期持续,故在时间维度上也表现出一定的动态性。
遗产线路③玛利亚·罗莎在文章中指出:遗产线路和文化线路的区别在于前者包含了自然遗产,如鸟类的迁徙路线。在文化遗产语境中,文化线路和遗产线路所指一致。在《马德里报告》中被定义为一种特殊的、动态的文化景观,这种观点一直被纳入《操作指南》附件。此后,文化线路和文化景观的区别作为文化线路类型界定的重要议题,以“动态性”为议题核心引发了很多讨论和争议。
2002年《马德里建议》指出:“文化线路与文物古迹、历史城镇、文化景观等文化遗产类型不同的是它具有动态性,可以将其认为是各类遗产的集合体”[6],文化线路可以包含并持续产生文化景观,但孤立的文化景观却不能构成文化线路。尽管《马德里建议》明确了文化线路与文化景观是不同的遗产类型,且差异的关键在于文化线路具有包括非物质性和空间流动性在内的动态性,而文化景观本质特点更多地在于静态性和规定性,但这种辨析标准又在某种程度上曲解了文化景观的概念。
《操作指南》对于文化景观的定义是:“文化景观代表着‘自然与人类的共同杰作’,见证了人类社会和居住地在自然限制和/或自然环境影响下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的进化,也展示了社会、经济和文化外部和内部的发展力量。”[14]2005年《会安草案:亚洲最佳保护范例》[15](以下简称《会安草案》)进一步强调文化景观不是静态的地理景观,而是动态的文化景观;不仅是物质的,还包括非物质的价值观念、文化传统、技术和经济体系;保护文化景观不仅是保存现状,还应保持其可持续性。这就与《马德里建议》的内容相冲突,甚至若根据《会安草案》的表述,文化线路和文化景观在动态性及非物质要素上还存在着极大的相似性。
针对文化线路和文化景观围绕“动态性”形成的概念混淆,一些学者曾做过辨析。景峰引用《马德里建议》的观点,认为文化线路和文化景观都具备动态性,但文化线路以迁移为特征,涵盖了无形和空间的动态特点;文化景观更具定居性并受自然的限制,在地理背景下不是动态的[11]89。孙华则认为,文化景观强调人类聚居区对土地持续利用的技术及其过程反映,具有现实动态性和非物质文化特征,而文化线路遗产发展已经终止,具有的是历史动态性;世界遗产学界解读文化线路概念时强调其动态性及非物质要素恰恰是将文化线路和文化景观的特征弄颠倒了[10]53。阿尔伯特·马托雷尔就二者的区别做过全面辨析,认为文化景观的特殊动态性应该理解为发生在有特定基质的生态系统内部的生命方程,人的行为结果对这些方程有影响,当系统基质要素在一定范围内不再占主导地位时,生态系统的自然边界就产生了;而文化线路的动态性则是由沿线人群和货物的往来赋予的,它由对这一过程的历史研究确立和界定,线路的动态性并不遵循自然法则(尽管可能会受到自然状况影响),而取决于人类进程及利益,并因此只能以文化现象去理解[13]6。
综上,文化线路和文化景观无疑是都具有动态性的。二者动态性的区别有三。
(1)从空间维度来看,文化线路具有空间动态性,随着人类的迁移互动,文化线路的形成背景和周围环境是不断变化的;文化景观的空间背景则是静态的,其动态性寓于特定自然环境下人类居住地的变化。
(2)从时间维度来看,文化线路的动态性发生在遗产曾经的形成和使用过程中,如果文化线路只在历史的某一段时期发挥作用,那么它在现实中就是静态的;文化景观的动态性则主要表现为人类居住地的纵向演变,结合生态系统内容来看是现实动态的。在这一点上,玛利亚的看法和孙华的观点有一些相似性,她在文章中指出:“如果将文化线路看作是特殊的、动态的文化景观,文化线路最重要的特征和价值—历史价值就会被割裂。”[2]4即认为文化线路的动态过程是具有历史性的④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文化线路的动态性从时间维度上看仅具有历史动态性,文化线路现实动态性在下节讨论其非物质性时阐述。,与文化景观活态的现实动态性有所区别。
(3)从与自然环境或生态系统的关系来看,文化景观的动态性基于有特定基质的生态系统,因为自然环境是人类生业发展的必要条件;而文化线路的动态性则基于人类的意志和行为本身,自然环境只能为文化线路提供框架,对线路动态产生影响。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认为:包括《马德里建议》《操作指南》《会安草案》等在内的官方遗产文件,对于文化线路和文化景观的动态性表述并非完全冲突,文化线路以空间流动性为基本特征的动态性有别于文化景观的动态性。只有正确地理解二者的动态性,才能进一步理解文化线路如何得以成为一种特殊遗产类型,从而更好地进行文化线路的认定和保护。
3.2 文化线路的非物质性
文化线路的非物质性体现于所包含的非物质要素中,这些非物质要素主要指在文化线路承载的人类文化交流过程中形成或传续的语言、宗教、礼俗节庆、技艺、表演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正如《马德里建议》指出的,文化线路与文化景观差异的关键在于,前者具有包括非物质性和空间流动性在内的动态性,非物质性与动态性一样,都是文化线路作为遗产类型的核心要素。同时,非物质性相较于动态性的讨论空间更大, 争议也更多,CIIC所举办的会议中有2次专门围绕文化线路的非物质性展开;《宪章》与玛利亚的文章相比出入相对较大的部分也是关于非物质性的,这都反映了21世纪以来遗产学界对于文化线路认识的不断调整和发展。
3.2.1 文化线路由物质要素和非物质要素构成
文章和《宪章》首先在“内容”一节中一致指出:
“文化线路必须具备必要的物质要素作为文化遗产的见证并为其存在提供实体证明。所有非物质要素也给构成整体的各元素赋予意义。
(1)决定一条文化线路存在的必要物质要素首先是道路本身,它是一个被设计出来的工程项目,或形成于实现特定目标的人类活动过程中。
(2)其他基本要素是与其历史线路功能相关的物质遗产,同时还包括见证了沿线涉及人群间交流和对话过程的非物质遗产。”[2]4-5
物质要素是文化线路作为遗产存在并被人识别的必要基础,非物质要素的重要性则在于反映线路的整体意义和价值。如前述,文化线路的整体价值通过服务于特定目的的用途体现,反映并促进了人类文化交流,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交流的直接体现,其对于文化线路价值的确认作用是不难理解的。
3.2.2 文化线路非物质要素的重要性被不断提高
梳理1994年以来各专家会议关于文化线路物质要素、非物质要素及其价值的观点后发现,非物质要素在文化线路认定中的重要性被不断提高(表1)。
表1 历年专家会议对文化线路非物质性的认识演进
以上对文化线路非物质要素的认识凝结在玛利亚·罗莎的文章和《宪章》中。文章在文化线路的“辨识”一节里继续强调文化线路的辨识必须基于一系列见证了线路意义的物质证据和元素,但《宪章》成文却将对应部分提及物质要素的表述修改为:“(文化线路的)物质和非物质遗产价值动态地形成于相互的文化影响中。”[1]由此将遗产的物质和非物质性价值并列,作为互动文化影响下的产物。
同时,《宪章》保留了“文化线路的非物质遗产是理解线路意义和相关遗产价值的基础”[2]5的说法。在此前各个会议结论强调物质要素重要性的前提下,这种对于非物质要素的定位本不至于令人产生太大混淆;《宪章》却没有突出物质要素的重要性,更没有指明二者在文化线路辨识中的差异,仅仅保留了报告对于非物质要素基础性作用的表述,显得有些本末倒置了。一些学者更是认为,这是把原本非必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当成了文化线路的必要元素[10]51。
文章延续了2001年帕姆劳拉会议关于非物质要素证明文化线路存在的结论,《宪章》在遗产真实性的小节中保留了这一观点,只是删除了“价值”一词,另外扩展为非物质性要素可以体现文化线路的存在及其真实性。
显然在以上表述中,非物质遗产并非仅仅作为文化线路的构成要素反映其价值,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了物质遗产之于线路存在的基础性作用,不但被认为是线路整体意义和价值的基础,还可以在物质遗产缺失的某些情况下,作为单方面证据证明文化线路的存在、价值及真实性。
3.2.3 文化线路非物质要素范畴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准定义的扩大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及其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
(a)口头传统和表达,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b)表演艺术;
(c)社会实践、仪式、节庆;
(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e)传统手工艺。”[20]
马托雷尔以印加路网和圣地亚哥朝圣之路为例,进一步阐述了文化线路的非物质性。在谈及印加路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他指出:“这些(印加路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是历史上的,也可以是现代的,甚至可以到目前仍在使用。”[13]4“我们得以在遗产地见证的非物质性价值,是其居民赋予这一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的价值,是在遗产地被认定为世界遗产之前的整个遗产形成过程中就得到强化的价值。”[13]4
非物质价值在被认定为世界遗产之前的整个线路形成过程中都有所强化,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没有发生中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相符的。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要以人为活态传承媒介,作为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指传承至今的、仍具有现实动态性和使用价值的那些。但在进行概念讨论时,并不排除文化线路在历史上曾包含的非物质要素,哪怕这类要素没能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至今,只要有相关实物或场所、文献资料等证明其真实性亦可。
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并未将所有非物质文化元素涵盖在内。社会学上将非物质文化分为3个方面:①与自然环境相配合和适应而产生的,如自然科学、宗教、艺术、哲学等;②与社会环境相配合和适应而产生的,如语言、文字、风俗、道德、法律等;③与物质文化相配合和适应而产生的,如使用器具、器械或仪器的方法等。其中,道德、价值观、法律、政治制度,甚至一些个性化的感觉等非物质文化要素,通常不直接创造可作为“遗产”的结果或表现形式,缺少遗产的典型性和珍稀性,因此不被看作标准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马托雷尔在对圣地亚哥朝圣之路的非物质性进行讨论时,就选择了一个超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准范畴的例子,从法律方面阐述了该线路对人道主义和国际化的非物质性价值。在中世纪上半叶的欧洲,外国人进入他国领土是违法的,但由于圣地亚哥朝圣之路跨越西班牙—法国边境,法国教会、西班牙王室在12、13世纪颁布了一系列法令给予朝圣者特殊的合法地位。1434年,约翰二世还为朝圣者创设了安全通行证,允许他们从意大利、法国、德国、匈牙利、瑞典、挪威等多国前往西班牙,并扩大了权利范围,允许其在西班牙进行买卖交易、财产使用等活动。这些围绕圣地亚哥之路颁布的法令和措施对推动欧洲人道主义及国际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类似这样由法令带来的无形价值,显然很难将其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严格框架中,但它们也同样是文化线路所包含的非物质要素,并且反映了重要的非物质价值。
3.2.4 文化线路作为遗产整体的非物质性
1999年伊比萨会议首次提出非物质要素赋予文化线路的整体意义。2001年CIIC “普遍背景下的文化线路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会议的结论指出:“除了物质现实之外,文化线路还包含一个动态因素……这种重要的文化流动反映在精神和传统上,形成了文化线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基于非物质和物质文化遗产,这些线路构成了一个阐释人类精神的非物质大熔炉。”[19]4“朝圣路线的价值超过了纪念碑本身的价值,因为它们代表一种非物质性或精神实质的集体非物质文化遗产。”[19]5
从逻辑上,很难说究竟是由于文化线路本身形成于历史交流现象,促使非物质要素显著于整个遗产系统,还是由于反映了文化交流的诸多非物质遗产的集合,赋予了遗产系统整体上的非物质性。但无论是直接将文化线路作为一种文化交流的历史现象,还是将它看作这种现象的遗产载体,都可以认为文化线路作为一种形成于并反映了人类文化交流过程的遗产集合,本身就具有超越遗产个体的、基于文化交流和历史关系的整体非物质性。
基于以上文化线路非物质性的各种认识,可以发现:非物质性不像动态性那样可以在文化线路与文化景观之间做出清晰区分。遗产学界不断扩展文化线路非物质性的内涵和重要性,导致我们很难做出与文化景观非物质性相区别的明确的理论规定。对于遗产非物质性的过度侧重,使得文化线路的实质远远超越了一个遗产要素集合,某种程度来说会削弱遗产识别和认定的客观性,令遗产边界难以确认。非物质要素,尤其是缺少关联物质证据的非物质要素,还会增加遗产真实性的确认和保存难度。我们不否认非物质性是文化线路之所以成为特殊遗产类型的关键因素之一,但如何对文化线路的非物质性进行辨析和阐释,恐怕还需要更谨慎的思考。
4 结束语
在文化遗产类型体系中,文化线路是一种与文化景观、历史城镇和城镇中心、遗产运河并列的特殊遗产类型⑤2021年7月,第44届世界遗产大会审议通过了对《操作指南》的最新修订,删除了特殊类型遗产附录,附录包括文化景观、历史城镇和城镇中心、遗产运河、遗产线路4种特殊类型遗产的定义、细类划分、价值阐释等内容。会议认为,附录对于不同遗产类型的解释不够详尽,并且存在对遗产分类的误导。修订之后,除文化景观部分被归入正文作为正式遗产类型外,其余特殊类型遗产内容均将仅以《手册》形式发布。。它形成于并反映了人类互动和文化交流的长期历史过程,是一个整体价值超越构成要素价值之和的不同类型遗产集合,以动态性和非物质性作为该类型的核心特性。
从1993年圣地亚哥朝圣之路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到2005年列入《操作指南》,文化线路作为一种遗产类型得以确认的过程历经10余年。文化线路的出现对于国际遗产保护领域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如吕舟曾指出的,文化线路这一遗产类型有助于建立世界范围内的遗产保护网络,并促使对人类文明的点状展示转变为对重要人类活动的线状或区域性展示;它可以促进对跨国遗址的保护;它的遗产规模决定了其价值多样性是其他遗产类型难以相比的,并且这一特性使得文化线路在文化旅游和遗产保护管理上可以促成更平衡的发展[21]。
但文化线路的特殊性和革新性又给其概念内涵的界定带来了更大困难。遗产学界对于文化线路的讨论不断扩展深入,即使《文化线路宪章》已颁布,也仍然留下了一些争议空间⑥2023年5月,CIIC在佛罗伦萨召开研讨会,讨论《文化线路宪章》的更新,目前更新后的《宪章》尚未发布。。本文对此做了一些阐述,以时任文化线路委员会主席玛利亚·罗莎的文章和《宪章》为基准,结合相关会议成果,梳理并肯定国际遗产学界对文化线路概念、内涵、动态性、非物质性等方面的基本认识,同时对可能引起争议的部分内容进行辨析,以对文化线路的基本概念和关键特性做出澄清。
迄今为止,已有包括圣地亚哥朝圣之路、印加路网、丝绸之路天山廊道、阿曼乳香之路、日本纪伊山地的圣地与参拜道、熏香之路—内盖夫的沙漠城镇、墨西哥皇家内陆大干线等多处文化线路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作为遗产类型的文化线路概念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运用。随着当今遗产形势的愈发复杂化,文化线路的概念及其内涵会在越来越多的遗产实践中被继续深入探讨并完善,成为文化遗产体系中一抹不可忽略的独特亮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