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宾诺莎的两重自然说辨析
——对实体—样式关系的一种反思
2024-01-16马松红
江 威 马松红
斯宾诺莎认为神是唯一的实体(《伦理学》第1部分命题14),〔1〕而“一切存在的东西,都存在于神中(whatever is, is in God)”(《伦理学》第1部分命题15),〔2〕是存在于这个唯一实体中的样式。但是,如何理解斯宾诺莎所谓的“在之中(est in,being in)”的确切含义在学者们之间产生了激烈论争。有人认为实体或神是自然整体(the whole of nature),而其他事物是这个整体的部分,这种解释可以被称为“整体—部分泛神论”,但它已被目前大多数学者所抛弃。目前,存在另外两种主流的解释:一种认为实体—样式关系就是传统的实体—偶性或主体—特性的关系,这种解释可以被称为“实体—偶性泛神论”。根据这种解释,样式对实体的依赖关系等同于偶性存在于实体中的寓于(inherence)关系。这种解释模式自17 世纪末培儿(Bayle)以来就是西方哲学史上关于斯宾诺莎实体—样式关系的解释传统的主流。另一种认为,实体—样式关系本质上是因果性关系,而非传统的主体—特性或实体—偶性的关系,这种解释通常被称为“因果性解释”。我们也可以将其称为“因果性泛神论”。这种解释模式的代表人物是柯利(Curley)。
在《斯宾诺莎的形而上学》一书中,柯利系统地挑战了把斯宾诺莎的实体—样式关系解释为传统寓于关系的做法。但是,柯利的因果性解释很快受到许多主张主体—特性的寓于解释的学者的拒斥和批评。诸如卡列罗(Carriero)〔3〕、梅拉姆德(Melamed)〔4〕等都一致表示这种对斯宾诺莎实体—样式关系的解释会使得斯宾诺莎原来引人注目的立场变得“平淡无奇”(flatten),因为毕竟自古以来很多人都承认一切事物都是由神所创造或引起的。此外,这些学者确实提出了基于文本分析的许多合理的观点,从而有力地反驳了柯利的一些成问题的论据,但是本文认为寓于关系无非只是样式对实体的某种形式的依赖关系,即样式对实体的内在因的依赖关系或对此种内在因关系的例示或修辞,因此,柯利的因果性解释模式原则上是对的,只是他的有关论证不够清楚和充分。
要全面地说明或辩护实体—样式的因果性解释的正当性需要很多文本证据和阐释。本文仅试图从斯宾诺莎的两重自然学说着手,通过对其的考察和辨析以表明正是实体—样式的内在因关系而非同一性的寓于关系构成了斯宾诺莎两重自然划分的基础或根据。而且,正是它使得斯宾诺莎认为关于神的两种名称可以并行不悖,即说神是自在的实体或最高实在与说神是包含一切的自然整体都是正确的。但是,很少学者清楚认识到这一点,要么将二者对立起来,要么未能恰切理解二者的关系。
一、神或自然
我们知道在很多地方,斯宾诺莎都将神与自然同一起来,正如斯宾诺莎在1662年写给奥尔登堡的信中所说,“我并不像我所认识的那些作者所作的那样,把神同自然分开”(第6封信)。〔5〕在《伦理学》第4部分命题4 的证明中,斯宾诺莎明确把一切个别事物(singular things)借 以 保 持 其 存 在(existence)的绝对无限的存有(being)或实体称作“神,或自然”。〔6〕“神或自然”(Deus sive Natura)中的“或”(sive)很显然是表示同一或对等关系的“或”,因此,这个著名的短语相当于说“神,即自然”,或“神,或者——这是一回事——自然”。但是,正如纳德勒(Nadler)所说,“二者在什么程度上是同一的呢?这是并不清楚的。神是自然整体(the whole of Nature),即整个宇宙和其中的一切吗?或者神只是自然的基本的、不变的、永恒的和无限的方面吗?”〔7〕此外,关于神或自然的关系的争论不仅源于斯宾诺莎声称神就是自然,而且源于他同时将自然划分为“产生自然的自然”(natura naturans)和“被自然产生的自然”(natura naturata)。因此,当斯宾诺莎说神或自然的时候,这里的“自然”是未作限定的或含混不清的,那么神究竟是指何种意义上的自然呢?
1.柯利的解读:神与产生自然的自然相同一
在《伦理学》第1 部分命题29 的附释中,斯宾诺莎指出:
我要在这里先解释一下,也可以说提醒一下,所谓“产生自然的自然”(natura naturans)和“被 自 然 产 生 的 自 然”(natura naturata)的意义。……“产生自然的自然”是指在自身中并通过自身被认识的东西,或者指表示实体的永恒无限的本质的属性,换言之,(据命题十四绎理一和命题十七绎理二)就是指就它被认作自由因而言的神。但“被自然产生的自然”则是指出于神或神的任何属性之必然性的一切事物,换言之,就是指神的属性的全部样式,就样式被认作在神之中,没有神就不能存在,也不能被认识的东西而言。(译文有改动)〔8〕
根据这一段落,柯利认为,神不是与自然整体或整个实在同一,而仅仅与“产生自然的自然”同一。换言之,神只是实体及其属性。由实体或神所引起的其他一切事物都属于“被自然产生的自然”,并且因此不同于神(尽管依赖神)。实际上,柯利关于两重自然的这种解读也是最经典的或传统上被广泛接受的解释。
2.梅拉姆德的解读:神与整个自然相同一
但是,柯利的这种解释受到主张有关实体—样式的传统寓于解释的学者的反对。例如,梅拉姆德认为“产生自然的自然”的定义似乎对柯利的立场提供过了清楚的支持,“但是当我们更仔细阅读这一定义时,我相信结果是它表达了恰恰相反的观点。根据这一段落,产生自然的自然并非简单地(simpliciter, simply)是神,而毋宁说是‘就它被认作自由因而言的神’。柯利的斯宾诺莎为什么据此认为神和产生自然的自然同一呢?如果产生自然的自然与神是同一的,只是就它被认作是自由因而言,那么至少在另一方面,神不与产生自然的自然同一是可能的。”〔9〕
梅拉姆德的这一反驳单从文本上看或从字面上讲无疑是正确的。而且,梅拉姆德进一步指出,“斯宾诺莎毫无疑问地表明他将有限样式当作在某种意义或方面上的神。”〔10〕当然,梅拉姆德强调说有限样式是神,并非就有限样式是神的部分而言,因为样式对实体的寓于关系不是部分对整体的寓于关系。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梅拉姆德考察了神如何被认作有限样式的原因的这个问题。在《伦理学》第1部分命题28中,斯宾诺莎专门处理了这个问题。我们知道斯宾诺莎认为凡是直接从神的任何属性的本性而出的样式必定是无限的(《伦理学》第1部分命题21),〔11〕并且从无限样式只能产生无限样式(《伦理学》第1部分命题22)。〔12〕由于凡是被决定而存在和动作的东西,都是为神所决定而这样的(据《伦理学》第1 部分命题26 和第1 部分命题24的绎理),“因此,凡是有限的且有确定存在之物之产生或能够存在和动作,必定是被就它是为有限的且有确定存在的分殊所限定的分殊而言的神或神的属性(God or an attribute of God insofar as it is modified by a modification which is finite and has a determinate existence)所决定的。”(《伦理学》第1 部分命题28,译文有改动)〔13〕
据此,梅拉姆德认为,“‘就它是为有限的且有确定存在的分殊所限定的分殊而言的’神显然不是产生自然的自然,因为后者不是有限的尽管具有确定的存在。这一段落无疑表明从神的有限样式而出就是从神而出。实际上,这就是《伦理学》第1 部分命题28的证明的全部要点;因为有限样式只能够从有限样式而出,所以如果神是包括有限样式的一切事物的原因,那么神必定是有限样式(‘就它是为有限的且有确定存在的分殊所限定的分殊而言的神’)。因此,我们必须得出结论,就神‘被认作自由因而言’,它是产生自然的自然,而就神‘是为有限的且有确定存在的分殊所限定的分殊’而言,它是被自然产生的自然。因此,如果泛神论是将神与自然(即自然的所有方面)同一的观点,那么斯宾诺莎是一个泛神论者。”〔14〕
3.梅拉姆德的解读的疑难
梅拉姆德的上述解读实际上是不恰当的。即使我们承认斯宾诺莎将神与整个自然同一起来,但它也不是在梅拉姆德上述解读的意义上。因为如果由于有限样式只能够从有限样式而出,所以神必定(像梅拉姆德所认为的那样)是按其字面而言的有限样式或被自然产生的自然,那么神必定也是有限的和可变的,这显然是荒谬的。这也是培儿提出来反对斯宾诺莎形而上学的一个主要论据。既然梅拉姆德坚持把实体—样式的关系解释为主体/本质—特性的寓于关系,那么他也必须回应这一反驳或挑战。梅拉姆德认为斯宾诺莎接受了神之中的变化和运动,并暗示这种变化和运动属于样式,而非本质属性。〔15〕梅拉姆德似乎据此认为虽然神之中有变化和运动,但神作为实体还是保持不变。不过,我们必须记住梅拉姆德把实体—样式的关系理解为不可还原为单纯因果关系的主体/本质—特性的关系,因此,这意味着他认为即使坚持主体—特性的寓于解释,特性的变化并不意味着主体的变化。
但是,这一点是值得怀疑的。由于梅拉姆德否认实体—样式的关系可以还原为纯粹的因果关系,而坚持认为实体—样式的关系本质上是以主体—特性/状态的关系为主导的,那么由于斯宾诺莎认为,唯一实体和从其中而出的所有样式之间是内在因的关系,这意味着作为主体的实体同时又是作为特性或状态的样式的内在因(causa immanens,immanent cause)——其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结果不能与其原因相分离,那么作为结果的有限样式的产生和消亡,必然意味着神的产生和消亡,因为在梅拉姆德这里,实体和样式由于首要的是主体和特性的关系,即它们原本就是单纯的而非复合的单一个体,那么作为特性的样式的变化必然意味着实体本身的变化。例如,当三角之和等于两直角这一特性被改变时,三角形本身就不再是三角形。就神和万物的关系而言,这样一种主体—特性的寓于解释显然是荒谬的。当然,也许我们可以假设样式整体是不变的,尽管每一有限样式是变化的,因此,样式整体作为实体的特性在总体上并没有变化,因此,作为主体的实体也不会变化。尽管如此,由于梅拉姆德坚持神必定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有限样式,那么每一有限样式的变化必定也是神的变化,这一观点相当于说神是按字面上而言的整个自然或世界,这就摧毁了一切有别于神的个体性的实在性。这种无世界论的结果却正是梅拉姆德所旨在反对的,因此,这里会出现不可避免的矛盾或不一致。
二、作为被自然产生的自然之内在因的神:远因与近因的统一
相反,我们认为《伦理学》第1 部分命题29的附释中有关神是被自然产生的自然的说法也可以根据内在因来解释,而根据这种解释神只能是指实体,即神不能是在字面意义上是有限样式或被自然产生的自然,而只能是在内在因的意义上是这样。这里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有限样式是从何而来的。斯宾诺莎认为,一切样式,不论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都是从作为实体的神中产生的。直接为神或实体所产生的样式是无限的,并且从无限的样式只能产生无限的样式,那么有限样式是如何产生的呢?说有限样式只能从有限样式产生显然是次要的,因为我们必定要进一步问:最初的有限样式是如何产生的呢?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从原则上说,这些有限样式也是为神所产生的,但是必须是间接的,即它又不能为从神的绝对本性必然出的无限样式所产生。这似乎是个死胡同。
值得注意的是,斯宾诺莎区分了存在(existence)和本质(essence),他认为“凡是由神产生的事物,其本质不包含存在”(《伦理学》第1部分命题24),〔16〕而只有神的本性才包含存在,因此,神是万物的“存在因”。而且,他紧接着指出,“神不唯是万物的存在的致动因,而且是万物的本质的致动因”(《伦理学》第1 部分命题25)。〔17〕我们可以看到,在《伦理学》第1 部分命题28中,斯宾诺莎只是承认每一个别事物,即有限的且有确定存在的事物都是为另一有限事物所决定而存在和动作的,他并没有宣称其他有限事物可以决定这些个别事物的本质。〔18〕我们知道无限样式的本质和存在都是直接为神的本性所决定的。因此,斯宾诺莎说“神是它的直接产物的绝对的近因”(《伦理学》第1部分命题28的附释)。〔19〕相反,尽管“严格说来,神不能被认作个别事物的远因,除非是为了分辨神的间接产物与直接产物,或出于神的绝对本性的东西起见。因为我们通常总是把远因了解为与结果没有联系的。但是,一切存在都存在于神之中,都依靠神而存在,如果没有神,它们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同上,命题28的附释,译文有改动),〔20〕但是斯宾诺莎也承认“这些神的直接产物,是那些没有神就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的事物的间接原因”(同上,命题28的附释,译文有改动),〔21〕这意味着有限样式也是为无限样式决定的。问题在于有限样式在什么方面为无限样式所决定,因为按照我们之前所说,有限样式不能为无限样式所产生,否则就是无限的。
由于有限样式的存在和动作是为其他一定的作为其前提条件的有限样式所决定的,那么有限样式的本质就应该是为无限样式所决定的。这意味着每一有限样式本身既受无限样式(就该有限样式的本质而言)所决定,又受一定的别的有限样式(就该有限样式的存在而言)所决定。而每一事物的存在又不可能脱离其自身的本质。因此,就每一有限样式的存在而言,它是由其自身的本质以及别的一定的有限样式的本质共同决定的,因为只有这样,每一有限样式的存在才会涉及别的一定的有限样式的存在。同时,由于所有有限样式的本质又是为无限样式所决定的,因此,就此而言,神是它们的远因。但是,由于神是一切事物的存在的致动因,就连无限样式的本质也不包含存在,因此,神不是在绝对的意义上而只是在相对的意义上是这些有限样式的远因,〔22〕换言之,这些有限样式总是与这个作为所谓的远因的神保持直接联系——这意味着神只在相对的意义上是它们的远因。同时,因为每一有限样式的本质不为别的有限样式而是为无限样式来决定,并且其本身也不具有存在,因此,神又是这些有限样式的相对的近因。由此可见,存在和本质的区分为斯宾诺莎说明神与无限样式和有限样式之间的复杂因果关系提供了基础,特别是解释了为何神既是有限样式的相对的远因,又是其相对的近因。
因此,凡是个别事物能够存在和动作,必定是被就它是为有限的且有确定存在的分殊所限定的分殊而言的神所决定的,这并不意味着神本身必定是有限样式,而仅仅表示神是这些有限样式的相对的远因。也就是说,这些有限样式既为神所产生,又依赖神(与神结合为一体),因此,当某一有限样式的存在为另一有限样式所决定时,我们也可以说它是为神的本性所决定,“就神的本性被认作以一定的方式被决定行动而言”(《伦理学》第1部分命题29的证明,译文有改动),〔23〕即神是有限样式的近因,但又必须是远因。由此可知,只要我们弄清了斯宾诺莎关于实体—样式关系的近因和远因理论,那么我们就可以明白斯宾诺莎的两重自然的划分恰好证明实体—样式的关系不是传统的主体—特性/状态的关系,而是应当等同于内在因的关系。
三、内在因与寓于的关系
有趣的是,像梅拉姆德一样,纳德勒认为,“如果像《伦理学》第1 部分命题29 的附释所说,产生自然的自然只是‘就它被认作自由因而言的神’,那么似乎由此可得被自然产生的自然也是神,就它被以一定的其他方式看来而言。”〔24〕因此,纳德勒承认如果根据关于实体和样式关系的寓于解释来解释这一段落,那么神就是整个自然或宇宙,包括自然主动的维度和被动的维度。但是,纳德勒同时也认识到我们可以就神是万物的存在因(causa secundum esse)而言来理解实体—样式的内在因关系,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内在性的解释无须诉诸“寓于”,〔25〕换言之,寓于不为内在因奠基,像梅拉姆德等人所认为的那样。此外,纳德勒也指出由于斯宾诺莎持有理性主义的因果观念,即结果概念在逻辑上被包含于其原因的概念中并从其原因概念而出,“因此所谈论的内在性就是逻辑内在性。在这种意义上,A 存在于B 中,就像A 在逻辑上为B 所蕴含一样。”〔26〕因此,他认为这是没有寓于而具有内在性的另一种方式。这也是柯利对于内在因的解释,〔27〕但纳德勒认为这种对内在因的解释是很弱的,因为它“可能没有捕捉到斯宾诺莎的主张所意在传达的本体论上的大胆,而且鉴于斯宾诺莎在《简论》中对内在性的讨论,在那里他说‘神是内在因而非外在因,因为它在其自身中,而非自身之外行一切事’(G I.35/C I.80),因此,看起来似乎不诉诸寓于就很难能够维持内在性”。〔28〕可见,纳德勒似乎在这两种解释之间徘徊。
确实,这对内在因的逻辑蕴含的解释是很弱的,但这是因为它不符合内在因(其结果为它绝对地产生并又必然依赖于它的原因)〔29〕的所有特征——比如,内在因的绝对性(由自身绝对地或完全地产生其结果),而非因为它必须诉诸“寓于”才能解释内在因的内在性。在这里,纳德勒显然还受到寓于解释的困扰。实际上,所谓的“寓于”就是依赖关系,因为根据我们前面的讨论,“在实体或神中”的样式与实体的关系被描绘为“被产生自然的自然”和“产生自然的自然”的关系,后者不仅是一种因果关系,而且是一种依赖关系;这两种关系唯有内在因恰好能够同时解释。相反,单纯的部分寓于整体中,或某物寓于包含它的容器中,都无法仅仅表明前者无法脱离或独立于后者存在,也无法解释二者之间具有非对称的因果关系。由此可见,内在因可以解释这种寓于关系(就其被理解为依赖关系而言),而单寓于关系无法解释内在因。因此,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像纳德勒一样在两种解释之间徘徊。
此外,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对斯宾诺莎而言,实体是一切样式的内在因,不仅就它是它们的存在因而言,而且就它是它们的本质因而言;并且,实体或神同时是任何有限样式的远因和近因。在这种意义上,这种内在因的解释并不像那些寓于解释的追随者所理解的那么弱,因为寓于关系只是对于内在因的一种描述,也就是说,就其概念而言,它完全可以为“绝对地”和“必然或总是依赖”这些字眼所替代。
尽管由于对内在因的上述不恰切的理解,纳德勒在实体—样式的关系问题上表现出某种徘徊或游移,但他最终认为:“对斯宾诺莎而言,不论我们将神与自然整体相同一还是仅仅将其与自然的一定的基本的和普遍的特征相同一,神从字面上讲就是自然(God literally is Nature)。或者换一种说法,神不是作为不同于自然并包含在自然之内的某物存在于自然中的,像某些形式的泛神论可能认为的那样,而是按其定义仅仅作为自然本身的要素存在于自然中的。”〔30〕由此可见,纳德勒总的说来倾向于柯利的立场,尽管不同意柯利认为神不能被认作有限样式的观点。这里我们同意纳德勒的这一略带含糊的基本结论,但必须进一步强调实体—样式关系的内在因解释是基础,寓于解释只是它的一种表现或表象,而非相反。这就是我们更为明确的结论。
关于这一结论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神被认作整个自然或是有限样式,只是就神是有限样式的相对的远因而言的,换言之,正是内在因关系而非不可解释或不可还原的主体—特性的同一性关系是这种神与自然相同一的根据。第二,由于内在因意味着原因和结果结合为一个密切关联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基于内在因的关系,斯宾诺莎并不认为在说神是自在的实体或产生自然的自然与说神是包含一切的自然之间存在任何根本的差别,尽管其表面含义确实不同。对斯宾诺莎而言,这是可以互换的表达,因此,他才会经常笼统地说“神或自然”。如纳德勒所说,在这两种情况下,神从字面上讲,或严格说来,都是自然;但这必须是基于作为实体的神与作为样式的万物之间的内在因关系。
结语
综上所述,斯宾诺莎既不主张犹太教—基督教的神,即一个不同于自然并外在于自然 的 超 越 的 存 有 (a transcendent being)——这意味着自然万物可以独立于神而存在,也不主张某种形式的泛神论的神,即一个不同于自然但内在于并遍及整个自然的某种普遍的存有,换言之,神被理解为类似于某种产生并充盈自然的事物或物质,诸如同质的太一、能量场等等——这种内在性不是本真的内在性,因为它可以说明神无所不在,但不能说明神不在任何地方,即不能表明神既是自然万物相对的远因,又是其相对的近因。
更恰当地来说,对斯宾诺莎而言,一切事物都存在于神或自然中,神是自然本身的基本原则或根据,它产生并维持着自然中的一切。而且,这种产生和维持必须按照严格的内在因概念来理解。神是一切事物的内在因,既就它是它们的存在因而言,也就它是它们的本质因而言。在这个意义上,神可以说无处不在但又不在任何地方。万物是以内在因为基础寓于神之中的,神或自然的同一也是以这种内在因为基础的。这就是斯宾诺莎泛神论的基本要义。关于实体—样式关系的寓于解释不过是对内在因的一种描述,或者说,对神的普遍的必然主义的因果决定论(universal and necessitarian causal determinism)所包含的绝对性和不可分离性的表象或修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