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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与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精准化构建
——以未成年人司法模式转变为切入点

2024-01-15张丽霞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23年6期
关键词:危险性工具司法

张丽霞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北京 100101)

一、问题提出

未成年人司法的缘起打着深深的社会烙印,正是社会支持和救助力量的积极奔走促生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开启了未成年人司法的探索之路。未成年人司法的产生和发展都与社会支持有密切关系,一方面,未成年人司法离不开社会支持的持续供给和稳定保障,另一方面,社会支持也进一步促进了未成年人司法的改革和发展。我国目前虽没有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但是基于201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探索之路也积累了十余年经验,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出台,框定了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大致方向,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完善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未成年人司法的社会支持也从最初司法社会工作者自发的零星探索,扩展到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的密集试点合作,点点火光终将燃起燎原之势,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雏形初显[1]。学术界围绕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也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基本厘清了社会支持的范畴。史立梅教授从社会支持概念出发,辨析了社会支持、压迫和未成年人司法的关系[2]。宋志军教授从刑事司法角度对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范围和内容进行界定[3],并从儿童最佳利益视角提出社会支持应当遵循“平等与尊重、接纳与认可、赋权与发展”等基本伦理规范,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儿童最佳利益[4]。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构路径方面,张鸿巍教授提出纳入服务集成视角,以社会保护为框架、政府统筹为主导、家庭参与为基础、司法介入为保障建构我国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5]。司法实务专家则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设想了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三步走”的近景、中景和远景目标,提出“检察保护—司法保护—国家保护”渐进式发展路径[6]。整体而言,学术界对风险评估与社会支持体系关系的研究相对较少,现阶段主要介绍域外成型的未成年人风险评估工具[7],尝试对域外未成年人风险评估工具的本土化应用进行实证分析[8]。但其中不乏新的理论视角,何挺教授首次系统介绍了域外未成年人司法中的风险预防模式,并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提出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中明确预防理念、研发未成年人风险评估工具以建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9]。张鸿巍教授提出基于风险/需求评估,要将有限的未成年人司法及社会支持资源重点集中于犯罪风险较高的未成年人[10];通过精准适用“风险—需求—响应”模型,对未成年人进行个别化评估,推动更有针对性的专门矫治教育[11]。诚然,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和发展不能脱离未成年人司法体系本身,不仅需要深入未成年人司法百年探索之路探寻其根源,还需要以开放的态度,兼收并蓄地迎接大数据、智能时代对社会治理的创新变革,以谋求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精细化发展。基于此,本文拟以未成年人司法模式的转变为切入点,从风险评估理论和技术演进思考风险评估如何助力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精准构建。

二、未成年人司法模式转变促进社会支持的良性变革

未成年人司法模式的历史转变塑造和改进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自未成年人司法诞生之日起,各国都在司法和福利之间寻找出路,要么强调罪责的报应严惩,要么强调福利的复归模式,但都忽略了未成年人本身,没有对未成年人的权利和需求给予足够重视。近年来,以风险为核心的风险预防模式开启了司法和福利之外的第三条道路,但也陷入对风险和项目的过度依赖,学术界再次回归《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初心,重申了以儿童友好为核心的儿童权利保护。在此过程中,未成年人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也基于司法模式的改变不断调整,相比传统司法和福利模式下的自由发展,风险预防和权利保护模式奠定了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循证实践,实现了社会支持体系的良性变革。

首先,报应模式和福利模式因各自局限,都忽略了未成年人本身及其个体需求。以罪责为核心的未成年人司法报应模式建立在传统刑罚报应理论基础之上,主张对犯罪行为施以符合其罪责的刑罚以报应其恶害。美国刑事司法学者斯洛博金(Slobogin)认为未成年人司法的报应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将未成年人视为“小大人”的完全成人式的报应模式;一种是考量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在成人罪责基础上的减轻罪责模式[12]。罪责主导的报应模式将未成年人视为缩小版的成人,漠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和发展需求。减轻罪责模式虽然承认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但是陷入“小儿酌减”的僵化思维,对未成年人的发展需求有误解,没有从根本上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进行区分,并将减轻处罚归因于青少年的不成熟。总体而言,以罪责为中心的报应模式过度重视对未成年人过去的行为罪责进行评价的向后导向,忽略了基于未成年人本身需求和向前看的预防性处置的潜在优势。

与报应模式相对应,以福利为核心的复归模式关注未成年人福利保护,强调识别和回应未成年人需求,核心目标是通过教育挽救帮助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复归社会。由国家主导的福利干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范围进行了扩展,“身份犯”“虞犯”等概念开始出现,少年法官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被无限扩大,并且完全抛弃了成人刑事司法中对罪责的考量和对程序的严格要求。该模式对福利保护的重视,表面上扩大了社会支持介入的空间,使社会支持体系在未成年人司法的地位得以凸显。但实际上,对福利的过分强调,一方面挤压了一般刑事司法中责任追究的空间,削弱了刑罚的威慑力,另一方面国家主导下的以成人为中心的福利支持也给社会支持体系的发展套上了沉重的“枷锁”,最终导致该模式在现实运行中陷入过度“保护”的泥沼,高尔特案即是对“以爱之名”国家福利模式的著名抗争①。

其次,以风险为核心的预防模式在福利和司法之间开创了一种折中的实用主义路径,将未成年人背后的风险因素作为司法考量的重要内容纳入风险评估,推动了社会支持的循证发展。与报应和福利模式不同,罪责不再是司法处置的唯一依据,在罪责之外还需要考虑未成年人的风险水平。该模式关注未成年人本身,核心目标是预防犯罪,要求根据未成年人的风险因素和风险评估对其进行干预,干预的重点是最小化风险因素、增加保护性因素、防止再犯。鉴于风险因素和风险评估在司法和社会支持之间的共通性,风险评估成为司法和社会支持系统沟通和链接的桥梁,并进一步推动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的循证实践②。该模式下的社会支持具有三个特点:第一,以预防犯罪为核心目标。该模式以未成年人罪犯不应因其过往的行为而受到惩罚为前提,强调以未来为导向的预防,通过对未成年人风险因素识别评估划定风险等级,制定个性化的干预方案,从而实现最优处置。第二,兼顾福利保护和司法惩罚。一方面,以风险为核心的预防模式并没有完全否定传统的罪责模式,而是在原有罪责模式的基础上纳入面向未来的行为人因素的考量,即对风险因素的识别和评估。另一方面,该模式吸收了福利理念中的保护因素,通过风险需求评估在两者之间实现平衡。风险评估中犯因性需求的提出,使得风险概念分化为风险和需求两个层面,风险对接的是司法目标,而需求对接的是福利目标。第三,纳入系统管理思路。该模式超越了传统向后看的个人对抗模式,转向更具系统性前瞻性的管理模式,主张建立多机构合作的社会支持体系,吸纳精算司法①中管理主义的合理成分,提出从整体上对未成年人司法进行系统的管理。在该模式下,基于风险分类对未成年人进行处置选择和分配,促进未成年人私营服务机构数量显著增加,社区服务更加专业化[13]。

最后,以儿童友好为核心的权利保护模式对社会支持提出新的要求,并进一步补充修正了风险预防模式下未成年人本身参与的缺失。权利保护模式由英国学者斯蒂芬·凯斯(Stephen Case)和凯文·海恩斯(Kevin Haines)共同建构,并引领了未成年人司法理论发展的前沿。理论模型源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对儿童②权利的保护,核心思想是将未成年人自己作为罪错问题解决的一部分,重点在于倡导儿童友好、转处和系统管理、促进积极行为和结果、循证合作关系以及负责任的成人[14]。其中儿童友好是该模式的首要原则,它将儿童放在首位。该模型认为儿童不是缩小版的成人,也不是未成年人司法的局外人。“孩子不应成为问题的一部分,而应该是解决问题的一部分(children are part of the solution,not part of the problem)”[15]。“首先他们是儿童,其次才是罪犯(Children first,offenders second)”是这一原则的核心阐释。

权利模式强调儿童友好理念,主张建立儿童友好型的社会支持体系,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合适的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一方面,该模式下的社会支持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不同于福利模式成人视角下以仁爱之名进行的慈善救助,而是从儿童视角出发,让儿童本身参与其中的儿童友好的支持帮助。儿童需要被看见、被听见,需要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参与到与之切身相关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权利模式下的社会支持也不是完全站在风险预防模式的对立面,而是反对基于风险的项目崇拜(programme fetishiem),提倡在未成年人犯罪风险考量中纳入儿童友好因素,考虑儿童本身的参与和感受。它同样也支持循证实践和多机构合作的系统服务,主张从整体流程上进行系统管理,建立系统的社会支持体系。它将未成年人司法体系视为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包括审前羁押、保释、还押、惩罚、量刑、监禁、释放等一系列决策点在内的集成系统。这个集成系统本质上是由各个关键的决策点组成的,在不同的关键决策点上,未成年人司法和其支持体系的相关利益方共同合作,通过对未成年人风险因素的识别和衡量,并纳入未成年人本身参与因素来决定未成年人是被逮捕或者被临时安置、被起诉或者被转处等。

三、风险评估与社会支持的耦合性

风险评估理论演进和技术更迭推动了社会支持的精细发展。其中以风险为核心的预防模式是其应用的基础,风险预防模式背后的理论范式使得“风险”因素凸显进而成为司法体系和社会支持体系沟通的桥梁。风险评估的技术更迭也通过定量和定性的结合,以经实践检证的相关因素为基点,帮助社会支持体系实现对司法体系的靶向供给,使得风险评估和社会支持实现双轨耦合。

(一)风险概念成为司法和社会支持的沟通桥梁

以风险为核心的预防模式并不是基于公共卫生领域预防模式的简单移植,而是有着深厚的理论渊源,蕴藏了一个世纪以来未成年人犯罪学家的研究成果。风险理论范式突破了传统研究致力于从风险因素出发解释犯罪的原因,是对犯罪学领域以风险为核心的一系列基础理论的简化解释,重点是识别风险和保护因素,即识别引起未成年人出现罪错行为的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阻断它的影响,与此同时,识别出关键的保护性因素并通过干预加强它[16]。该理论范式缘起于20 世纪初格鲁克夫妇(Glucks)的开创性工作①,他们采用流行病学研究的方法,通过研究与犯罪相关的风险因素描述犯罪与相关变量之间的相关性,采用多元视角来解释未成年人犯罪,这也被称为发展性风险因素研究②。该理论范式通过一个通俗易懂的模型,基于风险因素为司法和社会支持体系建立了沟通桥梁。基于风险因素的评估本质上构成了我国刑事司法学者所倡导和关注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评估等内容。

实际上,世界范围内刑事司法领域已经开始出现从“危险性”向“风险性”话语的转变。英国犯罪学家在《解读刑事司法中的风险》中从“风险”和“危险”概念的本源出发,认为刑事司法中“危险性”概念在后现代风险社会的大背景中纳入保险精算风险思维,开启了刑事司法中的风险管理路径[17]。与此同时,美国各州保释制度的改革纷纷纳入专业化的风险评估工具,2019 年出台的《第一步法案》通过立法的形式将风险评估纳入定罪后刑事司法过程。美国刑事司法学者斯洛博金首次对未成年人司法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进行界定[18],并召集美国风险评估领域的专家就刑事司法风险评估的理论基础、应用价值、准确性以及风险评估的应用程序等多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主题探讨[19]。

其一,采用风险话语可以进一步凸显危险性背后的基础因素。这种凸显本质上反映的是人类对犯罪以及犯罪原因认识的进一步深入,与社会科学中犯罪心理学、精神病学等的发展密切相关,相关学科的发展促进了风险因素的分类识别。人类一直在试图认识并控制风险的不确定性,进而将隐藏于风险概念面纱之后的风险因素纳入我们的认识和研究范畴。精神病学的学者往往使用与再犯(reoffending)或者相关的风险因素来描述涉罪人的危险性“dangerous”[20]。美国学者在谈到近年来风险评估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回归时,认为目前关于风险相关研究的困难主要在于对概念没有准确的认识,并提出可以参考精神病学对风险因素的分类来界定刑事司法中的风险[21]。

其二,采纳风险话语可以促进危险性裁量的操作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实务人员对于“人身危险性”“社会危险性”的评估往往依赖于实务经验,考量的因素隐藏于司法者个人的隐性知识体系中,这导致危险性的裁量主观性较大。1989 年,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提出,“危险性”(dangerousness)可以分解为风险因素(risk factors)、预测损害(predicted harm)和风险水平(risk level)三个层次[22]。学者斯洛博金和风险评估领域的专家约翰·莫纳汉(John Monahan)都认为,相比“危险性”的平面判断,风险叙述逻辑可以加强这三个层次的分析,凸显危险性裁量的立体化和阶梯化的过程。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对社会危险性评估[23]、人身危险性评估的实证研究[24]也是从这一思路出发,试图通过量化评估来提高危险性裁量的可操作性。

其三,采纳风险话语可以体现危险性裁量的连续性。首先,风险话语的统一性为危险性裁量的连续性提供了基本的条件。随着风险因素研究的深入,不同阶段的危险性评估虽然目标侧重不同,比如审前羁押和缓刑中对涉罪人员危险性评估的目标有很大不同,但是背后的风险因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可以通过不同的风险因素调整来实现,这就为统一的危险性评估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其次,风险的叙述逻辑强调针对风险因素的风险管理,契合了刑事司法对犯罪进行管控的目标。因为本质上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不是彼此孤立的,评估的过程实际上也渗透着管理的目标。与危险性话语相比,风险性叙述的一个特征就是将风险管理的目标融入风险因素的识别和管理之中。比如犯因性需求概念将风险因素明确分为静态因素和动态因素,通过对动态因素的干预可以有效降低整体的风险等级。风险管理也体现了风险概念本身的中立性,即风险并不是必然代表着损害,它也蕴含着改变的生机和希望。最后,与危险性的话语相比,风险是一个一般性的概念,可以与不同的结果相联系,比如审前羁押中未能按时出庭、审判阶段以后再次被定罪、释放以后再犯罪等。正如美国学者所说,由于风险概念内涵的广泛,使得风险评估可以用来预测不同的结果。风险评估工具的本质是用来预测一个结果的可能性,这个结果可能因不同的应用目的而有所不同,比如审前羁押阶段的风险评估和缓刑阶段的风险评估的结果和目标截然不同,但评估的风险因素之间有交叉[25]。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主要依托刑事司法中的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分级处遇等制度开展,在实践过程中都需要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等进行辅助性的判断。鉴于学科知识鸿沟,司法体系之外的社会支持力量对危险性的相关概念并不熟悉,但危险性背后的风险因素却是两者沟通的桥梁。社会支持力量可以利用各自领域的专业知识对风险因素进行调查、收集,或者借助相关工具进行量化评估。此外,其中的保护性风险因素与传统社会支持力量尤其是与社会工作倡导的福利需求具有共通的理念价值,为社会支持和司法体系的深度结合奠定了理念基础。犯罪学的相关研究也进一步推动了风险因素的精细化和类型化,有利于各类风险因素的精准识别,有助于实现社会支持资源的靶向供给。

(二)风险评估成为司法和社会支持的共通工具

风险评估理论和技术的演进发展使其成为未成年人司法和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的共通工具。一方面,风险评估理论的发展凸显了需求评估的福利属性,更契合社会支持领域的工作理念,更有利于提供个性化的支持干预。加拿大学者詹姆斯·邦塔(James Bonta)是风险评估理论的鼻祖,提出的“风险—需求—响应”(risk-need-responsivity)模型至今仍然是风险评估的主要理论框架。犯因性需求是模型的重要概念,犯因性需求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是能够促使未成年人发生良性转变的优势(strength)领域所在。犯因性需求往往被人们理解为风险的反面,是从风险延伸出来的,仅与可能降低再犯风险的需求因素有关,被简称为“需求”①。犯因性需求虽然与普遍的福利性质的需求不同,但是犯因性需求本身的福利属性打破了司法关注的风险和社会支持领域关注的福利的对立局面[26]。犯因性需求凸显了具有福利色彩的需求评估,强调针对犯因性需求进行有效的干预,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复归社会。响应性因素是指影响未成年人做出改变的与其本身相关的能动因素,具体指未成年人及其所处环境的个人特征,其可增加或减少未成年人从特定干预措施中改进的能力和动机。响应性因素包括认知功能、焦虑水平、治疗动机等,这种能动性在心理学上也被称为抗逆力。抗逆力是一种动态和反应性的能力,其重要特征是“发展的复原能力”,旨在培育未成年人在逆境中的反弹能力和创造力,减少不利和危险倾向,促进形成成功的社会适应等品质[27]。从严格意义上说,响应性因素不是风险评估中的风险因素,但是在风险评估的过程中,响应性因素对于确定最终的干预计划很重要。在最新一代结构化未成年人风险评估工具中,需要工具使用人员结合专业技能和经验,利用响应性因素调整或者覆盖风险评估的结果,这为社会支持工作人员保留了发挥其专业领域知识的空间。

另一方面,风险评估技术的更迭使得评估工具的有效性不断提高②,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加持下,最新一代工具大规模应用成为可能。从主观判断到多元回归再到人工智能,风险评估研发使用的核心方法不断精进。詹姆斯·邦塔根据评估方法和评估内容的演变将风险评估分为四代:第一代是结构化临床判断,第二代是以静态风险因素为主的精算工具,第三代则纳入了动态或者犯因性需求因素,第四代进一步将风险评估与案件管理相结合[28]。风险评估工具四代的分类方法也被我国学者广泛接受。近年来,结合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发展,美国学者菲·S.塔克曼(Faye S.Taxman)将现有的风险评估工具进一步划分为五代,在上述四代分类的基础上,将利用机器学习方法的风险评估工具称为第五代风险评估。第五代风险评估主要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来改进评估工具,因此也被称为算法风险评估。算法方法的引入提高了风险评估的准确性,进一步扩大了其应用范围。根据西方学者近年来的研究发现,现代风险评估工具的准确性即真阳性率基本上在50%至85%之间,其中70%以上就满足了刑事司法中优势证据的要求[29]。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纳入,通过数据的迭代和自主学习,评估的准确性定将进一步提高。

风险评估工具的代际更迭表

未成年人风险评估工具是在风险评估工具第三代的发展中出现的。目前,预测效度较高的未成年人风险评估工具的预测效度能达到79%①。虽然客观上未成年人风险评估预测效度稍低于成年人风险评估工具,但是鉴于未成年人司法的柔性理念,其在社会支持服务体系中广泛应用,尤其是与循证实践改革相结合成为循证实践的核心。根据美国少年司法委员会调查数据,2020 年有42 个州在全州范围内推行统一的风险评估工具②。英国司法委员会研发了专门的风险评估工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并将其作为青少年犯罪小组开展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的主要依据。

四、基于风险评估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精准构建

未成年人司法模式转变和风险评估理论技术的演进为风险评估在未成年人司法和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应用奠定了基础,并进一步促进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的精准化发展。基于风险评估建构精准化的社会支持体系,需要在整体上建立起预防犯罪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共识理念,推动多机构合作的社会支持制度建设,通过研发本土统一的风险评估工具,推动风险评估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全流程嵌入。

(一)以预防犯罪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共识理念

预防犯罪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是风险评估深度嵌入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的基本出发点与共识目标。建立在风险预防模式基础上的风险评估的核心目标是预防犯罪,强调建立多机构合作的社会支持,建立以未来为导向的预防和干预体系。域外各国均将犯罪预防视为未成年人司法的整体目标。犯罪预防体现在未成年人司法的实体和程序以及未成年人司法支持服务的全过程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基本原则,为处理一切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提供了基本遵循。任何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机关、单位等都应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基本理念,遵循该基本原则[30]。不管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还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两者都是从未成年人本身出发,一切从未成年人出发,一切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这为风险评估在社会支持体系的嵌入提供了共识理念。近年来,儿童友好理念也开始对以风险为核心的预防和风险评估进行修正,抛弃以成人为核心的保护和干预,主张首先将儿童视为儿童,将儿童纳入问题解决的一部分。儿童友好理念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和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即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出发,审视和改革我国现有的司法体系和社会支持体系。

(二)多机构合作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的制度建设

多机构合作是基于风险评估构建精准化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制度基础。多机构合作策略是以风险为核心预防模式的核心策略,该策略认为犯罪的控制需要不同的机构进行系统合作,结合各自优势,精准调配支持资源,比如针对不同的风险因素由专业的机构提供支持服务。英国的青少年犯罪小组是多机构合作的典型,其将社会工作、警察、精神卫生、教育、法庭、缓刑等不同部门纳入其中,采用统一的风险评估框架来进行未成年人司法支持服务工作[31]。风险评估为多机构合作提供了统一的话语基础,统一工具的应用也增加了不同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并为其干预提供指导。

多机构合作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中也有所体现。2018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共青团中央签署的《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和2020 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条①中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都体现了多机构合作理念。但是不管是合作框架还是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都有一定的局限。合作框架下的试点单位仍以社会工作机构为主,社会工作者的单一专业构成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实现多元资源的有效链接,无法满足社会支持的多样化需求。区域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均衡也加剧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服务水平的不平衡,比如经济欠发达地区甚至没有社会工作者,即使有少数的社会工作者也可能不能够提供专业的支持和帮教知识。统一的风险评估框架可以从整体上支持一线从业人员风险评估的专业性,同时,多机构合作的机构设置也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资源来保障对未成年人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多元构成虽然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但是现阶段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性质还不明朗,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来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更像是一个协调机构,并不是一个实体机构。如何依托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并将其改造成一个真正的多机构合作的执行机构,需要后续理论和实践的检正。

(三)统一的本土未成年人风险评估工具的技术研发

统一的本土未成年人风险评估工具的技术研发是构建精准化社会支持体系的关键一环。统一的未成年人风险评估工具不仅可以从整体上提高未成年人司法的规范性和一致性,还可以改善我国当前社会支持人员进行风险评估时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推动基于风险评估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的循证实践。未成年人风险评估工具的研发既不能照搬国外,也不能想当然以经验为基础,而是需要在深入理论和技术考证基础上,构建合理的理论架构,选择合适的技术路径,并注重后期有效性的验证,定期对风险评估模型进行审查和修正。

建立本土风险评估理论模型需要吸收域外风险评估理论研究的有益成果。风险评估理论模型的建立可以分两步走。第一,基于风险因素研究提取涉罪未成年人的风险因素。域外风险因素理论不是单个理论,而是横跨一个世纪的系统研究,从社会生理心理理论到生命历程理论再到最新的生态环境理论,提供了大量研究数据。近年来,我国学者开始了本土风险因素理论的探索。风险评估工具的研发需要以风险因素理论为基础,深入挖掘本土未成年人风险因素,并基于不同犯罪类型对风险因素进行特殊化分类。第二,建立本土未成年人风险评估理论框架。“风险—需求—响应”是域外风险评估工具的主要理论模型,本土化的风险评估理论需要将儿童友好的理念纳入其中,增加参与性要求,并基于风险因素理论的研究成果对现有源自成人矫正的风险需求响应模式进行整合修正。本土未成年人风险评估工具可以从“风险—需求—响应—参与”四个维度出发建构理论框架,将风险预防、儿童友好等理念纳入其中。

多元回归是风险评估实证研究的主流方法。近年来大数据、机器学习等的发展进一步提升了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开启了风险评估研发的科学范式,实现了自然科学和人文社科深度融合。我国涉罪未成年人风险评估工具的研发也需与时俱进,在传统多元回归的基础上,吸收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最新成果,研发第五代基于机器学习技术的风险评估工具。实际上,我国学者已开始关注大数据和自动化风险评估工具的研发等相关问题[32],提出了人工智能应用于危险性评估的优势和挑战[33]。研发第五代智能风险评估工具需要建立在大量数据的基础之上,我国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为获得该类数据提供了便利,也使得国家层面统一风险评估工具的研发成为可能。此外,为了纳入参与性要素,在风险评估工具研发过程中体现出未成年人本身的声音,可以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一方面通过定量研究建立以社会调查报告为基础的定量模型,另一方面从司法人员和未成年人本身出发进行深度访谈建立定性模型,从而实现参与性要素的有效纳入。在此基础上,从定量和定性模型中提炼出相关风险因素再进行大数据喂养,通过机器学习建立智能化风险评估系统。

(四)风险评估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中的全流程嵌入

首先,将风险评估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中进行全流程嵌入需要采纳系统管理的视角。系统管理将未成年人司法看成一个集成系统,社会支持就是一个集成服务的集合体。提供司法社会支持服务的不同主体需要从未成年人司法全流程出发,在犯罪预防、立案、取保候审、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通过风险评估识别风险因素,以精准链接社会支持资源,提供精准化的支持服务。其次,未成年人风险评估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全流程贯穿,有赖于未成年人司法处遇体系的完善。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司法中相关的处遇制度散见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既包括前端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立的三级预防体系,也包括后端的刑事司法体系所确立的轻微犯罪的非犯罪化转处、附条件不起诉、审前非羁押、缓刑、假释等制度。总体而言,现阶段的未成年人司法处遇以监禁刑为主导,非监禁刑及非刑罚处遇措施不够丰富,而且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处遇措施之间缺乏转化调整的路径,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处遇体系[34]。风险评估的发展为未来未成年人司法处遇的完善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不同层级处遇可围绕风险因素和风险评估对接不同的处遇需求,进而促进相应社会支持体系的发展。最后,风险评估需要在社会治理、诉讼过程和社会支持体系之间进行无缝的衔接[35]。以风险概念为媒介在社会治理、未成年人司法过程和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之间进行转化和沟通,打通不同体系之间的知识鸿沟,促进各个体系的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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