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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乡村振兴法治建设的路径研究

2024-01-15颜杨周雪曦彭鎏佳

安徽农业科学 2024年1期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建设乡村振兴

颜杨 周雪曦 彭鎏佳

摘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促进乡村振兴法治建设的总依据,是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践探索中的新经验、新理论、新方法,引领着乡村振兴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在目标上,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乡村振兴法治建设价值目标的耦合,是引领和促进乡村振兴法治建设的基本前提。在实践中,国家制定法与乡村习惯法之间的博弈、治理主体法治思维欠缺以及法治人才缺乏的困局构设,为乡村振兴未来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方向。在策略上,完善乡村治理的法治体系、培育乡村法治文化和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为新时代乡村振兴的法治建设提供了路径选择,丰富了法治促进乡村振興的理论思考,使法治有效回应了乡村全面振兴的实际需求。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乡村振兴;法治建设;路径

中图分类号  D920.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24)01-0241-04

doi:10.3969/j.issn.0517-6611.2024.01.053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Study on the Path of the Xi Jinping’s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Lead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Rural Revitalization

YAN Yang, ZHOU Xue-xi, PENG Liu-jia

(Southwest Medical University, Luzhou, Sichuan 646000)

Abstract  The Xi Jinping’s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is the general basis of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rural vitalization. It is the new experience, new theory and new method in the practice and exploration of building a modern socialist country in the new era. It leads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rural vitalization. In terms of the goal, the coupling of the Xi Jinping’s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value goal of the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in rural vitalization is the basic premise to lead and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in rural vitalization. In practice, the game between the national law and rural customary law, the lack of legal thinking of the governing body and the lack of legal talents provide the direction for the futur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rural revitalization. In terms of strategy, improving the rule of law system of rural governance, cultivating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and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ural talent team provide a path choice for the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enrich the theoretical thinking of the rule of law to promote rural revitalization, and make the rule of law effectively respond to the actual needs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Key words  Xi Jinping’s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Rural revitalization;Rule of law;The path

基金项目  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一般项目“乡村振兴背景下地方高校社会服务职能的优势、制约因素及破解对策”(CYJXF22009);西南医科大学校级科研项目“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法治建设的行动构设和路径选择”(2021ZSQN017);西南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IP引活力,文化助振兴”(2022198X)。

作者简介  颜杨(1993—),男,四川泸州人,讲师,从事法学理论、基层社会治理研究。

*通信作者,副教授,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基层社会治理研究。

收稿日期  2023-01-06

为解决好“三农”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当前我国乡村社会发展的全局,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要求完善促进乡村振兴的法律制度框架,积极构建乡村振兴的法治体系,以规则之治来维护乡村社会的公共利益,确保法治能够保障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并指出要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1]。而后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则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实现法治对乡村振兴的支撑、引领、保障和促进作用,为新时代的乡村发展开创了法治保障的新局面。而党的二十大更是指出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同时要求全面推进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发挥法治固根本、保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上述这一系列政策文件及法律条文的颁布为乡村振兴事业的开展做了顶层设计,充分说明了法治是保障乡村振兴顺利实施的关键所在,为全面推动农业、农村以及农民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然而,就当前乡村振兴战略开展的实践来看,如何加强乡村法治建设仍是当前推进乡村振兴所急需解决的一大问题,影响着乡村振兴目标的实现。因此,在国家大力推动乡村振兴的热潮之下,必须进一步思考乡村振兴过程之中的法治建设问题,确保法治能够有效回应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之中的实际需求,进而更高质量地实现乡村振兴的目标。

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于我国社会发展的实践,集中体现了坚持人民至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科学地回答了新时代的中国应如何加强法治建设等一系列问题,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支撑和思想保障,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理论特性[2]。习近平法治思想汲取了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精华,合理吸收了国外法治理论之中的有益成果,还继承和发展了我党历代领导集体的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党和国家进行法治建设的总抓手,凝聚着我们党当前在法治领域所取得的最新的理论成果与现实经验。由此可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我们党开展法治建设的总指引,为今后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遵循,能够支持、规范和引导乡村振兴过程之中的法治建设。因此,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背景之下,进一步阐明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价值,明确法治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之中的战略定位,有利于破除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阻碍,确保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由政策导向转向法治保障,实现法治引领、统筹和推动乡村振兴的目标。

1  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乡村振兴价值目标的耦合性

乡村振兴战略旨在实现乡村社会的全面发展,它以推进“三农”现代化、实现广大村民的美好生活追求为目标,其本身蕴含着追求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等美丽愿景[3]。但是乡村是一个兼具生产、生活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地域综合体,是人们活动的主要空间,要想实现乡村社会的全面发展,需要乡村具备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说:“秩序的存在是人类生存、生活、生产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没有秩序,人类的公共活动就不可能正常进行”[4]。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以实现人类社会的和谐有序、治理有效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等为最终目标。由此可见,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乡村振兴战略在价值目标上存在着一定的耦合和一致性,而且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也需要法治发挥其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这就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乡村振兴奠定了基础,提供了遵循。

1.1  现代化的乡村是生活美好的乡村

新时代社会矛盾的转化充分说明我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不再局限于物质层面,而是扩大到了物质、精神、社会文明等更高层次的需求,并且这些需求还包含着要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多样化和个性化的特征[3]。法治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产物,是维系社会公平正义最有效的方式,因此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离不开法治的实施,这是让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基础和前提。通过法治的实施,能够让法治得到充分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得以充分实现,对于稳定社会秩序,讓村民共享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具有重要意义。此外,由于当前城乡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导致乡村居民无法享受与当地城市居民相当的社会公共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成果未能充分惠及广大乡村居民。这就要求我们党和国家要加强制度建设,以规则之治和良法之治在民生领域对村民进行赋权,进而缩小城乡发展的差距,补齐乡村社会发展的短板,让村民能够享受到与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医疗、教育以及养老等社会公共服务,化解因经济社会发展而产生的城乡矛盾,以达到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和个性化需要的发展目标。

1.2  现代化的乡村是治理有效的乡村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国家制度和执行力的集中体现,概括来说即运用规则制度来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能够实现现代化,使国家在社会经济发展等多领域的制度能有序运行,进而实现国家的治理由传统的“管理”向现代“治理”转换的过程[5]。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对于整个国家的公共利益、资源分配和制度构成等都有着很大的影响力,是一个国家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其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乡村的社会性质、社会结构以及村民的价值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给乡村的社会治理和乡风文明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在部分乡村地区,村民道德滑坡、贪污歪风盛行等现象屡见不鲜,使得乡村政治生态遭到破坏。此外,一些地方宗族势力干扰村务,黑恶团伙以及村匪村霸等为害一方,致使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和治理体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法治不彰的情况时有发生[6]。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其能否得到有效的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因此乡村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过程之中最难的部分。法治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产物,是处理社会深层次问题和矛盾的关键所在,其能通过明确的制度安排,来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引导人们规范自身的行为,可以有效地整顿乡村社会之中的种种乱象,拓宽乡风文明和乡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广度与深度,促进乡村治理事务落到实处,进而实现乡村振兴。

1.3  现代化的乡村是和谐有序的乡村

首先,从乡村的人口结构来看,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我国乡村社会的稳定性和封闭性逐渐被打破,乡村人口开始加速向城市流动,城乡之间的联系日益加强,乡村社会的关联度降低,传统的乡土中国不断解体。其次,从乡村的社会阶层结构来看,伴随着我国乡村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乡村社会中的阶层开始出现分化,乡村社会中的村民已不再单纯地依靠务农为生,而是分化成为农民工、个体工商户以及私营企业主等群体。由此带来的社会分化程度加强、不稳定因素增多,社会成员之间的联系逐渐被物质化。最后,从社会组织的结构来看,进入新时代后,乡村的各种社会组织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且形式日益多样,基于地缘和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各种非正式组织在乡村治理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乡村社会的上述变化,意味着乡村由以前的熟人社会逐渐转变为半熟人社会,也意味着乡村无法再通过传统的“礼治”来维持社会秩序[7]。这使得我国目前的乡村治理面临着制度失灵,各种矛盾进一步交织的情况,导致乡村治理主体在化解乡村社会矛盾和维护乡村社会和谐稳定时所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任务越来越重,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受到阻碍。

在乡村治理体系之中,自治和德治都比较注重追求自由和个人权利的表达,都不具有强制性的特征,然而目前的乡村社会又是一个各种矛盾交织社会,必须要有一种有约束力、有强制性的制度,否则乡村社会的秩序将会难以维护,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将难以实现。因此在乡村社会转型,乡村社会矛盾与冲突多发的背景之下,自治和德治的属性和特征决定了它们并不能有效地解决乡村矛盾,维护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而法治本身所具有的稳定性、权威性、明确性以及强制性等特征,使得其能通过完善的制度体系和健全的责任机制来将乡村社会中各种矛盾冲突的解决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上来,使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得到可靠保障,进而为乡村振兴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确保其能够得到顺利的实施。

2  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乡村振兴法治建设的困局构设

要实现乡村振兴,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走乡村善治之路,充分发挥法治在乡村治理之中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乡村社会的转型,乡村社会的基础秩序正处于巨变之中,这导致乡村的治理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乡村的法治建设面临着不少的问题和挑战。

2.1  国家制定法与乡村习惯法之间的博弈

新中国成立之后,传统的乡土中国不断解体,现代的法律制度伴随着我国基层政权的建立而逐渐渗透到乡村地区,在传统与现代的交织过程中,乡村的规则体系也在悄然的发生改变。一方面,国家为规范乡村社会的治理、维护乡村社会的秩序、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越来越注重引入现代的治理规则,不断制定超越地域限制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在人们日常生活之中所形成的习惯法,仍然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以及社会交往之中发挥着作用,并没有因为现代法律制度的渗入而退出历史舞台。因而在乡村社会之中,国家制定法以及乡村习惯法共同的在乡村社会治理之中发挥着作用,维护着乡村社会的和谐有序。但囿于乡土社会的复杂性,不同地域乡村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以及生活习惯等存在着较大的不同,再加之村规民约赖以生存的价值基础以及实施方式等与国家制定法存在着较大的差异[8]。这极易导致在乡村治理的实践中,具有地方特色的村規民约和国家制定法之间出现冲突的现象。国家制定法与乡村习惯法之间的博弈,影响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为中国乡村迈向现代化道路增添了诸多不确定的因素。

2.2  治理主体法治思维欠缺

自农业税取消以来,村民的负担得到减轻,城乡二元对立的矛盾有所缓解。但是农业税的征收是乡镇政府权力的主要体现和公共服务供给的主要资金来源,农业税的取消导致乡镇政府的权力空虚,人力、物力和财力不足,由此引发了乡村公共服务供给的不足,削弱了乡镇政府在乡村的治理能力,使得乡镇政府在处理乡村的矛盾和纠纷之时面临不少的问题和挑战。一直以来,法律作为矛盾纠纷解决一种的常规方式,长期在乡村的治理过程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囿于乡土社会的特殊性,乡村社会时常会出现涉及全局或者局部的稳定的一些纠纷,且这些纠纷难以用常规手段或者常规程序予以解决,需要采取特殊的动员方式和对抗方式方能平息纠纷[9]。这使得乡镇政府在使用法律解决乡村的矛盾和纠纷之时不得不采取用私人关系开展工作,以此来维护乡村的和谐稳定,进而使得讲人情、讲关系等现象时有发生,法治不彰的现象频发。长此以往,将导致行政手段在乡镇干部的日常工作中逐渐占据上风,法治在乡村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边缘化,法治的权威得不到保障,乡村振兴则会因此失去可靠保障而面临一系列不确定的风险。

2.3  法治人才缺乏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人才是第一资源,并强调要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充分发挥人才在社会发展以及国际竞争之中的地位与作用[3]。要促进乡村振兴,强化乡村振兴过程之中的法治建设,同样也离不开人才的支持。然而目前的乡村社会存在着法治人才与乡村社会发展相脱节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乡村社会本土人才短缺,人口结构不合理。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全面展开,越来越多的青壮年选择离村进城,寻找发展机会,乡村的主体构成发生了变化。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2020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20年农民工总量已到达28 560万人,其平均年龄为41.4岁,并且在所有的农民工之中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占比为12.2%,其占比在持续提高[10]。上述数据意味着目前乡村人口流出的现象加剧,并且其中还包含了大量的青壮年和精英人才。乡村的青壮年和精英人才是乡村治理的主要力量,他们的大量外流使得乡村振兴的实施缺乏人才和智力的供给,进而从根本上动摇了乡村振兴的工作基础。另一方面是乡村法治工作队伍人才匮乏,推进乡村振兴法治建设的主体缺位现象严重。要强化乡村振兴过程之中的法治建设,离不开专业化的、高素质的法治人才队伍。但是目前我国的乡村振兴工作的开展却缺乏法律专业人才的支持,乡村中从事法治工作的大多也是半路出家,未经过系统的学习,自身素质良莠不齐。乡村法治工作队伍人才的匮乏导致乡村的各项公共事务无法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基层法治建设无法回应乡村振兴的相关问题,从而使得乡村振兴的法治建设遭到阻碍。

3  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乡村振兴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

促进乡村振兴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乡村法治建设,进一步完善乡村治理的法治体系、培育乡村法治文化、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使法治能够有效面对当前乡村发展的困境,真正地为乡村振兴事业的开展提供法治保障。

3.1  完善乡村治理的法治体系

乡村振兴作为党中央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大决策,要确保其顺利的实施,必须得在推进的过程之中重视治理规则的作用,这是因为治理规则的完善与否,关系着法治的实施,影响着法治的效果。目前我国的乡村治理已形成由多样化规则构成的法治体系,乡村的规则之治已基本能够得以实现,但是法治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应包含“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其中静态主要的法治体系主要表现为完善的法律法规,而动态的法治体系则表现为对法律法规的遵守和信仰。目前我国的乡村社会的治理已拥有形式多样的法律法规,使得乡村的治理基本上实现有法可依。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只满足了乡村治理法治体系建设的静态需求,对乡村治理法治体系建设“动态”需要的回应却略显不足,导致目前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之中,法治不彰的情况频频发生。有鉴于此,在制定国家法律之时,应合理地吸纳村规民约之中的有益内容,使之成为国家制定法的有益补充。这是因为国家制定法与乡村习惯法之间博弈的问题可理解为乡村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问题,即国家所颁布和实施的法律和制度是否对乡土社会具有适应性的问题。乡村习惯法作为本土所产生的非正式制度,能为乡村治理提供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并从伦理道德上对村民的行为进行约束,对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护起着重要作用,可以促进国家制定法的实施和乡村法治建设,进而弥补国家制定法自身的不足。此举既能使国家制定法更为完善,也能减少国家制定法与村民生活之间的距离,使之得到村民的遵守而拥有更为坚实的社会基础。这对于减少二者之间的冲突,使二者之间形成合力,进而促进乡村振兴大有裨益。此外,还要根据村民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变革乡村法治宣传教育的理念,创新法治宣传教育的形式,革新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拓宽法治宣传教育的途径,进一步增强村民的法治观念,使之自觉地遵守、践行和捍卫法治,进而补足乡村振兴实施过程中的法治短板,促使乡村由规则之治转向良法之治。

3.2  培育乡村法治文化

法治的魅力主要来源其文化意义,而非规范意义,法治根植于文化之中,而文化则对法治产生全方位、多角度和深层次的影响。要加强乡村振兴实施过程中的法治建设,除了依靠规章制度之外,还离不开法治文化的培育,这是确保乡村拥有良好法治氛围的关键所在。要培育乡村法治文化一是要增强基层干部的法治思维。基层干部作为党和国家同村民联系的纽带,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之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其法治思维能力的强弱,影响着村民对法治的认知。为此,要建立和完善基层干部法治培训的长效机制,增强其法治思维能力,提升其法治素养,确保其在工作开展的过程之中能够坚决的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并能带头尊崇法治,形成规范用法、严格执法的习惯。二是要规范乡村的执法和司法情况。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树立法律的权威,确保执法公正和司法独立,防止以权压法和干预司法等情况的出现,增强村民对法律的信任感,让村民能够感受到执法与司法过程之中的公平正义。与此同时,还要加强执法和司法的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强化其法治信仰和为民服务的意识,避免他们在工作中出现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三是要优化乡村法治文化供给,营造法治文化氛围。一方面,可以通过修建法治图书馆、法治文化广场以及法治文化长廊等设施来为村民提供形式多樣的法治文化产品,使法治真正地融入乡村,根植于村民内心。另一方面,可利用新媒体平台如微信、抖音等提吸引力强、影响力大、内容新颖的法治文化产品,拓宽村民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激发他们学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

3.3  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

人才是最重要的资源和资本,要加强乡村振兴实施过程中的法治建设,离不开人才的支持。当前,乡村法治人才的匮乏导致乡村的各项公共事务无法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乡村振兴的法治建设遭受阻碍。为此,必须得完善乡村人才的政策体系,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活力,为乡村振兴的法治建设提供人才支持。首先,要加强乡村本土人才的培训。由于乡村经济发展较为滞后,对外界人才的吸引力不足,为此可以探索乡村与高校互动培养人才的模式,让开设有法律专业的高校通过定向培养的方式为乡村中专门从事法治工作的人展开培训,以增强其法治素养,弥补乡村法治人才不足的局面。其次,要加强政策倾斜,强化乡村外来人才的服务保障。要采取多种有效的措施和激励政策,吸引优秀的人才投身乡村振兴事业。为此,可通过税费减免以及职务晋升等政策倾斜来提升到乡村工作人才的福利待遇,并在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加大奖励力度,提升乡村外来人才获得感和荣誉感。此外,相关政府部门还应为乡村外来人才搭建相应的服务平台,使之能够全身心地服务于乡村振兴事业。最后,乡村要加强经济发展,促使自身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逐步实现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过渡和转变。此外,乡村还要完善自己道路交通、民生工程以及互联网体系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缩小自身与城市的发展水平,以便于更好地吸引专业人才扎根基层,服务乡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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