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物保护历程中的一座丰碑
2024-01-14
摘要:我国古建筑专家祁英涛先生,在1950至1980年代的几十年间,坚持活跃在古建筑调查保护工作第一线,主持、参与的古建维修工程达百项以上,积累了丰富的实例资料,在古代建筑的实地调查、研究、修缮实践及方法论建设方面均取得了很高成就,为实现中国古建筑保护维修工程的程序化作出了突出贡献。他的著作、文稿,反映了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历程;他的实践成果和保护维修技术理论总结,代表了当时中国古建筑保护的前沿水平,极大程度缓解了行业之需,在快速发展的中国文物保护事业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回顾祁英涛先生的成就和影响,对于今天的文物保护发展和人才培养亦有启示和指引作用。
关键词:祁英涛;古建筑;修缮保护;文物保护理念
祁英涛先生是笔者前辈,而且笔者只得到过两次亲聆教诲的机会,本没有资格置喙于纪念先生百年诞辰,但是在我踏上文物保护之路以来,深感祁先生对这一行业形成的重大影响。先生的著作、文稿,反映了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历程,他的实践成果和理论总结,也在我国的文物保护历程中建立起一座丰碑。
一、祁英涛先生著作研读
祁公遗著除《怎样鉴定古建筑》(1981)、《中国古代建筑的保护与维修》(1986)等专著以外,更多的发表在刊物或论文集中。1992年当时的中国文物研究所编纂出版了《祁英涛古建论文集》(以下简称《论文集》),搜集了祁公其他绝大部分未刊稿,使我们得以进入万仞宫墙以见宝藏。祁公遗著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一)古建筑的调查记录与研究
据罗哲文先生在《论文集》前言里介绍,有些文章反映了祁公与他本人在1950年代共同勘察古建筑的成果,如1950年代在《文物参考资料》上发表的一系列文章,“至今我还记得我们共同登上定县料敌塔,正定大佛阁,邯郸南、北响堂山的情景”[1]。
《论文集》中还有一些其他研究型的文章, 如《中国建筑彩画概论》(1950年代)、《河南省博物馆的一座陶屋》(1974)、《摩尼殿新发现题记的研究》(1979)、《应县木塔几项碳十四年代测定》(1981)、《高度抗震性能的天津独乐寺观音阁》(1984)等,都属于专题研究。
祁公在研究古建筑的时代特征方面取得了很高成就,这在遗著中也有充分体现。除公开发表的以外,《论文集》中还收录了《中国古代建筑各时代特征概论》(1985)一文。1987年,明十三陵昭陵大殿计划复建,祁公为指導复原设计及工程实施,写作了《北京明代殿式木结构建筑构架形制初探》一文,专论明代建筑特征,为工程开展进行了准备。不幸他自己没有看到工程的进行。但这篇文章提供了一个范例,说明建筑史研究是古建筑保护工作的基础。
(二)古建筑维修工程的方案设计及案例介绍、分析
祁公从北洋大学毕业以后不久就在北京文物整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整会”)工作。文整会是在国家文化文物行政部门领导下的全国性业务机构。从1952年开始,祁公担任工程组、古建组的领导工作,所以他的足迹遍布全国。罗哲文先生回忆说:“英涛同志几十年来亲自设计和主持、参与的古建维修工程,要在百处以上”[2]。
据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天津大学建筑学院整理的《祁英涛先生编年事略》(以下简称《编年事略》)①,祁公从1940年代末期至1980年代末期,参与或主持设计的古建筑维修保护工程有: 北京的颐和园后山建筑群、孔庙、五塔寺、安定门城楼、德胜门箭楼、天安门、北海天王殿、故宫养心殿、灵光寺佛牙塔(重建);山西的五台山佛光寺、太原晋祠、大同九龙壁(迁建)、芮城永乐宫(迁建)、云冈石窟排险、五台南禅寺大殿、应县木塔;河北省正定隆兴寺摩尼殿、开元寺钟楼,承德普宁寺大乘之阁,曲阳北岳庙等。参与过勘察工作的有北京、山东、山西、河北、河南、安徽、浙江、辽宁、云南等省市的古建筑,其中一些勘察也是为制定维修方案进行准备。
《编年事略》说明,较之梁思成、刘敦桢先生等中国营造学社前辈,祁公获得了更多的古建筑保护维修的实践机会。而祁公也是以勇于探索的精神,舍我其谁的气概,进行了开创性的工作。正如罗哲文先生在《论文集》前言中的回忆,永乐宫在实施搬迁之前,“有捷克斯洛伐克有关方面想要承担壁画的搬迁,但提出的费用过高,方法也不合我国国情。这时祁英涛先生挺身而出,挑起了重担, 克服了许多困难,终于成功了,并且取得了丰富的揭取壁画、搬迁古建筑的宝贵经验”[3]。
祁公对这些实践,及时进行了记录与传播。《论文集》中还有一些文字简洁的方案介绍或说明,同样蕴含着祁公的思考,值得我们今天注意和发掘。更为可贵的是,祁公及时将实践经验归纳为“某一类型工程”或“工程某一环节”的规律性认识,形成可以复制的技术与方法。这方面的文章, 公开发表的有关于永乐宫壁画揭取、南禅寺大殿修复、摩尼殿壁画揭取修复、石窟寺古墓葬壁画保护、晋祠献殿修复等;《论文集》中有正定隆兴寺慈氏阁复原工程、隆兴寺摩尼殿修缮工程、大同九龙壁迁建、对陆良爨龙颜新建碑亭的意见、对绵阳汉阙的保护意见、对衡阳南岳大庙的保护意见、古建筑工程概算、古代建筑搬迁问题研究、古园林维修保护问题、中国砖石塔维修等。
(三)对古建筑保护维修工程的全面总结
《论文集》中收录了2篇祁公全面阐述中国古建筑保护维修工程的文章:其一《中国古代木结构建筑的保养与维修》,完成于1978年1月;其二《古建筑维修的原则、程序及技术》,完成于1985年7月。另外还有专门论述古建筑保护维修理念的文章,如1981年的《中国古代建筑的维修原则与实例》、1982年的《尊重传统技术 研究传统技术》。1986年是祁公写作的高峰期,发表了《城市建设中保护古建筑、古园林的几个问题》《当前古建筑维修中的几个问题》《中国古建筑的特征及价值》等文章,还由文物出版社出版了专著《中国古代建筑的保护与维修》。20世纪七八十年代,国家级的古建筑研究保护专业机构只有文物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故宫博物院古建部两家,省级机构也只有山西、河北、河南等几家,北京市的刚刚组建。所以祁公关于古建筑保护理念的阐述在很大意义上就代表了国家的主流意见,对于保护维修技术的方法论的描述则非常有利于它们的推广。这些知识在当时全国范围都是十分急需、却非常稀缺的。
(四)各类古建筑培训的讲稿
罗哲文先生在《论文集》前言中专门列举了祁公在“鞠躬尽瘁育人才”方面的贡献。在祁公遗著中有一篇题为《鉴定古代建筑年代的几个问题》[4], 是祁公1981年在山西古建筑培训班的讲稿。笔者也曾有幸于1982年8月聆听祁公在国家文物局委托清华大学建筑系主办的“中国古建筑与文物保护” 专修班上讲解这个题目。我们现在不能确定祁公遗稿中还有哪一篇是讲稿,但是文集中的很多观点肯定是经过师生传授的方式得到广泛传播的,令从业者和古建筑保护事业受益。遗著中还有少量介绍类文字,如《永乐宫介绍》(1964)、《正定隆兴寺简介》(1984)、《山西五台的两座唐代木构大殿》(1984)等,这类文字在古建筑知识的普及方面发挥了作用。
二、祁英涛先生在文物保护领域的重大贡献
如何认识和评价祁公对于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贡献,笔者自认为也不够资格,这里仅归纳一下个人看法。
(一)中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事业发展历程的分期
研究祁公的贡献必须了解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作为时代背景,综合考察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颁布及执行、保护实践的活动历程以及保护理念的积累这三方面情况。本文试将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分为3个阶段:
1.古建筑保护实践与理论积累的初始阶段, 从1930年到新中国成立
以1930年6月國民政府颁布《古物保存法》为发端,同年中国营造学社成立,中国的建筑历史学科和古建筑保护事业从此诞生。营造学社社长朱启钤先生和学术带头人梁思成、刘敦桢等先生主导了中国建筑学和建筑史学的创立。他们蒐集整理古代营造史料,“沟通儒匠”,抢救保存一向只在工匠中流传的工艺技术,促成了《清式营造则例》出版;用建筑学和建筑考古学的方法实地调查记录中国古建筑实例206组、2738处[5],为建立中国建筑史学、整理中国古建筑保护清单做了充分的准备; 他们也开始了中国古建筑保护维修的实践,从而提出了保护主张,大略有以下五方面:
(1)中国古代建筑具有不可替代的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梁思成,1935)[6]。
(2)古建筑保护工程与传统维修工程有本质差异,因为保护意味着要对各个时代的古建筑进行保存或恢复原状(梁思成,1935)[7]。
(3)提出了古建筑保护的原则。“在美术方面,应以保存原有外观为第一要义。在结构方面,当求不损伤修理范围外之部分”(梁思成, 1932)[8]。刘敦桢先生在为日本学者关野贞博士《日本古代建筑之保存》写作的跋文中,指出日本经验之一是“延聘专家,详定修理方针,以不失原状为第一要义”[9]。
(4)提出了古建筑保护的方法论。重要者有:要对保护对象的建筑历史、法式特征和保护技术进行深入研究;要首选保存现状的方案;修理(repair)和复原(restore)是保存古建筑可以选择的两种方案,保存现状是最良方法,复原部分, 非有绝对把握,不宜轻易施行;只要有利于木结构的稳定坚固,而且不改变古建筑的外观,可以根据需要使用现代科技和现代材料,例如钢筋水泥,等等。
(5)呼吁政府和社会担负保护古建筑职责。最有代表性的呼吁写在梁思成先生的独乐寺考察报告之后,包括提高社会对文物古迹价值的认识、从速制订保护法律以及从事保护的工作者应该具有专门资质等三个方面。
中国营造学社的古建筑研究、保护实践和主张无疑代表了本阶段中国古建筑保护最前沿的水平。但是当时中国的社会环境使他们没有多少保护工程实践的机会,机构也在抗日战争结束后解散了。
2.中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体系形成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1985年
本阶段我国构建了完整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体系,全面继承了中国营造学社的学术传承。
在法律法规方面,1950年政务院颁布《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明确建筑为文物的一个类别;1961年国务院颁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文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确立了分级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制度和基本保护要求,等等;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文物保护法》,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在保护实践方面,此阶段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了两次普查,登记了古建筑81,360处;发现了中国现存最早的木结构建筑五台南禅寺大殿(782 年始建)和一批重要古建筑;建立了分级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制度;分两批公布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42处;全国组建了一批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的企事业机构,国家和省级专业机构中都涌现了一批学术带头人;开展了对纪念建筑、石窟寺和古建筑的维修保护工程,取得很大成就。本阶段取得的理论成果主要有:
(1)系统阐述建筑的价值[10]。
(2)对文物古建筑原状、现状作出定义,全面理解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3)提出文物保护工程分类概念与标准。
(4)提出四保存的方法论,即:①保存原来的建筑形制,包括原来的平面布局、造型、艺术风格等等;②保存原来的建筑结构;③保存原来的建筑材料;④保存原来的工艺技术。
(5)关于整旧如旧的讨论。这不是本阶段的成果,而是提出的一个重要问题,还没有最终答案。
3.中国加入国际现代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从1985年至今
1985年,全国人大批准了中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标志着中国加入了国际现代文化遗产保护运动。1987 年明清故宫、秦始皇陵等6处遗产地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2002年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在不可移动文物部分增加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内容;2004年全国人大批准中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2011年全国人大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此期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采取国际合作的方式编制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版),它与《文物保护法》构成了一个国家级的保护工作原则与评价标准框架,也反映了中国经验与国际规则的融合。
对遗产价值进行评估并接受真实性的检验促使中国文物工作者深入思考遗产保护的核心价值观问题,并与国际组织实现了及时的互动,促进了中国的世界遗产申报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视野的拓展。2007年在北京召开的“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理念与实践国际研讨会”,考察了故宫维修工程,通过了《北京文件》,将文化多样性的理念延伸到遗产保护领域,产生了深刻影响。
(二)祁英涛先生的保护实践
祁公的主要保护实践活动基本处于上述第二阶段内,刚刚进入第三阶段就随着他的不幸离世终止。祁公的实践使他成为我国不可移动文物领域、主要是文物建筑保护界的一面旗帜。
1.继承营造学社实地调研记录古建筑的学术路线
笔者不清楚祁公与营造学社是否有过学术交集,但是祁公执笔写作的古建筑调查报告,与梁、刘诸公文脉存在明显的承继关系。仅以《河北省新城县开善寺大殿》和《明陵的琉璃砖刻彩画》为例,前者是一栋建筑物,后者是建筑群中的一类艺术构件,调查对象虽然不同,但是考察分析方法是一致的。即:1)关注建筑物的整体结构法式特征;2)关注重点部位及重点构件的细节手法,包括它们的尺度,与历代同类构件、法式记载进行比较;3)鉴定建筑物的建造年代,对其历史、艺术价值进行评价;4)提出某类结构或构件的年代标尺,如明代琉璃彩画的年代序列。梁思成、林徽因先生在《由天宁寺谈到建筑年代之鉴别问题》中对这种“在形式上鉴定年代的方法”作了详尽的论述,并特别指出,“这种鉴别法,完全赖观察及比较工作所得的经验……虽有许多为绝对的,且可以用文字笔墨形容之点,也有一些是较难,乃至不能言传的,只好等观察者由经验去意会”[11]。所谓意会,所指正是由观察者的学术素养出发所作的个人判断。
在前述文保事业第一阶段,中国营造学社在勘察测绘中国古建筑之后,都及时发布报告和摄影测绘资料,使他们的认识转化为中国建筑学的知识。但是他们没有来得及进行更系统的研究,梁思成先生的《营造法式注释·卷上》迟至1980年才发表,所以营造学社确定的解读中国建筑学“天书” 的任务只完成了《清式营造则例》。在文保事业第二阶段,在众多学者参与下,把对明代及以前的建筑构造、技术及艺术的研究工作持续推向深入。祁公堪称其中的代表人物,他始终活跃在勘察研究古建筑的第一线,为中国古建筑学积累了更丰富的实例资料,取得了更系统的认识,发扬光大了营造学社开创的学术路线,成为该路线绵延发展的推动力。
2.为实现中国古建筑保护维修工程的程序化作出了突出贡献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第4条阐释“程序”的意义指出:“程序是文物古迹的基本工作步骤,执行文物古迹保护程序是保证保护工作符合相关法规、有效实现保护目标的基础”[12]。
我国古建筑保护维修工程的程序化是通过《文物保护法》和相应法规的颁布推行来实现的。具体地说,就是1961年国务院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与1963年文化部发布的《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为一组;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文物保护法》与1986年文化部发布的《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为一组,对维修工程程序作出了原则规定。主要包括:①维修宗旨;②工程分类标准及审批权限;③通过对设计文件的具体要求,规定了勘察程序;④规定了工程实施直至验收的基本步骤。
前后两组法律文件也有所调整。如前组对宗旨的表述为不改变文物原状、保护(历史、艺术、科学)三大价值,后组增加了解释;前组分保护工程为三类,后组扩充为五类等等。但是受“文体” 限制,两组文件都无法容纳更多的专业化的、细节内容,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影響文件精神在保护工程中正确推行。
祁公遗著中有3篇全面论述维修工程的长文, 其中《中国古代建筑的保护与维修》[13]是在《中国古代木结构建筑的保养与维修》[14]的基础上增订,增加了“古代壁画揭取、修复与复原安装”一章。文章的基本结构都是首先论述工程的一般程序,然后按照建筑不同部位、也兼顾古建筑不同工种,分别阐述原状应有的材料、做法要求,可能发生的各种残损,和针对残损应采取的维修技术。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关注祁公遗著与相应法律法规推行的关联。
首先是论文写作。几篇文章都是写于1960年代组文件颁布之后,其中《古建筑维修的原则、程序及技术》一文在1982年《文物保护法》颁布之后,1986年《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发布之前。文中关于宗旨、程序的表述与两组文件都有差别,其中对于“宗旨”的表述,明显是对“保持现状或者恢复原状的原则”的具体解释,对“原状”“现状”给出定义,对“保持原状”和“恢复原状”给出选择标准[15]。而在《文物保护法》把关于保护原则的表述改为不改变原状之后又专门解释“不改变文物原状,就包括了恢复原状和保存现状的含义在内”[16]。这就比较圆满地把法规抽象的语言转化为容易理解和执行的规则。关于工程分类,前组文件将文物建筑保护工程分为三类:保养维护、抢救性的加固、重点修理修复;祁公1978年的文章则调整增加为保养、抢救性加固、修理、复原和迁建[17];1985年进一步调整为保养、抢救、修缮、修复、迁建、复原[18]。我觉得祁公的调整是为了适应当时已经发生了的工程实际,其内在逻辑是表达工程对文物古迹的干预程度。总之,其论文写作是为了贯彻和推行法律法规,同时根据实践中发生的新情况及时加以调整。
其次是论文的绝大部分篇幅都是讲述具体的技术。为什么这样谋篇呢?祁公概括说:“这门课程的讲述采取‘依病处方’的办法,依据不同构件的不同残损情况,首先分析‘病因’,然后介绍一些常用的处理方法”[19]。所以我们可以把祁公此类著述界定为“方法论”。2007年《北京文件》提出:“现代保护理论可以被视为涵盖决策过程的方法论,这一决策过程从认知遗产资源的重要性和价值开始,并构成相应处理的依据”[20]。祁公应用正确理念指导下的技术为推行法规提供了支撑。他本人一直担任国家文物保护专业机构的工程组、古建组负责人,文章在当时肯定会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而且我们稍作回顾还可以发现,这类文章在中国文保事业第二阶段是非常罕见的,他的写作完全适应了事业发展的需要。
祁公在世时,我国已公布了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古建筑和石窟寺及石刻共265处。而祁公亲自设计和主持、参与的古建维修工程要在百处以上[21]。这是一个多么惊人的记录!中国珍贵古建筑得到保存延续,可以说祁公功不可没。
(三)祁英涛先生的理论建树
在古建筑学方面,祁公的理论建树主要表现在古建筑历史年代的鉴定,已如前述。在文物保护理念建设方面,祁公所讨论的都是当时的“热点” 问题。
1.对于古建筑价值的表述
针对中国长期以来并没有把古建筑认定为文物的传统,所以推行“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宗旨遭遇困难,祁公从价值入手进行说服:“古建筑是激发爱国热情和民族自信心的实物;是研究历史科学的实物例证;是新建筑设计和新艺术创作的重要借鉴;是人民文化游息的好场所和旅游事业的重要物质基础”[22]。
2.对于文物保护原则的表述
前述两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对于保护原则的表达都比较“文气”,理解起来容易产生歧义,成了困扰文物保护界多年的重要议题。祁公用清晰的语言作了以下表述:
“原状”的定义。“原状是指一座建筑物或一组建筑物原来建筑时的面貌。但原来建筑的时候,不一定就是建筑物最早的历史年代,大多数的情况是指现存建筑结构的建筑时代”[23];“一座建筑物的原状,应该是指一座建筑原来建造时的原状,不一定是最早历史年代的式样,要以现存实物的鉴定年代为准”[24]。他特别强调,不可以在维修工程中将古建筑修成毫无依据的“最早”时代的式样。
“现状”的定义。“现状是指目前存在的面貌,但对木结构建筑而言,这种现存的面貌应是建筑本身健康的面貌,绝不应该是局部坍塌、瓦破屋漏,或是柱歪梁斜的‘病态’”[25]。在此,祁公旗帜鲜明地反对任凭古建筑自生自灭的不作为思路。
恢复原状与保存现状的选择标准及条件。“修理古代木结构建筑时,恢复原状是最高要求, 保存现状是最低要求”[26]。“恢复原状的工程, 必须经过深入的考证,取得充分的科学依据,具有精湛的技术力量和相应的财力、物力才能进行。我们对此要十分谨慎从事”[27]。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应该首选保存现状的方案。
3.提出不改变原状的方法论:“四个保存”
1985年,祁公提出如何保持古建筑原状的方法,“就单体建筑来说,我们认为主要应保持古建筑在以下四个方面的原状,即:建筑物原来的造型;原来的结构法式;原来的构件质地和原来的制作工艺。如果是保持一座建筑群组的原状,还应该增加一条,就是必须保持原来建筑时期或历史形成的健康的内部环境与周围环境的面貌”[28]。1990 年罗哲文先生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的亚太地区历史文物保护会议上所作学术报告中,把这一思想表述为“四保存”[29]。
4.从审美角度解释“整旧如旧”
“整旧如旧”是流传很早、也很广的一个说法。1964年梁思成先生在考察河北省一些文物建筑保护工地后,比较“整旧如旧”与“焕然一新” 两种维修效果,批评了“焕然一新”的做法[30]。祁公从古建筑的审美角度看待这个问题:“在维修古建筑的工作中,实际上不论是恢复原状或是保存现状,最后达到的实际效果,除了坚固以外,还应要求它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对它的高龄有一个比较准确的感觉。这种感觉的来源,除了从结构特征分析取得以外,其色彩、光泽更是不可忽视的来源……要达到上述修理的效果,是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所形成的。这种技术措施被称为‘整旧如旧’”[31]。这里祁公所說的技术措施,可能包括油漆彩画的“断白”和“作旧”工艺。
5.提出保留、尊重和研究传统技术
早在中国营造学社成立之初,朱启钤先生确定的工作目标,就有一条叫作“沟通儒匠”,抢救以往只在工匠中流传的口诀秘本,并且从故宫开始解读中国古建筑的天书。祁公的主张与营造学社一脉相承。在提出“四个保存”时,祁公论述保持古建筑原来工艺的必要性时说:“保持古建筑原来的工艺,这是在保持古建筑原状的诸因素中当前最难保持的一种。”“在维修古建筑时,主要应尽量不改变古代的时代特征,为此只有保持原来的工艺才能正确地表达古代工程技术发展情况,才能科学地表达古代的时代特征,才能真正地发挥它的史证价值。”“另外一方面,就是借此保持古代的传统工艺,使之流传下去,为子孙后代研究古代工艺保存活的‘标本’”[32]。
6.其他闪光的思考
祁公还有一些思考,虽然没有充分展开讨论,还是能发出思想的光辉,如:
提倡尽可能减少干预的维修方针。“当然在确定方案时,还不能忘记的是,前面已经提到的维修方针,能小修的不大修,能局部拆落的不要全部落架大修,尽量多保留原构件,维修的范围应尽量缩小、更换构件的数量减少到最低限度”[33]。
提倡可逆性的技术措施。“任何修理都不能是万年牢的,后代子孙还要修理的,因此制定方案时还应考虑长远一点,为后代修理留有方便。因而制定的加固措施应带有适当的可逆性”[34]。
提倡具有可读性的效果。“保持现状的维修工程……它的主要特点是保持历代在建筑物维修过程中的遗迹,为研究这座建筑物的历史沿革留下可贵的实物资料,有较高的可读性”[35]。
以上归纳,挂一漏万,不足以涵盖祁公的建树。祁公的遗著诞生在保护文物建筑的实践中,在快速发展的中国文物保护事业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因此当我们今天查阅《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时,就会在一些重要条文中发现祁公论点的再现, 或体现了祁公论点的精髓,不禁让我们回望来时的路上祁公的足迹。
谨以此文纪念祁英涛先生百年诞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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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