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保障农民种植收益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基于全产业链视角的日、荷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分析
2024-01-12丁娇娇赵霞
◎丁娇娇 赵霞
一、引言
我国以占世界9%的耕地、6%的淡水资源,养育了世界近1/5 的人口,粮食供需长期处于紧平衡态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饭碗主要装中国粮。农民愿不愿意种粮、愿意种多少粮,关键看种粮能给农民带来多少收益。2022 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推动健全农民种粮收益保障机制,在2022 年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让农民能获利,多得利。在当下资源环境约束日益趋紧、气候变化影响加剧、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相互交织的多重复杂背景下,如何更好地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保障农民种植收益显得尤为重要。
合作社作为农民组织化的核心载体,能够把“人”凝聚起来,形成强大合力,在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建起“桥梁”,增强农民的市场谈判能力和竞争力,相比与龙头企业合作,小农户更偏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更依赖和信任合作社,相比家庭农场和专业种植大户,合作社带动小农户发展能力最强。日本、荷兰作为与我国农业结构相似的国家,合作社发展水平高且带动小农户增收能力强。学者们从合作社发展历程、治理结构、合作组织模式、路径选择等多个角度对相关经验进行了总结,但较少从全产业链视角进行深入探讨,因此,本文从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视角出发,对日本、荷兰合作社在带动小农户增收方面的经验进行总结,并结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际,总结带来的启示。
二、基于全产业链视角的日本农协模式
二战之后,为了巩固农地改革成果、解决小农对接大市场、农民增收难等问题,日本大力推动以小农户为主体的各类农民合作组织发展,1947 年《农业协同组合法》的颁布与实施,日本农协快速发展,对农民政治和经济地位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日本农协系统包括全国性农协组织、都道府县级组织、基层农协三级,全面覆盖了农村,将小农户紧密结合在一起,为小农户提供了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全链式的社会化服务。具体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统一购买生产资料,降低生产成本
化肥等生产资料并非农户单独购买,由农协向厂家统一订购,采购过程中农协不与生产商直接发生资金往来,而是通过基层农协—都道府县经济联合会—全国经济联合会—生产商的流程,避免了投机行为,让农民享受低价,从根本上降低农民农资成本。除此之外,还会为农民购买大型机械设备、生活资料等。
(二)提供全面指导,提升农民素质
农民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农产品的品质和产量,从而影响农民收益。为此,基层农协设有专门机构和营农指导员,开展技术培训和教育活动,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经营和技术指导,制定生产和产品标准。另外,根据历年农产品销售情况、进出口形势、农业政策及市场需求,农协会为农民制定生产计划,农民接受计划后,农协会保证其农产品销售。
(三)推进加工业发展,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农协意识到要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单纯依靠生产是不能完全实现的,有必要开展加工,提升农产品附加值。农协加工业遵循自有资金、原料自给、利益返还等原则,自有资金有效避免了资本的控制,依据农民提供原材料的情况进行利益返还,如通过调整农产品购买价格等返还给农民,让农民真正分享到加工增值收益。还会与大型食品公司合作,开展代加工,或者支付加工费委托食品公司加工。
(四)建立完善仓储物流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
为了降低运输过程中的损失,保障农产品质量,农协建立了一批集货场所、选果设施、包装厂、预冷库、冷藏库、批发市场等。以果蔬产品为例,果蔬采摘后,农民根据农协提供的分级标准进行分拣分级、初级包装,送到附近的预冷库,农协综合考虑季节和产品特点等因素设置不同的温度和预冷时间,最大限度地保护果蔬品质,预冷完成后送到冷藏库进行暂存。为保障农产品的大小和品质没有明显差异,农协会进行二次分级。
(五)拓展多种销售方式,增强供需双方信心
为了提高小规模、分散农民的经济地位,日本农协建立了完善的销售体系。一是共同销售。农民将农产品委托给农协,农协综合考虑区域和时间因素对农产品平均销售,统一结算,根据农产品产地特点和需要,农协会进一步向上委托县级甚至全国农业经济联合会实现更大规模的共同销售。二是地产地消。由于共同销售在收益分配时未考虑不同类型农户投入成本差异,导致专业农户的不满甚至脱离农协销售系统选择自己直销。面对这一挑战,农协开始开展地产地消,以直销所为核心,生产者通过缴纳会费获得会员资格入场销售,农产品必须经过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和入市交易许可,生产者自行对产品包装、分级、定价、贴标签等,消费者可以直接询问农产品的生产方式,生产者可以按照消费者需求进行订单生产,形成相互信赖的关系。
(六)提供全方位金融保险服务,提升抗风险能力
农协设计了设施设备、经营资金周转等多样化金融产品,支持成员扩大再生产,贷款方式灵活,利息较低。当贷款资金较大时,基层农协会联合县级信用联合会共同贷款,且农协有储蓄业务,掌握成员个人信用,降低了征信成本,提高了效率。基层农协只为农户提供生命保险、财产损失保险等,农业保险则是由农业共济组合开展,包括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模式,对大米、家畜等对国计民生和农户收入影响较大的作物采用强制保险。按照农户—基层农业供给组合—都道府县农业共济联合会—政府专项专户层层缴纳保险费,出险后,由政府—都道府县农业共济联合会—基层农业共济组合—农户依次赔付,形成了健全的农业保险体系,提升小农户抗风险能力。
三、基于全产业链视角的荷兰合作社模式
荷兰位于欧洲西北部,国土面积4.2 万平方公里,人均耕地面积不足2 亩,主要以畜牧业、奶业和附加值高的园艺作物生产为主,属于典型的人多地少的欧洲小国,但与此同时荷兰却是世界上数一数二的农产品出口大国,农产品出口率世界第一。荷兰农业之所以取得如此大的成就,同样离不开健全的合作组织,主要包括为农场提供各种服务的合作社和作为法定产业组织的各种行业协会等。按合作社服务内容分为供应合作社、服务合作社、加工合作社、销售合作社、信贷合作社以及其他服务性合作社,就经济性质来说,是为成员谋求利润的专业化企业,每个农户平均加入3-5个合作社。
(一)提供农资和生产性服务,为生产护航
家庭农场作为荷兰农业的主要经营主体,不受政府干预,自主决定生产过程,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家庭农场主会联合起来组建供应合作社,为社员提供种子、饲料、化肥等各类农资,服务合作社则提供育种指导、农机、病虫害防治、仓储、技术咨询等生产性服务,帮助社员提升农产品质量。
(二)开展加工服务,让农产品卖高价
为了防止加工厂商的压价,广大农民联合起来成立加工合作社,合作社有自己的仓库、加工厂、运输车队、拍卖(销售)场所,农民能够分享到农产品加工、仓储、运输和销售环节的利润,如DeProducent 合作社在收购时按照市场价格与农户现场结算,经过加工提高附加值后产生的利润,一部分作为公积金留存合作社,提取比例根据实际需要变动,一部分按照交易量返还给农户。而菲仕兰·坎皮纳乳业合作社则是成立由合作社社员控股的公司,形成家庭农场、合作社、公司的“铁三角关系”,一方面为社员提供各类生产性服务、监督并帮助社员提升所生产农产品质量,保证公司用于加工的原材料安全优质,一方面保障社员经济利益,监督公司以较高价格收购社员农产品并向社员分红。
(三)高效的销售服务体系,让产品不愁卖
荷兰合作社规定成员必须通过合作社销售自己的产品,不得私自将产品出售给零售商,在内部合作社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扣除各项开支后,根据社员出售产品成交额返还利润,但是在市场上,合作社追求利润最大化,让成员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对于蔬菜、花卉等产品主要通过拍卖合作社销售,拍卖合作社仅为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场所,不拥有售卖产品的所有权,买方通过给出的产品信息出价,买方决定价格,一旦交易成功,立即付款。这种方式在促进农产品销售的同时,也减少了中间的流通环节,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损耗。
(四)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让农民不缺资金
荷兰建立了普惠的农村金融体系,包括农业贷款机构和农业贷款担保金、农业发展和改组基金。早在1886 年,荷兰就建起了信贷合作社,这是拉博银行的前身,帮助农民扩大生产和农业投资,很多业务都与农业和食品有关,并设立农业与食品工商业研究部等多个部门,为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等提供融资和咨询服务,包含550 多家独立的地方合作银行、金融公司、合作性保险公司等;为了帮助家庭农场改善工作条件,更新农机设备等,提供生产率和利润率,荷兰设立了农业贷款担保金;还有帮助家庭农场制定发展计划、改善农场结构、购买现代化设施等的农业发展和改组资金。
另外,荷兰的农业保险是由各类共保基金提供,共保基金是由农业保险公司发起,且每种共保基金仅针对特定产品对应的特定风险,如Aquapol 基金便是针对遭遇暴雨时对非大棚作物农户的补偿。
四、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农协与荷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推动本国农业发展过程中,均有效保障了农民的利益,主要体现在:一是在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等过程中发挥了农民与市场之间的桥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单个农户很难实现的“规模效益”。在产前统一供应农资,降低生产成本;产中为农户提供生产和技术指导,提高生产质量;产后开展农产品加工,延伸产业链条,增加农产品附加值;构建完善的仓储、销售服务体系,保证所产都能售,所售皆新鲜;另外,还提供金融、保险等服务,让农民专心生产。二是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维护农民利益。无论是日本农协还是荷兰合作社,农民都拥有较高话语权,且有明确的利益分配机制,农民除了生产收益外,还能分享到加工、销售等环节收益。面对当下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为了有效保障我国农民的种植收益,可以充分借鉴日荷两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好的做法,确保农民种地有利可图、有钱可赚。
(一)提高合作社社会化服务供给水平
无论日本还是荷兰,都从产前提供农资、产中提供技术指导、产后延链条和促销售等方面为农民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为农民增收保驾护航。合作社作为我国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主体之一,对家庭务农收入提高有促进效应。因此,要鼓励引导合作社要瞄准农民服务需求,为农民提供更具有针对性、特色化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农资购买、病虫害防治、机械、收储、烘干、加工、销售等,不断提高社会化服务的供给质量和供给效率,实现生产的标准化、机械化、品牌化,帮助农民从全产业链各环节提高生产经营效益。
(二)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
为了分担自然灾害、病虫害等带来的风险,日本建立了共济制农业保险运营体系,制定了规范的投保和赔付方案,农民通过缴纳共济保费,当发生灾害遭受损失时,可获得共济金,降低生产损失,保障农民利益。而我国农业保险仍存在保险深度不足、补贴方式单一、理赔不尽规范等问题。从宏观层面,要不断完善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全面的赔付机制,简化赔付流程,同时,加强保险理赔监督。从微观层面,合作社要带动农民参与政策性保险投保,积极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开发适宜新品种,满足农民多样化需求。
(三)构建完善的销售合作体系
优质的农产品既要好卖又要优价,农民收益高,种植积极性也会提高,日本农协通过共同销售、“地产地消”等方式,为消费者和农民之间架起了桥梁,在保证农产品畅销的同时,也使得优质产品能够获得优价;荷兰则有专门的销售合作社,为社员提供场所,生产者与消费者通过拍卖进行交易,不仅降低交易成本,而且提高了交易效率。而我国仍存在交易成本高、卖难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销售合作体系,充分发挥合作社在对接大市场,服务小农户中的作用。
(四)增强高素质农民培训有效性
农民作为直接的生产者,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日本农协不仅设立专门部门和技术人员对农民进行指导,还会组织专门培训,荷兰则是由服务合作社为农户提供技术咨询,这些都为农产品高品质提供了保障。合作社作为农民组织化的载体,在指导农民生产和组织培训上有着天然优势,因此,要推进合作社经营和服务能力的提升,加大对合作社核心人员培训,引导合作社为农民提供指导和培训,从源头把控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