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主要贸易国家间猪肉中农药残留限量对比分析
2024-01-09李海霞李洁王艳丽陈倩倩陈克云李芳芳田其燕刘艳明张卉
李海霞,李洁,王艳丽,陈倩倩,陈克云,李芳芳,田其燕,刘艳明,张卉
(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肉及肉制品监管技术),山东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质量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检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东济南 250101)
作为中国重要的商品和民生产品,猪肉在中国肉类消费中占比60%以上,保障猪肉的安全和充足供应,对于保障粮食安全和维持社会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1]。据统计,2011 年以前(2000 和2008 年除外)中国可基本实现生猪自给自足,2011 年起中国呈现需求大于供给的净进口状态[2],仅2021 年我国猪肉进口量就多达371.06 万t。虽然中国是猪肉净进口国,但2021年猪肉出口量有1.81万t,存在产业内贸易[3]。1995~2009年中国畜产品进口来源地前四位国家主要集中于澳大利亚、美国、新西兰和欧盟,而出口国主要是日本、欧盟和美国[4]。2005~2019 年生猪进出口国际市场占有率欧盟、美国位居一二[5]。至2020 年,猪肉进口主要来源于美国、加拿大等[6]。随着猪肉进出口贸易量不断增加,猪肉农、兽药安全的整体风险也随之上升。
农药在农业生产中为控制病虫害、增加农作物增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7]。但由于农药的大量使用,加之其降解速度较慢,使之随食物链进入动物体内[8],直接危害人类健康。猪肉中农药残留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生猪养殖过程中饲料作物为了除草、杀虫、贮存及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除草剂、杀虫剂、杀鼠剂和杀菌剂[9]。二是生猪养殖过程为驱虫、蝇等在生猪及圈舍喷洒的农药[10]。三是饮用水污染[11,12]。为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国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提供保障,国外其他国家也很重视猪肉中农药残留的限量水平,制定各国猪肉中农药残留限量要求,但因各国膳食结构等因素的不同,限量要求存在差异。
1 我国与主要贸易国家猪肉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体系概述
经过半个世纪的研究和发展,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逐步建立了其各自完善的食品、农产品安全管理体系,并分别制定了符合本国国情复杂的农药管理体系和残留监控制度,起步比中国早。我国农药残留标准制定也一直在不断完善,其中,农药残留标准涉及的农药品种、涵盖的食品种类及最大农药残留限量数量大幅增加。中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正在以国际标准为基础上,同时结合本国国情,制定属于中国“本土化”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体系。
1.1 中国猪肉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现状
我国从2005 年颁布了第一个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到2021 年3 月发布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已修订6个版本和一个补充版。2016 版以前的GB 2763 对于猪肉中的农药残留限量只规定了狄氏剂、林丹、六六六、艾氏剂、滴滴涕、氯丹、七氯和异狄氏剂8 种,GB 2763.1-2018 作为GB 2763-2016 的增补版增加了32 种,GB 2763-2019 版增加至100 种农药。GB 2763-2021 版与2019 版相比,由100 项增加为123 项。在新增制定最大残留限量的23 种农药中,制定临时限量的有13 个,未规定配套检测方法的14 个见表1。从图1 可以看出,近几年来制定的猪肉中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数量增幅较大。
图1 历年GB 2763 猪肉中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数量变化Fig.1 Changes of the quantity of pig pesticide residue limits in GB 2763 over the years
表1 GB 2763-2021 较GB 2763-2019 猪肉中新增农药残留限量情况Table 1 New pesticide residue limits in pork in GB 2763-2021 compared with GB 2763-2019
1.2 主要贸易国猪肉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体系
针对猪肉中农药的使用和残留限量要求,不同国家、地区均制定了各自明确的法规标准进行规范。
美国是世界上重要的农药生产与使用国,除制定“化学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容许量与残留容许量豁免”法规外,对于部分农药美国还实施了“不得检出”制度-零残留(Zero Tolerance),0.1 mg/kg 在检测中使用并作为判定标准[13]。目前美国的残留限量及豁免法规已对猪肉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119 项进行了设定。
CAC 标准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是以在线数据库的形式展现,目前数据库的数据更新至2019 年食品法典委员会第42 届会议通过内容[14]。通过查询CAC 数据库可知,目前CAC 已设定了180 种肉中农药残留限量,其中包括165 种猪肉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
日本是世界上食品安全监管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并在2006 年起推行了“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其中列表所涉及的农药残留限量包括“暂定标准”“禁用物质”“沿用原限量标准”“豁免物质”和“一律标准”五大类[15]。“一律标准”主要是针对“沿用原限量标准”和“暂定标准”之外,对其他所有农业化学品或农产品制定的统一限量标准,为0.01 mg/kg[16]。日本的“肯定列表”对肉中288 项农药残留限量进行了规定,包括猪肉中274 项。
欧盟于2008 年发布了《关于植物源和动物源食品和饲料中的农药最大残留》现行有效的农药残留技术法规[17],并允许在科学基础上建立农药MRLs 标准,用来确保涵盖婴幼儿在内的消费群体的安全,同时还要求欧盟和成员国一同承担相关责任[18]。该技术法规针对肉中农药的使用和残留要求规定了501 种,其中猪肉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设定了500 种。
2005 年澳大利亚与新西兰共同发布了《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是澳大利亚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和食品标准法律法规体系,适用于澳大利亚各州,部分适用于新西兰。新西兰农药残留限量技术法规为“农业化合物最大残留限量”[19]。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分别对猪肉中农药残留限量设立了288 项和36 项,见表2。
综上所述,笔者以新工科为“一主体”,结合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为“二翼”的指引,针对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建立标准化实验教学体系,构建标准化实验教学大纲,实施标准化实验操作流程,完善标准化实验室建设,从而升级改造制药类专业实验教学环节,达到新工科对于专业实践教学的新要求,让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满足医药行业的实际需求,提升制药工程专业实践教学质量[15],为地方高校制药工程实验教学的改进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借鉴。
表2 国内外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技术法规Table 2 Pesticide residue limit standards and technical regulations at home and abroad
2 我国与主要贸易国家猪肉农药残留限量要求对比分析
农药对食品安全构成的最主要的威胁就是农药残留超出标准限量,然而因各国气候条件、种植方式和控制结构及各国膳食结构不同,世界各组织、国家及地区之间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技术法规无法统一[27],各国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农药残留物定义、农药残留指标数量及农药残留指标宽严程度三个方面。
2.1 各国农药残留物定义差异
农药残留的定义是指:由于使用农药的过程中,而在食品、农产品和动物饲料中出现的任何特定物质,其中主要包括农药母体及被认为具有毒理学意义的农药衍生物(如农药转化物、代谢物、反应产物及杂质等)[28]。每年,CAC 农药残留联席会议(Joint Meeting of Pesticide Residues,JM PR)的专家对农药评估后,紧接着会发布其残留物的定义,但对于怎样确定残留物定义,CAC 并未同时制定专门的文件,因此各国根据其各自不同的标准体系,产生了不同的农药残留物定义[29]。由于各个国家对于农药残留物定义的不同,也随之产生风险评估、农药残留量检测结果及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的不同结果,进而引起不同国家之间农产品贸易争端问题[30]。部分农药残留物在中国与6个贸易国之间的定义差异性示例如表3 所示。
表3 部分农药残留物定义差异Table 3 Differences in the definition of partial pesticide residues
2.2 各国农药残留指标数量的差异
国际上制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通行的程序是根据农药的毒理学和残留化学试验结果,结合本国居民膳食结构和消费量,对因膳食摄入农药残留产生风险的可能性及程度进行量化评价[31],我国在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时也遵循这个程序。但因为各国气候条件、膳食习惯等原因,在制定农药MRLs 要求时会根据本国实际生产贸易需要,在可接受范围内,对农药MRLs 要求做出适当调整。各个国家组织对猪肉中农药残留的限量作了不同规定,其数量差异如表4 所示。欧盟是制定猪肉中农药残留限量最多的国家(500 项),其次是澳大利亚(288 项),我国规定了猪肉中123 项农药残留的限量,新西兰是制定数量最少的国家仅有36项。与我国相比,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美国、CAC独有的农药残留指标数量分别为386、178、194、74、46 项,相对于这些国家我国独有限量数量分别为9、27、29、79、4 项。
表4 猪肉中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数量差异Table 4 The quantity difference of pesticide residue limit index in pork
2.3 各国农药残留指标宽严程度的差异
对于相同的农药残留指标,不同国家、组织在限量值的宽严程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1)、我国与欧盟均对114 项共同关注的农药种类做出了限量规定,其中两国都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数值一致的有59 项,占欧盟总数的11.8%,欧盟比中国制定的限量指标严格的有43 项,比中国限量宽松的有12 项。
2)、我国与日本都对农药限量中96 项相同品种做出了规定,其中两国涉及的农药残留限量数值相同的有58 项,占日本总数的21.2%,日本制定限量比中国严格的有19 项,比中国限量宽松的有19 项。
3)、我国与澳大利亚共同对96 项农药品种做出了限量规定,其中两国都关注的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宽严程度一致的有35 项,占澳大利亚总数的12.2%,澳大利亚相比中国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严格的有34 项,比中国限量宽松的有25 项,见表4。
部分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宽严程度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一定差异,表5 列出部分示例。其中,农药残留限量数值差别最大的为氟酰脲,中国猪肉中氟酰脲的限量值为10 mg/kg,而美国为0.07 mg/kg,较中国严格100 多倍。各国之间农药残留限量值差别较大的原因,从技术上讲,各国因为气候、膳食等的差异,同一农药在相同农产品的残留量也会出现不同的情况。从表格中我们发现,美国的农药残留限量设置总体是比较合理的,但有一些农药残留相对于其毒性来讲,是以最低检测限作为限量值来设定的,是过于严格的,这只能理解为一种技术性壁垒,目的是为了确保本国食品安全及保护本国利益。
表5 猪肉中部分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宽严程度差异Table 5 Differences in the leniency and severity of some pesticide residue limits in pork
2.4 我国与主要贸易国家猪肉农药残留限量要求差异的原因
针对猪肉中农药的使用和残留限量要求,虽然不同国家、地区均制定了各自明确的法规标准进行规范,但也存在农药残留物定义、农药残留指标数量及农药残留指标宽严程度三个方面的差异。究其原因分析如下:
其一,世界贸易组织在《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中,倡导各成员国按照CAC 国际标准来制定农药MRLs 标准,但因其不具有强制性特点,实际上每个国家都结合本国国情和自身需要来制定其国家标准,这就导致各国间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不协调及残留物定义的不统一,尤其在本国不生产、不使用的农药及依靠进口农药的方面,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却较为严格,造成国家间贸易技术壁垒现象的出现。
其二,我国于1997 年开始农药登记制度,并颁布、实施了《农药管理条例》,而国际社会在20 世纪60 年代已对农药残留问题较为重视,且先后制定与农药残留相关的国际公约、法规和技术规范,所以相比国际社会,我国农药MRLs 标准的制定起步较晚,造成我国在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数量及宽严程度上与其他国家存在差异。
建议:一、建立专门的猪肉农药残留限量数据库,不定期进行更新,以求进一步完善我国猪肉产品涉及的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和数量。二、在保障食品安全基础上,不断提高限量值宽严程度,以改变猪肉中部分农药残留限量值较为宽松现状。三、猪肉相关标准制(修)订部门人员应对美、欧、CAC 等国家、组织关于其猪肉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关注,并做好适时追踪,为猪肉相关农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做好辅助工作。四、国外先进国家在猪肉农残限量标准制定上既有其特异性,又有所侧重,我们应根据本国实际生产需要和具体国情参照这些标准,以提升我国猪肉农药残留标准的先进性和科学性,并能更好的与国际接轨。
我国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GB 2763-2021 与2019 版,农药品种和限量数量相比2018 版大幅增加,且2021 版限量标准覆盖面扩大到禁用或限用范围涉及的所有农产品种类,足以证明,我国对农药残留标准的制(修)订引起了足够重视。
3 结论
本文对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猪肉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指标分析后得出,我国与美国、CAC、欧盟、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主要贸易国家间农药残留限量差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部分农药残留物的定义(包括农药转化物、代谢物、反应产物)略有不同;2、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数量和品种的不同,其中我国与欧盟、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在指标数量上差异较大;3、相同农药残留限量指标的宽严程度不同,个别指标差异较大。产生这些差异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不同国家之间饮食习惯、膳食结构不同、残留试验的数据差异的不同以及标准的制(修)订开始阶段有早有晚。为避免出现猪肉出口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减少进口猪肉农药残留风险,我国应加强国际间猪肉农药残留限量制定的交流,参考其他国家、地区及组织的农药残留限量种类及限量宽严程度,在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基础上,进一步丰富、扩充我国猪肉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体系,打破因各国之间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差异带来的技术性贸易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