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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石油混合二甲苯”货种认定错误个案谈水路运输散装液货种认定的现状与对策建议

2024-01-08俞红燕沙洋魏巳杰

中国水运 2023年12期
关键词:货种托运人二甲苯

俞红燕,沙洋,魏巳杰

(宁波海事局,浙江 宁波 315101)

1 案例及背景

某海事机构发现,拟在某化学品码头作业的“混合二甲苯”实际检测乙基苯含量超过10%(见图1),却仍以“二甲苯”进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按照IBC 规则的规定,乙基苯含量超过10%的二甲苯/乙基苯混合物为单列货种(见图2),需按“二甲苯/乙基苯(10%或以上)混合物”品名进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虽然所涉船舶适运该货种,但作业码头《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作业货物品名中无“二甲苯/乙基苯(10%或以上)混合物”,不具备装卸该货种的资质。

图1 石油混合二甲苯成份检测数据

图2 《IBC 规则》第17 章部分截图

经了解,上述没有经营“二甲苯/乙基苯(10%或以上)混合物”资质而装卸该货种的情况,在国内港口散装液体化学品码头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货种认定错误可能导致货物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不当,甚至可能引发安全或污染事故。

2 原因分析

石油混合二甲苯是重要的石化产品和化工原料,水路运输量大,但由于各方原因造成其在水路运输环节存在货种认定的错误,深入分析有如下几方面主要原因:

2.1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管理中不同环节货物命名标准不统一

对于含有乙基苯的混合二甲苯货物,在水路运输环节按IBC 规则应认定为“二甲苯/乙基苯(10%或以上)混合物”。在生产销售环节,行业普遍依据《石油混合二甲苯(GB/T3407 -2019)》,该国标明确石油混合二甲苯产品中允许含有乙基苯,但未明确乙基苯混合物超10%临界值须视作单列货种。由于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对化学品海上运输的专业知识滞后等原因,造成石化生产销售、存储领域与运输领域混淆“石油混合二甲苯”与“混合二甲苯”两种货种品名的情况。

2.2 从业人员辨别危险货物海上运输的知识储备和能力有短板

一是货主、生产企业将“石油混合二甲苯”误认为“混合二甲苯”。案例货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的化学品中文名写成“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而实际检测成分中除了二甲苯的邻、间、对三种异构体外,还有含量超10%的乙基苯;二是港口经营人在码头经营危险货物品名申请过程中,承运人、申报人和船员在货物信息传递过程中,均未充分考虑IBC 等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对混合二甲苯中乙基苯含量超10%需认定为另一种货品这一要求没有充分关注,对货品中乙基苯实际含量失察,导致错认成“二甲苯”的情况。

2.3 货物信息的全过程管理衔接不对称

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相关的主要货物信息体现在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运单、运输合同、质测报告等书面材料。虽然MSDS 编制有较为严格的规定,但仍存在部分与水路运输相关重要信息不全的情况。《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T 17519-2013)》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都明确对于混合物,“不必列明所有组分”。另外,“运输信息”和“法规信息”等部分也普遍性的缺少水路运输相关内容。案例货品的MSDS 就没有提供各成分的含量。

2.4 托运人主体责任履行仍需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明确了托运人应向承运人履行危险货物或危险化学品的告知义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也明确了托运人向海事部门报告货物信息的义务,但作为危险货物的托运人,由于对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不熟悉,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意识不强,容易出现上述托运人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情况。

3 对策和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托运人、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等应落实散装液货安全生产、运输的主体责任,政府监管部门需进一步探索推进危险货物陆水协同管理,共防共治,助力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健康发展。

(1)散装液体化学品水路运输各方应强化水路运输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一是托运人切实履行对承运人货物名称和性质的告知义务,进一步规范MSDS 的编写,完善水路运输相关信息,如实向承运人提供货物资料、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货物信息;二是承运人应强化散装液体化学品货种审查、货物信息传递和应急处置的管理,将上述要求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具体操作规程中,并要求船员严格落实。日常开展定期检查督促船员掌握货物特性,规范货物操作,熟练应急操作;三是港口经营人应掌握所经营货种实际情况,强化港口经营货种与IBC、IGC 等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的比对,建立装卸货种核查机制,强化船岸货物信息核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拟作业货物信息进行审核,严防超资质经营情况;四是申报代理人要切实履行申报人的责任,强化货物信息审核,并对申报内容负责。

(2)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创新危险货物管理手段,探索陆水协同管理,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一是建议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强化对水路运输散装液体化学品托运人、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的安全管理基础上,探索建立陆水协同管理,加强生产、仓储、运输等衔接环节的联查联防,遏制散装液体化学品谎报、错报行为;二是建议利用数字化手段探索建立散装液体化学品溯源和跟踪机制。对散装液体化学品进行二维码等唯一性识别标识,附加货物相关信息,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全过程识别,便于操作、管理和监管人员溯源和跟踪;三是建议强化散装液体化学品从业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特别是IBC、IGC 等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内容,强化危险货物水上运输安全意识。

(3)相关政府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散装液体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监管力度。一是结合航运公司管理,把船岸货物信息传递、货物操作安全指导、船舶适装货物各种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作为危险品船舶所属公司是否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重点;二是加强对船员履职能力检查,核查相关船员是否掌握货物信息和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的情况;三是加大重点危险货物的抽测核查力度,进一步提升散装液体化学品监管的威慑力;四是通过强化危险货物信息传递环节的抽查检查,进一步督促托运人落实货物信息告知义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其委托代理的从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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