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涉及人体科学研究伦理审查的条件及相关问题探讨
2024-01-06陈少莹CHENShaoying
□ 陈少莹CHEN Shao-ying
近年来,临床价值导向的创新研发不断涌现,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审查越来越被关注,伦理审查范围不断扩大,科研人员也日渐感受到伦理审查的压力。2023 年2 月,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科技部、国家中医药局四部委联合印发了《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1],首次提出有条件地免除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伦理审查,亦即使用人的信息数据或者生物样本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不对人体造成伤害、不涉及敏感个人信息或者商业利益的,可以有条件免除伦理审查。这一创新提法有利于减少科研人员的负担,促进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开展。
解读免除伦理审查的条件发现,新办法在符合伦理基本原则,有益、不伤害、公正的前提下,支持更多低风险、有益社会发展的研究。免除伦理审查是有条件的,如何确定并有效把握免除伦理审查的条件尚无现成的模式,基于此,本文参考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伦理准则以及伦理委员会实施审查的管理经验,从有关法规的要求、顶层设计、免除伦理审查的实施以及建立追责机制等探讨医疗机构免除伦理审查的条件。
有关法规的要求
2007 年,原卫生部印发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首次定义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应用的活动。2016 年,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3](以下简称“11 号文件”),将使用人的信息数据及生物样本纳入了伦理审查范围,并提出了免除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标准。2020 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与中国医院协会联合发布了《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指南》[4],也提出了豁免知情同意及豁免再次征得知情同意的情况,但不免除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2023 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委联合印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首次提出免除伦理审查。从法规延续性来看,伦理审查范围扩大了,知情告知更加规范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有条件地免除伦理审查,兼顾了规范与创新。但免除伦理审查是有条件的,并非研究者自主可以决定,仍需要伦理委员会积极介入,如根据免除伦理审查的新的原则设定标准,向研究者培训宣教,提供咨询,并帮助研究者判断、确认是否符合免除伦理审查的标准,是否可以按照免除伦理审查执行。
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国际伦理准则(2016 年版)》[5]提出所有涉及人体健康的研究都必须经伦理委员会审核,以确定研究是否满足伦理审查条件并评估其伦理可接受性,除非该方案符合免除审查的条件[6]。
美国对一些几乎没有风险的研究,可以免除审查。根据研究的风险大小,美国人类研究保护办公室对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的伦理审查实施分类管理,规定有些研究可以免除伦理审查[6]。2017 年1 月,美国修订的“最终规则(Final Rule)”发布[7],基于研究的风险大小,新增了免除审查的类别,并提到有泛知情同意规定的二次使用的研究,要实施有限的伦理审查,以确保充分保护可识别的生物样本和隐私信息。
结合我国以往法规演变以及借鉴国外做法,新办法对低风险的部分研究实施有条件的免除伦理审查,以减少科研人员不必要的负担,促进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发展,这实际也是基于更多人的利益的深度考量。新办法对使用人的信息数据或者生物样本研究,不对人体造成伤害、不涉及敏感个人信息或商业利益,数据匿名或者合法并已公开数据或不干扰公共行为的观察数据,已获得知情同意范围内二次使用生物样本等可以酌情免除审查。这个符合我国伦理委员会发展的进程并也积极接轨国际新做法,有利于科研创新,有利于鼓励科研人员对低风险研究进行更多的探索,也鼓励生物样本的规范化管理以及科研人员的长期研究规划,如签署泛知情同意,在二次利用时通常可以免除伦理审查,但涉及人胚胎和生殖性克隆、嵌合、可遗传的基因操作等可能影响国家、民族安全的领域活动不属于该范围。
研读新办法中的免除伦理审查,是以符合伦理基本原则为前提,在有益、不伤害、公正的前提下附加条件的同意,支持更多有益社会发展的研究与探索,更加强调公益性、研究者自律性、伦理有侧重的监管,也更具可操作性,让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中具有真正干预性、风险性的研究得到伦理的完整全面的审查,对伦理管理范围里的内容进行分类的管理,有利于创新研究,从豁免知情同意到免除伦理审查,是体现伦理准则的中国式方案,是兼顾创新与规范的中国特色伦理体系的进步。
当然,新办法是一个提纲挈领的方向,具体如何落地,需要从机构整体层面、伦理具体实施层面探讨操作细则。
机构顶层设计
1.机构顶层设置。新办法中有条件免除伦理审查并不意味免除伦理委员会把关,也并非研究者自行判断,免除伦理审查的判断条款蕴含了伦理基本原则,需要结合各方面综合判断,研究者自行判断可能会有些困难,也不排除有研究者利用免除伦理审查条款应审查而回避审查等情况。新办法明确了伦理审查委员会应组织开展相关伦理审查培训,提供伦理咨询。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咨询与培训功能在新办法中被明确提出,也为免除伦理审查增加了可操作性,但由于免除伦理审查需满足多个标准,并不能简单的一刀切执行,建议医疗机构应在详细梳理本机构情况后,制定适合本医疗机构的免除伦理审查的可操作条款。我们也注意到新办法不再提免除知情同意的说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敏感个人信息的定义以及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的要求,新办法所提免除伦理审查的条款实质上是在获得知情同意的情况后,或匿名化信息数据,或非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定义的其他研究数据才能符合。
因此,免除伦理审查是多个并列判断标准的综合,该内容如仅有研究者自行判断将反而增加了科研人员的负担,且也容易出现判断偏差,与此同时,研究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不能免除知情同意,则免除伦理审查也将不符合伦理知情基本原则。因此,该矛盾处理需要所在医疗机构加强顶层设计,对医疗健康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后开展研究,或在整个医疗机构实行诊疗信息及剩余生物样本的泛知情同意(使用人的生殖细胞、胚胎和生殖性克隆、嵌合、可遗传的基因操作等活动的除外),充分利用生物样本库,并获得入库知情同意书等。此外,实施免除伦理审查,也需要机构层面科研诚信体系配合,临床研究管理委员会、临床试验机构等的前后衔接、监督等相互配合推进。
1.1 科研诚信体系。免除伦理审查需要机构层面整体设置并制定一定的规则,需要研究者根据免除伦理审查的标准提供资料,然后由伦理委员会确认判断并同意后开展,其前提是研究者所提供的资料是真实有效且确实是符合新办法的免除要求的,投机取巧刻意逃避伦理审查的行为并不可取。因此,免除伦理审查工作的开展必然需要融入机构的科研诚信体系,研究者在免除伦理审查申请时违背科研诚信将进行必要的追责。
1.2 临床研究管理委员会。包括研究者发起的研究、政府部门发起的纵向课题(如国基金、省医药、省中医药等)等项目,在项目申报或研究者自发研究时,或者研究者发表相关论文需要伦理审查批件等情况时,如涉及免除伦理审查范围内的项目,仍需要伦理委员会进行判断是否符合免除伦理审查标准。此外,临床试验机构的临床试验项目一般是由申办方发起,为商业模式,不符合免除审查范围,不过也不排除由医疗机构发起的研究,是否免除伦理审查需要伦理委员会进行确认判断。而无论是研究者发起的或者政府部门发起的研究,在实施免除伦理审查时,均需要与伦理的前端部门如临床研究管理委员会或临床试验机构等进行流程上的理顺,资料递交上的协同等,以减轻研究者负担,使同一研究项目不同审核部门之间资料要求最大化统一。
1.3 生物样本库。使用生物样本库已有的人的生物样本,所使用的生物样本来源符合相关法规和伦理原则,原则上已经经过知情同意,如在样本出库时未超出入库知情同意范围,并不涉及使用人的生殖细胞、胚胎和生殖性克隆、嵌合、可遗传的基因操作等活动的研究,按照新办法可以免除伦理审查。这需要生物样本库管理规则的明确设置,以及伦理委员会的确认,确认方式如资料符合免除条款要求后的备案,即需要生物样本库与伦理委员会在管理层面上制度与标准操作规程的协同设置。如果生物样本库成立较早,已有的且早期存有的样本,但并未获得患者个人知情同意的,是否可以免除伦理审查,从新办法解读可知,这种情况不符合相关法规和伦理原则,自然也就不属于免除伦理审查的范围。总的来讲,以往生物样本出库需要进行伦理审查,新办法下,在生物样本库规范运行管理下,确实可以减少科研人员的负担。
2.伦理层面设置。免除伦理审查是有先决条件的,需要伦理委员会厘清伦理应审查的范围,可免除审查的范围,设置研究者自查标准并向本机构公开,考虑到免除伦理审查的多个平行判断标准,需要一定的解读,伦理委员会应向本院研究者提供咨询、培训服务,这也符合新办法要求。
2.1 设置标准。根据新办法设置免除伦理审查的标准,向本机构全体研究者公示。按照新办法标准逐条公示且简要解读,并将免除审查作为伦理会议审查、简易审查的补充审查方式,研究者向伦理委员会提交免除伦理审查的申请,伦理委员会判断是否符合免除伦理审查的标准,符合的给予书面确认,不符合的予以说明,并告知常规会议审查或简易审查流程。
2.2 咨询工作。主要针对伦理审查范围及可免除审查的标准,向本院研究者提供解释咨询服务。向全院宣教、告知操作流程,如在院内网进行图文并茂的伦理审查及免除伦理审查的说明,可举例说明,并提供伦理办公室工作电话;借助微信工作号、院内钉钉号等,针对研究者并不太确定的范围提供及时咨询。
2.3 培训工作。对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委员培训等统一规划,定期分类开展。伦理委员会与机构办、临床研究管理委员会、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医务科等联合或单独培训,纳入整个机构的临床研究培训体系[8]。提高伦理培训的规划性、系统性,明确伦理审查范围,尤其是明确免除伦理审查的情况,以及如何申请免除伦理审查的流程等。培训工作的开展,一方面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如新办法要求,对于部分符合要求的低风险研究进行免除伦理审查,减轻科研人员的负担,促进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发展,另一方面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提升研究者伦理审查意识,提高伦理审查的效率,保持与时俱进的伦理培训学习状态。
免除伦理审查的实施
免除伦理审查的初衷是减少科研人员不必要的负担,对部分低风险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项目进行常规会议审查、简易审查之外的确认方式,但免除伦理审查并非研究者自行可以判断,仍需要向伦理委员会提交免除伦理审查申请,并明确免除伦理审查的申请与受理流程,制定相应的制度、SOP(标准操作程序),同时,将免除伦理审查作为会议审查、简易审查的一种补充审查方式,纳入常规的伦理审查规范中。根据11 号办法与新办法的规定,将伦理工作分为不需要伦理审查、常规伦理审查、免除伦理审查三种范围模式。
1.制度及SOP。制定备案制度,如有些医疗机构原本就有备案制度与SOP,可以补充增加备案标准,若未曾制定,建议可以单独设置章节,对研究开展中需要备案伦理委员会的内容进行归纳总结并整理成规章制度或标准操作流程。对于免除伦理审查,需要有受理流程、受理材料、伦理确认人员及流程,符合免除伦理审查的要求,确认同意免除伦理审查。
2.伦理工作模式
2.1 不需要伦理审查。不涉及人体(包括生物样本及信息)的基础研究、管理类研究等均不需要伦理审查,此类情况一般也不会涉及科研成果需要伦理证明的情况。伦理委员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其他科研培训向研究者解读哪些需要经过伦理审查哪些不需要审查。同时,研究者在开展相关研究前如不确定是否涉及人体研究,可以向伦理委员会进行咨询,此类研究在明确不涉及人体研究后无需额外向伦理委员会提交申请,自行开展研究即可。同时,研究涉及的研究成果在发布前需要向科研管理部门登记,并由科研管理部门再次确认是否需要伦理审核,必要时请伦理委员会复核确认。有科研管理系统的机构可以将登记与伦理复核确认流程在系统中体现。
2.2 对11 号办法中规定的及新办法规定的需要伦理审查的研究(即非2.1),如研究者对照免除伦理审查的目录,自判符合免除审查要求,可以向伦理委员会提交免除伦理审查申请书(免除伦理审查申请书应包涵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主要内容概要、信息/样本来源简介符合免除标准条款选择,必要时提供佐证)、并同时提交科研诚信说明书,伦理办公室形式核对后,由伦理秘书(建议为资深伦理秘书,或者必要时1 位主审委员)初步审核后提交主任/副主任委员确认,确认同意免除审查,分配备案号,伦理秘书定期向伦理委员会进行报告。免除伦理审查的项目将不再跟踪审查,但保留变更为伦理审查的操作途径。
如研究者发文需要,出具带有备案号的免除伦理审查意见,说明符合新办法要求,伦理委员会同意免除伦理审查并允许研究开展。有伦理审查信息系统的医疗机构,建议可以将该流程嵌入,运行类似于纵向课题立项前的简易审查流程,提交免除伦理审查申请、科研诚信说明书,由伦理秘书或主审初步审核后,主任/副主任委员确认同意免除审查,并自动分配备案号。研究者可自动下载带有备案号的免除伦理审查意见。
2.2.1 信息类。公共数据库,HIS 系统常规诊疗信息(匿名化处理),医疗机构需要加强匿名化处理,此处信息类匿名化不涉及扰乱公共行为(敏感信息)的调研,其他符合以上基本条款的非商业化项目可以免除伦理审查。按照以上免除伦理审查的备案流程登记。
2.2.2 生物样本库。样本库已授权的样本、信息等非商业的公益研究,生物样本库已经签署泛知情的样本出库时,研究者提供免除伦理审查申请书、未超过原授权范围承诺书、科研诚信说明书,按照免除伦理审查的备案流程审核同意,分配备案号,同意免除伦理审查的项目由伦理秘书定期向伦理委员会报告;早期已入库的样本但未获得患者泛知情同意,仍需要经过伦理审查才能出库使用,以符合伦理原则。
2.3 除2.1 及2.2 以外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项目均需要经过常规的伦理审查。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各家医疗机构制定的制度、标准操作规程进行伦理会议审查或者简易审查,研究者提供研究方案、知情同意书等项目材料,伦理委员会按照主审制对研究中涉及的伦理要素逐一审查后出具相应的伦理审查意见,并进行跟踪审查。
建立追责机制
对于免除伦理审查的项目,医疗机构保留追责以及重新伦理审查的权利。如果期间条件变更,某些项目不满足免除伦理审查标准了,仍需要进行伦理审查。对于条件变更的判断基于研究者的伦理审查意识以及科研诚信,这要求伦理委员会完善咨询机制、培训体系,以及科研管理与伦理管理的紧密衔接,如科研论文发表登记、科研项目申报时如科研管理部门怀疑以上内容涉及伦理审查,应要求研究者提供伦理审查意见等佐证,科研管理部门也应与伦理管理办公室积极沟通,明确是否涉及伦理审查问题。医疗机构在科教奖励、职称晋升等方面与科研诚信挂钩,提供免除伦理审查申请虚假内容,在明知条件变更应进行伦理审查而故意不提交的,在职称晋升及科教奖励方面具有一票否决权。
小结
新办法免除伦理审查的提出,是一种创新,是伦理原则为基础的并基于支持更多公益研究探索的创新,是基于更多人利益的创新。需要深刻领会新办法精神,做好规范与创新的平衡,机构审查伦理委员会在深度把握伦理原则,在减轻研究者不必要负担、支持更多有益于我国涉及人体公益研究与真正践行保护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承担其应有之意,本文试着结合对伦理原则的理解,对新法规关于免除伦理审查的申请提供一种实施的思路,尚未进行充分的实践,将在实践中继续改进完善,以对新办法的实施提供更好的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