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清水江文书中的外来人口及其在地化
——基于社会网络分析的视角
2024-01-04李鹏飞
李鹏飞
[提要]以往对移民史之研究,较少关注契约文书中的普通移民,亦缺乏精细而微观的探究。清水江文书中的外来人口具有一定的群体特征:主要来自湖南、江西、福建等地,集中于嘉道时期,大多为亲友或同乡,有的则熟练掌握契约文书的书写格式,并非目不识丁。这些外来群体以原有的社会关系为基础,通过租佃买卖山场、担任中人或代笔、联姻、改姓等方式构建新的社会网络,最终在异地他乡形成一个互帮互助的熟人关系网。社会网络对外来人口的迁移、生计与定居都有着重要影响。外来人口的在地化或是一个不断建立和拓展社会网络,获取生存空间与社会资源的过程,由此,不同地区之契约文化能够交往交流,不同民族之人群得以交流交融。对清水江文书中外来人口的社会网络分析既是一种研究方法的尝试,也是进一步发掘契约文书研究价值、拓展移民史研究资料的具体实践。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移民的历史同中国的历史一样悠久、丰富,[1](P.38)相关成果颇丰,无须赘言。研究方法亦以文献研究为主。[2]受资料所限,一些问题无法展开,或未能得出明确的结论。[3](P.16)随着史料的全面、准确利用,尤其是方志、族谱、碑刻、民间文书等新史料的发掘,一些问题着实有所推进,如湖南移民史[4],闽汀移民的原乡认同[5]等。新史料有其新价值,有助于精细而微观的移民史研究的展开[6],但学界对契约文书中移民资料的发掘与利用尚显不足。以清水江文书为例,虽有学者注意到契约文书中的外来人口,并从族群关系、山区开发、村落的形成等方面有所论述,①但对契约文书所反映的移民问题缺乏微观、动态的综合分析与探究。清水江文书以数量大、归户性强著称,殊不知文书的书写和使用者可分为本地人和外地人两大群体,分布也比较集中,外来人口相关文书往往不止一份,为清水江文书中外来人口的系统梳理与进一步探讨提供了可能性。进言之,以外来人口为切入点亦将有助于清水江文书研究视角的转换,推动山场租佃、移民定居、村落发展、契约文书传播乃至社会变迁等问题的再讨论。而利用清水江文书研究移民问题,也对发掘契约文书的综合价值,拓展移民史研究的史料来源不无裨益。
近年来,契约文书在我国不少地区均有发现,数量倍增②。如何整理、研究,并在前贤的基础上有所推进,是学界面临的一大难题。③数字人文的发展,使得建设全文数据库,深入分析、挖掘文本信息,寻找文本之间的联系成为学界整理、研究契约文书的共识和期待。数据化之后,文献的利用方式将从“读”转变为“分析”,有助于研究者发现新的资料或新的研究议题。[7]清水江文书数量甚巨,系统性强,尚未数据化,引入社会网络分析技术或可成为推进清水江文书数据化及相关研究实践的一种可能路向,应用范围或极为广泛。[8]为此,本文在系统梳理相关文书的基础上,运用社会网络分析技术对清水江文书中外来人口的关系网络及在地化问题进行可视化的分析与探讨,以期进一步挖掘契约文书的史料价值,深化移民史研究。不当之处,尚祈方家指正。
二、清水江文书所见外来人口的群体特征
清代,清水江流域人口流动频繁,木材贸易繁盛之时,有来自安徽、江西、陕西之“三帮”,亦有来自湖南、贵州天柱之“五勷”。[9](P.30)加之逆流而上前来谋生的佃户、栽手及手工业者,外来人口自不在少数。这在契约文书中多有体现,相关问题的分析与探讨无不征引,唯缺乏系统的梳理与分析。④兹以《清水江文书》1-3辑为例,统计列表如下(见表1)。
表1 清水江文书所见部分外来人口信息
资料说明:表中数据仅为写明籍贯的省外人口,其他未写明者亦不在少数,限于篇幅未能一一列出。由于绝大多数清水江文书为手写体,书写者大多亦文化水平不高,个别字或有误,照录,未能准确识别者用“□”表示,下文所引文书亦如此。受空间所限,部分书写者信息未录表中,如序号11、18、65、79分别是“林益润亲笔”“张有元笔”“亲笔吴光琳”“谭仁义亲笔”,序号4、5、7、80为地师吴正荣、陆凌云写的课单。为精简表格,又能保留出处,这里采用x(辑).x(册).x(页码)的形式标注,如表中的2.7.204即《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7册第204页。
《清水江文书》1-3辑,先后于2007年、2009年、2011年出版,共33册,约有1.5万份,主要来自清水江下游之文斗、加池、平鳌等村寨,为学界所熟知,有一定的代表性。现就外来人口之时空特征、文化水平等进行初步分析,以供参考。
从空间上看,表1中外来人口之籍贯为湖南的有72份,占总量的79.12%;江西有16份,占17.58%;福建有3份,占3.30%。⑤或因江西、福建距离较远,超出乡土民众的认知范围,籍贯的书写大多不详,甚至有写作“江西府”者。湘黔边界水上交通便利,人群移动、贸易往来频繁,湖南人的籍贯书写则较为详细。他们主要来自“会同”“黔阳”“辰溪”“麻阳”“溆浦”等地,有的具体到里甲乃至村寨,如“会同县三一里”“会同县水泗里翁桃”“元洲黔阳县属地名黎溪寨”“麻阳县高村寨滕万明、滕海明兄弟二人”。那么,这些表明身份的籍贯是真实的吗?不妨略加辨析。据乾隆《直隶靖州志》载:会同县丰山乡辖里二,即山一里、山二里。若水乡辖里四,即水一里、水二里、水三里、水四里。“翁桃”村属水二里,水四里则有“翁江”“翁高”“翁堆”。[10](P.186)又据乾隆《沅州府志》载:黔阳县东南之供二里辖有“黎溪庄”。[11](P.140)至于麻阳县高村之滕氏,除方志外,《湖南氏族源流》也记载道:“麻阳宗祠设高村凤凰城,清嘉道间纂有草谱”[12](P.1120)。由以上可知,表1中的籍贯信息与方志所载略有差异,但考虑到文书的书写者并非本人,存在谐音转写的可能,抑或方志记载不确等,这种偏差并不能说明文书中的籍贯是虚构的。相反,这些信息很可能是真实书写,是考察清水江下游地区移民来源构成的重要凭证。
从时间上看,表1中的契约文书立于乾隆年间的有10份,占总量的11.77%;嘉庆年间有35份,占41.18%;道光年间有27份,占31.76%;咸丰年间有5份,占5.88%;同治年间有2份,占2.35%;光绪年间有1份,占1.18%;民国时期有5份,占5.88%。呈现出从乾隆时期逐渐增多,至嘉道时期达到鼎盛的趋势。根据人口迁移的推拉理论,这既与同时期迁入地木材贸易的繁荣有关[13](P.519),也与嘉道时期我国生态灾变,长江流域水旱灾害频发所导致的人口迁徙不无关系。⑥
从文化水平来看,表1中的外来人口,并非目不识丁。85份文书中,至少有32份是省外人士所写,占总量的37.65%。有的是亲笔,如“舒昌凤亲笔”“子滕家兴亲笔”等。有的则是代笔,如“依口代书江右曾洪顺”“代笔胞兄董朝吉”等。有的书写较为规整,当熟练掌握契约文书的书写格式。他们是契约文书的书写者,也是契约文化的传播者。籍贯不同,书写习惯便有差异,格式也不尽相同。清水江文书的书写和使用群体绝非铁板一块,而是有群体之分,内外之别。一份份契约文书其实是不同人群之契约习惯乃至文化习俗交往交流交融的产物,这是另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从姓氏上看,表1出现的有:陆、龙、刘、曾、吴、李、唐、林、周、张、滕、黄、巫、石、蓝、杨、蒋、朱、涂、舒、高、董、易、邓、潘、向、袁、姚、万、任、谭、王、谢,共计33个姓氏。一个姓氏或代表一个小家庭,并非孤立的个人,有一定亲属关系,有的多至6人,或存在举家迁徙的情况。异姓群体的出现,改变了清水下游乡村社会原有的姓氏结构与族群关系。
简言之,表1中的外来人口主要来自湖南、江西、福建等地,集中于嘉道年间,涉及30多个姓氏,大多为父子、兄弟或同乡。有的则熟练掌握契约文书的书写格式,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他们最终以血缘、地缘、业缘为纽带,在清水江下游地区逐渐形成各自的关系网络。
三、清水江文书所见外来人口的社会网络
一般情况下,契约文书的订立需要事主双方、中人、书写者等参与其中,各方因此而产生社会关系,形成社会网络。[14]清水江文书中外来人口的社会网络主要通过山场租佃、分成、买卖等经济活动构建,也有凭借中人、代笔等身份与他人产生社会关系的。这里利用Gephi软件,以外来人口之间的互动与联系为中心,绘制一关系网络图(见图1),以便进行可视化展示与分析。希望能从一个侧面对外来人口的社会网络进行窥探,进而反推关系网络背后不同人物之间可能存在的潜在关系。
图1 清水江文书所见局部外来人口关系网络图
图1的绘制以目前所见契约文书⑦中出现的人物信息为基础,每一个节点,每一条边都对应一份文书。图1显然不是所有外来人口全部关系网络的呈现,而是外来人口关系网络的局部展示,意在强调外来人口之间的契约关系及由此而形成的关系网络。现以刘廷邦、杨文泰、高显荣为例,辅以相关文书进行分析。
从图1刘廷邦的关系网络来看,刘天伦、刘廷邦、刘廷兴、刘廷安四人为亲属关系,来自湖南辰溪县,与雷、董两家也存在一定关系。辰溪刘氏约在6份文书中出现⑧,5份由刘廷邦执笔,1份由他人代书,刘廷邦留有“外批”。最早一份为嘉庆六年(1801年),最晚一份为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前后约19年。嘉庆六年(1801年)的这份文书为主客“分合同字”,栽手是“辰溪县刘天伦、刘廷兴、雷国安、雷国富四人”。通常,杉木成林约需三至五年,之后主客立分股合同,故此前当立有“佃字”,刘、雷四人几年前便建立了联系。山场为刘、雷两家合伙佃栽,籍贯的书写却只有辰溪县,刘、雷很可能是同乡。刘天伦、刘廷兴、刘廷邦之关系在这份文书中无从得知,但从整个关系网络来看,刘廷邦并非外人。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辰州府辰溪县人刘天伦同男刘廷邦,侄刘廷兴”与主家订立一份“求字”文书,为因先年佃栽杉木之后“竟自归家”,现“登门求讨帮补杉秧”,而“地主念在先日相好,忍不过意,当帮去盘费银五两整”。这份文书由刘廷邦亲笔,“求讨”二字表明这五两银子得来不易,“董老七、雷吉玉”担任中人,当花费不少口舌。“董老七”也有文书写作“城阳县董老七”,“城阳县”在何处,尚难考证。不过,清水江文书中地名、人名的书写经常出现谐音异字。表1中“廷杨”“琴杨”“乾阳”“填阳”皆“黔阳”之转写,“蓝京山”即“蓝金山”,“张必隆”也是“张必龙”。故“城阳”或为“辰阳”之谐音,即辰溪县,刘天伦等与董老七抑或为同乡。“雷吉玉”与雷国安、雷国富可能也存在一定关系。由此,辰溪刘氏相关契约的订立其实隐含着一定的社会关系,异地他乡也存在一个“熟人社会”。从这个角度出发,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是这些人出现在契约文书中。
由图1杨文泰的关系网络可知,杨文泰为会同县人,凭借中人、代笔的身份与雷国安、张和位建立联系。杨文泰相关文书约有6份⑨,4份由其执笔,当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最早一份为嘉庆七年(1802年),最晚一份为嘉庆十八年(1813年),前后约12年。其中3份文书事主一方为杨文泰,涉及杉木的佃栽、分成与卖出,分别写有“今因家内平寒出外,行到梨平府伽什寨”“会同县杨文泰”“杨文泰父子”“杨文泰亲笔”等信息,杨文泰父子为前来谋生之佃户。在另3份文书中,杨文泰担任中人、代笔,事主一方为雷国安、张和位、杨恒玉等。雷国安当为前揭之“雷国安”。张和位之籍贯也可从相关文书中进行推断。嘉庆十一年(1806年)所立张和位卖杉木字写道:“栽手一大股分为四股,和位占一股,张和弼占三股”[15](P.19),说明杉木为张和位、张和弼两人同栽,张和弼亦是“代笔”。张和弼相关文书有7份⑩,其中两份写作“会同县张和弼父子”。嘉庆十二年(1807年)的一份“分杉木合同约”表明张和位与唐德身、李元高曾合伙佃山栽杉,而唐德身[16](P.224)、李元高[17](P.45)均有文书写明为会同县人。故张和位与张和弼很可能是亲属关系,也是会同县人,与杨文泰是同乡。由此可见,杨文泰的社会关系以血缘、地缘为主,同时也通过担任中人、写契据等活动进一步拓展或加强自己的关系网络,这在蒋玉山的关系网络中亦有所体现。
从图1高显荣的关系网络来看,“江西高显荣”与黔阳蒋玉山、芷江杨必明、沅州吴正明、江西任志泰等外来人口皆有一定关系。高显荣相关文书约有40份,散见于他人所藏契约文书中,大多为“山场座簿”之抄白。最早一份为嘉庆十九年(1814年),最晚一份为咸丰元年(1851年),前后约38年。除3份为高显荣卖山、卖田契外,余下皆为担任中人、代笔所立之契据。高显荣的契约活动主要是担任中人,事主既有文斗寨人,也有外地人,甚至以前者为多,涉及山场买卖、租佃、纠纷调解等方面。道光十六年(1836年)发生的一起外地人偷葬事件中,高显荣便与姜、朱、杨姓人员从中调解。[18](P.7)鉴于中人的社会地位及其在这件事中发挥的特殊作用,高显荣的身份耐人寻味。道光元年(1821年)的一份抄白清楚地写着“买江西高显荣山场杉木”,嘉庆年间的一份卖产契对此也有所披露。嘉庆二十年(1815年),高门龙氏同子高显荣将“父亲先年得买龙香矮”田一丘断卖于“下文斗寨姜映辉”,得银“三十两零五钱”,“亲笔”。“龙香矮”,另有文书写作“上寨龙香矮”[19](P.236)“文斗寨龙香霭”[20](P.336),当为同一人,上寨即上文斗寨。清水江下游山多田少,“客民当买田土则又寥寥”[21](P.322)。高显荣父亲能从“龙香矮”手中获得十分有限的田地或与“高门龙氏”有关,即高显荣父亲通过与文斗龙氏结亲建立了新的关系网络,获得了某些权力。在道光二年(1822年)订立的龙姓分关文书中,高显荣与姜姓、龙姓人员一起担任中人,[22](P.52)进一步证实这种关系的存在。母子联名卖田意味着嘉庆二十年(1815年)前后,高显荣或年幼,尚不具备充分的行为能力。实际上,高显荣的契约活动也确实集中在整个道光年间。由以上可知,高显荣祖籍为江西,因父亲与本地龙姓结亲,身份亦发生转变,得以在频繁的契约活动中与本地人、外地人建立多重关系。高显荣关系网络的构建与拓展其实也是外来人口融入地方社会,逐渐在地化的过程。
质言之,契约文书既是人们构建关系网络的载体,也是原有社会关系的隐性表达。从图1的绘制与分析中可知,清水江文书中的外来人口确以地缘、血缘关系为基础在异地他乡构建新的社会网络,并通过山场租佃、买卖等经济活动,或担任中人、代笔等社会活动,抑或与本地人缔结姻亲等策略,不断地加强和拓展自己的关系网络。而外来人口的在地化也着实离不开潜在的或业已形成的社会网络。
四、社会网络与外来人口的在地化
美国学者道格拉斯·梅西指出,社会网络对移民的迁移,以及迁入之后的生计、发展都有着重要影响,[23]社会网络对移民的重要性如何估计都不过分[24]。表1所列外来人口具有明显的地缘和血缘特征,这些外来人口多为亲友、同乡牵引而来。图1所示外来人口之间的互动与联系俨然已形成一个关系网,外来人口的生计、生存乃至融入地方社会均与社会网络的构建不无关系。
(一)社会网络与外来人口的迁移
中国乡土社会的基层结构是一种“差序格局”[25](P.42),家族式迁移是一大特征[24]。同籍乡亲的相互牵引也是移民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因素,[26](P.95)有时候同乡决定着迁徙的方向和目的地[27](P.140)。表1中的外来人口以湖南人为最,而湖南人中又以会同、黔阳县人为最,可见地缘关系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同时也应看到,地缘关系只是其一,血缘关系亦不可忽视。以地缘、血缘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网络既是人们加强联系的纽带,也是人口迁移,维持生计的通道[28](P.38)。契约文书中的“黔阳县邓怡盛、周天元”“琴杨县周万益、周廷益、周舜益兄弟三人”“会同县山一里唐如连”“会同县三一里唐永江、唐永华兄弟五人”“会同县三一里小地名洞溪村李元高、子世荣、世华父子三人”等均是著例。进言之,邓怡盛实由“黔阳岭头”迁移而来,最终定居于“锦屏属南路”。[29](P.186)道光七年(1827年),邓怡盛便在黎平府租佃山场,种地栽杉。道光十七年(1837年),邓家另一位成员“移坐贵州黎平府居住”,当由邓怡盛牵引而来。[29](P.37)周天元与邓怡盛为同乡,相关文书亦写作“黔阳县周天元……亲笔周越先”[19](P.413)“周越先父子四人”[29](P.64)“周天元、天明弟兄二人”[22](P.62、81)“南路周天元老焕伯侄”[30](P.33)等,可见黔阳周氏之迁移与发展亦有一定规模。周、邓两家移居之后仍在一地,契约文书中也多有互动。
在清代,湘黔边界三锹人的迁徙历程也是很好的例证。据学者调查,现贵州黎平、锦屏交界的三锹人,大多系清初由湖南靖州三锹的地妙、黄柏、万才等寨迁徙而来。起初只有几户,年节时回去。后来,迁移的人越来越多,最终定居下来,形成村落。[31]一份立于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的契约文书写道:“立合同字请民住坐小地名万才潘文达、弟文理,为因家贫如洗,无田可耕,固先年到于岑梧,倚傍陆宗显锄地生理……”[32](P.367)岑梧陆姓约于康熙年间从湖南靖州地妙村迁徙而来,通过购买山场、田土获得立身之地,至乾隆年间已逐步站稳脚跟。[33]因此,潘姓才得以倚傍陆姓,并与之合伙购买山场,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仍有“黄伯万财寨潘文明”购买山场地土的记录。[32](P.510、515)三锹人的迁徙存在相互扶持牵引的关系,先行者有可能吸引更多的新移民前来投靠。[34]
(二)社会网络与外来人口的生计
就移民群体而言,生计方式往往高度依赖社会网络,而生计的发展也会巩固和拓展社会网络,两者存在互构关系。[35]清代,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兴盛之时,外来人口之生计多与之关联。“清水江边之三江九寨……山高岭峻……土多田少,客户数人,悉皆承佃苗土,租挖苗人公山之蓬户”[21](P.322)。由于林木生长周期较长,大多集中连片经营[36],对劳动力需求较大,多人合伙便是常态[37]。契约文书中的外来人口多以地缘、血缘为纽带,联合租佃山场,表现出一定的同乡同业特征。如辰溪县张德元、有元,麻阳县滕万明、海明,辰溪县黄世龙等曾共同佃栽文斗、中仰两寨所共山场。嘉庆十三年(1808年)的分股合同显示张德元占一团,张有元占四团,滕万明占六团,黄世龙占一团,共计12团。之后,这12团或分别于嘉庆十四年(1809年)、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陆续卖出,共得银110多两。[38](P.339、341、342、357-361、364)道光五年(1825年),滕家兴又与张国富一起合伙佃栽了另一块山场,[39](P.C-40)说明关系网络与生计之间确存在互构关系。
在张德元、滕万明等与地主所立的这份合同中,“我等宾主”四个字亦值得注意,表明他们之间是一种主客关系,有身份之别。异地谋生并非易事,外来人口多被本地人称作“来人”,即“讨食”之人,在佃栽杉木的分成上可能会有所不公。[40]有时需以现有栽手股份、山场或田土作抵,有时则“须察其为人”[41],得到主家的认可才行。有时为获得口粮,需“修理木植四年”却丝毫无分。[42](P.256、275)与主家或本地人建立联系,构建新的关系网络既是外来人口的生计所需,也是一种生存策略。图1中高显荣父亲即通过与本地女子结亲而得以置买田产。从“江西任志泰”到“任志泰姑爷”“任志泰公”,再从“江右唐万宗”到“平鳌寨唐万宗”等身份的变化也说明这种情况并非个例。“弃龙就姜”,小姓加入大姓,小姓依附大姓等现象也是常见的拓展关系网络,融入地方社会的生存策略。[43]
(三)社会网络与外来人口的定居
外来人口的定居其实涉及“入住权”问题,外地人与本地人即依此而分。[44](P.5)清代,清水江下游村落入居权及山场土地所有权的获得,对于外来人口来说,通常都是一个艰难的过程。[45](P.252-254)新迁入者不仅面临来自官府的压力,还要与本地人或先行到达的移民建立联系,方能获得容身之地。身份、生计不同,途径亦各异。以佃户为例,山主大多不允许他们进寨居住,只能在所佃山场搭棚而居,[40]有的甚至“不许在山内起坐屋”[38](P.57)。不过,随着契约文书的订立,租佃关系确立,“权利由立契人向相对方转移”[46](P.96),佃户大多可以在山场定居,成为有“招主”之人。这些“蓬户土有定址,住有定向”[21](P.323),并非迁徙靡常,但也要遵守一些约定:“不得停留面生可疑之人,以致牵连主家”[39](P.C-15)“不许荒芜,别招异姓,如有此情,即迁出境”[39](P.C-19)“不许停留面生歹人,如有杉木不能成林,停留外姓人等,应凭主家逐出”[47](P.2)等。嘉庆元年(1796年)订立的一份讨字文书显示,租佃关系建立之后,山主还会积极协助佃户解决居住问题。会同县唐如连租佃黎平府平鳌寨姜惟周之山“耕种包谷”,因“岩架斗寸,无去起朋”,主家便同他“相求姜兴文兄弟等之山”起棚住坐。日后“客人多事”,姜惟周也要承担责任。[39](P.C-06)
要之,迁入者若想长期定居,守住所买田产,终需加入保甲,与本地人一起承担差徭,成为编户之民。前文所述“万才潘文达、弟文理”即是著例。文书写道:为因“业已生根,倘不入甲,恐当干碍”,于是“自愿每年帮贴银四钱,以准差役之费,入于平鳌通寨保甲”。[32](P.367)至此,来自湖南靖州的潘文达兄弟正式成为村寨一员,这便是众多外来人口从迁移到定居的缩影。
易言之,清水江文书所见外来人口的迁移、生计与定居均离不开社会网络。从社会网络的视角,也可以窥探“这些徙自他乡的人如何在陌生的土地上艰苦立足、如何处理他们与土著之间的关系”[48],直至成为编户之民,他乡变故乡。
结 语
契约文书为民间私约,地域不同,确有差异,其价值和作用也在不断发掘之中,清水江文书中移民资料的挖掘与利用即是其一。从移民史的角度来看,运用清水江文书研究移民问题既是一种研究资料的拓展,也是对已有研究的有益补充。
清水江文书中的外来人口主要来自湖南地区,江西、福建次之,集中于嘉道时期,约有30多个姓氏,大多有一定的血缘、地缘、业缘关系。有的并非目不识丁,当熟练掌握契约文书的书写格式,积极地参与到立契活动中,促进了契约文化的交往交流。租佃买卖山场、担任中人或代笔、联姻、改姓等是外来群体构建和拓展自身社会网络的主要方式。在频繁的互动与交往中,来自不同地方的迁入者竟在异地他乡形成一个满是“熟人”的关系网络。社会网络对清水江文书中外来人口的迁移、生计乃至定居同样重要。具体说来,人口的迁移或受到亲友、同乡的牵引,先行迁入者的成功会吸引新移民前来倚靠。表1所呈现的外来人口的地缘、血缘特征或是这种相互牵引扶持的结果。为了获得生计和居所,迁入者会主动或在亲友的帮助下与本地人建立联系,通过订立契约形成主客关系。也正因此,客民获得了当地人让渡的部分权利,有了进一步发展的可能。由于杉木经营的长期性、连片性和不确定性,迁入者大多联合租佃山场,就近搭棚,比邻而居,并非迁徙靡常,有些山场最终形成村落。从社会网络的角度来看,清水江文书中外来人口的在地化或是一个不断建立和拓展关系网络,获取生存空间与社会资源的过程。进言之,清水江文书可谓是不同地区之契约文化交往交流的实物凭证,而外来人口的在地化亦是历史上各民族交流交融的体现。
社会网络对移民的迁移及迁入之后的发展至关重要。囿于史料,移民史研究引入这一视角者不多。对清水江文书中外来人口的社会网络分析不失为一有益尝试,只是这一尝试还需要更多的案例与实践来充实。如此则能多角度、精细而微观地探究历史上普通民众的迁移问题,进而推动移民史研究。
注释:
①参见张应强:《木材之流动: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的市场、权力与社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第245-255页;王宗勋:《从锦屏契约文书看清代清水江中下游地区的族群关系》,《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09年第1期;邓刚:《“三锹人”与清水江中下游的山地开发——以黔东南锦屏县岑梧村为中心的考察》,《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0年第1期;王宗勋:《从清水江文书看清代清水江中下游外来移民“入住权”的取得——岑梧“镇寨”文书解读》,《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余达忠:《清水江流域的森林开发与多族群社会的建构——以边缘族群三锹人的迁徙落寨和生计方式为中心的考察》,《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袁轶峰:《清代清水江流域客民与地方社会变革》,《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23年第1期等。
②仅就清水江文书而言,截至2016年,有关县档案馆已征集各类文书21万余件。参见贵州省档案局编:《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卷》第一辑第1册序言,贵州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2页。
③有关清水江文书的新近思考与探索可参见吴才茂:《超越地域与民族:清水江文书研究再出发》,《中国史研究动态》2017年第5期;瞿见:《清水江契约缀合及辨伪三则——兼论契约文书研究的物质性进路》,《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张应强、郝静:《试论社会网络分析技术在历史人类学中的应用——兼议清水江文书数据化的一种可能路向》,《西北民族研究》2022年第3期。
④目之所及,张强对《清水江文书》第1辑中加池、文斗两寨的外来人口进行了统计,可供参考。参见张强:《清代民国时期黔东南“林农兼作”研究——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河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6年,第42-47页。
⑤序号21既有福建人,又有湖南人。序号30、35、61既有湖南人,也有江西人。序号56,江西人、福建人、湖南人皆有。
⑥嘉道时期是我国人地矛盾最突出,森林破坏、水土流失和自然灾害最明显的时期。参见严奇岩:《论嘉道时期我国的生态灾变》,《农业考古》2012年第4期。另外,自然灾害多发在立契时间上亦有所反映。如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尤其是田地买卖契约以道光朝为最,其中道光十一年(1831年)至十三年特别多。这是因为道光十一年夏、十二年秋、十三年夏,江汉平原连年遭受洪涝灾害。参见张建民:《自微见著:“天门岳口熊氏契约文书”初识》,《人文论丛》2014年第1期。
⑦资料来源: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1-3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2009年、2011年;张应强、王宗勋:《锦屏文书》1-2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0年、2022年;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1-3卷,东京外国语大学,2001年、2002年、2003年;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人民出版社,2008年;陈金全、梁聪:《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启贵等家藏契约文书》,人民出版社,2015年等。另外,参考了《〈清水江文书〉索引》,该索引资料来源为《清水江文书》1-3辑,包括“村寨、分类、篇名、立契日期、人名”五部分。参见罗云丹、陈洪波、邓锦凤编:《〈清水江文书〉索引》,凯里学院图书馆藏,打印稿。
⑧《锦屏文书》第一辑第5册第250、254、301、302页,第6册第122、123页。
⑨《清水江文书》第一辑第1册第316页,第2册第9页,第3册第11、22、169页,第10册第31页。
⑩《清水江文书》第一辑第3册第18、164页,第4册第139页,第5册第6、332页,第9册第19页,第11册第1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