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背景下的收入分配税收调节问题
2024-01-03蔡昌曹晓敏吴奕萱
蔡昌,曹晓敏,吴奕萱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北京 100081)
引言
2020 年10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十四五”规划时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在我国新的发展阶段,共同富裕已成为我国的重要策略目标。中国式现代化要实现的是能让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而不仅仅是只有少数人富裕的现代化[1]。共同富裕的实现首先要确保收入分配的公平,但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变革步伐加快,收入分配不公平问题日益凸显,这不利于推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在居民收入分配方面,2003 年至2020 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在0.46~0.49 间徘徊浮动①。虽然国际上没有对基尼系数给出一个合适的标准,但通常将“0.40”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根据这一标准,我国一直处于收入差距悬殊的国家行列,特别是与日本长期维持在0.35左右相比②,我国的基尼系数明显偏高,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在城乡收入方面,2012 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达到3.3③,而国际上最高在2左右。2012年至2015年我国城乡收入比逐年下降,至2015 年达到最小值2.32,但此后出现反弹,一直维持在2.5 以上(至2021 年)④。不同区域间的收入也存在较大差距,根据2020年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⑤排行,东部地区的上海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2232 元,北京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9434元;而西北地区的青海、新疆、西藏、甘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24037 元、23845 元、21744 元、20335元。可见上海和北京的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西北地区省份的3 倍之多,收入差距十分明显。
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是实现共同富裕面临的最大阻碍。为了缓解这一问题,税收作为重要政策工具被广泛关注和研究。税收调节收入分配是指通过税制改革、税收政策调整来提高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公平性,减少贫富差距,提高社会公正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本文旨在探讨共同富裕背景下的收入分配税收调节问题,阐述税收调节收入的理论基础,分析收入分配的税收调节机制和面临的挑战,提出共同富裕背景下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路径,提高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一、收入分配税收调节的理论基础
(一)红利效应
红利效应(Dividend Effect)是指税收对经济参与者的激励效应。税收制度能够鼓励人们参与劳动力市场,进行创业和投资,促进经济生产和创造就业机会,从而对收入分配产生积极影响。
红利效应强调税收政策对经济主体的影响。税收政策可以通过改变税率、税收结构和税收减免等方式,影响人们的决策和行为。税收政策能够,鼓励人们更多地参与经济活动,有助于推动经济增长和就业。红利效应是税收政策对劳动力市场的激励,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率或税收减免可以鼓励人们积极就业,提高就业率,有助于个人增加收入,减少社会贫困和失业率。税收政策也可以影响创业和企业投资决策。较低的税率、投资减免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鼓励创业者和企业家更多地进行投资和创业,推动经济创新,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因此,税收政策可以积极影响收入分配,提供更多的创业机会,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并减少贫富差距。当然红利效应离不开税收政策的设计,也需要平衡各种因素。政府需要谨慎考虑税收政策的公平性、财政可持续性和社会公共支出的需求,以确保税收政策的综合效益。
(二)拟合理论
拟合理论(Ability-to-Pay Principle)认为,政府应该根据个体的能力来征税,即高收入人群应该承担更多的税收,以支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拟合理论强调税收反映个体的经济能力,个体的经济能力通常与个体的收入和财富相关,因此高收入人群应该根据其更高的经济能力来承担更多的纳税责任。拟合理论的核心概念是税收公平性,即税收应该以公平的方式分摊社会的财政负担。这意味着每个人应根据其经济能力支付相对应的税款,以确保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通过使高收入人群承担更多的税收,减少贫富差距,有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确保社会中每个成员都能分享到经济增长的成果。考虑不同人群适应能力的差异性,高收入人群更有能力承担更多的税收。因此,政府可以采取差异化税率和免税额政策,以减轻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依据个体的经济能力来征收税款,政府可以获得更多的财政资源,用于支持社会福利项目、教育、医疗保健和基础设施等,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改善社会的整体福祉。尽管拟合理论强调税收的公平性,但政府也需要平衡税收政策,以确保财政的可持续性和经济的稳定性。
(三)税收公平
税收政策的公平性是影响收入分配的关键因素之一。公平的税收政策通常涉及如何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和财富再分配效率,以确保社会中弱势群体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经济救济。税收政策的公平性是影响收入分配的关键因素之一,税收公平原则强调税收应该根据个体的经济能力来征收,以确保社会财富和资源分配的公平性。
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公平规则的构建[2]。王雍君(2023)[3]将税收的(基本)能力平等原则分为三种: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利用可能性平等。税收政策的公平性以个体的经济能力为基础。通常,经济能力与个体的收入和财富相关,较高的经济能力意味着个体更有能力承担更多的纳税责任。税收政策通过减轻低收入人群的税负,即通过提供社会救济、税收减免、税收抵免和社会福利项目等方式,以支持弱势群体。因此,合理的税收政策有助于调节国民收入与资源分配趋于均衡合理,有效降低贫富差距。公平的税收政策应考虑不同人群的适应能力差异。低收入人群通常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承担高税负,因此税收政策可以采取免税额、税收抵免和补贴等措施,以减轻其税收负担。为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政府可将获得的财政资源,用于支持社会福利项目,如教育、医疗保健、社会保障和基础设施等。同时提高社会中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提升整体社会福祉。公平的税收政策需要平衡各种经济和社会因素,以确保税制的可持续性和经济的稳定,确保它既有助于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又不会损害各类经济体的增长潜力。
二、共同富裕背景下收入分配的税收调节效应分析
(一)税收:收入分配调节的政策工具
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主要是通过分配制度来实现,税收贯穿于整个分配环节,即在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中都有税收的影子,税收作为一种政策工具而存在,能够引导财富和资源的流向,对收入分配形成调节效应,进而成为推进共同富裕的一种有效工具。首先,初次分配指的是市场机制下资源的分配,税收通过改变要素的相对价格来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特别是对不同经济要素的税收政策,影响资源配置效率,鼓励人们更有效地分配资源。例如,对土地、资本或劳动力等生产要素赋予不同税率,会直接影响生产要素的价格及市场主体的生产和投资决策,从而对初次分配产生影响。其次,再分配是指通过税收改变初次分配的格局,以促进收入更加公平合理。对高收入者征税或减少补贴,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以减少贫富差距。税收政策可以通过逐级累进的所得税制度,提高高收入者的税率,或者提供税收减免来支持低收入者。此外,政府还可以提供社会保险、福利项目、医疗保险等,以帮助弱势群体,改善再分配结果。最后,第三次分配是指政府通过税收优惠等方式激励社会慈善捐赠。第三次分配是基于人类的道德和友善心理,而通过税收政策可以鼓励高净值人士和企业捐赠部分收入或财富以支持慈善事业,比如对慈善捐赠提供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慈善捐赠可以用于社会项目、教育、医疗保健、文化和环境保护等领域,有助于改善社会公共福祉,最终达到促进共同富裕的目的。
(二)缩小财富分配差距
在促进共同富裕方面,政府主要采用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等手段来调节高收入,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贫富差距[5]。一方面,对高收入者征收更高的税率,对低收入者提供税收减免和优惠,有效缩小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促进共同富裕。另一方面,通过征收资本利得税和遗产税来减少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实现财富再分配,减少贫富差距。资本利得税是对资本收益征税,遗产税是对遗产进行征税。这些税收措施可以防止财富在几代人之间不断积累,促使财富分配更趋均衡,打破财富分配的“二八定律”,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三)提高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
政府通过税收调节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以改善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条件,推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首先,税收收入用于社会福利。政府提供免费或补贴的医疗服务,使低收入群体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照顾;政府提供教育补贴或奖学金,使低收入家庭的子女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其次,税收收入用于就业帮扶。税收收入用于创造就业机会和提供培训计划,帮助低收入群体获得稳定的工作和提高职业技能;通过减税或提供税收优惠来鼓励企业增加投资和创造就业。最后,税收收入用于住房援助。税收收入用于提供低收入住房补贴或租金减免等住房援助,帮助低收入群体获得适当的住房条件,使低收入家庭能够支付得起合理的住房费用。因此,税收收入通过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调节居民可支配收入,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收入分配的税收调节与共同富裕机制如图1所示。
图1 收入分配的税收调节与共同富裕机制
(四)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传导机制
在现实社会中,贫富差距主要表现在收入、消费和财产三个方面,收入与消费属于财富的流量,财产属于财富的存量,税收则主要从这三个方面发挥其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在收入获取层面,依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费等税费进行调节;在消费支出层面,依靠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进行调节;在财产保有和流转环节,依靠房地产税、契税等税种进行调整。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制度原理如图2所示。
图2 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制度原理
三、共同富裕背景下税收调节收入分配面临的挑战
(一)税制结构失衡,直接税比重偏低
直接税比重偏低会带来收入分配不平等问题,对社会公平和财政可持续性带来挑战。首先,直接税比重偏低加重收入分配不公平。直接税主要针对高收入人群和企业,通过增加他们的税负来实现收入再分配。如果直接税比重偏低,高收入人群和企业可能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和减免,也会利用他们的储蓄和投资获得更多的收益,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和贫富差距,使富人更富、穷人更穷的“马太效应”愈演愈烈,不利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其次,直接税比重偏低会带来一定的社会公平问题。直接税根据个人和企业的收入水平来征收,在实现社会公平方面更具可行性。直接税比重偏低意味着间接税纳税人承担的税收负担相对较重,即承担消费税、增值税的低收入人群和中小企业支付的税款较多,加剧社会不公平,阻碍共同富裕的实现进程。最后,直接税比重偏低会带来财政可持续性问题。直接税是一种可持续的税收来源,与经济增长和个人收入水平相关。直接税比重相对较低时,财政收入会更加依赖于间接税,而间接税往往受到经济周期和消费波动的影响,其所提供的财政收入可能不稳定,难以满足政府的开支需求,转移支付、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方面支出也会减少,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公平,不利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二)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再调节作用较弱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再调节作用有待加强。一是个人所得税容易导致避税。我国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使低收入群体享有较低的税率,但导致高收入阶层存在较大的避税机会。个人所得税平均税率偏低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收入,限制了政府在收入分配调节上的作用。二是基本费用扣除标准设计不合理。部分纳税人未能充分获得费用扣除的机会。此外,地区之间的差异和通货膨胀对基本费用的真实成本也会产生影响,当前的统一标准未能很好地反映这些变化。三是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率高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率,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低于劳动综合所得的45%,税率差异导致部分明星、网红通过转化个人所得来逃避税收,不仅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还导致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失效[6]。因此,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还存在不完善之处,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三)第三次分配的税收激励机制不完善
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是保证收入分配公平、促进共同富裕的制度基础,收入的三次分配都离不开税收的调节作用。第三次分配是对前两次分配的有效补充,三次分配相互协同配合,提高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促进共同富裕。但我国现行财税体制对个人和企业等主体的慈善捐赠激励不足、调节作用有限,制约着第三次分配对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的调节作用。特别是与个人慈善捐赠相关的税收政策存在一些制度缺陷和问题。
首先,个人慈善捐赠的税收扣除比例较低且不允许跨期抵扣。我国个人慈善捐赠的税收扣除比例相对较低,仅有30%和100%两个档次。虽然有100%的扣除比例,但其门槛较高,需要符合国务院相关文件的特殊规定,大多数个人无法享受该政策。我国个人慈善捐赠税收政策不允许将本年度不能扣除的捐赠金额结转到次年进行扣除。这种政策限制了个人捐赠的积极性,捐赠扣除的限制性政策影响了个人捐赠的热情。其次,扣除方式过于固化缺乏灵活性。目前,我国采用统一的扣除方式,即不区分个人的收入水平与经济能力,一律适用30%或100%的捐赠扣除限额政策。由于这种政策没考虑个体之间的负税能力和收入差异,无法调动不同群体的慈善捐赠积极性。最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政策不明确。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慈善捐赠,我国税收政策缺乏明确的规定。只有涉及扶贫、应对自然灾害等特殊重大应急事件的慈善捐赠,非货币性捐赠才能免征增值税,否则一般按视同销售处理,由捐赠者承担相应的增值税负担,这大大挫伤了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积极性。综上,税收对第三次分配的激励制度不完善,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拉大了贫富差距。
(四)税收征管模式滞后于数字经济发展
税收征管模式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国家应征税款能否征收入库,影响国家可支配财力和转移支付,最终影响共同富裕的实现。随着经济数字化的发展变化,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不能完全适应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要求,税收规避现象时有发生。税收信用环境不健全,也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如蔡昌(2017)[7]测算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额逐年增长,2015 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额流失额达376.22亿~582.48亿元。
税收征管方式滞后会削弱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一方面,数字经济的发展带来新的商业模式和新的税源,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可能无法适应这些变化,会出现一些税收征管漏洞,导致税收制度与数字经济的适配性较差,税收征管效果大打折扣,削弱了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一些跨国企业还可能通过股权架构和税务安排来减少纳税义务,不仅造成一定程度的税收流失,也构成了对国家财政稳定性的挑战,使国家无法获取正常的财政收入,从而导致政府出现财政缺口,难以实现有效的财政支出,包括对教育、医疗、社会福利和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项目的投入,低收入人群的基本公共服务得不到保障,社会资源分配不平等,最终影响到共同富裕。
四、共同富裕背景下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
(一)优化税制结构
优化税制结构,使其更好地促进共同富裕,不仅要推动主体税种改革,还要完善辅助税种,并适时开征新税。
一是优化财产税制度实现更加公平的财富分配。财产税是一种直接税,其征收基于个人或企业的财产价值,包括房地产税、财富税、遗产税等。财产税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直接影响富人和高净值人群,有助于减少贫富差距,确保财富公平分配。我国应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的立法和改革。首先,我国房产税已经具有较为充足的税源基础,住房已经成为家庭最重要的资产。其次,经过上海、重庆两地多年的房产税改革试点,我国不动产登记、房产信息联网、房地产价值评估等配套制度不断完善,税收征管体系也不存在技术障碍。
二是改变以商品与服务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完善财产税、资源税征收,健全税收体系[8]。积极开展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制度设计,遗产税是一种税负难以转嫁的直接税,实践中通常与赠与税一起设计并配套实施。由于这两个税种的纳税人与负税人相统一,征税对象定位精准,共同配合起来作为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备选税种。目前,全球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遗产税或者对遗产征税,90%以上的OECD 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征收了遗产税。总体来看,开征遗产税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二)深化间接税改革
降低间接税比重,关键在于降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比重。在增值税方面,通过减并优化增值税税率,可以直接降低增值税负担;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投资和扩大生产,比如对绿色技术、高新技术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帮助企业有效降低现金占用,减轻企业负担;适当延长增值税优惠期限,特别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当延长增值税优惠政策期限相当于降低了间接税比重。
在消费税方面,主要的改革措施是征税环节后移。消费税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能够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改变消费结构,提高消费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现行消费税为中央税,税收收入全部划归中央,主要征收环节在生产阶段。若将消费税划归地方,可缓解地方财政压力,为地方政府提供新的税源,则地方政府会有更多的财政资源投入民生项目,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将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后移还能减轻企业税负,激发市场活力,实现更均等的消费税收入分布,避免其过分集中于特定地区或产业。同时,现有的消费税税目滞后于经济发展,已不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因此,有必要更新消费税税目,引导消费者和企业调整消费和生产模式。加大对奢侈品和高污染、高耗能产品的征税力度,增加对基础性消费的补贴和抵免,减轻基础消费者的负担,发挥消费税促进收入分配公平、促进共同富裕、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
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分类征收是指根据不同类型的所得(如资本收益、财产转入所得、租金等)采用不同的税率进行征收;综合征收则是指将相关所得汇总后,采用统一的税率进行征收。通过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体系,政府可以更精确地识别高收入者并对其采取适当的税收治理措施,还有助于减少贫富差距,确保富裕阶层为社会提供更多支持,并为社会底层提供更多财政援助,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一是扩大综合所得的征税范围。在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的基础上,可进一步将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等所得纳入综合所得,适当扩大综合所得的征收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逐步扭转“资本所得轻税、劳动所得重税”现象。
二是实行资本所得合并征税模式。将不同来源的资本所得进行综合计征税款,鼓励人们提高工作和投资的积极性,参与更多投资活动,提高个人所得的税收公平性。
(四)增强第三次分配的税收激励效应
第三次分配的基础是公益慈善捐赠。税收促进公益慈善捐赠的激励方式多种多样,其中主要以纳税扣除、税收抵免、税收减免三种激励方式为主[9]。按照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19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规定,个人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也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按照中央提出的完善三次分配基础制度的指示精神,税务部门应在现行税法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积极鼓励和发挥三次分配的正面作用。
一是完善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支持政策。在企业公益性捐赠方面,建议放宽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扣除标准,在当年就准予据实扣除;在个人公益性捐赠方面,建议运用捐赠总额加计扣除的方式调动个人慈善捐款积极性。同时,建议适当加大公益性社会组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优惠力度,扩大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认定范围,鼓励更多的民间团体组建或参与公益性社会组织,增强税收对社会公益性捐赠的激励作用。
二是在财产税、流转税中设计公益性捐款、捐物的扣除或优惠政策。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无偿捐给落后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进一步将“单位和个人”扩展至“符合标准的贫困家庭或个人”,扩大免征范围。此外,还要合理简化慈善捐赠的免税、退税程序,让企业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切实感受到慈善捐赠带来的税收优惠好处,提高其开展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发挥伦理道德改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格局。
(五)完善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的税收治理模式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 年)》显示,2022 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50.2 万亿元,总量稳居世界第二,占GDP比重提升至41.5%。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税收征管模式需要更新,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果,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一是加快构建数字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作为数字经济税收征管的法律基石,加强“双支柱”方案的国际合作,探索如数字服务税、数据资产税等新税种。英、法等国开征了数字服务税,即只要大型互联网企业在英、法等国存在生产经营活动,则不论企业注册地是否在本国,不论其是否盈利,都要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数字服务税。立法体系的完善是税收征管的法律保障,也是税收发挥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促进共同富裕的政策保证。
二是强化先进技术手段应用与部门协调联动,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积极探索“数据控税”“政府+平台”“区块链+电子发票+税控嵌入”等创新方式。将新技术应用于税收征管领域,构建完善的税务信息数据库,建设税收征管智能化平台,创新税收征管模式。贯彻“以数治税”思想,加快推进“金税四期”的开发应用,推进发票电子化。构建协同治理机制,促进税务部门与金融部门、海关等的信息互联互通互享,降低信息不对称性。通过对税收征管模式的更新,更准确地了解个人和企业的收入状况,发现潜在的税收逃漏行为,从而实现更精确的税收征管和收入分配调节。
三是加强对网络直播业和娱乐圈的税收治理。在新经济新业态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明星、网络主播隐瞒个人收入,通过新型手段逃避税收,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一方面,税务部门可以与相关部门合作,加强对网络直播业和娱乐圈的信息披露和数据共享。通过共享数据,可以更准确地了解相关主体的收入情况,从而更好地进行收入再分配与税收调节。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网络直播业和娱乐圈的税收监管,避免高收入人群逃避税收行为造成的实际税负不公,既有利于强化行业规范自律、限制资本野蛮生长,也有利于推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注释
①数据来源:《中国住户调查统计年鉴2004-2013》《中国统计年鉴2013-2021》。
②数据来源:世界银行网站(worldbank.org.cn)。
③数据来源:《社会管理蓝皮书:中国社会管理创新报告2012》。
④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3—2021》。
⑤数据来源:《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