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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助力乡村文化振兴的基本形式与法治实践
——基于贵州施洞独木龙舟节的调查

2024-01-03

北方民族大学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独木银饰龙舟

江 婉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善用本地文化资源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和突出特征,尤其是那些保存民族精神精髓又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成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杠杆”,推动着乡村内源性发展的进程。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这一进程须循法而行。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标志着我国乡村振兴迈入法治化、制度化的新阶段。作为一部综合性、促进型立法,相关规定的原则性和引导性较强,须与专门立法衔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作为非遗领域的专门立法,明确了非遗保护和利用的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和具体方式,为非遗助力乡村文化振兴提供了更加具体细致的指导。

当下是乡村振兴进入新发展阶段的开局之年,以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但也面临着内部和外部环境带来的挑战。尤其是后疫情时代,面对国家财政压力增大、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且就业机会减少的挑战,农村地区尤其是西部民族地区的发展须改变以往主要依靠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转而从本土资源中寻找自我发展的内生动力。非遗就是一项重要的乡土资源。此外,当下还是《非遗法》施行十余载的效果评估之年,考察其在具体场域的实施情况,总结经验,对于完善《非遗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因此,本文以盛行于贵州施洞的独木龙舟节为个案,依托实地调查资料,考察和总结其“村际奥运会+民俗旅游”的发展模式,探究以《非遗法》为核心的非遗法律法规体系如何为其提供法治支撑,使其持续为乡村文化振兴铸魂赋能。

一、贵州施洞及独木龙舟节的基本概况

作为多民族共居地区,贵州拥有一体多元、和谐共生的文化,它同时也是国务院确定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样板区”[1],需要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走出乡村振兴新路。施洞是多彩贵州的一个典型乡镇,也是苗族聚居区,传统文化资源丰富,富集了独木龙舟节、姊妹节、古歌、银饰、刺绣、织锦技艺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先后被授予“苗族艺术之乡”“刺绣银饰剪纸艺术之乡”等称号。独木龙舟节是其中较为特殊的一项①独木龙舟节,苗语称“Qiab Niangx Vongx”,2008年被列入第三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一方面,独木龙舟节是一项民俗节庆,其凭借群体性和综合性特点,将银饰、刺绣、古歌等个体和团体项目吸纳融汇至节庆活动的各个环节,悉数展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直观观察、系统描述施洞非遗助力乡村振兴的场景和平台;另一方面,因舟的形制及文化内涵较为特殊,使它区别于其他龙舟活动,成为全国独一无二的民俗项目,学术研究价值较高。

现有关于独木龙舟节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对独木龙舟节活动的描述性研究、体育人类学视角的实证研究以及独木龙舟节的文化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功能研究等方面,鲜少从法学视角考察独木龙舟节作为一项经法定程序认定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在法治框架下的保护和利用状况,尤其是在乡村振兴场域下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情况。本文的研究试图丰富这一领域的相关成果。为便于本文读者阅读和下文内容的展开,在此对独木龙舟节的基本内容和流程做一简要描述。

独木龙舟节一般在每年农历五月二十四至二十七举行,并且仅由台江县、施秉县交界的清水江及其支流巴拉河沿岸的50 多个苗族村寨参与举办。独木龙舟节是一场盛大的“村际奥运会”,并在此形成了“独木龙舟文化圈”,施洞是这一文化圈的发源地和核心。该文化圈的村民因所穿服饰大都为“施洞型”,语言几近相同,也被称作“施洞人”。穿着其他类型服饰的苗族人一般没有独木龙舟,也不参加独木龙舟节[2]。

独木龙舟节内容丰富,包括制舟、下水、出龙、取水、接龙、竞渡、“吃龙肉”等流程,其间,沿岸河坝上还会有村民自发组织的斗鸡、斗鸟、踩鼓等娱乐活动。独木龙舟的一个特殊之处是,龙身由3根完整的杉木刳制而成,中间是“母舟”,两边是“子舟”。平日,龙身存放在龙舟棚,龙头存放在鼓头家。如果经村民集体商议决定参加龙舟竞渡,比赛前几天就将龙头和龙身拼接起来,粉饰一遍,由村寨的壮丁一起运下水,下水时要举行祭祀仪式。比赛当天,龙舟出发前要举行出龙仪式。出龙仪式一般在凌晨2:00—5:00 进行。每个村寨在龙舟停靠附近的河坝上放1 张四方桌,桌上放1 升米,米上点有3 炷香,放12 元钱。巫师手提1 只白公鸡站在桌边念古歌和巫词,召集山神、水神、龙神和祖先前来保佑龙舟比赛平安顺利。龙舟比赛结束后,巫师会用同样的方式欢送山神、水神、龙神和祖先。这一程序结束后,参赛龙舟前往施秉县平寨长塘口报到,进行取水仪式。龙舟行进过程中不能停留。到达平寨长塘口后,桡手将3根茅草抛于江中,意在告知龙王龙舟比赛即将开始。之后,各村寨的龙舟就可以启程前往赛场参加竞渡了。龙舟在不同赛场竞渡或前往赛场的路途停靠时,外嫁到该寨的姑妈、姑爹及其他亲朋好友会带着礼物到江边接龙,以示对龙舟比赛顺利、取得佳绩的祝福。接龙时,姑妈会给娘家村寨的龙头挂上红绸、锦旗、鸡、鸭、鹅,并且燃放烟花爆竹,给鼓主和桡手敬酒,以示祝福。所赠贺礼由该条龙舟上的“管账”记录下来,汇报给本村龙舟活动的组织者——龙头;龙头将礼品种类、数目、赠送者、受赠者、赠送地点等悉数誊写在红纸上,张贴于村寨的铜鼓坪或活动室等公共场所,村民可以根据公告的账目,邀请出资的亲朋好友前来“吃龙肉”。整个接龙仪式一直持续到下午2:00方才开始正式竞渡。竞渡分三个主赛场,各进行一天比赛,角逐出前三名。赛后,各村寨还要组织2—3天的“吃龙肉”活动,如此,整个独木龙舟节方算结束。

二、非遗助力乡村文化振兴的基本形式

文化遗产的结构能动性和内源性使其能够适应环境变化做出调整和改变,形成一些自生或自扩结构,并生成一些自在或自扩功能。学者将这种文化遗产称为“结构性遗产”,并具体划分为物质性结构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古镇等)、制度性结构遗产(传统节庆、祭祀等)和习俗性结构遗产(民间歌舞、传统技艺等)[7]。独木龙舟节就是一种制度性结构遗产,它有固定的举办时间、地点和内容,形成了一定的制度性安排,将施洞的男女老幼聚集在一起,通过年复一年的举办不断更新、巩固乡村团结基础和情感联结纽带。早期,这种节庆活动相对封闭,参与人员主要局限于当地及周边少数地区。随着国家设立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对其进行法定化、社会化命名,它的公共性和开放性增强,吸纳了更多游客和公众参与进来。除了规定性特点外,制度性结构遗产还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它将那些分散融贯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的习俗性结构遗产囊括其中,向游客展出,带动了文化产品的销售。

(一)重建乡村精神家园,提振农民精神

乡村振兴首先是人的振兴,要提振精神、聚拢人气。人作为一种社会性的存在,需要在群体性活动中、在与他人的交往互动中建立情感联结,完成自我认知,建构精神家园。民俗节庆就是这样一种群体性文化活动,它“以共同的理解与情感为基础”,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历久弥新的精神核心,建构并维系一个约束和包容人们行为的文化世界,从根本上实现乡村的全面振兴[4]。

具体来说,民俗节庆的这种功能主要通过仪式来实现。涂尔干研究指出,仪式具有教导作用,通过举行仪式,群体可以周期性地更新自身和统一体的情感;与此同时,个体的社会本性也得到了增强[5](518)。独木龙舟节是一场由多项仪式组成的民俗节庆。祭祀是贯穿整个龙舟活动的仪式,伐木制舟时须祭祀山神、树神和地神,出龙时要祭祀山神、水神、龙神和祖先等。祭祀是一个回顾历史、纪念祖先、唤起共同记忆和认知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村民之间的情感和精神联结得以巩固,归属感和认同感得以强化。接龙和姑妈“回门”则是稳固娘家与婆家姻亲关系的重要仪式,是舅舅与姑妈之间的礼仪性来往和互惠过程。接龙中礼物的大头来自姑妈,这既是姑妈对娘家村寨平安竞渡、取得佳绩的祝福,更是对龙舟活动的经济援助。这主要是因为苗族自女儿出生就为其筹备银饰嫁衣,花费金额较大,女儿一出嫁就相当于带走家里大部分财产,所以需要通过这种方式“回礼”,实现互惠。当然,为了感谢姑妈对龙舟活动的支持,舅舅们也会安排宴席和各种娱乐项目,请姑妈“回门”。这一来一往间也激发了施洞村民维系家族关系、姻亲关系的自觉意识。

民俗节庆不仅以其深厚的文化和精神内核维系和强化着乡村的情感联结,而且衍生出一系列村规民约约束着当地人的行为,稳定着当地的秩序,发挥着基层治理的功能。当前在村寨人员大量外流的情况下,为了增强村寨的竞渡实力和凝聚力,龙舟节举办前的一个月,村龙舟协会或村委会就会张贴告示或由龙头通知大家参与龙舟节。除了学生和公务员,在外的村民都要回来,无故不参赛者会受到经济和精神方面的惩罚。经济上,按缺席龙舟节的实际天数缴纳500—1 000元不等的罚款,人口较少或者制作新龙舟的村寨罚款金额相对较大;精神上,若家中将来有红白事,村民可以不参加。相较于经济惩罚,村民们更在意精神方面的惩罚,所以除非有特殊情况,一般都会积极参赛。

可以看到,在日渐“空心化”、情感淡化的乡土社会,民俗节庆发挥着社会动员和整合机制的作用[6]。龙舟节庆活动中的仪式、禁忌、习俗以一种极强的黏性将在外打拼的青壮年与留守在家的老人、外嫁的姑妈和村寨的娘家人等不同群体聚在一起、黏成一团,形成推进乡村振兴的精神和人气合力。当然,节庆活动的举办也给村民提供了一个停歇、放松的机会,让忙于生计的村民休整过后,振作精神,重新投入之后的生产生活中。

(二)催生乡村文化产业,振兴乡村经济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产业兴旺,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前提。”[7]党和国家先后对乡村产业,尤其是文化产业的发展做出重要决策部署和安排。2022年,文化和旅游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意见》,绘制了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路线图,提出从文化产业、文旅融合等八个重点领域为乡村经济发展赋能。文化产业和文化旅游业是当下乡土文化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基本形式。对于传统文化资源丰富的西部民族地区来说,随着国家大力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其文化资源的产业优势日渐凸显,乡村振兴有了新的助力。施洞就乘着这股东风,依托独木龙舟节等文化资源,以“民俗+旅游”“文化+产业”等方式打造非遗小镇,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产业增收。

在日常经营中,施洞主要制作出售银饰、刺绣等文化产品。施洞素有“银饰之都”“刺绣之乡”的美誉,这里的多数男性会打银饰,女性会刺绣。早期,施洞村民主要制作传统的、符合当地审美和需求的产品,在附近集市零售。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市场逐渐扩大,他们开始根据游客需求设计制作刺绣杯垫、装裱画等文创产品,利用房前屋后、家庭院落开起了小作坊、小商铺,发展“庭院经济”。目前,施洞5 000多户家庭中有大约800户经营加工作坊庭院。银饰和刺绣产品经营者比较集中、品质较好的村寨自然成了远近闻名的“银匠村”“刺绣村”,打造了自己的地域品牌,收益大幅提高。施洞镇郊的塘龙、塘坝两个自然寨就是当地的“银匠村”“刺绣村”,全村多数依靠银饰和刺绣产业实现了脱贫致富。塘龙寨有80 余户家庭,其中专门从事银饰制作的有约60 户,平均每户年销售额达30 万—40 万元,纯利润7 万—8 万元,有些农户年销售量甚至高达200 万元,利润40 万元;塘坝寨100余户家庭中有一半从事刺绣生产。

相较于银饰、刺绣等习俗性非遗可以直接转化成文化产品,独木龙舟节因其规定性和短暂性等特点无法进行日常经营和流通,它主要凭借开放性和包容性的特点和优势发展出“民俗+旅游”的产业模式,通过吸引游客为银饰、刺绣等文化产品的流通和销售提供庞大的市场和客流量,每年民俗节庆期间是施洞镇文化产品销售量最大的时候。此外,游客的加入增强了当地的热闹气氛,赋予民俗活动更多可利用和发展的空间,强化了当地群众传承和保护非遗的意识,进而反哺非遗的传承和保护机制。

三、非遗助力乡村文化振兴的原则遵循

文化遗产自身的结构性特征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它的主动性,使其可以能动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但对农村文化遗产而言,在城镇化浪潮下它表现出更为明显的被动性和脆弱性。作为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资源,文化遗产的被动性亟待消解,切实发挥赋能乡村文化振兴的效果,从而实现自我的可持续发展。此时,必须借助现代化治理手段,而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为促进非遗与乡村文化振兴融合发展,2021 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该法设“文化繁荣”专章,系统规定了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作为一部综合性、促进型立法,该法规的规定相对原则化,需要与其他专门法衔接实施。《非遗法》作为非遗领域的专门性立法,相对明确地规定了非遗传承、保护、发展和利用的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和方式,为非遗赋能乡村文化振兴提供了具体细致的指导和规范。施洞独木龙舟节衍生出的“村际奥运会+民俗旅游”模式及各项机制的运行,生动地展现了《非遗法》是如何为非遗赋能乡村文化振兴提供法治支撑的,尤其是《非遗法》确立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原则是整个过程的根本遵循。

(一)真实性保护

根据《非遗法》的释义,真实性是指非遗项目“在历史上原来是个什么样子,我们就按什么样子进行传承和传播”,这就要求我们“对每一项非遗进行记录、建档的时候,要尊重历史原貌,将该项目的历史真实信息记录、保存下来,避免掺杂任何虚假内容”[8](21~22)。根据这一解释,非遗保护的真实性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保护非遗本身的真实性,即保存非遗的历史原貌;二是非遗保护工作的真实性,即要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非遗项目情况。但在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2003年《公约》”)为核心的非遗保护国际法体系中,真实性是一个被否定的概念。这种否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非遗界定为一种活态遗产,“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自然和历史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二是强调社区、群体和个人的主体地位,非遗不受制于外部对其价值的判断[9]。由此可以看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真实性的否定主要指向保存非遗真实形式这层含义。

关于保存非遗真实形式的要求,学界在批判和扬弃的基础上提出了具有建设性和创新性的标准,即“基质本真性”,也就是承认社区、群体和个人对自己文化进行调适和创新的正当性,但要求保证文化事象的基本性质、结构和功能及其对人的价值关系不发生本质改变[10]。这一标准不仅平衡了活态性和真实性之间的张力,而且具有法律正当性和事实合理性。首先,它符合2003年《公约》体系建立的“赋权社区”的伦理原则和保护范式,即承认并且尊重社区、群体和个人在非遗保护中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其次,《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宣称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这一国际准则蕴含着“代际公平”的理念,也就是说,作为文化多样性熔炉的非遗,既是祖先留给当代人的,也是后代人的。当代人有责任和义务保持文化遗产的相对真实性,维持其可持续发展。据此,真实性的含义与要求可以理解为既包括保持非遗基本性质、结构、功能等的真实性,也包括保护工作要准确、客观地反映非遗项目的真实情况。这两层含义在实践中各有侧重地指向了非遗保护中的不同主体,前者主要是非遗社区、群体和个人,后者主要是政府、市场和学者等他者。

当前,我国非遗真实性保护面临的困境主要是他者的过度干预和非遗社区的失语和缺位。也就是说,贯彻落实真实性原则的重点是非遗社区与他者地位和作用的平衡与协调问题。施洞的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相对成功的成熟案例。施洞借由非遗资源开展文化旅游开发促进乡村振兴的过程,由政府进行顶层规划和后勤保障,由国有控股公司具体落实,但全程重视社区的参与性。直接介入的公司主要承担辅助性工作,包括文化空间和场所修缮、环境卫生清洁、旅游设施维护等,对社区内部的传承没有强行干预和改造。例如,本文所关注的龙舟节,从伐木到凿舟、从下水到上岸,各个环节都得到保留;各个环节中的祭祀、接龙、姑妈“回门”等仪式仍遵守严格的仪规和禁忌。当然,为便于游客集中观赏和参与,对个别环节的时间点做了调整,如将出龙仪式从凌晨2:00—5:00 改为早晨8:00—10:00,设置了开幕式和集中祭祀环节等。这一调整在不影响非遗基质的前提下,将传统时间观念与现代社会秩序协调融合,强化了非遗的公共性、开放性和参与性,拓展了传统文化的现代发展空间。

(二)整体性保护

真实性侧重时间向度的历时性和现时性保护,整体性则侧重空间维度的关联性和系统性保护,即要对非遗项目本身、相关联的遗产项目及其所处环境进行保护。具体可以从四个层面来理解。一是对非遗包含的各项文化表现形式的整体性保护。在名录制度下,每一个非遗项目在申报和认定时被归为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技艺等十大门类之一,但非遗项目本身实际上是一个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综合体,涵盖语言、文学、表演、仪式等多种文化表现形式,这些文化表现形式是相互融合、无法割裂的,因此要对某一非遗项目包含的各种形式进行全面保护。二是对相关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非遗是无形的,需要借助有形的物质呈现出来,这些实物或场所就成为记录和展现非遗的重要载体,有些甚至因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而成为需要特别保护的文物。三是对非遗及其生存环境的整体性保护。非遗本质上是人的生产生活方式,是在一定的自然和人文环境中生成和演变的。一旦脱离了特定的生存环境,非遗可能会失去本来的面貌和功能,甚至消逝,这也是我国建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实行就地保护的原因。四是对非遗承载的优秀文化的整体性保护[11]。一个地区、一个群体的文化从来不是孤立的、互斥的,而是联系的、互通的,非遗项目仅是依据一定标准筛选出来的代表作或者文化片段,对其进行保护必须放置于文化整体之中而非“圈养”。

施洞独木龙舟节的生存与延续依托清水江、巴拉河流域的自然环境和当地深厚的人文环境,通过聚合多种文化表现形式、其他非遗项目及优秀传统文化要素,吸引外来人员参与、拓宽外部发展空间,实现对施洞文化遗产的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独木龙舟节内容丰富且统一,它不只是几场赛龙舟,还包括飞歌、斗牛、斗鸟、踩鼓、吃长桌宴等多项文化表现形式,充分将竞技、歌舞、服饰、饮食等各种类型的文化熔为一炉。苗族有句古话,叫“人比人,花比花”。“人比人”比的是苗族阿妹的歌舞技能,“花比花”赛的是服装上的刺绣。在过去,心灵手巧的苗族阿妹以针当笔、以线为墨,将自然山川、传说等绣于衣服上。龙舟竞渡时,施洞各村寨的男女老幼身着民族盛装、佩戴银饰前来观战,龙舟节也因此成为施洞非遗项目惊艳亮相的“活态博物馆”。

独木龙舟节本质上是苗族表达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的节日,近年来有学者提出其与鼓藏节存在诸多亲缘关系[12]。这两个节日在起源、仪式及牵头人物方面有相同的内容,表现出苗族对动植物的崇拜,对血缘、家族关系的看重与维护,是苗族礼俗文化的重要内容。由此我们可以想到,如果一种文化形式被消解,那么它的仪式流程、功能意义也可移植到其他文化形式中,由此,一个地区、一个群体的文化体系得以保存和延续。

(三)传承性保护

传承性保护是指通过言传身教、口传心授等方式将非遗延续下去。这是一个由此人到彼人的过程,因此传承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学界根据某一非遗项目完整展示所需的人员数量,将非遗分为个体传承型、团体传承型、群体传承型,与之相应的传承人分别为传承个体、传承团体和传承群体[13]。个体传承型主要是指民间文学、传统医药、美术、技艺类非遗项目,施洞银饰、刺绣就属于这个范畴。团体传承型要求由两个以上的人员合作完成,离开任何一个人,这个项目都是不完整的,如苗族飞歌等。群体传承型是一个地区或群体内部众多成员共同完成的,每个人的行为可以在不同时空重复发生,如独木龙舟节等民俗节庆的传承。目前,我国《非遗法》仅规定了传承个体,2021 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对于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探索认定传承团体(群体)。在此制度安排下,龙舟节等民俗节庆的传承将从自在转向自为,进而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

“传承的本质是文化的延续。”[14]非遗能够得以延续和留存的关键在于,它仍然与其所属社区、群体或个人的生产生活密切关联,能够对当今的经济社会产生持续性影响,能够与当下的时代精神相互融合。从传承性来说,独木龙舟节既是古老的,也是新鲜的,它是施洞苗族人沿袭已久的节庆,又因为年年举办而不断获得新生。独木龙舟节各个环节的礼仪规程蕴含着苗族人对美好生活的祈愿,承担着凝聚人心、聚拢人气的重要社会功能,为乡村振兴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活力。此外,因为举办民俗活动而产生的村规民约也发挥着重要的基层治理功能,维系着乡土社会的秩序,成为乡村振兴的组织和制度基础。

四、非遗助力乡村文化振兴的多元主体工作格局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施洞以非遗助力乡村文化振兴的实践向我们展示了《非遗法》得到贯彻实施、支撑非遗与乡村文化振兴融合发展的典型案例。而实践的开展、法律的实施离不开相关主体的参与,《非遗法》对政府、社会、市场等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做了相应的规定。施洞结合当地情况,形成了政府主导、社区(农民)主体和社会参与的多元主体工作格局。

(一)社区主体

关于社区主体的地位,《非遗法》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而是主要蕴含在保护原则之中。例如,真实性要求尊重非遗社区在保护中的能动性,整体性强调保护非遗发生于当地的自然和人文环境中,传承性则要求发挥以代表性传承者为核心的非遗社区的作用。尽管法律法规缺乏具体规定,但国家政策已对此做出回应。《“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提出非遗保护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坚持依法科学保护的原则,提高民众的主体意识等。规划作为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明确五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内国家的发展方向和主要任务。这些规定表明我国的非遗保护正在不断总结经验、弥补欠缺。除国内法律法规政策外,2003年《公约》提供了直接依据来源,尤其是第15 条规定的“最大限度的参与”(the widest possible participation)。根据公约文本的结构和内容,这一规定的内在逻辑是:如果没有有关社区、群体、个人的参与,就无法界定和识别非遗(第2 条),非遗属于创造、维护和传承这一遗产的社区、群体、个人,因此,他们必须广泛参与保护措施和对其非遗的管理(第15条),同时必须尊重对这一遗产的习惯性获取(第13.d.ii)。

长期以来,非遗的传承与发展都属于社区自发行为,当下对社区主体地位的强调主要是为了避免行政和市场的介入不当干扰了非遗的自然传承、侵害非遗社区的利益。从非遗的长远发展来看,其传承与发展仍需将其归还于民。施洞独木龙舟节一直是社区自发的集体性活动,尽管已被纳入小镇的文化旅游项目中,但并未改变村寨内部的组织和参与方式。是否参赛、费用如何筹集、赛事日程如何安排等事宜由全村共同决定、共同组织、共同实施,政府主要负责提供基础设施、资金支持、安全防护等基本保障。当然,一个集体性活动的有序举办也需要个别关键人物的倡导或带领。在村寨内部,龙舟活动的关键人物就是龙头。龙头对内统筹安排本村龙舟活动,对外联络竞渡事宜,因此需要由积极热心、认真负责且具有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威信的人担任。龙头或者由村集体推选,或者由龙舟协会与村委会协商确定,有时龙头也是寨老。寨老是村寨中德高望重的长者,也是自然村寨中的传统权威领袖。随着行政村的建立,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寨老等传统权威组织并行存在,共同处理村寨事务。寨老负责所在自然村寨的文化娱乐和族内纠纷等,村民委员会负责整个行政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例如,施洞龙舟节期间,本村寨的参赛人选、关键角色的选定、活动中的禁忌和惩罚等就需要寨老共同商定。

(二)社会参与

社会参与是非遗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也是新时代新征程上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基本要求。《非遗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遗保护。在施洞,这些社会力量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

1.社会组织。在施洞,几乎每个非遗项目都有自己的组织,龙舟节有龙舟协会,银饰、刺绣有银饰协会和刺绣协会。协会是组织、管理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形式,拥有相对独立的经费和管理权,协会成员多为当地的非遗传承人或非遗爱好者。例如,负责组织施洞独木龙舟节的是施洞镇龙舟协会,其成员大多是各村寨的龙头。早期,龙舟比赛由龙舟协会独立组织,经费来源于会费、政府部门资助,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等。近年来由于文化旅游业发展的需要,龙舟节开始由镇政府主办、龙舟协会承办,经费由县政府和镇政府拨付。由是,龙舟协会成为联结政府和村寨的“中间人”,对上,接受镇政府的领导,与镇政府协调本年度龙舟节期间的相关事项;对下,向本村寨的龙舟协会、村委会、寨老组织等传达镇政府的相关指示,商讨本村寨的竞渡事宜,组织村民有序参与节庆活动。

施洞镇龙舟协会的组织和运行情况反映了我国社会组织的一个基本特点,即官民二重性。一方面,它们有自己的组织和管理机制,有独立的经济来源,相对独立于政府;另一方面,接受党和政府的引导和资助,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15]。在促进乡村振兴过程中,社会组织的这些特性使其便于收集、汇聚来自各方面的信息和资源,尤其是寻求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又凭借其群众性、民间性特点和村民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作关系,为他们提供技术、信息等资源和服务。2022年,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关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乡村振兴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通过组织专项行动、搭建服务平台、做好项目库建设、培育重点社会组织、完善长效合作机制、优化支持体系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

2.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两种重要的农村经济组织形式,也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主体。两者的区别在于: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是社区性经济组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成员根据户籍、土地承包关系等因素确定,主要有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其成员具有开放性,不局限于本行政村[16]。施洞兼有两种经济组织形式,形成了“集体经济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农户”的联合经营模式,其中尤以各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者组成的专业合作社居多,银饰、刺绣专业合作社的运行较为成熟。

施洞是贵州省银饰刺绣产业发展的重要集散地,但是长期以来,受“传内不传外”等传统观念的影响,村民们都是关起门来生产,对外销售时互相竞争、互相压价,经济效益不高,对产业发展不利。为了打破这种局面,提升整体技能和效益,2010 年,施洞银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刺绣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立。在管理和运行机制上,合作社内部成立了党支部,实行“党支部+合作社+‘十户一体’+农户”机制;在生产经营上,采取“分散加工、统一销售、按量分成”的模式,以此提升产品的整体竞争力和效益;在服务上,主要通过不定期开展产业技能培训,提升村民的技能和综合素质。

五、结 语

非遗是一个地区、一个群体生产生活方式的具体表现,是蕴含在历史变迁过程中保持民族本质特征和基本状态的文化现象。在现代化转型中,非遗不能固守传统,而是需要发展出新的生存方式,以更好地适应变化的环境,焕发强大生机。在当下的乡村地区,要将非遗融入乡村文化振兴进程中,因时因地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促进乡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也要保证其不失本真地永续传承。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建立起长效、稳定、可持续的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把乡土文化的保护和利用纳入法治轨道。独木龙舟节作为贵州施洞的民俗“奥运会”,它的举办向我们展现了一个贯彻实施非遗法律法规、以法治保障和促进非遗助力乡村文化振兴的生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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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族银饰——大山深处绽放的美丽
如何使氧化的银饰翻新
漂亮的“银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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