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与对策
2024-01-03吴润博
■ 吴润博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将具有实用价值的农业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或新技术的过程,对于推动农业科学进步,提升农业生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瓶颈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公益性,科研单位转化的意愿不强
由财政资金设立或资助的项目产生的农业科技成果,其公益属性明显,但关于成果产权归属界定、转化收益分配等影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问题,还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细则措施,限制了科研单位开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同时,科研人员为了使项目顺利结题验收以及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等原因,大多注重指标考核、论文数量、奖项申报等,较少关注项目成果是否能被市场接受,以及转化后能否持续产生经济与社会效益等,出现科技与产业“两张皮”现象,导致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无法有效衔接。
(二)农业科技成果具转化有不确定性,金融机构投资的意愿不足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生产、市场、管理、技术等多方面因素,通过研究产生的农业科技成果,经中试与鉴定,到转化推广并产生规模效益,这一过程漫长而复杂,并且存在失败的风险。此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受地理环境、自然条件、社会人文、地域保护等因素影响较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具有不确定性,难以预测投资前景,加上强公益、弱盈利的特点,对于注重风险控制、追逐利润最大化的金融机构来说缺乏相应的投资意愿,或是为农业科技型企业设置较高的信贷门槛来规避风险等,造成企业的融资渠道狭窄,阻碍了企业发展,降低企业开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能力。
(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缺乏有力载体,农业科技型企业实力薄弱
作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农业科技型企业相较于其他领域的先导产业,普遍存在入围门槛低、发展不均衡、市场规模小、核心技术少等问题。农业科技型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总体数量少、规模小,以上海为例,近三年没有上市的农业科技型企业,在2022年公布的9959家上海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中,涉农的也仅为65家,占比不到1%。此外,大部分农业科技型企业尚处于企业发展成长阶段,资本积累薄弱、运转机制不够健全,其总体规模、研发能力、市场占有率和品牌影响力等均不具备开展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的能力。
二、当前金融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做法
(一)“政银”联合推进“科技+金融”双轮驱动
科技部、中国农业银行于2021年4月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加强现代农业科技金融服务创新支撑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意见》,充分发挥科技系统和农行系统优势,打通“科技—产业—金融”的合作通道。通过建立政银“双向多级联动”工作机制,加大现代农业科技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十三五”国家科技计划农业农村领域重大成果转化和“十四五”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载体平台建设,支持一批现代农业科技重大成果转化项目,提升现代农业先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服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二)“政银企”模式促进资金链、价值链、产业链协同发展
青海省科技厅与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签订《农牧业科技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明确“政府部门推荐、银行独立审贷、双方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围绕资源优势产业和重点行业,由省科技厅筛选一批具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农牧业科技项目,建立农业科技贷款项目库,并主动推荐一批给省农发行、省农行。银行将优先向符合信贷条件的农牧业产业化科技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并将具体工作分解落实到所辖分行组织实施,以支持农牧业产业化科技项目实施落地,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推广,推进一二三产融合创新。
(三)多种融资工具组合支持农业科技企业增信融资
黑龙江省围绕水产养殖、绿色食品、农产品加工等重点领域,科学制定信贷措施,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农业科技信贷扶持力度,对农业科技项目实行优惠利率,贷款投放重点支持农业科技行业和优先发展领域。加强对农业科技企业的金融支持,创新符合农业科技企业特点的抵(质)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探索以农业科技型企业的股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为质押进行贷款融资,开发运用“银行+保险”“银行+担保”“银行+保险+财政补贴”等多种融资工具相配合的融资模式,支持农业科技企业增信融资,提升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
三、金融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保障
政策性信贷是政府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途径,应不断完善以政策性信用担保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政府应积极引导政策性银行开展农业科技成果的公益性、外部性评估,对于转化后外部效益明显,并且能带动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农业科技成果,可以适当降低企业的授信标准、简化授信程序、缩短放贷时间、延长授信时间、提供费用减免等,为农业科技型企业开展成果转化创造更好的外部条件。此外,政府应持续调整政策与资金的支持方向,除了制定出台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明确成果产权界定、转化收益分配等内容以提高科研院所开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外,在农业科技项目支持方面应向企业等市场主体倾斜,重点加强对“专精特新”农业企业的培养孵化,并将技术上的先进性、经济上的合理性、生产上的可行性作为考核重点,保证项目产生的农业科技成果具有市场化推广应用潜力。
(二)进一步打造“个性化”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与金融产品
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各个阶段的资金需求、风险程度、管理方式等特点,涉农保险机构应探索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保险,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范围、丰富保险种类。如:在研发阶段,对于失败风险较高、研发周期较长的基础研究类项目以及当地农业产业重点发展领域项目等,应加大对项目承担企业的保险支持力度;在转化阶段可根据“品种所有权转让”“品种使用权许可”等不同的转化交易方式,以及“一次性买断”“销售+提成”等不同的成果定价方式设立相应保险,降低成果在后续市场化推广运作过程中买卖双方可能承担的相关风险,增强各方交易意愿。商业银行也应创新推出相关金融产品与服务。如:设立农业科技专项贷款,适当降低贷款质量容忍度,制定符合涉农科技型企业特点的抵(质)押担保方式,探索以股权、新品种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作为质押进行贷款融资的渠道,以更好地满足企业融资需求。此外,在不断开发新的贷款模式、金融产品的同时,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这些模式和产品的宣传推广,推动金融资本与农业科技创新更好的融合,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三)进一步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农业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
政府应制定有利于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财税政策,发挥社会资本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动作用,从而促进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加快注入农业科技型企业。逐步建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机制,探索以政府资金投入带动社会资本投入的模式,适时建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基金。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型企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财务结构,并重点扶持一批科技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力大、产业关联度高的农业科技型企业,助力其在企业板、创业板、海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有效提高企业的直接融资能力,逐步打造形成具有一定市场规模和品牌影响力的本土头部企业。关注企业的全生命周期,做好对已上市的农业科技型企业再融资、市场化并购重组等方面的跟踪、支持。应充分发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农业科技战略合作联盟、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等农业科技创新服务及投融资载体的作用,培育农业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增强企业开展农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