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的对策研究
2024-01-02梁宇
梁 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广西 南宁 530021)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船舶大型化发展的进程加快,船舶碰撞桥梁事故频发,安全隐患逐渐增大,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0年交通运输部与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联合发布《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指出要全面排查和治理船舶碰撞桥梁安全隐患,提高航道通航保证服务水平,规范桥区水域船舶通航秩序,提升桥梁防撞能力,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长效机制[1]。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作为重点难点工作,视隐患为事故,严格责任集中攻坚,健全体系长效管理,并于2021年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在省级层面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深入推进全区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专项行动[2]。
1 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情况
广西跨各类航道桥梁纳入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范围共计218座,已经全部完成隐患自查工作。经自查,最终确定需开展桥梁通航安全风险及抗撞性能综合评估工作的跨国家高等级航道桥梁108座、跨其他等级航道桥梁40座。
根据综合评估结果统计,跨国家高等级航道桥梁、跨其他等级航道桥梁、公路桥梁以及跨西江干线桥梁风险隐患问题主要体现为:抗撞性能不足;标志标识设置或维护不到位;通航净高不足;通航净宽不足;未按要求设置或维护防撞设施;其他类型隐患等几方面,具体情况见图1。
2 船舶碰撞桥梁隐患原因分析
2.1 存在客观风险隐患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15)明确了桥梁抗船撞的设计原则,规定了Ⅳ~Ⅶ内河航道和通航海轮航道的船撞力设计值,是当前公路桥梁抗船撞设计的基本原则和统一标准[3]。由此可见,桥梁抗撞性能是桥梁设计阶段已经形成的基本性能,属于客观存在的桥梁本体原因。近年来,通航船舶呈现出吨位大、航速快的发展趋势,由于航道等级提升及船舶大型化运行,而早年间建成的桥梁,防撞能力无法满足更高吨位级别船舶航行的需求,客观造成了桥梁风险隐患增加,出现桥梁抗撞性能不足的情况。
2.2 人员思想认识及能力不足
船舶碰撞桥梁隐患工作主要涉及桥梁运行单位人员及一线船员,部分桥梁运行单位对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工作认识不足,对位于现状航道等级低、通航条件差、通航船舶吨位小或仅能区间通航的航道上桥梁,普遍认为没有必要开展综合评估,工作意愿不强;部分船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在不熟悉航运环境、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无法做出正确预判,有不按规定安全航速驾驶的不良习惯等。无论是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驾驶人员的操作水平整体都有待提升。
2.3 桥梁防撞治理经费保障不到位
由于桥梁运行单位属于不同管理部门,涵盖交通运输、海事、铁路等多部门,其经费保障各不一样,出现各市所属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常有未能有效落实资金的情况,开展隐患治理存在资金压力,影响总体工作进度。
2.4 桥梁防撞相关制度不够健全
我国在桥梁抗撞能力设计方面出台了《公路桥梁抗撞设计规范》(JTG/T 3360-02-2020)[4],但在抗撞设计条件、施工要求、验收维护等方面缺少体系化的标准和规范,难以满足桥梁防撞从设计到评价全过程的现实需求。目前主动预警设施验收和后续运营使用方面缺乏验收规程或指导意见,很难在验收过程中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缺乏如何将跨河建筑物提升工程纳入航道整治总体项目中,且明确补助标准的指导文件,相关工作开展成效不明显。
3 船舶碰撞桥梁整治对策
3.1 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工作机制
明确推进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工作主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并安排专人推进工作,确保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有序开展;建立交通运输、海事、铁路部门间的沟通合作机制,联合开展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工作;全面部署加快推进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工作,压实各单位责任,落实属地政府责任,加大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工作力度;组织召开桥梁隐患整治协调会议,研究讨论存在问题及需协调解决的事项,明确相关事项及工作要求;合力突破船舶碰撞桥梁专项治理工作,加强交通运输、海事、铁路等多部门联动,完善部门沟通机制,多方形成合力,同频共振统筹协调推进该项工作。
3.2 及时划定桥区水域范围
划定跨内河主要等级航道桥梁桥区水域范围,为桥区水域水上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基础。经过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及专家咨询,具体划定情况如下:
(1)主要等级航道包括:西江航运干线、右江—郁江、红水河、都柳江—融江—柳江—黔江、左江、桂江、绣江、八尺江、布柳河等九大航道,同时确定其他航道通航代表船型和代表船队,并函告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为桥区水域水上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基础。
(2)确定桥区水域划定原则:一孔跨过通航水域或一跨过河的桥梁桥区水域按上游2倍、下游1倍代表船型长度划分,其他桥梁桥区水域按上游4倍、下游2倍船长范围通航代表船型长度划分;相邻的两座或多座限制性桥梁的桥区水域上界为上游桥梁上游水域边界、下界为下游桥梁下游水域边界;跨越通航建筑物引航道水域的桥梁,桥区水域并入通航建筑物管理范围或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不单独划定。
3.3 加强督导检查、调研及执法检查
(1)加强督导调研。派出工作组进行全覆盖督导调研,深入分析工作推进过程遇到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及要求。
(2)积极开展桥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综合评估工作质量调研。聘请行业资深专家到各市开展现场调研工作,由于疫情原因,灵活采取视频方式开展调研。
(3)加强督查检查。组织对广西各市开展督导检查,实地核实各桥梁隐患治理工作情况、存在困难和问题,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各市各单位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推动各单位隐患整改。
(4)加强执法检查。组织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开展现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约谈桥梁运行单位,印发整改通知书,有效运用执法手段推动专项工作。
3.4 有效保障经费到位
督促协调各责任单位加大资金筹措力度,落实综合评估资金,确保完成综合评估工作,确保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专项行动顺利实施。针对公路危旧桥梁改造工作,将纳入危旧桥梁改造行动的桥梁按照普通国道危旧桥梁改造等工程计划实施项目要求,向上级部门报送桥梁资金申请以获得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车购税补助资金,确保经费治理工作有经费来源,有效推动和实施桥梁改造项目。
3.5 针对性实施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治理
根据桥梁通航安全风险及抗撞性能综合评估结论,并结合实际情况根据综合施策原则采取对应整改措施,如加装主动预警装置、设置被动防撞设施、加固改造、完善标志等措施,以提升桥梁防撞性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按照《桥梁通航安全风险及抗撞性能综合评估要点》的具体要求,对于抗撞性能不满足要求的桥梁,应优先采取设置防撞设施、加固或改造桥梁等方式提升,难以应用上述措施的应加装主动预警装置;通航净空尺度不足的桥梁应加装主动预警装置;桥区航道维护尺寸不达标的应加强航道巡查,加大疏浚力度,仍不达标则应实施航道治理工程;桥区水域通航环境复杂的应加强现场巡航检查和通航秩序监管,加强桥梁警示标志、桥涵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完善周边水域导助航设施。
3.6 积极开展通报、约谈、考核、调度工作
(1)通报约谈工作情况。通报工作推进工作缓慢单位,对推进工作滞后的市县和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开展约谈工作,督促指导工作推进。
(2)工作考核情况。将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纳入属地年度工作考核中,激发做好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各项工作。
(3)工作调度情况。积极组织各有关单位参加国家调度会议,督促各单位落实会议精神。同时,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召开船舶碰撞桥梁专项调度会议,视频调度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工作推进缓慢单位。
(4)联合海事、住建等部门召开全区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集中整治推进会,召开视频调度会议,对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工作推进缓慢单位进行调度。
3.7 全面铺开培训工作
面向相关管理部门人员和船员开展全方位培训工作,提高对船舶碰撞桥梁隐患的正确认识及各层面人员的工作能力。积极组织各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国家关于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隐患排查各期培训,并督促相关人员根据培训要求有序推进桥梁隐患治理各阶段工作;针对船员开展素质及能力培训,规避因船员不熟悉区域环境,基本能力不足、主观不良驾驶行为等问题导致的桥梁碰撞事故发生,整体提升船员水平,更大程度确保航运安全[5]。
4 结语
防范船舶碰撞桥梁是水运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是该领域一直存在的重要课题,体现为人、船、桥、环境和管理等多方面问题,涉及交通运输、海事、铁路等多部门,建立协同机制联合推动尤为迫切。明确桥区水域范围,为落实治理责任奠定基础;前期加强督导检查、调研及执法检查;保障资金、针对性实施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治理以及开展通报、约谈、考核、调度工作均是治理方案落地实施及过程监控的有效措施;全过程开展全员培训是人因素中提升思想及能力水平的重要保障。一系列措施为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顺利有效推进及船舶航行安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