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视域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探讨
2024-01-02陈君连
陈君连
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力度,可以促进农业的现代化、产业化发展,满足乡村振兴的发展目的。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已经获得了部分成果,但实践期间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管理水平落后、规模化程度较低等方面。对此,政府部门应强化资金支持力度,降低经营成本,并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通过健全的服务体系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稳定持续发展。乡村振兴的关键在于实现农村产业振兴,培育更多的新型经营主体,加快深度融合农村一二三产业,实现整体转型升级。对此,应深度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解决方案,持续进行产业链延伸,扩展发展规模,以促进农村产业的稳定发展,更快实现乡村振兴战略。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意义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应以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为主,整合农业发展资源,改变传统农业的发展模式,以更好的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具体而言,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意义。首先,可以有序实现三权分置,三权分置的关键在于保证农民的基本权益,地方农业管理部门应改变土地经营流转模式,发挥自身引导作用,维持农业生产秩序,保证农民通过合作模式,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农村改革背景下,农业部门应发挥自身主导作用,创建全新的产权交易模式,鼓励农民参与新型经营主体构建过程。期间农业管理部门还应深入调查土地流转情况,在农业发展过程中引入市场资本,为农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资金支持,快速改变农业发展体系,实现共同致富的目的。在处理大面积土地流转问题时,还应严格审核工作流程,合理分配人力、物力资源,达到共同盈利的良好局面。其次,应解决小农户与大生产问题。发展新型经营主体的过程中,应积极组织小农户,通过联合生产促进农户互助,提升生产效率。目前农业生产趋于规模化,但生产技术方面依然存在问题,还应不断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期间新型经营主体应获取更准确的市场数据,引入专业经营策略,通过互联网技术对接现代化农业营销模式,解决农业销售问题,在稳步推进新型农业经济体系的前提下,增强小农户的生产意识,促进农业经济的稳步发展。最后,应合理解决就业与收入问题。新型经营主体生产期间涉及运输与包装等环节,在制定经营方案时,应整合维护农业资源,提升农户的生产技能,杜绝出现资源闲置浪费问题,在丰富经济主体的同时,增加农户的现实收益。
二、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现状
1、内部发展滞后
首先是经营规模较小,当前农民与新型农业经营者的土地流通状况较差,频繁发生纠纷问题。且部分农户的耕地分散,不利于实现大规模的机械化生产,限制了土地流转流程,不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稳定投资与运营,减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降低了农业经济效益,无法保证农业的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同时,农民合作社内部缺乏规范的运作流程,没有实现民主管理,产权并不明确,没有建立利益与风向共担的运行机制,农民利益联结不紧密。其次是社会服务组织能力较差,虽然当前存在较多的农业服务体系,但市场并不健全,制度功能不完善,制度设计无法满足经济发展需求,脱离现代农业,甚至社会服务组织各自为政,无法发挥整体效能。最后是缺乏专业人才,农业管理学科的学习时间较长,加之受传统就业理念的影响,大多毕业生并不愿意从事农业企业工作,人才市场存在严重的流失问题。同时,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并未针对农业科技人才流失问题制定优惠政策,高校也仅重视培养高校毕业生的理论知识,缺乏实践操作,无法解决专业性的技术问题,对农业经济结构产生负面影响,延缓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推进速度。
2、外部环境严峻
一方面是资金筹备存在难度,当前我国农业金融体系发展并不完善,供需关系失衡,农产品融资渠道狭窄,信贷系统不健全,农业投资较大,但回报较低。且在抵押贷款时,缺乏有效的抵押物,加之农产品市场风险较为隐蔽,无法精准预测,这些均增大了农业金融融资难度。另外,政府部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较小,农民采用扣除财产、自偿方式清还融资,资本链很容易断裂,陷入发展困境。另一方面是保障系统不完善,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范围涉及区域逐渐扩展,补贴比例也开始增加,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依然较低。且不同于商业保险,农业保险的长期效益较低,过度依赖政府支持,无法保证农业风险防范效果。
三、乡村振兴视域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对策
1、强化政策支持力度
为了全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府部门应出台更多的扶持政策,聚集人力、资金、技术、科技、土地等方面的资源,增强经营主体发展实力,带来更多经营活力。
一是政府部门应在财政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树立并整合财政扶持政策,针对不同的农业经营主体与生产环节,制定不同的财政专项资金与财政补贴项目,带动能力较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发展,使其购置更多先进的农机设备,提升营销与品牌培育水平,保证经营质量。
二是应加大土地供给力度,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期间引入建设用地指标,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引农村承包地、存量建设地等土地资源,打造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改变破碎化耕地问题,为全面实行节水灌溉、机械作业打下经营基础。
三是加大社会服务力度,构建完善的服务组织与服务体系,发挥集体经济社区服务功能。期间应优化基层的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综合执法、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服务项目,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新型农业服务体系,帮助农业主体解决问题。且乡镇也应设立专门的运营机构,建立信息平台,根据新型经营主体的实际需求,协调各农业部门的关系,在信息、技术、政策方面提供专项服务。期间还应打造中介组织,根据市场规则完善运行章程,在促进农民合作社长远发展的同时,保障农民基本权益。另外,还应针对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培育专门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围绕农业耕种、储存、加工等各个环节展开农业服务,提升生产效率。
四是强化保障措施,提升小麦、玉米的价格,给予稳定的政策补贴,打造粮食生产新领域,提升粮食种植效益。同时,各农业部门还应强化发展力度,利用新媒体技术创新服务模式,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经营主体发展过程,营造农民为主体,政府引导的良好发展模式。另外,还应完善医疗、养老、生命权等方面的保障制度,设立专项农业保险,优先受偿农业经营者,降低风险,解决农民困境。
五是加大动态管理力度,针对国家与省级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方面设立规范的评价体系,明确量化指标,并严格考核,确保农业示范主体合理分配利润,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同时,还应加大监管力度,成立政府监管的农业云服务平台,通过招商融合方式组合农业各区域板块,包括生产端口、销售端口、服务端口、深加工端口以及旅游端口等,其中生产端口可以直接查询各区域农作物种植类型与产量,追溯各类种植信息;销售端口可以查询农产品需求量与销售量;服务端口可以提供职业农民培训以及专项技术业务;深加工端口则帮助农业企业发布收购信息,完成定向委托培育。
六是强化宣传推广效果,多渠道解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使其准确掌握并利用政策内容。期间还应提炼分析良好的发展模式,带动小农户的参与积极性。必要时还应在基层治理体系中纳入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工作,提高生产效率,增强社会治理能力。
2、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为了使农民分享更多的产业增值收益,应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构建利益联结机制,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更多服务、带动小农户的机会,获得收益。小农户也可以在期间强化对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掌握更多新技术与新理念,增强参与产业化、规模化的发展意识,分享现代化的农业发展成果,赢得更多经济利润。在打造利益联结机制的过程中,首先,应因户制定利益联结纽带,促使小农户结合自身发展需求与条件,承担风险的同时获得更多收益,打造产业发展联结、股份联结、订单联结、服务联结等方面的关系,在农业产业链中融入小农户,促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达到合作共赢、优势互补的效果。其次,应因地制宜确定利益联结纽带,明确新型经营主体的产业特点与发展状况,选择合理的组织形式,建立稳定互利的利益连接关系,获得更大的社会与经济效益,实现持续稳定发展。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执行,农业龙头企业也应在原有基础上探索合作型、股权式的利益联结机制,提升农民的利益获得感。再次,应强化约束监督力度,及时维护、巩固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联结关系,强化监管力度,合理调节纠纷,增强新型经营主体的契约与法律意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对于损害农户利益的主体,应加大惩罚力度,取消经营主体资格,或者不准评定示范主体。最后,应鼓励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打造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家庭农场联盟等组织,提升产业竞争实力,打造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责任共同体,降低风险发生几率。但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政府不得直接干预利益联结与分配方式,应建设利益保障与调节机制,发挥引导与扶持作用,为小农户、经营主体之间搭建持续经营的平台,达成互利共赢。
3、强化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由农民经营,因此应打造高素质、高水平的职业农民队伍。目前国家十分重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构建了产业育人、实践育人的发展路径,引导农民通过手机、电脑等新媒体学习新型农业知识,并指派技术人员下乡指导,实现田间教学,成效显著。新的发展起点,更应注重新型农民的培育工作,以培养职业农民技能为任务,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引入机械技术,解决农民种地问题。期间还应创新农民培育途径,引入订单式培养方法,实现实战式精准培育,进行差异化的精准管理,全面保证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的实效性与针对性。同时,还应引导返乡下乡人员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各类人才参与农业经营工作,严格落实创业补贴政策。必要时,应开设综合素质课、专业能力课、能力拓展课等教学培训项目,打造生产技术型、经营管理型、农技推广型、社会服务型人才,提升农民素质水平。为了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人才支撑,还应融合农技专家、农技指导员、农技员等人才,为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另外,还应在政策、收入、生活环境、社会尊重等多个方面提升农民的社会地位,优化社会环境,将农民打造为具备吸引力的职业。
4、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乡村振兴发展背景下,在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虽然政府部门投入了财政资金,但撬动作用并不明显。对此,还应融合金融资本、财政资金、社会资本等多方面的力量,建设多元化的投入保障机制,全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首先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构建农业专项发展资金,引入政府购买服务,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法,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步伐。期间还应建设政策性农业信贷项目,聚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中小微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打造政策性的农业担保业务。同时,还应合理放宽质押担保限制,简化贷款担保流程,解决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其次,应引导金融机构下沉资源,重点解决三农问题,并打造涉农金融项目,出台支农、惠农等金融措施,创新金融机构服务。且随着农村金融需求的不断增长,还应优化完善涉农金融供给制度,结合新型经营主体资金需求特点,坚持风险可控原则,简化农村信贷审批流程,上传创新性的金融产品,制定合理科学的担保方式、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再次,应完善农业保险机制,打造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重视主要粮食作物的保险补贴工作,增强农户抵御市场与自然风险的能力,保证经营主体稳定生产粮食。最后,应合理引入工商资本,构建工商资本下乡的政策体系,实现土地流转补助、投资补助、规划补助、金额贴息、金融奖励等功能,在农业发展期间引入各类工商资本,整合优化资金、人才、技术、管理等各方面资源,破除资本下乡难点,通过动态监管规范工商资本运营流程,全力打造现代农业。
5、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需要构建大量的基础设施,因此应引入政府、经营主体、社会三方力量,明确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基础设施建设要求,集中资金针对性解决新型经营主体的机电、灌溉、交通、排涝等问题。有条件的区域,还应平整土地资源,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实现连片种植与生产。同时,应由县级政府统一领导,在保护耕地面积的同时,将废弃宅基地、滩涂等较差的土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允许新型经营主体建设仓储与晒场设施,在用电、用水、道路建设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另外,还应加强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力度,共同投资经营性的基础设施,统一规划部署,满足本村居民的设施需求。
总之,为了提升农业经济主体建设质量,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全新的发展路径。期间地方政府也应制定可行的扶持政策,发挥自身积极引导作用,为各项农业经济活动的开展提出指导服务,并重视培养复合人才,通过培训工作传播法律知识,从根本上突破农业经济发展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