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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现代政治制度的逻辑起点

2024-01-01张书华丁志刚

湖北社会科学 2024年5期
关键词:逻辑起点公共利益

摘要:从逻辑视角探讨现代政治制度的相关文献中,涉及逻辑起点的研究屈指可数。逻辑起点是“科学的开端”,政治制度在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中处于关键环节,因此准确识别政治制度的逻辑起点至关重要。马克思认为逻辑起点具有最抽象性、最简单性、细胞元素性、起点和终点辩证统一性、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相一致性,使得逻辑起点抑或历史起点与研究起点、认识起点具有本质区别。政治制度的本质是对利益冲突的规约、调节与整合,公共利益不仅客观存在而且实现了与政治制度的通连。结合逻辑起点的内涵和属性,在规范或一般意义上现代政治制度的逻辑起点是公共利益。

关键词:公共利益;现代政治制度;逻辑起点;研究起点

中图分类号:B811; D621"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003-8477(2024)05-0027-10

一、研究回顾与问题提出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有了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1]习近平总书记的这段论述深刻阐明了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效能的内在联系,也就是说,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前提在于完善的制度体系和有力的制度执行。无论是完善的制度体系还是有力的制度执行,都离不开“制度”这一实质本体。经国序民,正其制度,国家治理的关键就是要实现制度化治理。从另一个角度看,党的十九大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2]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继续提出要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下更大功夫”,[3]进而到了党的二十大更是进一步强调未来五年要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4]换言之,治理现代化首先是制度现代化,面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需要充分发挥制度优势,依靠制度打通国家治理的“任督二脉”。“政治制度在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中处于关键环节”,[5]具有“四梁八柱”的主轴价值。古往今来,现代政治制度的理论体系越发具有科学性和逻辑性,在分析这一理论体系的逻辑性时,何谓逻辑起点就成为我们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即“必须用什么作科学的开端”。[6](p51)

那么在规范或一般意义上,现代政治制度的逻辑起点是什么?文献梳理后可知,学者们对政治制度进行逻辑阐释时侧重于横向逻辑,即政治制度(抑或人大制度、政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的内在逻辑或发展逻辑,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历史与文化逻辑1、思想与价值逻辑2、政治与时代逻辑3、理论与实践逻辑4等。然而,在对政治制度进行逻辑阐释的文献中,涉及逻辑起点的研究屈指可数。比如,赵虎吉(2005)认为政治制度要满足确定性、约束性和强制性这三个条件,就必须建立在权力是必要的“恶”、冲突与合作、人的有限理性这三个逻辑起点之上。[7]但是,这些研究不约而同地犯了李嘉图式的错误——把尚待阐明的东西当作已知了,即并没有严格按照逻辑起点的确认标准进行推理和论证,从而使得相关研究仍然具有开拓和完善的空间。

可见,规范或一般意义上的现代政治制度的逻辑起点问题长期以来受到人们的轻视,一定程度上是学界的“荒漠”。但是,一方面对现代政治制度的逻辑起点缺乏全面和系统的研究并不等于政治制度没有逻辑起点。客观来说,逻辑起点并不容易直接发掘,尤其是在理论研究早期。诚如马克思在思考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逻辑起点时也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历经了一个艰难探索的过程:起初他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导言中指出“‘劳动’、‘劳动一般’、直截了当的劳动这个范畴的抽象,这个现代经济学的起点……这个被现代经济学提到首位的……最简单的抽象”;[8](p705)之后在其写作中却是按照价值二重性来谋篇布局的,把“价值”作为资产阶级经济学的逻辑起点;[9]最后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他才首次正式把“商品”作为其逻辑起点并直接影响了之后《资本论》的叙事逻辑。[10]另一方面,正如前文所述,逻辑起点是“科学的开端”,对现代政治制度的逻辑起点缺乏全面和系统的研究并不代表政治制度的逻辑起点不重要。科学确认现代政治制度的逻辑起点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指导之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进路。

因此,只有当一门学科比较发达、相关条件比较充足时,“起点”才更容易“浮出水面”,从而实现自身的逻辑自洽并提供翔实的事实证明。正是因为目前对相关政治制度的研究比较充分和成熟,从而为阐释现代政治制度的逻辑起点问题提供了研究契机。综上,为了达成本文的写作目标,整体行文思路是:首先阐释逻辑起点的内涵和确认标准→辨析逻辑起点与易混概念的关系→对现代政治制度的本质及其与公共利益的关系进行一般学理阐释→通过逻辑起点的确认标准分析公共利益作为现代政治制度逻辑起点的合理依据。通过环环相扣的学理递进,论证公共利益是现代政治制度的逻辑起点,这就是本文的研究主旨所在。

二、一门科学的逻辑起点:是什么?如何确认?

首先厘清逻辑起点的内涵和确认标准,是探究某事物逻辑起点的前提。如果没有这一步,那么对某事物逻辑起点的探讨就是空中楼阁、无根之木、无源之水。此外,搞清楚逻辑起点与研究起点和认识起点等易混概念的关系,也是正确探究某事物逻辑起点的重要一环。

(一)逻辑起点的内涵

逻辑起点,仅从字面上看就是一个十分抽象的概念,要对其进行含义解释首先应从字词本身开始,“任何文本的解释都始于对文字文义的解释”。[11](p403)回溯源头,《实用逻辑学词典》中逻辑(λογική)在古希腊语里表示思想言辞、理性、规律性之意;逻辑(logic)在拉丁语里具有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思维的规律、逻辑学(学科)三种含义。[12](p1)相较“逻辑”而言,“起点”就通俗易懂很多了。简单来说“起点”就是开始的地方,即从无到有的出发点。这个“地方”和“出发点”不仅包括具体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时点和地点、物件和事件,也意指在人脑中对涉及的相关存在物所首先加工出来的思维。逻辑起点作为“逻辑”和“起点”的合成名词,简单来说就是具有合规律性的初始点和出发点。

详细来看,针对不同情境下的逻辑起点,学者们有不同的含义见解。在科学的理论体系方面,逻辑起点又被称为起始范畴或元范畴,它是目标理论和思想进化的根据和原则,[13]是分析客体中最简单、最一般的本质规定,相关知识通过这个最直接、最基本的初始范畴进行推演,[14]从而成为“理论演绎的出发点”,[15]因此具有学科研究的立足点和理论基石[16]之价值。在思维的辩证运动方面,逻辑起点不仅是人之思维对感性材料进行的最直接、最基础的本质抽象,[17]也是一个“认识角度”——是基于主客体关系的主次矛盾相统一下的认识角度。[18]在自身的概念特质方面,逻辑起点关注本身的内在含义,这就丰富了前面那几种从“起点”之外进行界定的方法和角度,认为逻辑起点是区别于关系、矛盾、问题的“物”的概念,是将这三者涵盖其中又以其为实质的最基础、最本质的“物”的规定。[19]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认识遵循三个环节,即从具体到抽象或一般再从抽象或一般到具体。这是马克思批判“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黑格尔陷入幻觉,把实在理解为自我综合、自我深化和自我运动的思维的结果”[8](p701)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指出“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8](p701)沿着马克思的思路,在“具体—抽象—具体”的认识环节中,第一个“具体”指的是存在于特定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形象生动的客观存在物或实际现象,告诫我们不能囿于主观模式而自生幻想;“抽象”指的是在具体经验的基础上梳理出它们的内在关系和本质,探寻出普适性的规律,总结出普遍性的结论,对逻辑起点的确认也就存在于中;第二个“具体”指的是通过“抽象”后形成的逻辑起点实现“具体的再现。这种具体是思维中的具体”,[12](p175)得到比第一个“具体”更高级的、更丰富的、更全面的“具体”的客观存在物或实际现象,从而实现认识的螺旋式上升和波浪式前进。[20]马克思的《资本论》和列宁的《帝国主义论》正是按照“具体—抽象—具体”的叙事结构行文的,以此为基础分别将其逻辑起点确定为“商品”和“垄断”。因此,马克思语义下的逻辑起点存在于“抽象”之中,是整个“事物”最本质、最一般、最具规律性的内在“支点”,并能够成为后续“具体”即内容展开的第一基础与核心指导。

(二)逻辑起点的确认标准

马克思在扬弃黑格尔逻辑学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在论述商品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逻辑起点的过程中阐明了逻辑起点的本质属性1,即最抽象性、最简单性、细胞元素性、起点和终点辩证统一性、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相一致性。[21]马克思关于逻辑起点本质属性的相关论述是经过历史检验的伟大真理,理应成为确认某一事物逻辑起点的科学标准。

逻辑起点的最抽象性表明了它不是某个或某些社会的关系、矛盾、问题自身,而是能将其容纳概括并以其为实质的、隐藏在它们身后的、不易被直观发觉的、抽象得不能再抽象的东西,换句话说逻辑起点就是全部内容的依据。逻辑起点的最简单性也就是最抽象性的侧面,最抽象的往往就是最简单的,简单到本身不以任何东西(概念、知识)为前提和中介,不需要被任何更为基础的东西进行解释从而不能再被拆分,由此成为回答“基本问题”的最本质概念。逻辑起点的细胞元素性一方面指明了它像生物之细胞一样具备共有普遍性和必然存在性,否则将会失去生命;另一方面也比喻了它具有细胞的扩张延展性(从简单到复杂的作用),从起点这个初始细胞中生长出其他细胞元素即其他概念范畴,成为整个学科体系的原始胚芽。[20]逻辑起点和终点的辩证统一性说明了“它必须成为起点又成为终点”,[8](p707) “第一个转化的终点……同时是第二个转化的起点”。[22](p133) “每一点同时表现为起点和终点,并且只有在它表现为终点的时候,它才表现为起点”,[23](p154)终点作为一种“间接存在”立基于起点这一“直接存在”并实现对它的超越和升华,以此区别“起点—终点”的简单回归和原地循环。逻辑起点和历史起点的相一致性体现了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根本原则,强调了最初历史与最初起点的同步性,正如恩格斯所言“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8](p14)

(三)逻辑起点与相关概念辨析

在探索某一事物的逻辑起点时,总有一些与之相近的概念围绕其中,成为影响人们思绪的“干扰变量”,典型的如历史起点、研究起点、认识起点等。因此,在分析现代政治制度的逻辑起点之前,有必要对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简要说明以免混淆视听。

首先,正如前文所述,逻辑起点的本质属性之一就是与历史起点相一致和相统一,因为逻辑起点作为某一事物的始点正如历史起点构成整个历史的始点一样,对历史之中的“物”的实践是探索起点之起源,“只要这样按照事物的真实面目及其产生情况来理解事物,任何深奥的哲学问题……都可以十分简单地归结为某种经验的事实”。[24](p156)二者的这一同步属性要求我们不能随意将其割裂开来,要在历史之中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看待逻辑起点。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历史”不仅仅是停留在具象之中的、简单素描式的环境或人类“自然史”,更是经过人脑加工进行抽象之后的历史。“逻辑起点与历史起点的一致性”也就表明是从这样丰富多彩的“自然史”之中进行思辨和抽象后进而实现的与客观具象的逻辑一致。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逻辑起点具有必然性和普遍性。

其次,只有“研究”才能“认识”,“认识”是为了更好地“研究”,从这个意义上说研究起点与认识起点二者是可以互换互用的一对概念。“研究”和“认识”都不约而同地隐含了“人”的因素,是人们对遇到的客观存在进行分析和思考的过程,率先遇到的那个客观存在就成为研究或认识的起点。从单个人来看,不同学者的研究会有很大的主观性,正是因为不同个体基于不同的知识储备、观察视角、学科背景、阶层位次等因素使得人们对同一事物的研究起点或认识起点的理解存在偏差,[25]从而具有偶然性和个体差异性。

最后,逻辑起点或历史起点与研究起点或认识起点是否一致或同一?目前学界对于这个问题仍存争议,并未达成一致看法。笔者认为,逻辑起点或历史起点与研究起点或认识起点是不一致或不同一的。正如前文论述人类认识客观事物所遵循的三个环节那样,对逻辑起点的确认存在于“抽象”之中,是对自然史进行思辨和抽象后进而实现的与客观具象的逻辑一致,因而逻辑起点是确定的和唯一的。而研究起点或认识起点是人们开始研究或认识客观存在物的起点,“由于不可能一开始就认识事物本质,只能从外在表现着手,所以研究起点应是事物内在矛盾的外在表现,是一把钥匙,通过它才能由表及里发现事物的内在矛盾和本质”。[26]这就意味着人们通过事物的外在表现进行研究时,会因掌握的资料不同从而得出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结论,这就使得研究起点或认识起点是不确定的和多样的。

三、现代政治制度的本质及其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为了论证和确认现代政治制度的逻辑起点,在这之前有必要探讨现代政治制度的本质及其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因为这是结论的“导言”和“前端”。换句话说,如果现代政治制度的本质不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与公共利益毫无关系,那么最后得出现代政治制度的逻辑起点是公共利益会多么的滑稽和矛盾。因此,这部分本质上就是为了阐明现代政治制度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从而为下一部分得出现代政治制度的逻辑起点是公共利益作铺垫。

(一)现代政治制度的本质是对利益冲突的规约、调节与整合

厘清现代政治制度的本质有利于我们确认和理解它的逻辑起点。在思考政治制度之前,要先明白什么是制度。所谓制度,学界有一个普遍共识:从简约主义来看就是规范,即规范人的行为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对于什么是政治制度,学者们却各持观点、莫衷一是。

在西方,鲍·罗思坦(Bo Rothstein)认为政治制度是具有权力的个体,凭借相关规则和决策所建立的约束其他成员的具有正式效应的安排;[27](p212)乔治·霍兰·萨拜因(Prof.George Holland Sabine)指出政治制度是社会之中那些表征权力和权威的制度安排;[28](p14)莫里斯·迪韦尔热(Maurice Duverger)强调政治制度是政治机构的总和,是政党制度、选举方式、决策模式和压力集团的混合体;[29](p289-291)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Gabriel A. Almond)认为政治制度是维持和改变社会秩序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制度。[30]在我国,对于什么是政治制度主要存在五种观点[30]:一是国家政权说,认为政治制度是国家政权的性质及其组织形式的制度;二是阶级实现说,认为政治制度是统治阶级以统治为目的所进行的所有方式;三是利益博弈说,认为政治制度是调节和整合相关主体利益的具有权威性的规约准则;四是规范遵循说,认为政治制度是政治领域中要求各类实体所遵循的相对稳定的准则规范;五是事务管理说,认为政治制度是通过“分权—限权”的方式来针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规则。

以上国内外关于现代政治制度的不同观点虽然是从不同角度和内容出发的,得出政治制度是涉及国体、政体、结构、权力(利)、规约、秩序等的多种诠释,具有“横看成岭侧成峰”之意蕴,但是有些共识是基本可以确定下来的,即无论是运用公权力所形成的权威进行社会主体约束进而分配和调整政治权利,还是凭借各种准则以稳定社会秩序从而实现和维护统治阶级统治,都会涉及利益及利益分配的问题。因为现代政治制度的出现就是由于社会出现了阶级与阶级、集团与集团之间的横向利益冲突,以及个人、集团与社会之间的纵向利益冲突。[31]现代政治制度的本质说到底就是对利益冲突的规约、调节与整合,继而确定与维护公共利益。

(二)公共利益不仅客观存在而且实现了与现代政治制度的通联

目前,虽然学界对公共利益的概念没有形成统一界定,但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流变性和不确定性概念却达成了共识。流变性是指公共利益的价值内容和实现程序并不固定,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会有很大差异,人们对其的认知也会随时间发展而变化。公共利益的流变性自然就导致了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公共”的不确定性。哈贝马斯(Habermas)认为“公共”一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不同意思使其变得模糊起来,[32]其分歧主要体现在如何确定“公共域”的范围和“公共人”的范围,后者是关键。“公共域”所涉及的是多大的范围才算得上是公共空间而且它是否具有变动性。“公共人”所关心的是到底多少比重的人才能称之为公众即数量上多的那一方,表现为一种受益主体的不确定性。为此,以洛厚德(Leuthold)为代表提出了地域性标准,认为某一具体地域(空间)内的大多数人即是公众,这一标准具有稳定性但无法解释人们的跨区域流动问题;以纽曼(Newman)为代表则提出了开放性标准,认为公众应该是不确定的多数人,这一标准至今仍是被普遍接受的。二是“利益”的不确定性。无论利益是一种“东西”还是一种“需要”,无论如何界定利益都离不开“对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的一种价值判断”。[33]价值判断一方面“是人类进行的精神行为,与人的兴趣、恶、好相联系”,[34]从而具有极强的主观性、多样性和差异性;另一方面价值判断存在于具体的社会环境之中,受当时生产力和认知水平的限制并会随时间推移而变化,这就使得对利益的价值判断过程充满了不确定性。此外,公共利益不仅是一个程序范畴也是一个规范范畴,这种规范性抑或价值性作为“一种理念,一种精神诉求”[35]常常会与公平、正义、真理这样复杂的概念联系起来,从而又加剧了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

公共利益的流变性和不确定性使得自身具有很大的模糊性。这种模糊性不仅导致公共利益无法被明确规定和界定,只可被描述而无法被定义,[36]甚至学界还进行了公共利益是否真实存在的大讨论。一是主张不存在所谓的公共利益。比如罗斯(Rose)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画了等号,杜鲁门(Truman)以集团利益代替公共利益,布坎南(Buchanan)将公共政策的目标仅限于私人利益。这些否定者中尤其以阿罗(Arrow)的“阿罗不可能定理”为甚,指出个人偏好不能推出社会偏好从而被社会福利函数所表征的公共利益不可能存在。二是认为存在公共利益,但其内涵又分为四种情况。首先,从斯密(Smith)的自动公益说到边沁(Bentham)的功利主义说,都指向了公共利益只是私人利益的总和。后来潘恩(Paine)更是直截了当地阐明了“正如社会是个人的总和一样,公共利益也是这些个人利益的总和”。[37](p46)其次,城仲模和张千帆等学者认为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是由全体公民共享的独立于个人利益的普遍利益。再次,洛厚德(Leuthold)、克鲁斯克(kruschke)和林布隆(Lindblom)等学者认为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寄托于公共利益被全体公民共享既困难又不现实,从而指出利益由大多数人共享即是公共利益。最后,哈耶克(Hayek)索性跳出“公共利益存在方式”的怪圈,另辟蹊径地从程序价值入手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抽象的秩序”,[38](p393)指出公共利益并不作为一种目标而存在,它只是提供实现自身的最佳渠道。正是由于公共利益的模糊性使得它的内涵相当丰富。

公共利益真的像阿罗所言那样不存在吗?仔细分析后,会发现“阿罗不可能定理”看似科学严谨,实则禁不起推敲。一方面,阿罗把人是孤立的、理性的、利己的经济人作为前提假设,但这一假设又是以“完全竞争市场”和“信息对称”为前提的,众所周知,“完全竞争市场”和“信息对称”只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中并不存在;另一方面,阿罗把每个人的个人利益统一看作是同质的,这种无差别的个人利益在千变万化的世界中也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阿罗不可能定理”得出公共利益不存在的论点具有硬伤。

综合上述观点,与大多数学者一样,本文认为公共利益是存在的,“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24](p163)因此“公共利益是一种客观的存在”,[39] “具有客观实在性”。[32]在规范或意义层面,公共利益是一种价值追求,是人们在交往过程中所凝结提炼出的共同利益,体现了人们对真、善、美的向往。从这个层面来看,现代政治制度就是为了规约、调节与整合相互矛盾的不同主体间的利益继而实现某些公共利益的价值追求。在手段或秩序层面,根据哈耶克的观点,公共利益又是一种抽象的秩序,即实现目标的渠道。既然人们对公共利益是什么样的价值追求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就可以对实现公共利益这一价值追求的程序或原则达成共识。这些程序有公开透明原则、平等商谈原则、事后补偿原则等。从这个层面来看,现代政治制度就是为了实现这些原则而得以建立的体制机制,强调通过严格科学的程序使公共利益得以实现。公共利益是制定公共规则、保障个体权利从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机制,这一机制不仅尊重个体价值,而且为个体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实现个人利益提供保障。[21]

正是这样的“规范—程序”复合特质,使得公共利益需要兼具规范和程序意义的强有力的“外界物”来进行保障。这个“外界物”就是现代政治制度,它既能实现人们的利益追求,又能通过各种规范调节、整合利益冲突进而为公共利益的实现营造公正程序。规范意义层面侧重的是通过政治制度实现什么样的公共利益,手段秩序层面侧重的是通过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实现公共利益。无论是哪个层面,都表明了现代政治制度对公共利益的促成和实现,以防止出现极端的利益冲突从而毁灭整个国家和社会。在这个意义上公共利益实现了与现代政治制度的通联。

在具体阐述公共利益是现代政治制度的逻辑起点之前,有必要对二者之间仍存的关系误区进行简要说明,因为这些错误认识会影响现代政治制度逻辑起点的判断,所以有必要予以解释与澄清。一是认为现代政治制度仅是中立游戏规则,所以不存在公共利益。这是极端自由主义的看法,忽视了政治制度可以通过调节利益矛盾与冲突从而进行利益整合的价值与作用。二是认为现代政治制度仅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所以不存在公共利益。这是激进主义的看法,仅看到了政治制度约束被统治阶级的一面而忽视了同样对统治阶级具有规范意义。三是认为现代政治制度存在公共利益但不具备阶级性质。这是保守理想主义的看法,通过对政治制度和公共利益的修饰与美化“抹去”了实存的阶级对立与斗争。实际上,人类所有行为的终极动力在于利益,它引导了人们行为活动和交往互动的现实走向。任何思想和制度都是从一定的利益出发,建立在现实利益基础之上并为利益服务的,[40]政治制度也不例外。

四、公共利益是现代政治制度的逻辑起点

前文虽然说明了现代政治制度的本质及其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并且论证了公共利益不仅客观存在而且实现了与政治制度的通联,但这只是一般学理上的推演和阐释。至于公共利益到底是不是现代政治制度的逻辑起点,还要通过逻辑起点的确认标准来进行论证,以此得出公共利益作为现代政治制度逻辑起点的合理依据。

(一)符合最抽象性和最简单性的属性

公共利益作为现代政治制度的逻辑起点,符合最抽象性和最简单性的属性,是一种最本质的存在。从规范意义看,公共利益虽然来自个人利益,但一旦生成便可脱离其他范畴而独立存在,也不需要引入其他更为基础或复杂的东西进行解释。从程序意义看,公共利益又是实现自身的程序原则,其他具体政治制度都是为了实现这些程序原则而建立的体制机制。无论是国体还是政体都属于公共利益程序原则的范畴,所以公共利益的抽象程度和简单程度更高。为了进一步阐释这种最本质性,我们可以从“目的—手段”的辩证关系入手:人的行为均有目的,而欲达目的须凭借一定的手段,手段是为目的服务的,故目的更具本质性。[16]换言之,目的即动机,是人之行为的依据。在实际社会中,充斥着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政治制度,它们为调节五花八门的矛盾、问题、关系而运行着,然而这是政治制度的建构目的吗?不是。政治制度的目的是借助这些约束、调节、整合的过程抑或手段最终实现公共利益,以免“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斗争毁灭整个社会”,[41]因为只有在公共利益中才能更好地实现不同主体的利益。所以公共利益才是政治制度的“动机”和“依据”,是包含关系、矛盾、问题在内的并以其为目的和实质的“东西”。通过“目的—手段”的辩证关系来理解公共利益的最本质性时,要注意的是,由于辩证关系是相对的,所以目的既可以是手段实现的目的也可以是目的实现的手段,手段既可以是目的实现的手段也可以是手段实现的目的,也就是说,政治制度对关系、矛盾、问题的调节可以实现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积累反过来又可以促进政治制度对关系、矛盾、问题的调节。但是我们不能对此进行相对主义的理解,无论彼此如何转换,公共利益作为原初目的和终极目的的现实和本质不会变,否则就会陷入“形式主义”和“循环主义”的泥潭。

(二)符合细胞元素性的属性

公共利益作为现代政治制度的逻辑起点,符合细胞元素性的属性,是一种源泉的存在。一是公共利益像生物之细胞一样普遍地、必然地存在于社会之中。如果社会不存在公共利益抑或只是个别的、偶然的存在,那么就会出现霍布斯(Hobbes)所言的“人对人的战争”和“狼与狼”之间的关系,从而整个人类社会必然走向灭亡。公共利益处理得好就是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元素”,公共利益处理得不好就是阻碍人类社会发展的“元凶”。二是公共利益作为政治制度所有矛盾的“原始胚芽”,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公共利益作为政治制度的目的对象,如果公共利益不存在,那么政治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也就是说,公共利益的存在推动了政治制度的产生。政治制度要解决的矛盾很多,如人与人、政党与政党、民族与民族、政府与市场或社会等,这些矛盾的有效解决都要回到公共利益中寻找答案。在规范意义上,公共利益是所有类型公共利益的元范畴,如政治性公共利益、经济性公共利益、文化性公共利益、社会性公共利益、生态性公共利益;在政治制度所调节的政治性公共利益领域,又可以分为人民的公共利益、民族的公共利益、国家的公共利益等。在程序意义上,公共利益是程序原则,继而可以引申出实现这些程序原则的政治制度的其他范畴,如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等。在此基础上,其他一切具体的体制机制都由公共利益产生,受它制约。总之,公共利益是现代政治制度的源泉,它推动政治制度的建构,调整政治制度的执行,监督政治制度的效果,贯穿于政治制度从始至终的全过程,囊括了现代政治制度所有的研究范畴,“包含着它在辩证思维上升过程中矛盾全部展开的可能性”。[12](p177)

(三)符合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相一致性的属性

公共利益作为现代政治制度的逻辑起点,符合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相一致性的属性,是一种同步的存在。一般认为,人类在原始社会不存在政治制度。政治制度是文明的产物,与国家密切相关,原始社会由于不存在阶级和国家所以也就不存在政治制度,虽然当时也存在一些调整利益关系的规则但不具有政治性质。[30]到了农业社会,由于诞生了国家和阶级使得政治制度开始出现。无论是奴隶制政治制度还是封建制政治制度虽然具有维护平民利益的一面,但也仅仅是“一”面,本质上仍是维护封建君主或贵族阶级的利益,平民的利益被彻底淹没在封建君主或贵族阶级的利益之中。准确地说,这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公共利益,因为一方面这时的公共利益只是君主和贵族等极少数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因为这时的公共利益被共同体完全吞噬,是一种基于“人的依赖关系”的“变态”的公共利益。因而此时所谓的公共利益与工业社会政治制度所实现的公共利益具有本质区别。历经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在反封建反宗教的新文化运动和“理性崇拜”的大旗下,在资产阶级革命和工业革命的交织中,只有到了工业社会人的主体理性抑或“自我”意识才开始真正觉醒,使人开始逐渐摆脱自然的束缚和“人的依赖关系”,个体不再只是共同体内部的“无助哑巴”和“傀儡奴隶”,而是转变为善于发挥自身能动性的理性个人,对个人意识和权利、个人责任与义务、个人选择与价值有了更多认知。尤其是工业革命催生下的商品经济,使得基于理性的“人的觉醒”的最后一块“拼图”(生产力的进步与生产方式的革新)彻底形成。这时,人们才真正意识到自身利益的价值,自然法学派通过建构一套社会契约把你我彼此的权利让渡出来从而形成独立于此的公共权力,基于公权而成的国家和政府凭借一系列政治制度对互相矛盾和冲突的利益进行规约、调节与整合以此实现公共利益。因此,公共利益作为现代政治制度的逻辑起点是从工业社会开始的,逻辑起点与历史起点具有一致性。

(四)符合起点和终点辩证统一性的属性

公共利益作为现代政治制度的逻辑起点,符合起点和终点辩证统一性的属性,是一种全过程的存在。现代政治制度源于而又不止于公共利益,它以公共利益为起点并隐藏于公私关系的表象之中,以对公私关系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具体问题的回答为终点,是一个不断循环上升的过程,“逻辑起点(本文中即公共利益——作者注)本身也在这个过程中得到越来越具体实际的解释说明,显现出起点和终点的统一”。[19]换言之,现代政治制度从公共利益中来,又到公共利益中去,公共利益贯穿于政治制度从无到有、从初建到成熟的整个过程,在这一来一去的无数过程中实现公共利益的螺旋式上升和波浪式前进。正如马克思在阐述资本流通的辩证法时那样,指出资本循环中存在着既是起点又是终点的那个点。公共利益在现代政治制度的具体实践中被逐步释放,在现代政治制度的不同发展阶段其公共利益的实现内容和质量也各有千秋,后继公共利益作为优于起点时的前初公共利益而存在,这时后继公共利益已经具备了全新的内涵和意义。宏观上,以现代政治制度的历史发展为例,英国光荣革命后通过了《权利法案》,以此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现代政治制度从此起源,以限制君权、树立民权的方式拉开了观照公共利益的大幕,只是当时的公共利益还非常微弱。随着资产阶级逐步壮大,共和政体走上历史舞台,此时所实现的公共利益有所放大但还是形式上的公共利益。伴随无产阶级这个“掘墓人”的觉醒,一种完全新型的民主共和制政体才真正出现,它实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第一次真正实现了占居民绝大多数的人民的统治权力和民主权利,[42]这时的公共利益才具有实质性和最大化。微观上,以现代政治制度的生命周期为例,某一政治制度的废除不仅意味着上一轮制度本身的终止,也意味着这一制度完成了现存公共利益的任务,还意味着下轮政治制度在此基础上的新生,从而实现全新的被丰富的公共利益作为该政治制度的起点的继续。可见,公共利益以一种全过程的姿态将现代政治制度的起点与终点连接起来,实现彼此的辩证统一。

(五)对公共利益作为现代政治制度逻辑起点的几点说明

在理解公共利益是现代政治制度的逻辑起点时需要额外说明两点。一是要正确理解“不能再被拆分”即不可分割性。在“具体—抽象—具体”环节中,所谓“不可分割性”指的是抽象后的那个“东西”在最一般的本质上不能再被拆分,而不是“具体”不能再被拆分或性质、领域、其他方面(其实这也是“具体”的内容)不能再被拆分。一方面,“从具体到抽象”的前端具体过程和“从抽象到具体”的后端具体过程不是“不可分割性”所指的那个抽象“物”。比如前文所述的政治性公共利益可以分为人民的公共利益、民族的公共利益、国家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作为程序原则可以引申出实现这些程序原则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这都是在表述公共利益这个抽象“物”的存在具体(前端具体)或具体再现(后端具体)的过程,因而具有拆分性。换句话说,存在具体和具体再现就是抽象这个“今生”的“前世”和“未来”。另一方面,按照不同的性质、领域或其他方面特征从公共利益这个“细胞”中分裂出和扩张延展出的“东西”,也不是不可分割性所指的那个抽象“物”。无论是人民的公共利益、民族的公共利益还是国家的公共利益,这些在本质上亦即抽象上都是公共利益;无论是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还是重要政治制度,这些在本质上亦即抽象上都是实现公共利益这一程序原则的体制机制。它们都是公共利益根据不同性质、领域或其他方面特征所分裂出的,所以公共利益不能再对自身进行拆分。二是不能把“利益”作为现代政治制度的逻辑起点。其一不符合最抽象性,因为利益本身还具有分割性。利益的本质在于获得社会内容和特性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43]这一关系又是通过公私关系表现出来的,因此在本质上利益可以拆分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从而需要引入其他更为基础的概念进行解释,进而利益也就不是最简单、最本质的存在。其二不符合逻辑起点和历史起点的相一致性。现代政治制度起源于工业社会,但人类的利益在原始社会和农业社会就已存在,正如马克思把满足人的吃喝住穿称为“历史的第一个前提”[24](p158)一样。

五、结语

判断某一事物的逻辑起点需要严格遵循逻辑起点的确认标准,确认现代政治制度的逻辑起点不仅有利于准确把握政治制度顶层设计的总体方向,也有利于提高具体政治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合法化、科学化、合理化水平。根据马克思关于逻辑起点内涵与属性的相关论述,公共利益是现代政治制度的逻辑起点,只有公共利益才是回答现代政治制度一般问题的本质答案,其他答案都抓不住现代政治制度的中心思想与关键主题。公共利益作为现代政治制度的逻辑起点,不仅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还具有方法论价值。一方面,它阐释了现代政治制度的科学开端为何物,从而能够发挥公共利益这一逻辑起点助力后续研究的辐射作用。另一方面,能够提高制度制定者与执行者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使得政治制度在制定、执行、反馈、废除的各个步骤里皆可环绕公共利益展开,从而在利益的调节与整合过程中不断实现公共利益从而夯实政治制度的建构基础。目前,“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新阶段全面深化改革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是‘十四五’时期奋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更是高效完成‘总的战略安排’的必然要求”,[44]唯有将公共利益作为现代政治制度的逻辑起点,才能不断筑牢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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