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巫山严禁差役诈扰告示碑考
2024-01-01张辉
【摘 要】重庆市巫山县骡坪镇出土一通清代告示碑。通过科学技术修复和参考历史文献,还原碑刻原貌,精确释读碑刻铭文。并结合历史文化背景,进一步解读四川总督禁止差役下乡敲诈勒索民众诉讼费的原因。为考证清代基层治理制度、告示制度和司法诉讼制度提供了重要线索,尤其为理解清代四川地区讼狱繁兴民情的形成有重要参考价值。
【关键词】巫山;清代;差役;诉讼;告示
【中图分类号】K249;D6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198(2024)06—029—03
清光绪《巫山县志》记载巫山民风:“简词讼、性淳朴” [1],但重庆市巫山县骡坪七仙姑庙发现的一通清代严禁差役诈扰告示碑,却告诉我们历史并非如此。此碑记载了清道光十年仲夏月(1830年7月),官府为缓解官民冲突而禁止衙役下乡敲诈勒索的通知,整篇文章初读之令人感动,但随着了解及研究的加深,发现这不仅个基层司法问题,应被当作县乡行政运作加以分析。
一、碑刻概况
2016年3月,七仙姑庙施工时发现一堆四分五裂的碑刻,后经县文物管理所的科学修复,基本恢复原貌,现藏于巫山博物馆。碑为青石质地,残高104cm,宽74cm,文以楷书勒就,25行,残留1030字。虽碑刻不少字脱落,但碑文所涉及重要内容的文字,基本可以认读(图1)。经查,该碑内容与四川省档案馆馆藏文献《道光十年三月初三日重庆府抄发川督告示》(以下简称“告示”)相同。
告示的撰写者是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总督四川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管巡抚事,世袭一等侯琦善。文中使用了大量的诉讼专门术语,大意如下。
四川省各地各级衙门的差役、书吏、衙役等办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用诉讼人心理,巧立名目,强取豪夺,向民众收取名目繁多的讼费的现象已经普遍存在,且屡禁不止,给当事人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为此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的人也比比皆是。比如一旦发生盗窃案,差役不论案情轻重,必先探明当事人的家境,如果是富裕之家,就设法拉拢关系、收受贿赂,不去追凶破案,反而是谎称有线索,多次到当事人家里甚至殃及周围的人,然后在司法各个环节人为地设置种种障碍以索取更多的收入,平民百姓为了息事宁人,只好拿钱消灾。

官府对此现象一是革除陋规、减少差役,二是密访严查、严惩不贷,但更多的是期望通过对差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希望他们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秉公执法,切忌徇私舞弊。因此,特布告示以望各衙门差役等人员广而告之,以此为禁。
二、清代巫山地方治理制度探析
清代,四川总督管辖四川省,领成都府、重庆府、夔州府等八府,巫山县属于夔州府[2]。县级衙门是清朝对地方控制最基层的行政设置,治理职责由知县承担,下有衙役和胥吏。根据《光绪巫山县志》记载:“刘从善,道光五年膺巫山,任民间词讼,听断如神,案无留牍,邑无冤民,遂有刘青天之目。”“张炳,陕西进士,道光九年至道光十年任巫山知县。清廉持己,勤慎奉公,民间讼词。” [3]可知,道光年间的历任巫山知县均将民间诉讼作为政绩的重点来抓,此碑即是道光十年时任巫山知县的张炳在同年的仲夏月,将川督告示以刻碑勒石的形式保存至今。
(一)告示制度
中国古代在县以下不设治,即朝堂派出官吏只到县一级,县以下的广大农村实行自治。具有契约精神的告示碑便是地方自治最典型的表现之一。在清代,知县通过告示向乡村社会传达国家的各项政策,表达官方基本态度。同时,乡村社会权衡利弊,遵从“实事求是”的功利原则,将最关心的事件及最难解决的问题主动向官府申请颁发告示,要求国家权力的介入。
骡坪镇位于巫山县、巴东交界地,是重要的战略要地[4]。场镇北有当地村民募捐的“七仙姑”庙宇,香火十分旺盛。碑刻存放于村落神庙口,不仅是古代官道必经之地,各样人马过往频繁,而且表明了其内容的神圣性。告示中提及朝堂令各州县对裁减和留下的差役造册进行公示、对严禁差役诈扰的做法进行公示,不仅仅是对差役的约束,更是为了让深受其害的广大乡民知晓朝堂对此类扰民行为的重视程度。
以告示中主要提到的诉讼案件“盗劫”为例,便是当时巫山乡民最关心的事情。此地盗贼兴盛的原因,大概有三:一是社会动荡不安,清康熙至道光年间,起义的农民军和官兵在巫山连年激战达16余场[5],嘉庆年间(1796年—1820年),白莲教匪经骡坪逃窜至巴东,现境内镇压白莲教时留下的大、小万人坑[6],而且道光六年至七年(1826年—1827年),连续两年发生夏秋大旱,民不聊生。二是人口复杂,地处川、陕、鄂交界地区的巫山,是人地关系交互的复杂带,骡坪更是巴楚东西大道(历代为连接成都至京师的驿道)上的一个关键节点、中转站,“湖广填四川”政策下,明代巫山人口密度约在3.78~11.34人/平方公里,至清嘉庆七年以后已猛增至48.88/平方公里[7],人口的过猛增长必然给当地管理、治安带来不稳定因素。三是商贾云集,在嘉庆十八年(1813年)巴县“团首牌甲条例”就指出:“川省地方五方杂处,匪徒最易迹。至渝城则更系水陆冲衢,商贾云集,奸盗邪淫无所不备。”[8]巫山由于丰富的山货物产资源和“川盐”的行销,盗匪伴随着商人经商、官员往来、乡民日常流动等经济繁荣局面而猖獗。可见,告示的政治实用性已表现得十分明显,是清代实施地方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官民之间进行交流互动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工具。
(二)司法诉讼制度
告示中提及名目繁多的吏役,有胥吏,如书差、刑书;有衙役,如仵作、皂隶等;有杂役,如跟丁、轿夫等,他们滥设陋规为自己谋私利,或豢贼分赃,或设厅聚赌,或教盗诬报,或私开站寓滥押无辜,或联结讼师搭台讹诈,或把持行户恃强抽分,或包庇匪人得规兴贩。清朝司法陋规为何严重?就必须结合清朝的司法制度及中央与地方可支配的税收及衙役、书吏等人的收入来分析。
(1)清代国家立法的滞后性。受儒学影响,清代梦想实现“天下无事乐耕耘”的“无讼”社会,所以未对讼费作明确规定,即受理案件时的没有征收标准。理论上,清朝的当事人参与诉讼勿需向衙门呈缴任何费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讼费却普遍存在。早在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陕西道监察御史程伯銮,就曾向皇帝报告四川各地衙门在诉讼存在名目繁多的陋规,并建议官员革除陋规以至减少差役,降低民众讼累[9]。到道光十年三月(1830年3月),四川总督琦善发布的告示相当于将十多年前程伯銮的描述重复,表明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被衙门收取各种陋规以致敲诈勒索的现象,主要采用的是威逼利诱等理想化的“教化”手段,而不是折狱审刑。所以,整个清王朝根本并无制度上的创新来遏制陋规现象蔓延。
(2)清代地方财政的有限性。清代大部分从民间征收的钱粮赋税收入转变成了中央财政,留存于地方并供地方衙门开支的税收少之又少。道光年间,巫山县每年额征地丁银、田房税契银、盐税银、牙行帖税银、铁税变价银可达4031.099两[10]。但留给地方支配的数额非常有限,在这有限的数额中,最后用于支付衙役、书吏薪水的比例,则少之又少。巫山县府正式在编的跟班、家丁、轿夫等人员为146人,年工资在3两到8两之间[11]。
(3)清代基层官吏的混乱性。清代知县一般调任频繁,而前文提到的衙役们却相对稳定,实际掌握了官府的“实权”,才使得“例、吏、利”主导行政系统的运作[12]。按照周保明在《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中的估计,清朝时全国地方吏役人数当在两百万左右,其中大部分是白役[13]。通过比例可以推测,当时巫山县还有临时的白役至少在150人以上。而且无论是正式的还是临时的吏役,不仅政治地位低下,而且工资低,养一身尚且不足,遑论家口。通过一张清光绪年间的诉讼账单(表1)[14] ,可知讼案的案费和陋规不仅成为吏役们“额外”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衙门各房各班工作经费的主要来源。
所以,所以碑文中提到的各种奇特现象就可以理解了:官员则力图减少讼案数量,因其政绩考核的标准之一取决于他能否安定一方、争讼渐少,以及审理案件效率的提高等;吏役们则是案件越多以及久拖不决则越有利于他们财源广进。

三、结语
清代司法陋规泛滥,这同清代的封建性质、清中期后财政困难和衙役们微薄的待遇密切关联,导致了吏治和基层司法的日益败坏,促成了清嘉庆道光年间,四川“讼狱繁滋,甲于海内”[15]的地方民情的形成。以史为镜,鉴往知今。我们深切感受到,自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把党建引领作为推动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与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充分融合,最终实现乡村共治。
参考文献:
[1][3][5][10][11](清)李友梁,等,纂.光绪巫山县志[M].重庆:巫山县志编纂委员会重印,1988.
[2](清)恩成修,刘德铨,纂.道光夔州府志[M].北京:中华书局,2011.
[4][6]四川省巫山县地名领导小组编.四川省巫山县地名录[M].重庆:万县日报印刷厂,1983.
[7]蓝勇,主编.长江三峡历史地理[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
[8]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
[9]白瑞德.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和差役[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1.
[12]毛健予.清代的吏胥和幕宾[J].殷都学刊,1984(4).
[13]周保明.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
[14]郑小春.清代陋规及其对基层司法和地方民情的影响[J].安徽史学,2009(2).
[15](清)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1.
作者简介:张辉(1988—),女,汉族,山东泰安人,本科,馆员,研究方向为文物研究、博物馆展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