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猫产地检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2024-01-01丁献利
丁献利
(濮阳市华龙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濮阳 457001)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犬、猫等伴侣动物越来越受人们的喜爱。据统计,全国城镇宠物犬猫饲养量2020年为10 084万只(犬5 222万只、猫4 862万只)[1],2021年增至11 235万只(犬5 429万只、猫5 806万只)[2],2022年达11 655万只(犬5 119万只、猫6 536万只)[3],呈逐年上升趋势。生活中,部分犬猫主人防疫意识不高,遛狗不拴绳,粪便不清理,导致犬猫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传播疫病风险较高,对公共卫生安全威胁越来越大。如狂犬病,主要通过犬猫咬伤方式传给人,病死率可高达100%[4]。从世界范围来讲,通过犬传播的人狂犬病病例数量居第一位,其次是通过猫传播的[5]。2021年我国狂犬病发病人数157人,死亡150人。
犬猫虽不属于野生动物,但其屠宰涉及动物福利、动物伦理、违法捕杀、人兽共患病等诸多问题,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和绝大多数国家均没有犬猫屠宰检疫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我国目前也不具备出台犬猫屠宰检疫规程的社会条件和舆论环境。2020年5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公布施行《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下称《目录》)。《目录》列入了传统畜禽17种、特种畜禽16种,而犬猫未被列入[6]。犬猫已被明确界定不属于家养畜禽,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管理,因而不属于食用农产品来源动物,国家暂不需要制定其屠宰检疫规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对其屠宰行为设定许可并实施管理。此种情况下,要消除犬猫人兽共患传染病发生、流行的隐患,保护人类身体健康,犬猫产地检疫工作至关重要。
1 犬猫产地检疫相关法规
犬猫产地检疫工作一直以来有章可循。2011年10月19日,农业部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对犬猫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等做出了明确规定。2013年4月23日,农业部印发《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6号),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和要求,明确“调运犬、猫必须逐只按规定实施产地检疫,逐只出具检疫证明”。近年来,随着犬猫数量增多,通过自驾车、长途客车以及铁路、水路、航空等方式托运犬猫者越来越多,犬猫流动性进一步加大,办理犬猫产地检疫手续的社会需求突显。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2023年4月1日,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包括《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在内的22个动物检疫规程,对犬猫产地检疫做了新规定。总的来说,国内犬猫产地检疫工作基本能正常开展,有效促进了犬猫的免疫预防工作。
2 犬猫产地检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检疫人员对犬猫检疫的认识不一致
2020年5月27 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目录》。2020年6月8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目录》明确检疫范围。部分基层检疫人员因此感到困惑,犬猫未列入《目录》,是否意味着这两种动物超出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检疫范围。为减少麻烦,有些地方在实际工作中对犬猫产地检疫申报不予受理。超出检疫范围的解读给携带宠物出行的群众带来了很大不便。
2.2 监督机构未及时公布指定的检疫检测实验室名单
2019年3月27 日,河南省畜牧局下发了《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豫牧医〔2019〕12号),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犬猫调运由所在辖区的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经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或通过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的实验室进行检测,货主凭以上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申报检疫。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做了相关规定,指定了符合条件的犬猫疫病检测实验室。但目前这些实验室名单,有些地方尚未向社会公布或公布不到位,导致犬猫托运者找不到相关的检测实验室,甚至少数检疫人员都不清楚本地犬猫检疫检测实验室的数量、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
2.3 产地检疫重视诊,轻触诊和听诊等检查方法
产地检疫检查方法包括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犬猫群体精神状况、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性状等;个体检查则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7],主要检查犬猫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视检在不与犬猫接触的情况下即可开展,触诊、听诊、测体温必须近距离(甚至是零距离)接触犬猫。而大型犬或烈性犬具有一定的攻击性,部分检疫工作者存在畏惧心理,怕被咬伤或抓伤,检疫时往往仅通过视诊进行检查,很少使用触诊和听诊等检查方法。这很容易使体温、呼吸及体表淋巴结等检查出现漏检,从而造成检疫结果误判。
2.4 滥用实验室检测及检测收费高
根据2023年4月1日农业农村部修订的《犬产地检疫规程》[8]和《猫产地检疫规程》[9],官方兽医对怀疑患有相应动物检疫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犬猫,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即没必要对申报检疫的所有犬猫进行实验室检测。但实际工作中,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避免官方兽医因能力不足造成的疫病漏检,往往将取得实验室检测报告作为犬猫产地检疫的前置条件,因而给无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犬猫申报者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目前实验室检测所用的犬瘟热、细小病毒病、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病原学检测试剂盒(均为荧光PCR法)、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试剂盒(ELISA法)费用较高,且因单次检测样本数量少,导致检测成本偏高,进而产生较高的实验室检测费,这给申报者带来了一定的经济负担。
2.5 监管存在盲区
2.5.1 交易犬猫无检疫证明 各地宠物市场大多小规模经营,有的犬猫交易场所设在其他市场区域内,假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管理不够重视,那么就会导致未携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犬猫入市交易,这极易造成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等人兽共患病的传播和流行,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威胁。
2.5.2 自驾车运输犬猫避开检疫监管 自驾游因方便、快捷、自由,越来越受犬猫饲养者的青睐。他们经常携带犬猫出行,为避免犬猫疾病检测和检疫影响其行程,往往逃避产地检疫。这种方式不仅避开了交通运输部门的行业监管,也避开了动物卫生监督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有效监管,在未经检疫的情况下,犬猫在多个城市流动、停留,大大增加了犬猫传染病跨地区传播的风险,进而影响人类健康。
3 改进措施
3.1 加大宣传及监管执法力度
3.1.1 加大对养殖户、经营者主体责任宣传的力度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普及狂犬病等犬猫传染病有关知识,提高公众对犬猫传染病危害的认识,特别是对犬猫饲养者,通过宣传教育使其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尽量减少自养犬猫与其他犬猫,尤其是流浪犬猫亲密接触的机会,杜绝犬猫传染病的发生[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及2023年新修订的犬猫产地检疫规程,专门制作犬猫产地检疫宣传材料和告知书,将宣传材料张贴到各宠物市场、花卉市场、农村大集、宠物店等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和居民小区大门口,将告知书逐一发放到犬猫繁育、养殖和经营户手中,全面提升相关生产经营者与养殖户的守法意识,并强化其责任意识,引导犬猫饲养者运输前主动申报检疫,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3.1.2 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告知职责根据农医发〔2013〕16号文件中“实验室检测报告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相关要求,建议各地尽快确定具备资质的犬猫产地检疫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其加强监督,监督其在核准检测成本的基础上合理收费。制定并公布犬猫申报检疫办理指南,内容包括设定依据、申报主体、检疫范围、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注意事项、监督电话。公示产地检疫相关部门的名称、地址、电话,为养殖户申报检疫提供方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临床检查情况决定申报检疫的犬猫是否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不应将取得实验室检测报告作为犬猫产地检疫的前置条件,确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要明确告知报检者。
3.1.3 加强执法监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协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犬猫等动物交易市场、花卉市场的监管,督促相关场所开办者、犬猫经营者严格落实凭检疫证明入市制度,最大程度地避免无序的犬猫贩卖行为,杜绝“马路市场”的违规交易,保障上市犬猫的健康与合法[11];加强犬猫养殖、运输、经营等环节的防疫执法检查,密切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厉打击逃避检疫以及无检疫证明运输、经营犬猫的违法行为。同时,部门之间互通信息,互相借力,形成联动、促动局面[12]。
3.2 明确动物检疫范围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以及新修订的《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对犬猫的动物类别定性以及有关检疫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从中应当明确三点:一是犬猫属于人工饲养动物,二是人工饲养动物受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调整,三是犬猫产地检疫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因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养殖户申报检疫的犬猫实施检疫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020年6月8日农业农村的通知[13]中提到,要“按照《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检疫范围”,但同时也强调“其他畜禽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要按照现行规程规定严格实施”。犬猫产地检疫规程的公布,意味着犬猫产地检疫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和强制性。建议各地提高认识,不应以犬猫不属于《目录》里的动物种类拒绝受理其产地检疫;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严格遵守犬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各级规范性文件要求,切实履行好犬猫产地检疫工作职责。
3.3 加强培训,提升官方兽医素质
犬猫产地检疫事关狂犬病等传染病的流行传播和公共卫生安全,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检疫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充分开展各项培训和交流,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机制[14],严格按规程实施检疫,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犬猫产地检疫规程的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检疫人员的专业素质。做到非必要不要求附带实验室检测结果,对确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要认真监督犬猫饲养者按要求采集样品,确保经实验室检测的犬猫和要检疫出证的犬猫一致,依法依规做好犬猫产地检疫工作。
3.4 完善产地检疫环境基础设施
犬猫虽不属于野生动物,但有一定野性,极易攻击陌生人。检疫人员在检疫过程中需近距离接触犬猫,为避免犬猫伤人及防止其传播传染病,建议通过动物检疫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带动,不断改善基层动物检疫人员的装备[15]。当地财政部门应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独立犬猫产地检疫室,检疫室要配备犬猫保定设施以及听诊器、防护服、防护手套、消毒等设施设备。目前,犬猫产地检疫在犬猫饲养者家中实施存在诸多不便,一般选择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公室或报检点进行,但目前条件下这些场所均无法正常开展犬猫检疫工作。要真正做到犬猫产地检疫到位,需要地方财政加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检疫设施设备。
3.5 积极探索产地检疫制度创新
3.5.1 探索快速检测 积极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控制机构开展犬猫检疫检测实验室工作调研,在调研基础上组织专家论证,探讨使用快速检测方法的可行性,不断制定或完善犬猫检疫检测的技术标准和方法,从而降低疫病检测费用,缩短检测时间,切实减轻犬猫饲养者的检测负担。
3.5.2 探索培养犬猫检疫专业人员 时代的不断发展,行业的不断分化,越来越需要专、精、尖的检疫队伍。我国的动物检疫工作一直都是一名检疫人员检疫多种动物。但每种动物的检疫疫病是不一样的,且疫病在每个阶段的症状表现也不同。随着防疫工作的日渐完善,动物疫病的症状表现越来越不明显。而快速发展的经济对检疫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检疫人员具备专、精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建议犬猫产地检疫工作借鉴人医分科和兽医分畜禽种类研究的理念,探索培养专职从事犬猫产地检疫工作的人员,重点研究犬猫疫病、习性及检疫规程,以便更好地完成犬猫产地检疫工作。
3.5.3 建立初次检疫备案制度 饲养犬猫众多,加上无人管理的流浪犬和野猫,犬猫数量大且难于摸清底数,将其一一备案根本无法完成,且没有实际意义。而申报检疫的犬猫都有明确的饲养者,属人工饲养且相对固定。犬猫饲养者初次申报产地检疫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受理和检疫后,对报检的犬猫进行备案登记,这样既摸清了经常流动的犬猫底数,又能对犬猫的健康情况进行较好监管。最重要的是,检疫人员可根据犬猫的病史、年龄及当地流行病情,快速、准确地开展犬猫产地检疫工作,从而切断犬猫传染病的传染源头,减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