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内部工程审计在基建工程项目结算中的实践探讨
2024-01-01李奕娴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广西南宁530009
李奕娴 (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9)
1 工程概况
随着A 大学的发展,近年来学校的教职工总人数逐年递增,且原有的教职工住宅中已有部分达到使用年限,存在一定隐患。为了解决教职工的住房问题,决定新建四栋职工住宅楼——X 项目。X 项目由认购的教职工全额出资筹建,X项目在建设期间由A大学管理。
经过勘探及设计,X 项目住宅楼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下一层,地上均为三十三层,建筑高度为99.60m,总建筑面积为87211.59m2,共有496 户。X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约1.4 亿元,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方式进行结算。经过一系列的前期准备,X项目于2014 年7 月开工,并在2017 年12 月底交付。中标的施工企业于2018年4 月向A 大学提出结算申请,同时提交了X 项目的结算资料。由于人手不足A 大学聘请了第三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协助其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程审计工作。经过将近一年的时间,A大学就X项目多次与施工企业对数,至2019 年3月除了6 处双方尚有争议外,其余部分双方均已达成一致。A 大学和施工企业为这剩余的6 处问题争执不下,最后双方同意共同到当地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咨询,由当地造价总站出具解决意见,再由双方根据造价总站的意见计取费用的方式进行解决。
2 争议部分及解决方法
2.1 是否增加静压管桩螺旋钻孔机钻孔取土的费用
X 项目的基础在设计时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招标控制价在编制时按采用直接压桩的施工工艺计算压桩的价格。但施工企业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采用了先用螺旋钻孔机钻孔取土,再用静力压桩机压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的施工方法。故在结算时,施工企业认为A 大学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漏计螺旋钻孔机钻孔取土费用,应在结算中增加螺旋钻孔机的钻孔取土费用。而A 大学认为,采用螺旋钻孔机钻孔取土是施工企业为了方便其顺利完成静压管桩而预先采取的措施,如果不采用螺旋钻孔机钻孔取土也可以完成静压管桩的工作,且施工企业在增加螺旋钻孔机钻孔取土时并未按合同约定报A 大学审批,也没有提供相关的资料,因此A 大学不同意增加采用螺旋钻孔机钻孔取土的费用。
A 大学和施工企业均认为自己的理由充分,就该问题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后双方共同到当地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咨询。当地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答复:“在实际施工中X 项目的静压管桩数量较多,如直接压桩会导致管桩在施工过程中因桩过密,导致挤土效应大,出现管桩上浮无法达到静载要求的情况。为保证施工质量必须采用先钻孔取土再压桩的工序,且钻孔取土已付诸实施,应按合同约定增加钻孔取土的费用。”当地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出具意见后,A 大学同意增加螺旋钻孔机钻孔取土费用。在计算螺旋钻孔机钻孔取土费用的过程中A 大学又发现,根据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记录,螺旋钻孔机钻孔取土的实际天数为35 天,施工记录显示螺旋钻孔机每天的工作时间为16h,据此计算出螺旋钻孔机总台班数为70。A大学查阅相关的定额子目,定额中每钻孔100m需要4个台班,按施工记录的钻孔长度,采用定额计算出的总台班数约为410,定额计算出的台班数与实际施工记录的总台班数相差较大,为此A 大学对施工记录中的钻孔长度产生质疑,不同意采用定额按施工企业提供的钻孔长度来计算,双方再度产生争议。A 大学再次咨询当地的建设工程造价总站,造价总站答复:“因为在编制钻孔取土定额时其中的人工费、机械费偏低,故通过增加台班数来调整定额基价。”因为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记录台班数确与定额相差过大,A 大学又通过多渠道了解X 项目螺旋钻孔机使用当时的市场租赁价格,对比后发现定额计算出的价格远比螺旋钻孔机的市场租赁价高。A 大学再次与施工企业协商,最后双方同意采用按照实际使用的台班数并参照市场询价的机械台班费进行结算。
2.2 是否增加砌体植筋费
X 项目在结算对数过程中,施工企业一直强调,在实际施工时砌体拉结筋采用植筋的方式进行施工,而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计取植筋的费用,属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应该在结算时增加这部分费用。而A 大学认为砌体工程中的拉结钢筋属于钢筋混凝土工程中的预埋件,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工艺流程为先绑扎钢筋后浇筑混凝土,施工企业没有按使用植筋的施工工艺来编制招标控制价。在实际施工时,施工企业为了施工便利,采用了植筋的方式,这属于变更施工工艺。且施工企业在变更施工工艺后未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先报A 大学审批,待A 大学同意后再实施,也未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施工工艺变更方案、签证及预算,故A 大学不同意增加该部分费用。
施工企业和A 大学就该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后共同到当地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咨询,造价总站答复:“施工单位变更施工工艺前未按照合同要求报A 大学审批同意后再施工,而是到了结算环节才提出诉求,与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条款不符,根据合同约定不支持增加该笔费用。”
2.3 垂直运输高度应如何计算
X 项目的施工图中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为-0.1m,地下室顶板结构标高为-0.9m,屋面标高为99.6m。X 项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根据2005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的计算规则:“建筑物垂直运输区分不同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高度,按建筑物设计室外地坪以上的建筑面积以平方米计算”,故招标工程量清单对垂直运输高度的描述为100m内。
施工企业在结算对数时提出垂直运输高度应按110m 以内计算,其给出的理由是室外地坪-0.1m 至地下室顶板结构面-0.9m 之间是种植屋面,必须在建筑物完成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后进行总平面施工时才能回填至设计室外地坪标高-0.1m,所以在施工时所有的施工材料必须从地下室顶板结构面-0.9m 开始起吊,实际垂直运输高度还应加上设计室外地坪至地下室顶板之间的构架层高度,按此算出来的垂直运输高度已超100m,结算时垂直运输费应按110m 以内进行调整。而A 大学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根据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规则编制,不存在编制错误,并且施工企业作为X 项目施工方的同时也是代建单位,应当非常熟悉项目情况,且在投标时并未对垂直运输计算高度提出异议,可以认为施工企业默认按此计算规则计算,故不同意调整。
施工企业和A 大学就该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后共同到当地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咨询,造价总站答复:“第一,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X 项目屋面构架不得计算垂直运输费;第二,根据X 项目审定后的施工方案,垂直运输从地下室顶板面起运,因此垂直运输费应按地下室顶板面至檐口高度及《2005 广西定额问题解答(二)》第61条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A 大学依据造价站的答复,分别采用纵切法和横切法进行加权平均重新计算垂直运输高度,结果无论采用哪种计算方式垂直运输高度都不超出100m,施工企业最终同意垂直运输费按100m以内计取,不再调整。
2.4 φ12的纵向钢筋是否增加电渣压力焊接头费用
X 项目在结算对数时,施工企业以在施工时φ12的纵向钢筋采用了电渣压力焊的方式进行连接为由,主张增加φ 12 的纵向钢筋电渣压力焊接头的费用。A 大学查阅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 18-2012),规范显示φ12 的钢筋采用电渣压力焊不是强制要求,施工企业虽然在施工前提出了变更申请,但其在提出变更申请时没有一并提供相应的变更施工工艺后的专项方案,没有在施工后仍处于施工合同约定提交变更资料的期限内补送,并且未提交变更后增加费用的签证,故A 大学根据合同约定主张不予增加费用。A 大学依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据理力争,不同意让步,多次对数后,施工企业最终同意不增加该项费用。
2.5 建筑物超高降效费中的人工费是否调整
X 项目在结算对数时,施工企业主张增加垂直运输高度,相应的也必须增加由此引起的超高降效人工费。后双方对垂直运输高度的计算结果达成一致,最终决定垂直运输高度仍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高度进行结算,不再调整,故建筑物超高降效费中的人工费也不应增加。
2.6 材料是否调整差价
A 大学和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约定,钢筋、混凝土在施工期间的信息价的加权平均价格超过投标报价时采用的信息价的5%以上的部分可以调整材料价差。
结算对数时施工企业主张,钢筋、混凝土的数量按定额含量进行计算,单价按施工期间信息价加权平均计算得出的结果来进行调整材料价差。但A 大学在施工企业报送的结算材料中未发现施工企业计算钢筋、混凝土价格的过程以及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进场签收表。A 大学多次催促施工企业提供相应数据,直至几个月后进入对数环节施工企业才提供材料进场签收表。A 大学在检查材料进场签收表时发现,经过对纸张新旧程度、是否属于字迹复印等多方面比对,确认材料进场签收单是A 大学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后才补充的材料,而非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实时记录,并且没有X 项目的监理人员及A 大学工程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不符合项目管理的要求。另外A 大学还发现按照施工企业提供的材料进场签收表,施工中实际所用钢材总量比定额计算出的总量少503t,混凝土总量比定额计算出的总量少101m3。后双方多次协商,最后一致同意采用施工期间的主材单价按算术平均的方式计算,数量按定额计算的总量进行计算。
3 思考与启示
X 项目是A 大学近几年来造价最高的项目,整个项目从开工到完成结算历时达5 年之久。在X 项目结算过程中,A大学内审部门始终以“站好立场,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利益”为原则,力争每一个问题都要厘清才能确认价格。正因为如此在结算环节遇到了上文所列的6 个难题,并为此多次跟施工企业争执不下。期间还多次发函咨询当地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虽然最终得到圆满解决,但结算过程也历时一年之久。通过回顾X 项目的结算过程,可以得出几点启示。
①订立合同之前充分理解合同条款。据A 大学管理人员回忆,A 大学在与施工企业订立施工合同前单位内部已仔细核对施工合同条款,对于材料调差一直遵循的是采用“算术平均”的方式计算差价。但A 大学没有充分理解“加权平均”与“算术平均”的差别,误把“加权平均”的文字表述理解为“算术平均”,因此在第一次与施工企业对数时产生较大分歧。后施工企业因自身管理不到位,被A 大学在审核由其提供的材料进场签收表时发现进场材料比定额计算量少等原因而最终做出让步。
施工合同是工程项目过程管理和结算的重要依据,在订立合同之前应充分理解合同条款,不能想当然的单方面理解,合同双方对同一条款的理解歧义可能会导致结算的结果与实际有较大差别,也可能会导致投资成本的增加。目前高校的内部审计机构普遍存在人手不足,配置的人员专业大多以财务、工程方面为主,而合同条款的审查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支撑,如内审机构人员对合同条款把握不准确,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员为合同把关。
②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施工工艺,从多方面判断施工企业所提要求是否合理。在现实的工程项目结算工作中,通常会遇到一些是否必要变更施工工艺,变更施工工艺后是否需要调整价格的问题。这对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的职业能力要求更高,不仅要熟知工程造价知识,还要熟知施工工艺。如X 项目中遇到的能否增加砌体植筋费、φ12 的纵向钢筋能否增加钢筋电渣压力焊接头费用,若A 大学管理人员不熟悉施工工艺,也没有去查阅相关的施工规范,就不能做到有理有据地据理力争,A 大学的利益就会受损。
③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在施工过程中督促施工企业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有关的工程资料,做到事前审批,避免结算扯皮。如X 项目中遇到的能否增加螺旋钻孔机钻孔取土费用的问题,施工企业如能按合同约定在事前提供变更施工工艺的资料并报A 大学审批,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在发现施工做法变更后也能及时督促施工企业完善手续,就可以把风险点控制在初期,避免事后审批,造成结算时间过长等情况。
每个建设项目都有其特殊性,结算时遇到的问题也不尽相同,为了顺利推进工程项目的建设,保障资金得到合理使用,建设单位应该重点关注项目前期的工作,尽可能地把能预见的问题解决方式列入施工合同,并重点关注风险点,建议对造价较高的项目采用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方式,并注意留存与项目相关的资料,才能尽可能地避免在结算中出现过多问题而影响项目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