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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规治党的构成要素及其内在逻辑

2024-01-01周伟东中共长沙市委党校长沙行政学院党史党建教研部湖南长沙410004

宁夏党校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规范性治党法规

周伟东 (中共长沙市委党校(长沙行政学院)党史党建教研部,湖南 长沙 410004)

依规治党是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基本方式,是百年大党进行自我革命的宝贵历史经验,是党的话语体系中的重要概念。党的十八大以来,依规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2015 年,党中央正式提出依规治党概念。习近平总书记就依规治党作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学术界的相关研究也方兴未艾。但党中央并未对依规治党的具体概念进行权威界定,学术界对此亦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因此,需要进一步明晰依规治党的内涵和外延。从结构上分析,依规治党的基本内涵涉及由谁来治、靠什么治、何为治、治什么等基本问题,对应依规治党的主体、依据、行为、客体等基本要素。

一、依规治党的主体及其作用

“依规治党”作为一个专有名词,其表述中省略了由谁来依规治党。根据党内表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主体是“党”。对于“党”这个主体的基本外延,应做具体分析。

(一)依规治党的主体

主体通常指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人,其存在形式可分为个人、群体和人类整体,对政党而言即党员个人、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对中国共产党而言,到底谁是管党治党的主体?有人认为是全体党员和党员个人,有人认为是抽象的中国共产党。这两种观点都不确切。首先,全体党员和党员个人是党的组成部分,但党不是单个党员的简单相加,而是根据党章、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有机整体,党员都是组织中的人,把党员凝聚起来的“黏合剂”是党组织。因此,作为治党主体,它还应当包含党组织。其次,抽象的中国共产党充当治党的主体,理论上似乎说得通,但实际操作上会遇到困难,即谁来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是具体的,具体的责任只能由具体的主体来承担,而无法由抽象的主体承担。所以,治党的主体不能是抽象的主体。具体的主体就是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和党员个人三大主体。

依规治党三大主体还可以细分。各级党组织从纵向看,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从横向看,包括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其他内设机构。全体党员包括党员全体、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等形式。党员个人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

(二)依规治党各主体的作用

依规治党三大主体作用各不相同,各级党组织的作用是重点,全体党员和党员个人的作用是基础。

从纵向角度而言,党中央领导全党的依规治党工作;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的依规治党工作;基层党组织在依规治党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我们党的显著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和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依规治党方面,也是由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例如,对于中央党内法规,党中央对它们的规划、制定、审批、监督等发挥直接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央党内法规中的准则草案一般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条例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规定、办法、规则、细则草案一般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1]。如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8 年7月31 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省级党委有权制定地方党内法规,省级以下党组织只能制定规范性文件。除了制定权限不同,地方党组织和基层党组织都要领导本级工作部门及下级党组织落实有关党内法规。

从横向角度而言,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在依规治党中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制定层面,省级以上党组织领导制定有关党内法规;执行层面,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厅(室)统筹协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助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监督的执规责任制”[2];监督层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了各主体监督落实党内法规的职责。

党委(党组)在依规治党中负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担负全面从严治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责任[3]。具体到依规治党,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领导、管理和监督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综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党委(党组)依规治党主体责任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领导制定、完善、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制度;二是带头执行党内法规制度;三是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四是监督本级和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班子成员的党规执行情况;五是监督上级党委、纪委依规治党工作;六是对归其管理的党组织及其领导成员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4]11,16,351,385,402。这里重点是党委(党组)既要管好自身,又要领导、支持和监督纪委工作。在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中,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党内法规工作的班子成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党内法规工作。

各级纪委在依规治党中负监督责任。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其基本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具体包括:经常对党员进行守纪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职、用权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内法规的重要或复杂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等等[5]57。其重点是纪委有权监督同级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为了保证纪委能对同级党委进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纪委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而且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4]387-388。

党的工作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在依规治党中承担本部门本系统工作责任。党委管全面,纪委专事监督执纪问责,各方面工作的依规进行由党的工作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来承担。党的工作部门包括党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4]385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对所管的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党委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党内法规执行工作,推动党委关于党内法规执行部署安排的贯彻落实”,“党委职能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等,对主要规定其职权职责的党内法规,负有牵头执行的责任,并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有关党内法规”,“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党内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助配合牵头部门共同执行党内法规”[2]。

全体党员和党员个人作为依规治党的主体,在依规治党中同样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全体党员作为一个整体具有管党治党最高权威,它实际上是以组织的面貌出现的,即全体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如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这是全体党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管党治党的重要形式。另一方面,在党员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员个人可以发挥直接或间接的管党治党作用。就直接作用而言,党员作为监督主体,应发挥监督作用,向党组织检举揭发其他党员和干部的违规行为,“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5]26-27。党员中的“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执规是本职、执规不力是失职的理念,切实担负起执行党内法规的政治责任[2]。同时,党员作为自我管理主体,应自觉遵守党内法规。就间接作用而言,党员主要是通过党员(代表)大会选出管理主体,授予其管党治党权限,通过选出的党委(党组)和纪委班子成员来管党治党。

根据以上分析,党中央及其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和党员个人作为主体来管党治党,各主体间是统分结合、上下互动的关系。统分结合就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党员个人各负其责、有机统一;上下互动就是党内上下级组织和党员个人之间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密切配合,共同依规治党。

二、依规治党之“规”的含义剖析

什么是依规治党之“规”?粗略地梳理,主要有以下两种定义。从广义上讲,它是党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相当于“党的规矩”,既包含党纪,又包含国法;既包含成文的制度,也包含不成文的制度,如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从狭义上讲,它仅指党内法规。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党的主要领导人和党内重要文件的表述变化来看,依规治党之“规”的含义有向狭义靠拢的趋势。

(一)党中央关于依规治党之“规”的论述及其变化

2014 年10 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强调“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6]。这里虽未提出“依规治党”概念,但明确指出治党的依据是党内法规。

2015年1月12日,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作题为《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7]的工作报告。习近平总书记在此次会议上强调:“依规治党,就要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尤其要完善全党一体遵循的准则。”[8]57同时阐述了党的规矩及其构成:“我认为,我们党的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党的规矩总的包括什么呢?其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其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其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全党必须模范执行。其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8]7显然,习近平总书记是从广义上定义治党之规的,它包括党章、党纪、国法、优良传统及惯例,是党应当遵守的所有规范。

后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从党内法规的角度论述依规治党。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制定和修订了一百四十多部中央党内法规,制定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的法规制度,有规可依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下一步的重点是执规必严,使党内法规真正落地”[9]223,“要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9]231。从以上语境分析,依规治党之“规”是指党内法规。2021 年7 月1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 周年大会上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依规治党、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10]17。这里也是从党内法规的角度论述依规治党。

与党内法规相近的概念是制度治党。2020年1 月8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大会上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努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把全面从严治党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11]2022 年10月,党的二十大继续强调“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12]。把“制度治党”和“依规治党”并提,说明两者内涵并不相同,制度包含党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党内规范性文件等各种规范,“依规治党”的“规”是指“党内法规”。如果这里的“规”是指“党的各种制度规范”,两者并提就会词义重复。既然制度治党包含依规治党,为什么不只提制度治党呢?因为依规治党是制度治党的重中之重,两者并提是为了突出依规治党的重要性。

(二)依规治党之“规”指向党内法规的机制

2019 年8 月,党中央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新的界定,对推动依规治党之“规”向党内法规集中具有积极作用。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党内法规的界定是:“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1]这句话对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规范对象和党内法规的属性等方面进行了界定。制定主体被明确为党的中央组织、中纪委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级党委,当然具体是哪些中央组织、哪些中央工作机关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规范对象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党的领导涉及党与非党的关系,党的建设涉及党内关系。党内法规的属性是专门规章制度,即党内法规是“规章”而不是“法律”,尽管他们都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因为这里的法治体系是广义上的法治体系,既包括党内法规,又包括国家法律。既然党内法规是“规章”,那为什么不把它表述为“党内规章”呢?笔者认为,之所以借用“法规”这个法律术语,是为了表明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党内规章具有法规般的约束力,而不同于一般社会团体的规章。尽管党内法规带有硬约束的特征,特别是其中的党纪部分甚至比法律更严,但其本质仍然是规章,不能等同于国法,也不能认为它具有法律性,至多是类似于法律。因为党纪和国法存在差异,故需做好纪法衔接工作,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把“双规”改为“留置”,就为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采取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规范性文件作了以下界定:“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指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13]广义上,规范性文件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主体制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而这里是狭义,即仅指党内法规以外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为党组织,包括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党组织,比党内法规制定主体的范围更广。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涉及党建和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带有约束性和反复适用性,也是党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规范。

长期以来,因为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都是管党治党的规范,两者之间的界限不清晰。在上述文件对二者的概念进行界定之前,一些党内法规实际上是以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名义发布的,如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比较上述文件对二者的定义,就可以发现二者的异同:相同点是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不同点在于制定主体、调整范围、发布形式、规范性要求、实施保障等方面,即规范性文件在明确性、严格性、专门性、可操作性等方面不如党内法规,如果把规范性文件也纳入依规治党的依据范畴,在实践中就难以操作。而之所以没有把党内规范性文件作广义的解释,使之包含党内法规,是为了区分二者的概念,便于实践操作。如此二者的关系是并列的,党内法规即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即党内法规以外的党内规范,两者的上位概念是党内制度。依规治党和落实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属于制度治党范畴,“制度治党的重点是依规治党”[14]。凡是制度都要严格执行,严格到什么程度,在执行时应当按制度本身的要求去做。既要突出党内法规,又要落实好党内规范性文件精神,这是重点论和两点论的统一,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两者相辅相成、并行不悖。所以,我们党既坚持制度治党,又强调依规治党。

(三)国法和党的优良传统及惯例未纳入依规治党之“规”的理由

依规治党之“规”指向了党内法规,不仅把党内规范性文件排除在外,还把国法和党的优良传统及惯例排除在外。为什么不把国法和党的优良传统纳入依规治党之“规”呢?这是因为不同的“菜”要用不同的“篮子”来装,避免混淆。如果把国法纳入依规治党之“规”,那么国法也就成为党规,国法和党内法规就不需要衔接,这既在逻辑上难以自洽,也会在实践中引起混乱,所以不能纳入。国家法律不属于依规治党之“规”,但属于治党的制度,用制度治党的“篮子”来装更加合适。党的优良传统和惯例是不成文的,其确定性、规范性不如党内规范性文件,连规范性文件都没有纳入依规治党之“规”,党的优良传统和惯例更没有理由纳入了。党的优良传统和惯例虽没有白纸黑字写进制度,但它是思想建党的好材料,可以装进思想建党的“篮子”,将其作为红色精神传承好。当然,对于一部分党的优良传统和惯例而言,根据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可以将其上升为党内法规或党内制度,使之制度化,装进制度治党的“篮子”里。这就是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各有特点,各归其位,相互结合。

由此,根据对依规治党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梳理,以及对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等相关概念的辨析,依规治党之“规”应指向党内法规。

三、依规治党之“治”的三层内涵

依规治党有一个“治”的行为。这里的“治”即“治理”之意,是对“管理”的继承和发展。依规治党是“通过把现代法治思维与治理理论融入党建活动的各方面,在全党树立起制度意识、制度文化和制度权威,从而在增强制度执行力的基础上实现党的各项目标的动态过程”[15]。“治党”是指对党组织、全体党员、党员个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的治理,其重点是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以及党的相关活动的监管等方面的综合治理。

(一)认知层面的治理:依规育党

依规治党首先是依规育党。管党治党,首先要解决认知层面的问题,即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教育工作,先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等,在这些党内教育中,既从思想建设上发力,又从制度建设上发力;既是思想建党,又是制度治党。习近平总书记说:“思想教育要结合落实制度规定来进行,抓住主要矛盾,不搞空对空。要使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成为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也要使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成为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10]176思想教育的过程就是在规矩和制度指导下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增强党性的过程,即依规育党的过程。同时,思想教育的过程也是立规矩、学规矩、明规矩、守规矩的过程,即以规育党的过程。开展包含党内法规在内的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即是以规育党、依规育党。

(二)行为层面的治理:依规管党

依规治党核心是依规管党,即执行好党内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在管党治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法规制度办,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习近平总书记说:“好的法规制度如果不落实,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编在手册里,就会成为‘稻草人’、‘纸老虎’,不仅不能产生应有作用,反而会损害法规制度的公信力。”[8]89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已经取得巨大成就,无规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现在的问题是已有法规制度尚未全面严格执行。许多落马贪官的共同特点是“不收敛、不收手”[16]。如何增强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是当前一个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格执行党内法规,例如从制度本身来说,“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8]55;从执行主体来说,“越是领导干部,越是主要领导干部,越要自觉增强法规制度意识,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尤其要善于依法规制度谋事、依法规制度管人、依法规制度用权”[8]103-104;从执行力度来说,“制定纪律很重要,更重要的是抓落实,九分力气要花在这上面”[8]81。

(三)监督层面的治理:依规监督

依规治党关键是依规监督。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12]监督体系即“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17]。党委全面监督包括对党员干部的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纪委专责监督重点是监督执纪问责。纪委监督执纪包括“四种形态”若干种方式:一是红脸出汗是常态,包括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等方式;二是多数处分是轻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轻微降职等方式;三是少数处分是重处分,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降职、行政免职、开除公职等;四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是极少数,包括党纪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等方式[4]383。加强监督的另一种制度是巡视巡察制度。巡视巡察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方式,通过向下级党组织派巡视(巡察)组的方式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巡视巡察制度加强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成为发现问题、惩戒违纪行为、形成反腐震慑的利剑。自上而下的监督体系日益完善,目前需要加强的是同级监督和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

依规育党重在明规矩、知敬畏、强党性,依规管党重在执行和落实党内法规,依规监督重在保障党规的落实,三者构成一个由知到行、知行统一的依规治党有机整体。

四、依规治党的客体及其接受治理机制

依规治党的客体,或者党内法规的规范对象,包括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党员个人以及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

(一)依规治党的客体

客体指被主体认识和改造的客观事物、外部世界,主要包括自然客体和社会客体,对政党而言即党内事务和党自身,党自身既是治理主体,又是治理客体。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将党内法规的规范对象修改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语义从侧重党组织工作和党员行为到侧重党的事务,这是否意味着依规治党的客体仅仅是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等党内事务而不再重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管理?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就是要管全党、治全党,既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领域、各方面,又面向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和党员个人,重点是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也就是说,依规治党既要管事,又要管人,贯穿其中的是管权。其中,党的领导活动涉及党与非党的关系,不可避免地对非党组织和党外人士产生一定的“溢出效应”,但这并不意味着非党组织和党外人士也是依规治党的客体。所以,依规治党的客体就是指党内的组织、个体和活动。

从法治的角度而言,在依规治党过程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内法规为准绳。所以,我们党突出强调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的治理,制定了不少关于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的党内法规,如《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等。然而,活动和人是紧密相连的,活动是人做的,从根本上来说,对党的建设活动的治理的背后也是对人的治理。对于某方面工作,很难只出台规范事务的法规,不出台规范人的法规。实际上,在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领域,也出台了不少规范人的党内法规,如《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党的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等。所以,依规治党的客体应包含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党员个人及党的领导和建设活动。

(二)依规治党各客体接受治理机制

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党员个人及党的领导和建设活动无一例外依规接受治理和监督。

党的中央组织带头依规接受治理和监督。按照党内法规的规定,党中央除了自我监督之外,还要接受来自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纪委、下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的监督。党中央日常内部监督是这样的:中央全会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中央委员相互监督并接受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政治局监督,中央政治局自我监督并接受政治局常委会监督,中央政治局常委相互监督并接受总书记监督(各级党委书记都是第一责任人),总书记自我监督并接受政治局常委、政治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中央委员会成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4]384。除了接受中纪委监督,党中央还接受下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的监督。党章规定,“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相互监督”[5]33,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5]27。

党的工作部门必须依规接受治理和监督。党的工作部门是党委(党组)的办事机构和职能部门,是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在不同领域的载体和抓手。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党的工作部门也会受到更多的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纪委向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机关等中央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并逐步实现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全覆盖。2018 年3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颁布,为纪委监委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提供法律保障。

全体党员、党员个人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依规接受治理和监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是依规治党的重点对象。党的十八大刚结束,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学习党章、遵守党章的模范”[18]。随后党中央出台八项规定,首先对中央政治局委员提要求,自上而下,以上率下,一级做给一级看。多部党内法规都强调对“关键少数”的管理和监督。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4]38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的巡视对象也是各级党组织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和主要负责人。在突出重点的同时,要打牢基础。党员是依规治党的客体之基础。党员是党的细胞,每个细胞健康,全党才健康。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基层延伸,使每个党员遵守党内法规成为依规治党的重要任务。党员要树立规矩意识、纪律意识,要讲规矩、守纪律,做合格党员。

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规接受治理和监督。2016 年12 月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确定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1+4”基本框架,即党章之下分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四大板块,其中,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板块的党内法规专门针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进行规范,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则从人才和纪律的角度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提供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依规治党的逻辑结构随着新时代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不断深化,综合对主体、依据、行为、客体四要素内在逻辑的分析,笔者认为,依规治党的基本定义可以概括为:依规治党是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和党员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依照党内法规对党自身及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进行治理的过程。自党中央提出依规治党概念以来,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本文的要素逻辑论析只是抛砖引玉,期待引起同行的关注,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为推进新时代新征程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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