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家庭教育惩戒观的教育意蕴及其当代启示
2023-12-31杨均宜 肖菊梅
摘 要:洛克的家庭教育惩戒观具有独特的价值意蕴,如“管教要早,拒绝放纵,先紧后松”和“反对体罚,重视惩戒,宽严相济”的惩戒原则;“教育性”“合法性”“公正性”等惩戒特点。深入解读洛克的家庭教育惩戒观的价值,有助于“维护家庭秩序”“树立家长权威”“培养孩子健全人格”,并告诉家长家庭教育惩戒要“回归教育目的”“唤醒教育爱与温度”以及“制订制度标准”等。
关键词:约翰·洛克 《教育漫话》 家庭教育惩戒
家庭教育惩戒是家长采取有效的措施,实施有效的奖惩,以改正孩子不良行为习惯,达到父母目标的教育行为。家庭教育惩戒在我国古代就有迹可循。家庭是中国古代按照宗法血缘关系组织的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古代家庭多为大家庭,家长乃至族长对孩子进行惩戒主要是为了让其遵守家规,其中比较常见的手段是罚跪。我国古代“惩罚”是辅助家庭教育“行教”的一种重要方法,其手段过于极端和单调,容易对子女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针对这种惩罚行为,洛克说道,“惩罚非但没有减少这种现象,相反却给其激励,使之增加产生在人们体内的动力,它是造成任何邪恶和犯罪的原因”[1]。即并不提倡对子女实行严酷的惩罚,而是呼吁家长在教育孩子时采取宽严并济、有度有序的方式,摒弃“单一惩罚教化”的理念。
一、洛克家庭教育惩戒的原则
(一)管教要早,拒绝放纵,先紧后松
洛克主张“凡是有心管教孩子的人,应该在孩子很小的时候就开始管教,使他们能绝对服从父母的意志”[2]。洛克还主张父亲要在孩子幼时,从孩子知道自己归谁管教时,便树立起父亲的权威,让他产生对父亲绝对崇拜与服从的意识,但孩子年龄愈小,理性越少,所以更需要教育者严加管教。利用惩戒的方式通过父母对子女行为的态度,使孩子认识到行为的对错,进而对不良行为进行改正。[3]中国历经了几千年封建礼教的浸染,今天父母管教孩子的绝对权威仍有一定程度的保留。一方面,很多家庭仍秉承着孩子应完全服从父母管教的教育理念,若孩子有反抗表现,父母会更严厉地训斥孩子直到孩子屈服。另一方面,很多父母面对孩子时缺乏耐心,不能与孩子平等地交流,而是以自己的社会认知和成人标准为孩子制订规则并要求孩子服从。[4]管教孩子是有时限的,不少家长都认为 “孩子还小,长大了再管教也来得及”。童年时期的教育可能会影响孩子的终身发展,家长若有意无视问题不去修正,这些问题可能会成为难以根除的痼疾。家长需要转变思路,在孩子幼时,家长应该是权威,孩子长大后,家长则去做孩子可信赖的朋友。洛克反对家长继续保持高高在上的态度,主张家长应该在孩子能逐渐利用理智后,放松对他们的管教,让他们明白,“这种管教是出于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家长把孩子当作成人一样对待,尊重他们“成人的情感和欲望”。
(二)反对体罚,重视惩戒,宽严相济
在当今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促使人口结构发生变化,家庭规模由大变小,产生许多新的家庭教育问题。不少家长对待子女的错误选择使用“棍棒式”教育,而洛克表示,“孩子不应该过多地受到棍棒的惩罚,所以就算是经常责骂,尤其是震怒时的训斥,差不多也具有同样不好的结果”[5]。孩子为了逃避肉体上的痛苦,可能会在态度上承认错误,在行为上做父母要求做的事情。不过,孩子这么做的原因只是为了逃避肉体上的痛苦,并非真正为自己的不良行为感到羞耻。所以,这种管教方式和惩罚只是治标不治本。[6]洛克也指出,过度的体罚教育会让孩子走向极端,例如孤僻与疯狂等。这种管教方式也会让孩子越来越讨厌其原本喜爱的事情,例如,一些孩子很喜爱跳舞,但如果当孩子们全身心投入后却遭到父母的恶语训斥,孩子们就不会热爱跳舞了。洛克曾多次提出,父母在对待孩子时要用严厉之手来掌控[7],但反对忽视孩子生理与心理状态,不加节制地实施惩罚。洛克认为,父母使用鞭挞的目的是使孩子心理上感到羞愧,而不是为了躲避肉体上的惩罚而认错。如果父母使用表情和话语教导孩子仍未有效,这时可以动用鞭挞,而一旦使用,则应一直到孩子心理屈服、意志顺从方可终止。 [8]惩戒是必要的,但要适度。父母需要寻找一个“一方面使得儿童的精神安逸、活泼、自由,同时又能使他们抑制自己对于许多事物的欲望,而接近不惯的事物”[9]的惩戒方法,走出这一障碍。
二、洛克家庭教育惩戒的特点
(一)教育性
洛克认为,在教育中,父母首先必须让孩子理解和感受自尊与耻辱的含义,让他们知道行为恰当与否所带来的必然结果,要么被肯定,要么被屈辱,以培养他们的荣誉感和耻辱感,从而逐步明确自尊和耻辱的观念。孩子刚懂事时,对于表扬和称赞是极为敏感的,此时父母如果按照正常的道德规范对其进行表扬与惩罚,将导致孩子逐步转变自己的行为,或者产生公平与正直、自豪感,或者产生自责、心烦意乱、悔恨的情感。但如果父母教育孩子的方式不当,则很容易使孩子产生错误的道德认识,混淆善与恶、美与丑、荣与耻,并出现失范偏差行为。家长惩戒孩子的目的并不在于“惩”,而在于“戒”,“惩”只是“戒”的手段。在惩戒孩子的过程中,一定要使孩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其危害,弥补过失,防患于未然。那种不分青红皂白地批评、训斥孩子的做法不尊重孩子,为“惩”而“罚”,不但达不到教育的目的,其结果往往也事与愿违,孩子可能会出现破罐子破摔、对抗、逃跑、轻生乃至犯罪等不良后果。家长正确的教育方式,“可以从一开始就能让孩子获得一种稳定的经验,让他们明白,自己钟爱的东西,只有名誉良好才能得到和享受”[10],并将之当作成长中的行为准则和自我价值判断的重要依据。
(二)合法性
合法性是家庭管教行为所采用的方式得到公众广泛接受的依据。洛克并不认同严格的教育惩罚,因为他发现这种方式收效甚微,甚至还有很多缺点,实际上,接受教育处罚最重的孩子很少能成为优秀的人。尽管法律和道德上存在互相协调的规范,但法律的限制性条款还是明确了其应当是最低标准的规范。其有效性即代表家庭惩戒的规范化,是教育惩戒权实施的逻辑基础。法律道德上无授权而不可为,法律职责也应该是其重要内涵。家长惩戒的合法化则是国家对教育秩序意志的反映,由此产生了国家教育权人对教育经营行为的授权和委托。在2020年12月,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家长在德育惩罚中所承担的职责,即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德育责任。家庭惩罚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主要表现为以法律规定或者家长对孩子预先制订的明确规定为基础,严格依规依法依章惩罚。
(三)公正性
公正是进行教育惩戒的基础。而教育惩戒的要义,就是使被惩戒之人真正认识到自身行为错误,在内心世界产生并重新建立“内在道德”,从而回归对纪律规范的遵守。洛克认为,“只有出自衷心的羞耻心和不愿见恶于人的畏惧心,才是真正的约束”[11]。他运用体罚帮助孩子树立羞耻心和敬畏心,并以道德感约束其不端行为。无数事例告诉我们,孩子不知荣耻就难以教育,就会学坏。其实孩子生来就拥有感知荣耀与耻辱的能力,却对何为荣辱一无所知,这就需要家长和老师的指导。家长应该像教孩子吃饭穿衣一样,根据基本道德规范教育他们知荣耻,让他们学会为人处世的最根本原则。教孩子知荣耻,也就是从小开始让孩子知道什么是好,什么是坏。比如,两个孩子争苹果时,在父母的指点下,孩子把大的给了别人,自己留下小的,妈妈夸奖道:“你真懂事,知道让着别人了!”孩子便会从妈妈的评价中产生荣誉感,获得一种心理上的满足,并会在以后重复类似的情景中重复该行为。如果孩子拿了别人的东西,父亲以谴责的口吻对孩子说:“不经别人允许,拿人家的东西就是偷,这样做是可耻的!”孩子便会从父亲的不满态度中意识到自己行为是不对的,而产生内疚感,避免再做出相同的行为。父母对子女采取的任何管教手段都是为了子女更好地发展,体罚不是为了宣泄父母的怒气,奖励不是为了满足子女的物质欲望,体罚与奖励都不能滥用,而应该在合适的时机使用,目的是培养子女的羞耻心与自豪感。
三、洛克家庭教育惩戒的价值
洛克曾通过一个“犁耙与苗地”的比喻言简意赅地点出及时惩戒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性。家庭教育体系中没有了惩戒,就像长满杂草的苗地没有用犁耙及时铲锄,很难有获得丰硕果实的希望。[12]
(一)有利于维护家庭秩序
洛克指出,“一旦发怒了,对孩子实施了惩罚后,就不该马上收起怒容,而应想尽办法去恢复孩子原有的美德,一直等到他真正服从了,比平时表现得更好了,彻底弥补了所犯的错误,才能完全失去作
用”[13]。我国著名的心理专家郝滨老师曾说过:“家庭教育是人生整个教育的基础和起点。”对儿童错误的言行进行惩戒或施以否定性处罚,目的是形成良好的道德效果,也因此具有教育性。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日常生活中,不少家长对孩子所犯的错误采取宽容的态度,但“孩子”不是犯错的合理标签,孩子年龄越小,错误行为越需要得到纠正。如果家长采取姑息的态度,没有及时对孩子进行管教,那么就会在一定程度上会助长孩子的不良行为,造成家庭秩序的混乱。比如,孩子说谎骗人,家长只有通过惩戒让孩子从内心知道这是不对的,并能保证以后再也不说谎骗人,才能说明惩戒真正发挥作用了。父母惩罚的目的是促进儿童合范行为的形成,惩罚的目标则是缓解或者减少各种矛盾,从而不再产生新矛盾。
(二)有利于树立家长权威
洛克在谈及亲子关系时指出:“鞭打的命令应该由父母发出,进行鞭打责罚的时候父母也要在场监视,不过最好由别人去执行,这样能保持父母的威信。”[14]对比孩子,父母拥有比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在孩子犯错误时给予孩子合理的指导。在发生矛盾时,通过惩戒来树立家长的权威,让家长说话更有分量,当问题将要发生的时候,家长可以通过语言来阻止。父母的权威并不是高高在上,高声对孩子说话,而是通过合理的惩戒方式去获取他们心中的接纳与认可。身为家长更应该明白,真实地去对待孩子,才能获得孩子对自己的关爱与信任,并树立家长的权威。同时,孩子的身心发展具有不均衡性,因此家长为了更好地行使职责,需要适时掌握孩子的各个关键期,在家庭中建立一定的规则来树立自己的威信,尤其是在孩子的行为有流于邪恶的倾向时,使用惩戒权是家长维护自身权威的重要手段。
(三)有利于培养孩子的健全人格
洛克曾指出,“通过这种方法,孩子们就会明白一切过失当中主要的令人不快之处究竟是什么,从而学会避免那种行为(过失)”[15]。当看见大家对有道德的、优秀的言行不约而同地赞美时,孩子便会期待别人对自己的言行加以赞扬,得到别人的认可;当看见大家对不良的、错误的行为进行批评惩戒时,孩子便会尽量减少这种不正当行为的出现。体罚并非使孩子仅仅感到痛苦,更应该让他们产生羞耻感。惩戒只是教育违规孩子的手段,不是教育的目的。当然,在实施家庭教育的过程中,可能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单靠正面激励这种教育手段是无法应对的。此时解决问题必须要有适当的惩戒,但惩戒只是为了及时纠正孩子的不当行为,促进其做出符合规范的行为。在儿童幼年阶段,父母利用适度的惩罚帮助儿童建立心理,使他们步入正轨,拥有应该追求的东西。同时,适度的指责与惩罚能够让孩子认识到一些错误行为可能会使他们遭受屈辱,失去父母的欢心,以此鼓励孩子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问题行为。正确的惩戒可以保证教育的完整性,同时可以促进孩子的全面发展,培养孩子完整的个性,让孩子在任何时候都能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在社会中生活,成为一个健全的人必须具备责任感、能够承受困难的磨炼、有较强的法律
意识。[16]
四、洛克家庭教育惩戒观的当代启示
当今的家庭教育惩戒中普遍存在惩戒过激的现象,部分家庭打出家长权威的旗号“滥用惩戒”,部分家长怀着“孩子长大自然会懂事”的心理放纵子女的不端行为。洛克的家庭教育惩戒理论给家长提供了对当代家庭教育惩戒的思想启迪。
(一)适度惩戒,不可过度和偏离教育目的
洛克指出,当孩子在意识上有反抗的成分时,处罚的重点不是他犯错误的程度,而是他对父母指令的认可与遵守程度。认识惩罚的教育性,对于惩罚方法的正确运用和了解惩罚的局限性是十分必要的。在中国教学实践中,我们通常认为惩罚是一种很古老的、违反了现代教育理念和教育现代性的手段,是一种由于教育工作者缺乏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方法而盲目依赖的教育处罚方式。[17]合理的家庭惩罚应该是基于教育目的和孩子的年龄、性格等综合因素,不能偏离教育目的,“尽量避免惩罚,尤其是棍棒责打” [18]。在设定家庭惩罚时,家长应该考虑孩子的个体差异,采用个性化的惩罚方式,避免一刀切或者咄咄逼人的态度。家长在处罚孩子时要掌握相应的标准,过度惩罚很容易给孩子留下心理阴影。家长需要明确惩罚的原因和目的,以及孩子必须达到的要求和规范,避免过度严厉或者过于宽容,保持惩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家长也应该注意不要过于严厉。一方面,过严的惩戒会对子女的心理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孩子会失去自信,甚至对父母产生深深的怨恨;另一方面,家长尽量不要在孩子面前争吵,因为孩子从中很容易感受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危机,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
同时,家长也需要及时与孩子沟通,以便及时纠正错误和进一步提高教育效果。家长在执行惩罚时,应该始终关注孩子的成长和教育,而非只是简单地施加惩罚。例如,父母在小区内发现孩子为了游戏而和小朋友大打出手,当众训斥并踹了孩子几脚,从那天之后孩子变得不喜欢外出,总是一人待在家中闷闷不乐。所以,父母在处罚孩子前必须仔细观察并认真分析孩子的性格,认真评价孩子所犯下的错误,然后再确定为什么要这样处罚孩子。这么做,相比于手中始终拿着同一把棍子,将它作为教育孩子的唯一方式不是要好得多吗?认真考虑孩子所犯的错误,以及惩罚的目的和意义,从而帮助孩子理解自己所犯的错误。同样,家长也需要在惩罚之后,及时告诉孩子正确的行为准则,帮助他们避免再次犯错。
(二)公正惩戒,唤醒教育爱与温度
洛克认为:“惩戒会使孩子明白,正当的意志可以让自己不至于蒙受任何重大的不快,而其他的弱点都会得到教师与父母的关心和帮助,而不是让他们生气和暴怒。”[19]惩戒不是以发泄家长情绪为目的的,而是以尊重孩子、不伤害孩子为前提,致力于解决问题、改善及纠正不良行为。当孩子出现错误行为时,家长或多或少会带有情绪,相对弱小的孩子很容易成为家长的“泄愤工具”。带着情绪的家长,在努力解决问题的同时也会陷入只是在发泄情感,却忘记解决问题的危机。但是家长一定要发觉自己的问题,要先管理好自己的情绪,之后再解决孩子的教育问题。家长在进行惩罚时应当保持冷静,不宜出现情绪化的行为。这样有利于让孩子感受到家长的公正和理性态度,也有利于避免惩罚失控或过度的情况发生。一切惩戒行动都是以解决问题为出发点,不然也就没有了意义。
戒尺上的温度来自于爱。爱是教育的起点,而惩罚权则是“因爱赋权”,以爱孩子为出发点。家长理应在爱孩子这一共同出发点上达成共识——必要的惩戒是为了让孩子成长得更好,“毕竟在大多数时候,温和地讲一番道理,效果要好得多”。
在戒尺上,也必须要有明确的刻度。要使家长能够明确地知道自己的运动范围和力度。哪个阶段该运用惩戒权,它的边界在哪里,力度又有多大,不妨在制订细则时订得细致一些,让家长在管教孩子时处罚得有据有度。用起来可以首先感受到它的温度、拿起来后可以很清楚地知道它的刻度大小,而这样的戒尺也是在家长心目中最佳的那把。在处罚孩子时应怀揣对大自然和万物的爱护与尊重,防止陷入“为惩而惩”的怪圈,真正认识到“爱是教育的原动力”。
(三)建立制度标准,确保惩戒的合理实施
在洛克看来,一般人在教养子女方面有个重大的错误,而且对这一点没有给予及时和充分的注意,那就是没有在孩子精神最柔弱、最易被支配的时候使其遵从约束、服从理性。[21]他虽然没有明确表示要建立相对应的规则制度,但表达了对于建立制度化惩戒的肯定。惩戒应当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正确且合理。每个生命个体都属于社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家庭对于孩子的教育惩戒同样受法律约束,必须区分家庭惩戒和家庭暴力的本质内涵。201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明确提出“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但这并不表示家长在教育孩子时要放弃惩戒权,而是要把握好家庭惩戒的边界。从一些新闻事件中可见,有些家长秉持“我都是为了孩子好”的观点,以难以自控的不良情绪为火种,点燃了过度惩戒的火把,使孩子的身心受到极大创伤,这种伤害可能伴随孩子一生。
在家庭教育中,家长首先需明确家庭规则,需要与孩子协商制订家规,并明确规则的可执行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家长也需要让孩子了解规则的重要性以及违反规则的后果,然后制订明确的处罚措施;在制订处罚措施时,应注意选择适合孩子年龄、性格及犯错程度的惩罚方式。家长也需要注意,处罚措施应公正、明确、可行。其次,落实责任制,即制订规则和处罚孩子不仅是父母的责任,也是孩子的责任。家长需要让孩子明确责任,并与其协商制订规则,让孩子感受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家长也需要对规则的贯彻执行给予监督,保证孩子能够积极认同、遵守与执行规则。
五、结语
针对当今家庭教育中层出不穷的问题,本文从洛克的家庭教育惩戒理论的惩罚原理、惩戒特点、惩罚价值及其对当代启示等入手,坚持以正确的家庭教育思想、成熟且温情的情感教育方式、合理且公正的法律规范进行家庭教育惩戒实践,并坚信,这样的家庭惩戒必将走出灰暗的阴霾,走向更灿烂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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